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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

发布时间:2021-11-10 21:45:56

A.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概述

简称“证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金75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职责范围是: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以及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
在人事任用上,原证监会陕西证监局局长薛文石将出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原证监会融资融券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聂庆平将出任证金公司总经理。
证金公司的成立,是融资融券开闸以来第二个突破性进展,意味着酝酿数时的转融通业务将获得突破,融资融券将就此驶入快车道。
作为转融通业务主体的证券金融公司,将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提供转融通服务之外,还将肩负对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控、监督职能。

目前“转融通”相关的其他配套规则已基本准备完成。业内人士表示,在转融通实施方案敲定后,各相关公司和机构将很快展开联网测试等一系列工作,预计转融通有望年内正式推出。
此前,市场曾流传转融通开启或将引发大量“卖空”现象,对此,证监会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10%。
针对限售股有可能借融券变相解禁卖出的情况。相关规定也有所限制,如“大小非”所持有的解禁后限售股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将可作为转融通业务中融券证券来源,但还在限售期的股份将不能成为融券证券来源。

B.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哪些创业板股票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情况
本周A股遭遇“黑色星期一”,创业板一度大跌6%,随后从盘面可发现大资金托市痕迹。过去的一年中,股市基础逐渐恢复,股指波动趋于稳定,但“国家队”的一举一动仍直接牵动市场神经。
近日,曾经的“救市队长”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公布了2016年经营情况,这让业内一度认为“国家队”救市成绩单也体现在其中。不过,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证金公司未经审计的2016年财报,救市资金交易情况可能并未纳入财务报表核算。
证金公司曾在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称,该公司2015年7月开始开展的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专项自营业务,不纳入2015年度财务报表核算反映,该报表旨在反映该公司原有业务交易及其结果。业内人士认为,2016年大概率延续之前的处理方式,救市资金未纳入核算。实际上,对比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报中上一年度的数据,基本与2015年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记者向证金公司方面进一步求证获悉不便回应。
2016年券商业绩普遍“腰斩”,证金公司也未能幸免。2016年证金公司营业收入23.63亿元,同比下降63.11%,净利润为18.19亿元,同比下降58.46%。
业绩几近腰斩
1月1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公布了证金公司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这让业内一度将财报所反映的业绩与救市相联系,认为救市成绩单亮相。
根据证金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5年度财务报表旨在反映该公司原有业务交易及其结果,专项自营业务不纳入此财务报表核算反映;该公司2015年7月开始开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专项自营业务,总体上2015年7月6日之后进行的证券、基金买卖属于专项自营业务。
上述审计报告同时显示,证金公司专项自营业务与原有业务划分的总体原则为:能够界限清楚的业务及财务报表项目单独认定,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利息支出、应付利息、借款、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未分账核算的业务所涉及财务报表项目根据相关性原则认定,在原有业务与专项自营业务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如:货币资金、利息收入、 应收利息、存出保证金等。
这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证金公司2015年度的救市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并未体现在该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而对于近期公布的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是否也沿用了这一编制基础,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应该不会有变化。
上述机构资深人士表示,从逻辑上来讲,2016年的财务报表应该还是沿用2015年的编制基础,另外也可以对比2016年财务报表中引用的上一年数据是否与2015年的相一致,若一致,则大概率说明救市情况也未反映在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中。
为此,本报记者将未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2015年度的对比发现,前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的货币资金、融出资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等期初余额均与2015年度的年末金额相一致,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5个项目的上年金额也均为2015年度的金额;净资本计算表中,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的期初余额也均与2015年度的期末余额一致。
证金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决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其首次被资本市场关注是自2015年7月6日,“临危受命”肩负救市重担,在二级市场开启“扫货模式”。之后,其选股标的一度成为市场一大风向标,称之为“证金概念股”。期间有关证金公司减持传闻屡屡引发市场骚动,反映了证金公司的持股动向紧密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也几乎每临季报披露窗口期,以证金公司为代表的“国家队”持股动向就成为市场的一大关注点,以看其持股偏好、盈亏,抑或是借其进退观市场稳定程度。不过,随着证金公司的部分持仓被“腾挪”至汇金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等多个持股平台进行管理后,证金公司的身影也逐渐淡出资本市场视线。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30日,证金公司现身502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持股685.29亿股,持仓市值为5486.4亿元。

在成为“救市英雄”之前,证金公司并不为资本市场多数人所关注,独家经营的转融通业务利息收入是其最为重要的利润来源,而这些业绩才是其财务报表的真正主角。
证金公司是这样描述其经营范围的: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为开展转融通业务筹集资金和证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而证金公司则主要赚取的是转手过程中产生的利差。
证金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3.63亿元,同比下降63.11%,比2015年少了40.43亿元,净利润为18.19亿元,同比下降58.46%。
而放大时间范围到证金公司近四年的业绩情况来看,2016年的业绩相较更早的2013年和2014年则应该属于回落到正常水平,2015年度的业绩基数较大是主要原因。公开资料显示,证金公司2013~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3.14亿元、31.32亿元、64.06亿元、23.63亿元 ;同期净利润分别为7.70亿元、21.81亿元、43.79亿元、18.19亿元。
对于2015年业绩分外靓丽的原因,上述机构资深人士表示,这与2015年上半年A股市场火爆行情有关,彼时两融交易规模屡创新高,转融通业务规模也相应增长。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的融资融券越逐月增加,从2015年1月份的1.13万亿元增加至当年6月份的2.04万亿元;而如今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两融余额仅为8959.98亿元。
转融通利息收入一直是证金公司的主要来源。证金公司2013年~2016年近四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12.93亿元、18.55亿元、22.86亿元、17.5亿元。2015年的利息净收入也相较较高。
不过,从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来看,2015年的该项占比却最低,仅为35.69%。而2013年、2014年、2016年的该项数据分别为94.29%、59.23%、74.06%。这里的关键因素则在于,2015年的业绩主要贡献力来自于投资收益,该项收入达到41.17亿元。
查阅证金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投资收益明细发现,这41.17亿元的收入来自于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5.21亿元、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35.97亿元。 而根据2015年审计报告描述,前者可能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后者则可能是因处置了长期股权投资,该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

C. 通达信 怎么选出股票10大股东里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通达信目前还无法通过编写公式的方法选出10大股东中包含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选股公式。如果想选也只能在F10里的股东研究里一只一只的筛选了。

D. 中国有名的几大证券公司有哪些

现在中国的股市也在不断地发展,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中国有几大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指的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主要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国的几大证券公司:

第四家证券公司是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是中国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也是一家与中国资本市场一同成长起来的新型投资银行,公司目前注册资本金59亿元人民币,员工近万人,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总而言之,以上几家证券公司都是比较出名的证券公司。

E. 证券公司一般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现在中国的证券分为4类.1.国有控股(国信证券)2.私有(腾讯证券)3.外资如(日本的野村)4.中外合资

摘 要]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当股权结构同股东性质结合起来考察时更是如此。但是,股权结构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的一个因素,不存在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与股权分散的治理模式一样,都可能损害公众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试图使各股东均匀持股并适度参与公司治理的努力,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

美国证券市场发达,法规体系完备,证券监管架构成熟。研究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美国投资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存在以下特点:

1。股权分散。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极为分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机构投资者股东合计持股占有较大比重,但单个机构投资者持股较小。从2001年总市值计算,排名前5位的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高盛、美林、嘉信、雷曼兄弟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8.1%;但排名前十大投资银行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5.5%,却是由数百个甚至1 000多个机构投资者拥有的。其中,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5%,这部分股权分散在1 869个机构投资者手中;美林证券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60%,分散在1 180个机构投资者手中;嘉信集团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1%,分散在1 089个机构投资者手中。

(2)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银行股权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平均为54.5%,其中高盛集团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高达84%,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更是高达93%。远远高出标准普尔500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 42.5%。

(3)股权集中度较低。在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4%;前五大投资银行中只有美林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较高,为13.37%。若以投资银行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则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平均股权集中度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平均股权集中度为16.7%。其中高盛集团的股权集中度为5.86%,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为3.34%,摩根斯坦利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为14.56%。

2.股权高度流动。美国投资银行发行在外的股票大多是可以自由公开交易的活性股。所谓活性股,指的是在投资银行发行在外的股票中,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内部持股、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票以及其他在交易上受到限制的股票后其余交易比较活跃的股票。在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中,活性股(加权)平均所占比重为74.9%,其中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活性股比重高达98.2%,美林证券的活性股比重为80%。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的活性股平均比重为68.8%,其中爱德华公司的活性股比重更是高达98.8%。股权流动性较差的是五大投资银行中的高盛集团、十大投资银行中的沃特豪斯集团公司,二者的活性股所占比重分别只有21.7%和 10%,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两个公司的内部持股比重较大。

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主要是由公司性质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造成的。美国投资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且股权极其分散,一旦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投资银行业绩欠佳时,机构投资者便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使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大量内部持股。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平均内部持股比重为24.9%,其中高盛集团内部持股比重最高达78%;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平均内部持股比重为30.98%,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内部持股比重最高达90%。美国投资银行的内部持股大多是实施长期激励策略或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的,这部分股权的流动大多会受到一定限制。由于存在大量内部员工持股,因此公司员工特别是高级经理人往往比较注重对公司的治理。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和监管架构都不完善,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新兴市场和转轨经济的特征,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在这里笔者选取截至 2002年底的125家证券公司中总资产规模排名在前20家的公司作为样本,对我国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状况进行研究。在比较中,笔者选取能反映公司股权集中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指标进行衡量,并给出了全行业的平均水平,见表1。

表1 2002年国内排名前20家(以总资产计)证券公司股权分布表

证券公司

总资产(亿元)

净利润(亿元)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

银河证券

申银万国

海通证券

华夏证券

中信证券

广发证券

天同证券

大鹏证券

华泰证券

光大证券

湘财证券

招商证券

广东证券

国信证券

东方证券

北京证券

上海证券

长江证券

联合证券

361.72

357.15

334.29

287.16

233.8

186.4

141.73

126.23

114.32

105.72

102.42

97.96

91.62

89.42

87.35

74.14

73.41

69.77

69.61

66.99

0.19

0.37

0.03

0.73

0.05

1.1

0.23

0.05

0.13

0.01

0.02

0.58

0.05

0.03

0.58

0.06

0.02

0.01

0.12

-5.3

16.38

100.00

19.93

9.16

40.80

37.85

20.00

14.62

4.40

28.40

51.00

23.86

14.97

7.31

30.00

31.00

33.87

66.67

20.00

21.20

37.49

100.00

48.54

22.90

58.63

57.07

48.75

28.37

13.20

53.56

100.00

56.47

38.31

76.31

70.00

51.00

54.72

100.00

37.50

41.66

平均全行业平均

153.56



-0.047



29.57

36.20

54.72

63.42

通过对上述样本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分布状况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如下特点:

1.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总体上讲,我国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的集中度较高。从表1可以看出,在前20家证券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 29.57%,远高于美国十大投资银行。股权最集中的是银河证券,为100%(由财政部持有),最低是大鹏证券,为4.40%。在前20家证券公司中,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达54.27%,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6.7%;全行业股权的平均集中度更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6.20%和63.42%。

2.各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差异性较大。各个证券公司由于其历史起源和发展过程各不相同,股权的具体分布状况存在很大区别,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1)股权极度集中型。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分布落差很大。典型的例子有上海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证券,前两者的股权都集中在一个股东手中。

(2)股权均匀分布型。股权比较分散,股东个数也比较多,且前几个股东往往同等比例持股。这一类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南方证券、大鹏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和招商证券。从数据上看,这些证券公司具有下列共同之处:单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比重都不大,即使是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在20%以下,其中大鹏证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甚至在 10%以下,最大股东不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不超过50%,其中大鹏证券的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甚至不到15%,这意味着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多。但即使是该类公司,其股权集中程度也明显高于美国投资银行。

(3)股权相对集中型。股权相对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股东手中,股权分布呈从高到低的阶梯式形态,其中最大股东拥有一定的控股权。这一类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国信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国通证券和华泰证券。在数据上它们反映出的共同点是: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在20%以上,最高的光大证券甚至达到51%,处于核心股东的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已达到60%以上,与第二种类型的前十大股东持股高限相近,表明公司股权具有相对较高的集中性;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在80%以上,国信证券和湘财证券甚至达到了100%,也就是说,这两个证券公司的股东个数不超过10个。

3.国有股份占支配地位。根据2002年度113家证券公司上报的数据统计,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性质的公司总计有88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77.87%,见表2。这说明不仅国内证券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而且性质也较为单一。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基本上是在政府行为的主导下产生的,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我国证券公司所有权性质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特征。

表2 2002年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性质

第一大股东性质

家数(家)

比例(%)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其他性质

59

29

25

52.21

25.66

22.12

合计

113

100

4.个人持股极少。截至2002年底,从对118家证券公司总体股权的统计情况来看,个人股东所占比例非常小,仅有0.52%。

近年来不少证券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或重组改制,股权结构相应发生了变化。总体来讲,这种变化呈现以下明显特点:第一、国有资本仍居主导地位;第二、民营、外资等非国有资本开始投资证券公司,已出现少数民营资本实际控股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参股证券公司的现象比较普遍;第四,个人参股证券公司微乎其微,内部持股几近于零。

三、中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差异比较

1.股权分布差异。

(1)股权集中度不同。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在按2001年的市值衡量排出的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有7家投资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不超过5%,这十家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的加权平均数也只有16.7%;而我国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都在9%以上,最高的甚至达到100%,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也都在28%以上,远远高于美国的水平。

(2)股东类型不同。除大量的机构法人外,美国的投资银行还有众多的个人投资者,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平均高达54.5%;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目前基本上全部为机构法人,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小。

(3)股东数量存在差异。美国各个投资银行的股东个数很庞大,仅机构法人数就超过了140个,最高的摩根斯坦利公司有1869个机构股东,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数目十分有限,除国泰君安的股东人数达到136个外,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数基本上在100个以内。

2.股权流动性差异。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除法人之间转让外,其流动性近似等于零。美国大型投资银行无一例外都是上市公司,这既使其股权分布比较分散,同时也使其股权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在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平均有68.8%的股票属于交易比较活跃的活性股,如果投资银行出现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或者投资银行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投资者就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出该公司的股票,由此对投资银行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

与美国形成对照的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性质决定了股权流动性很差。除中信证券、宏源证券外,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没有上市,股权只能在法人之间协议转让,不能通过证券市场这一高效透明的流通机制实现转让,效率十分低下。四、股权结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的影响

1.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一般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可简单地划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集中型股权结构,包括极度集中和相对集中两种形式,其典型形式表现为“一股独大”。“一股独大”一般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包括:占据51%以上的绝对控股份额;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于其他股东股权比例高,但其他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使该股东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分散型股权结构,包括均匀持股和极度分散两种形式,在这类结构中没有形成特别的控股股东。

对这两种股权结构的评价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同时也左右着公司治理研究发展的方向。支持集中型股权结构的人认为,尽管可能缺少来自其他小股东的约束和制衡,导致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但大股东可以对经营者形成有利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治理效率。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上集中型股权结构是比较普遍的。霍德尼斯和希恩(Hodernes and Sheehan,1988)发现,在美国非投资银行类上市公司中,有相当多的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1%。弗兰克斯和梅耶(FranksandMayer,1995)统计,1990年德国17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 85%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可以说,在发达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监管机制下,集中型股权结构并不一定导致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施勒弗和维希尼(ShleiferandVishny,1986)的模型表明,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行为,降低经理层代理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同时,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富效应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此外,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解决了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在投资机会、业绩表现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主张分散型股权结构的人则假设多元化股权能够形成股东民主,有助于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管理层浪费自由现金流的决策行为。德姆塞茨(Demsetz,1985)和拉波特(La— Porta,1999)认为,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和市场价值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这种股权结构可以避免集中型股权结构下股东两极分化以及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股权流动性较强的情况下,分散股东可以利用发达的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地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或采用“用脚投票”方式对公司经营施加影响。但是,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分散使任何一个股东都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驱动公司价值增长的激励 (Grossmanand Hart,1980),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产生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Jensen, 1989),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的格局 (Roe,1994)。

股权的治理效应,也就是股权结构对企业治理效率的影响,其具体表现为股东如何有效地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行为。分析股权结构要分析股权结构的质和量两个方面,股权结构的“质”体现为股份持有者的特性,即谁持有公司股票;股权结构的“量”体现为公司股权结构的集中和分散的程度。由股权结构质和量的特性分化出不同的“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方式,按这种不同的方式,公司的治理结构又可分为外部型控制模式和内部型控制模式。外部型控制模式的治理结构又称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式公司治理结构模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中所要求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兼并市场比较发达,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一般股东与企业的关系淡化,股东权利弱化,而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由于受法律的制约不能对持股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用脚投票”成为一般股东行使其权利的主要形式。在外部型控制模式下,股票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者的风险成本较低,但这种模式要对经营者形成一个强大而完备的外部制约机制,付出的治理成本较大。内部型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又称为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与前一种有些不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存在公司之间大量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股东有条件对公司管理进行直接控制,而对资本市场依赖较小,所以说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治理成本较低,但同时投资者也承担了较高的风险成本。另外,如果在这种模式下存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就很容易形成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治理结构形式都是无效的。

2.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在前面的研究中,我们已经看到就整个行业而言,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是:股权集中度较高且股权性质基本上是法人持股,个人持股极少,内部控股接近于零,而在法人持股中,又主要是国有单位持股。

单纯的股权集中或分散并不一定会加大治理成本,从国外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实际情况看,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非常分散,而东亚和欧洲的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就比较集中,都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公司治理困境。我国证券公司的问题在于,股权结构的集中同股东的国有性质相联系,即国有控股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具有垄断性。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发达、法律不完备、外部监督安排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股权结构集中于国有性质的机构股东,一方面使大股东容易干预、控制经营者行为,通过支付特殊红利,进行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合理利用会计准则进行利润操纵,甚至与经营者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虚化又使得国有股权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其代理人手里,这本身就产生了新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加大了代理成本。特别是在外部监管安排和资本市场发展不配套的情况下,这种新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创造了一个寻租空间,使内部人得以控制公司,大大提高了治理成本。

股权集中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国内不少文献的研究结果不尽相同。支持股权集中的人认为,大股东可以对管理者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降低代理成本;而反对的人认为,控股股东有更强的能力和动机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实,问题根本不在股权集中的程度,而在于同股权结构相适应的股东的性质及其行为方式。在国有股东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中,股权集中度高或者说“一股独大”现象肯定不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并且对公司的业绩将产生负面影响。

按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和50%作为分界线,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的公司作为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20%的公司作为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这样区分之后,根据CSRC的《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可以得到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38家,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22家,我们来比较这两组公司2002年的业绩(用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见表3。

表3 股权集中度对证券公司业绩的影响

类型

均值

中值

标准差

T值

Z值

股权集中度高(第-大股东持股比例>50%)

-0.0835

-0.0648

0.093

-1.862*

-2.148**

股权集中度低(第-大股东持股比例<20%)

-0.0420

0.0021

0.077

说明:T值是用来检验两组样本的均值是否有显著差异,Z值是用来检验两组样本是否同分布,*,**分别表示10%,5%的显著水平。
资料来源:根据CSRC2002年《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加以整理而成。

实证分析表明,证券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对其业绩确有影响,股权集中度高的证券公司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35%,显著低于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4.20%。考虑到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很可能不是正态分布,为了使结果更加稳健,我们进一步采用Mann-Whitney检验,从中值来看,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为-6.48%,也显著低于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的0.21%。这个检验为我们提供了股权集中度对证券公司业绩影响的实证证据,表面的结论是,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其业绩水平较低,说明公司的治理效率低下;而实际揭示的内在关系是,由于国有股权在证券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使我国证券公司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外,增加了国有股权所有者与国有资产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里,增加了代理成本,影响了公司的治理效率,最终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作者:陈共炎

来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3期

F. 中国证券

谢谢,做任务望采纳谢谢

G. 中国有名的几大证券公司有哪些

中国有名的证券公司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泰证券等。
【(7)中国证券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扩展阅读】
1、什么是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我国相关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
2、什么是股票开户?
股票开户指的是自然人去证券公司开通一个账号,当然,现在是网络时代了,绝大多数都是线上完成开户了。开户的过程中会在该证券公司下生成一个A股深市账户和沪市账户。也就是说,你一次开户就可以开出来两个证券账户号码,当然注销的时候也是注销这两个账户。开通股票账户后,第二天就可以参与股票、基金、可转债的购买了。一般是交易日三点钟之前开的,第二天可以使用,这算是券商告诉投资者什么叫T + 1 ,就是T日开通,T + 1 日可以使用。股票和场内基金也是如此。
3、股票开户之前的准备:
首先,需要满足对年龄的要求,需年满18周岁小于等于70周岁,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另外,16周岁到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的也可以开户,部分营业厅支持。
其次,中国大陆居民准备好银行卡(不同的券商支持的银行卡也有不同)、身份证就可以。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也可开通A股账户,这个不是所有国家的投资者都可以开,仅限于于我国证监会有合作的。
第三,每个人可以开的账户数量是有限制的,最多三个股票账户。也就是说,你分别在A、B、C三家证券公司开户后,可以开第四家券商,但不能开沪深A账户。只能先注销一家后,再创建沪深A账户。注意,在你注销的时候如果不勾选同时注销沪市、深市账户的话,还是不行的。长期不用的账户会进入休眠期,仍然占用三个账户的名额,也需要注销后才能开。
有很多朋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了几个账户,这有可能是在银行办业务的时候被顺道开通的。可以找一个熟悉的券商客户经理帮忙查询一下,查到后打对应的券商客服电话注销掉即可。

H.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哪些股票

1.什么叫金融业:
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特点是: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
2.什么叫证券业:
证券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享有股权或债权并可转让的书面凭证,包括债券、股票、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投资基金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的金融工具。注:证券具有收益性和风险性
3.什么叫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出资人的股份资本所有权书面凭证。股票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具有不返还性。第二,具有风险性。第三,具有流通性。
4.什么叫股票市场:
股票市场是指股票交易的整个机制,也指股票交易的场所。中国有 深圳、上海 两个证券市场。
股票市场包括股票的发行市场和股票的交易市场。股票的发行市场也称为“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股票的交易市也称为“二级市场”。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之外直接进行交易的场外(店外)股票交易市场,通常称为“第三市场”,大投资者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股票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通常称为“第四市场”。

I. 中国的证券公司是私有的还是国有的

中国的证券公司有国有的,也有私有的,只要符合证券公司的成立标准,都是可以成立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的成立和运营都是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来运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中国证券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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