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外资证券公司和外资信托公司的数量
外资参股国内券商情况: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名力集团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和证券SMBC股份有限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集团
国际金融公司
苏格兰皇家银河证券
外资参股国内信托公司: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
苏格兰皇家银行
英国巴克莱银行
花旗集团
汇丰控股
B. 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境外股东用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我也不明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九条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写得很清楚啊。他这个题目本身就不严谨,不知道为什么答案是错的。
C. 谁知道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会采取哪种方式
简单地说,允许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1、引进境外资金,增强国内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加大抗风险能力;2、引进国外先进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投资理念,提高国内证券公司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内部管理能力;3、通过合作,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开拓,以及国际知名度的提高。
至于谁能更好地抓住机遇,获得进一步发展,将主要取决于外资如何选择国内合作伙伴,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参股国内证券公司。《规则》指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是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从而使原境内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另一种则是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根据《规则》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判断:
1、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来看,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不大。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四类业务:一是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二是外资股的经纪;三是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四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与目前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相比,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显然要小的多,也就是说,如果综合类证券公司要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就必须放弃很多已有的业务资格,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应该不大。
2、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来看,已经或者即将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也不大。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近年来,为了筹集资金或者争取上市,国内一些证券公司已经或者即将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多为规模较大的公司,这些公司如果要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就必须改回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这种可能性应该不大。
3、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经纪类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者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与综合类证券公司相比,经纪类证券公司似乎较少受到业务类型和公司组织形式两方面因素的限制,应该比较容易成为外资的合作对象,但是,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经纪类证券公司变更为或者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还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由于经纪类证券公司普遍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市场占有率较低,因此,境外机构对其的关注程度不高,了解较少,合作的意愿也就不是很强,从已经公开的一些境内外证券机构合作的情况来看,中方也多是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其次,由于《证券法》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因此其业务结构单一,特别是在承销和自营业务方面缺乏经验,这样,在与境外机构的合作中,其总体效果可能不会很好。
第三,《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证券法》中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即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而且根据规定,新设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至少有一名内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因此,内资证券公司要想成为主要合作方,其出资至少应在1.7亿元人民币以上。而我国经纪类证券公司本身规模较小,资本实力有限,这样的出资条件相对还是有难度的。
4、综合来看,《规则》的出台最终仍将给综合类证券公司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而境内外机构的合作方式将主要在于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而且内资证券公司的出资很大程度上将以实物出资为主。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虽然综合类证券公司受到业务类型以及公司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限制,难以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但是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相比,它们在资本实力、业务种类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都有着绝对的优势,而且其中的很多公司还一直与境外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因此,外资仍将会把注意力集中在综合类证券公司上面。同时,鉴于业务类型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原因,境外股东与内资证券公司的合作可能将主要采取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方式。
具体而言,可以认为,在设立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时,境外股东将以货币出资,而内资证券公司将主要会采取实物出资的方式,实现两方的合作。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规则》所规定的境外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内资证券公司可能选择的境外合作伙伴都将会是一些规模和实力都非常强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相对于这些机构,我国国内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是较弱的,而我们能够吸引他们的长处就在于熟悉国内各项证券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资源和业务网络,因此,合作的方式应是强项联合,即他们出资金,我们出人才及业务网络,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好的合作效果,使两方都收益最大。二是《规则》明确提出,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而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这就使这种合作方式成为可能。
值得指出的是,按照上述合作方式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的发展模式也将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因为内资证券公司以实物出资有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即综合类证券公司将现有的业务部门整体剥离,作价出资,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开展专项业务的子公司,如证券承销业务等。这样,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方面可以较好地结合《规则》的相关规定更为有效地引进境外机构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在规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都获得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实现业务的分开经营,提高专业化水平,同时通过母子公司的模式,对业务发展进行有效的控制。
D. 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有哪些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情况(截至2006年12月31日)
序号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1995年4月
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
34.30%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7.35%
名力集团
7.35%
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月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9%
3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6年4月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46.60%
4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2月
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
33.33%
5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6月
大和证券SMBC股份有限公司
33.33%
6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1月
高盛(亚洲)有限公司
33%
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2月
瑞银集团
20%
国际金融公司
4.99%
E. 什么是外资券商
你好,外资控股合资券商的概念
根据证监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即(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根据以上标准,我国现有外资投资证券公司共13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依据其境外股东属性大致分为4类:
第1类即中金公司,其历史沿革较久、股东成份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设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GIC等4家投资方,2015年于香港上市后引入公众股东。
第2类合资券商的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所设在港中资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与光大证券。
第3类合资券商的股东均为美国、欧洲地区的大型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于2004-2011年期间批设,包括高盛高华证券、瑞银证券、瑞信方正证券、中德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与东方花旗证券等6家。
第4类合资券商依据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设立,股东均为港、澳资机构,于2016年3月后批设,包括申港证券、华菁证券、汇丰前海证券与东亚前海证券等4家。
F.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或间接)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
你好!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G. 什么是合资券商啊,请帮忙解答一下!
合资券商的意思就是,注册资本里面有一部分是外资,也就是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
H.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与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区别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两者的区别: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是指上市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是指上市的内资证券公司。
证劵公司上市,控股股东是内资股时,也就是内资占50%以上时,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I.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
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J. 请教各位老师,有外资加入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外资参股国内券商情况
1995年,摩根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联合建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摩根作为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34.3%的权益。
2002年12月,湘财证券和法国里昂证券合资组建了华欧国际证券公司,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诞生的第一个合资券商。
2003年3月,法国巴黎百富勤与长江证券组建了第二家合资券商——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和长江证券分别持有33.3%和66.7%股份。
2004年11月26日大和证券SMBC株式会社和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海际大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股东双方分别持有67%和33%的股份。
2004年12月,高盛先是向中国本土投资银行家方风雷及其他5个自然人提供商业贷款,由此6人联合联想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高华证券,注册资本10.72亿元。此后高盛与高华证券成立高盛高华证券,高盛拥有高盛高华证券33%的股权,高华证券持有67%的股权。
2005年1月,美林证券与华安证券正式签署备忘录,拟组建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亿元。美林持股33%。
2005年9月底,瑞银集团以17亿元对北京证券重组。在组建的新证券公司中,瑞银集团持股20%,中粮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建银投资分别持股14%,国际金融公司持股5%。
2005年10月,JP摩根与辽宁证券进行参股谈判,但双方尚未签约。
2005年10月,花旗集团、汇丰控股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被传正与湘财证券进行独立洽谈,拟购入其多数股份。消息未被当事方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