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PPP模式概述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使用者依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一种模式。
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一般认为发端于1984年第一个bot模式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随后2003年-2008年,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繁多,财政资金有限,为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各地掀起一波PPP热潮,这期间的代表性项目有国家体育场(鸟巢)、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等项目。
2008年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和中国经济增速下滑,我国采用积极财产政策和刺激经济增长的计划来应对。该经济刺激计划的投资由政府主导,但鉴于地方政府无法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投资,各地政府都充分利用所属融资平台进行投融资。2009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融资职能主要由各地融资平台公司承担,项目运作以政府委托代建、BT模式为主。这一时期PPP模式遭遇搁浅。
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地方政府及政府融资平台与日俱增,截止2013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高达20多万亿元,这些债务已经让某些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另一方面城镇化及“一带一路”的御帆发展又亟需大量资金。在此形式下,2013年中央发文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正式提出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SPV)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SPV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由此,PPP模式再次兴起,并迎来快速的发展。
2015年,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林、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2016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槐拆氏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提出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操作成熟的公共服务领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各地也在大力推动PPP示范项目的实施,标志着PPP模式铅散已经从政策层面到执行层面得到了细化落实。
总之,PPP模式推出的目的之一,其实是让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由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所采取的一种方法,目的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地方政府债务不再新增。从转变政府职能、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来说,PPP模式在未来会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模式,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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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ppp模式融资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ppp模式融资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最早的ppp模式融资出现在欧美国家,上个世纪几次经济危机导致欧美培卜国家财政紧缺,然而一些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是无法由私营部门独资完成,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融资便应运而生。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交通道路、水利电旅运力、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始出现混合融资模式。当时中国大多采用bot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政府与企业都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被PPP模式替代。
总体来看,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是顺利的。私营企业参与公共项目建设与运营减轻了我国的财政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带动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也不可否认,由于PPP模式还处于初期成长阶段,融资环境不够成熟,政府和民营机构合作成功典例不多,这种融资模式优势与风险是并存的,失败的案例也时常会出现。
PPP模配镇穗式即公共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融资模式,而早期的公私合营采用BOT模式,该模式出资人承担风险过大、合作各方利益冲突很多,而PPP模式是以各方“多赢”为合作理念,深受投资者的欢迎。PPP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将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中,私人资本的参与不仅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私人企业一般都是资金运转正常、融资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
PPP模式的发起人一般为政府部门,政府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正式确认建设项目,中标的企业需要与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并以该协议为基础展开合作,形成战略联盟。企业有权在项目建成后未来一段时期内经营项目,但项目的实际控制权仍然握在政府手中,期限过后企业要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ppp模式融资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公共非营利性组织等。
民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为了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利润,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地铁建设项目为例,首先需要测定保本票价,通过票价收入回收投资,如果票价过高,必定会减少客流量,相反票价过低,总的票价收入可能抵消不了投资成本。其次,站内商铺租金的确定也不可随意,根据站内实际客流量我们对租金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如果站内实际客流量高于预测客流量,我们需要相应的调高租金,相反站内实际客流量低于预测客流量,我们则需调低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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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国家再提推动PPP模式,对社会发展会有哪些影响
国家再次推出答拿大政策要大力推行PPP项目,这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将猜一次掀起狂潮,第1次出现的时候是在2014年,差不多是七八年前的时间。那时候刚刚出现也是比较火热的,那后来发现有些问题。
现在再次推这个东西,显然就是更好的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清顷搭本合作,解决那些原来所存在的弊端,比如说加强成本管控,比如说进行更加明确的目标,计划投标的时候加强管理等等,这自然是更有利于基乎粗础设施项目建设。因为目前整体经济状态比较低迷,适当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经济的发展是大有好处的,可以拉动经济增长,也可以解决就业问题。
④ 高层力挺PPP资产证券化,哪些股票可以关注
盘面上,PPP概念股、海绵城市、生态园林板块走强,板块中,龙建股份、龙元建设涨停,苏交科涨幅逾7%,蒙草生态、铁汉生态涨幅逾5%,博世科、东方园林涨幅逾4%。
⑤ 如何看待PPP模式在国内的应用前景
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新常态
PPP模式是重要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式,在释放改革红利和稳增长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呈下行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出现整体下滑。从需求侧看,除了消费基本稳定外,投资、出口增速降幅较大;供给侧方面,工业增加值增速等数据持续低位运行,发电量、货运量等指数也持续负增长。受风险控制和市场预期影响,银行惜贷和部分企业贷款需求收缩并存,实体经济和货币信贷都呈现下降趋势。在人口红利消失、劳动力成本上升、投资边际收益下降的环境下,通过改革来放松供给约束、以制度供给来激活供给潜力并提供放大“乘数”,是目前最值得争取的未来增长前景。中商产业研究院认为,PPP模式作为重要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式,将在地方债务优化、激活社会资本、促进基建投资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系列关键领域放开社会资本准入政策的延续,制度设计将取得实质性进展。2005年、2010年国务院相继发布新旧“三十六条”,放开民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2014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国家发改委开始着手推进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立法工作。相关政策的出台与政府的新举枝谨樱措不断为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建设拓宽了范围和渠道。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基础设施依然存在较为迫切的、进一步换代升级的需求。在稳增长的压力之下,地方政府基建投资与融资受限的矛盾愈发突出,而PPP模式的推出有助于缓和这一矛盾。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60号文”),明确提出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而随着“国发60号文”在投融资机制创新的明确提出,社会资本势必将以更灵活的方式进入该领域,从根本改观众多领域受制于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加大的困局。
PPP模式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多方共赢的制度设计,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土壤。
新的预算法通过后,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猛丛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地方债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框架。43
号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和运营,PPP模式的推广成为财税体制改革重要的晌汪突破口。PPP
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PPP模式是多方共赢的制度设计,破解资金、项目、政府之间的信息与管理隔阂。PPP模式的推出将使得私人部门有机会进入到垄断部门,并推动相关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对于私人部门来讲,PPP模式的推广更利于获取低成本资金。由于资质等方面的原因,私人部门融资成本较高,而
PPP
模式通过和公共部门的合作组建PPP项目公司,由于公共部门的信誉和资质,可以获得银行部门基准利率或更低的贷款。此外,对于银行来讲,也可通过PPP项目获得资质优良的信贷资产。
PPP模式的推广将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培育土壤。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PPP
项目通常投资大、回报期限长,其回报周期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的风险偏好。然而政府部门赋予的特许经营权使得PPP项目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和较低的经营风险,因此PPP项目本身是天然的资产证券化标的,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可以满足社会资本对参与PPP项目的流动性需求。对于基于PPP
项目衍生的项目收益债等其他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也可以提供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保障PPP 项目的稳定运营。因此,我们认为PPP模式的推广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而资产证券化则是未来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方向。
PPP模式实现了传统投融资体制的升级,将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新常态。
过去10-15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大规模涌现,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重要载体。这类国企包括城投公司、开发区和园区平台、交运类融资平台、公用事业类融资平台、土地储备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地方政府通常把土地、国有公司股权、国债收入等资产划拨注入平台公司,从银行部门取得贷款或发行城投债,通过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
受益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以土地资产作为担保成为最常见的融资方式。尤其在09-10年大规模信贷刺激时期,金融体制仍被严格管制、利率尚未市场化,大量廉价贷款配给到各类地方国企投融资平台,驱动了一轮城市基础设施、园区、地产开发等大规模建设直至出现泡沫化。地方债务余额在08-10年翻倍超过10万亿,2014年底接近20万亿。近年来土地出让金增速下滑,但政府财政支出刚性递增,地方债务缺口日益加大,地方政府融资模式面临考验。
中商产业研究院认为,PPP模式是地方政府债务化解、投融资模式升级和平台型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第一,PPP模式实现了从传统融资平台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的一次升级。PPP放开了社会资本准入限制,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尤其是股权、债权等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替代融资平台传统的项目贷款间接融资,提升资本运营和管理效率。第二,PPP项目公司实现了传统融资平台到新形式融资平台的升级。与传统的土地或政府隐性担保相比,PPP项目公司凭借企业和项目资质、信用,在资本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更加市场化,降低地方债务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在具备自然垄断属性的地方公用事业领域,切实引入社会资本,对于加强竞争、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也具有积极意义。
水务等公用事业领域具备较大市场化改革空间,PPP模式推广有望重塑行业格局。
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由于盈利性较低,公用事业属性较强,一直以来由政府主导投资。政府主导投资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初期为设施的快速建设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带来多方面问题,如投资效率较低、市场化程度较低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计划投资模式效率低下、国企管理体制僵化,原有模式难以为继,公共服务等领域亟需新的增量资金,亟需进行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
水务等公用事业类运营公司也有望通过PPP打开区域或业务壁垒,积极进行异地扩张和外延式发展。PPP模式为地方公用事业平台公司做大资产规模、做强业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污水处理等领域运营模式最成熟,并且受益未来价格上涨,其盈利能力有保障。从目前各地发布的PPP 项目中,生态环保占多数(存量项目环保最多并符合高层投资取向),如安徽环保占全部PPP的62%,江苏47%,四川36%。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等企业有望通过PPP模式打开市场空间。
资金+技术+管理能力决定项目归属,市场化竞争下优势企业有望强者恒强。PPP模式推广,掀起新一轮的项目竞争大潮,资金、技术等综合优势突出的企业将获得更多项目青睐。去年以来,水务等公用事业领域的银行融资、股权融资、引入战投、并购重组等事件明显加快,环保与公用事业行业或将在PPP的大潮中重塑行业格局。
中商产业研究院认为地方平台型水务公司是在PPP模式推动大潮中能够中长期收益标的。地方平台型水务公司具有政府背景、融资成本低、全产业链能力三方面优势。在PPP的中长期投资逻辑中,水资源品价格提升将是推动水务行业PPP发展的源动力,水务资产具备较大价值重估潜力。
⑥ 股票ppp概念是什么意思的最新相关信息
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主要是与市政建设相关的股票。比如科融环境(300152)、伟明环保(603568)、蒙草生态(300355)、安徽水利(600502)涨停,巴安水务(300262)、铁汉生态(300197)、万邦达(300055)等个股
⑦ 中至远观点:PPP财金【2019】10号文关键点深度解读
自从2019年3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来,PPP业内众多大咖已经针对该10号文发表了不少文章,观点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单独是学术观点的交流,百家争鸣固好,但是作为一个对PPP将起到重大实践性指导作用的10号文,属于操作手册性质而并非学术论文,规则内容必须清晰、必须让人理解到位,否则,将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会薯清拍对于PPP的茫然与无助。正是基于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对10号文的若干关键问题再次解读。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只是力求客观,更是期待能够引起一番讨论,最终由立法者以正视听。让PPP规则能够在清晰、务实、易懂的状态下指导PPP的前行。
一、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解读A】
一直以来,很多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问题都是观点不一,很多政府在风险分配中都对政策、法律风险进行了细分:(1)对于本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风险由政府承担;(2)而对于上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风险,由于本级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视同如不可抗力,由双方分担。这种划分经常在实践中引起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争议。本次意见的规定,应该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风险就由政府承担,不管对于本级还是上级,对合理的风险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担心未来十年自己发生变化,而强迫社会资本方自愿承担本级政府的政策、法律风险,那么是不是就是不合规PPP了?希望立法者说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解读B】
考核标准固然好,立法意图固然值得提倡。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则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
“考核标准”本身就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定,也就无法认定什么叫“降低”。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诸如文化旅游、养老、健康、体育等运营类项目中,每个运营方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和内容,缺乏普遍规律性,考核标准难以设定(这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显区别),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上述运营类项目都是参照政府付费项目的“运维”的理念,而不是“运营”的理念来设定考核标准,充其量加点对“消费者投诉”、“安全性”等简单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样显然是社会资本方为了减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风险。
因此,实际上“降低考核标准”是很难认定的。那么,本条规定实际上几乎形同虚设。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解读C】
此条十分重要。股东的认定原本无须多言,但是,PPP项目长达10年以上且投资额很大,很多社会资本方难以忍受这么长周期的投资回报。
1、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约定,B公司可以做股东3-5年,在3-5年期满后,由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则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东?这个至关重要。
图例:
(1)若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可以解决了A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对于施工企业,当项目进展到3-5年后,施工正亏企业A公司可以从施工角度获得工程款收益来收购B公数羡司的股份,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自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并可以做更多项目。
(2)若不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A公司将必须独立存在10年以上(当然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对外股权转让,但是这是不确定值,风险性大),那么将难以调动社会投资人参与PPP的积极性,甚至说很少有人有这个能力参与,PPP仍然很难得到发展。
2、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在以往PPP项目中(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一种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出资人与实体企业(例如运营商、建筑商)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其中的出资人显然也是股东之一。信托公司的资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几乎都是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无论是单一信托的“通道”,还是真正的集合信托)。但是,按照本10号文的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缴纳,那么,将意味着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募集资金的形式将无法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仅能采用债权融资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无论从资金的期限上还是成本上几乎都不能满足PPP项目的要求,因此,实际上10号文几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彻底无法参与PPP 项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解读D】
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值得赞扬。实践中除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外,对于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对于PPP的正确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解读E】
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是总感觉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适用前提是本应属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即项目本身不具有实质性运营成分,而硬是将其他无实质性关联的运营包含进来。最典型的是将市政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广告牌加入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动机就是想建设市政道路,是为了“迎合”PPP的规定才进行包装。
2、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有实质性运营的项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费,不用符合此项规定。因此,不要误解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使用者付费比例必须不低于10%。例如,养老项目,公益性成分较大,就算是收入严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应该补贴;又如市内文旅项目,是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以补贴。这些都是合规的。千万不要在这里曲解了。
3、对于不准予入库中的“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规定,到底是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和”,还是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即可的“或”,这几天不同专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涉及到打击面是否过大,很多项目是否还能做得下去得问题,将来得应先过会很大。
我们认为,应该理解为“和”,也就是说,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费项目,只有同时满足了“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库的。原因:
(1)应从文中表达的逻辑看,如果是“或”的关系,那么,一个“无实质性关联”的规定就足够了,已经涵盖了从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费比例,换句话说,如果只要是“无实质性关联”就不准入库,那何必再写出“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多此一举。显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表达,就是为了给出一个范围,即使用者付费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库。如果“有实质性关联”或者“使用者付费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则都是可以入库的。
(2)从内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这句话也是明显的指出了,不允许将政府付费项目包装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装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就可以了。
(3)从实践中,对于综合类PPP项目,例如片区综合开发,其中有运营类的污水处理、文旅、医养、也有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网、环境治理等,这些项目彼此之间并不是具有多强的关联性,甚至毫无关联。如果不允许合成一个项目,那么像产业园区PPP项目、特色小镇PPP项目就没有存在的合规性基础了,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城镇综合开发”类别就应该去掉了。
综上,财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项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行,你必须做到使用者付费比例达到或超过10%,否则,你就不能入库。如果你打包后达到或超过了10%,那么,我就允许你入库,做合规PPP。
3、“使用者付费比例超过10%”实践中难以掌握
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这里简要在说一下:
(1)对于垄断性项目。首先我们说,使用者付费项目其实并不是简单的一类,实际上是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这样的项目,我经常称之为垄断性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收益相对好预测,并且未来收益稳定。那么,通常来说,如果设定了使用者付费占比指标,是比较容易预测出来到底未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这个占比指标。
(2)对于竞争性项目。市场上存在很多与垄断性项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例如养老、医疗、文化旅游、养生等,这些项目既是在建成之前无法预测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无法确定收益的。如果我们设定了某一个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占比(比如10%),那么,谁能预测出未来的收益呢?实际上是根本无法预测出来,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财务指标一调整,就可以达到超过10%。因此,这个指标的设定根本就是在实践中无法产生指导和衡量意义的,很多政府和项目为了满足这个指标,把本来就无法预测的收益强迫来进行预测,最终很可能引起市场上的混乱。
三、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解读F】
这是一个明显的推翻财政部原规定的新规定,对此也没有太多的争论必要,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人在近日就《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阐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PPP项目支出,“放大分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10%的硬性约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PPP项目中长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履约。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这里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对于片区综合开发类项目,以前很多项目的设想是将本项目包含土地的出让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后,在统筹到本项目中,实现“土地出让金从项目中来回到项目中去”,但是本次规定,明确禁止了这个模式。未来的综合开发类项目,从土地开发角度,仅能通过周边土地二级开发收益来进行投资弥补了。这将对三四线城市及广大区县级项目造成了很大影响。
四、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解读G】
这里提到的“股权转让”,是为了“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但是并没有说是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还是可以转让给本来就是社会资本联合体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拍手叫好(原因参见“解读C”),其实也是让退出方获得了退出渠道(尽管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另一方还继续在PPP中,并且还需要负担收购股权的责任);如果是前者,意义不大,因为未来谁也不知道:如果项目运营的好,自有新人愿意加入,无须政府“鼓励”;如果项目运营的不好,“鼓励”也没有实际意义,还是盘活不了存量资产。
同时,还要说一点,PPP项目合同中,几乎都会写“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转让”,那么,财政部的这个“鼓励”的规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总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吧。
五、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解读H】
“优先支持”这个词语如何理解?
(1)如果是从准许入库的角度,前面已经有了合规性的要求,只要合规就可以入库。那么,无须优先支持。
(2)如果从投融资支持角度,那么应该在本条(一)(二)中体现,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进入,但是在本款中没有表达这层意思,那么到底“优先支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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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PPP概念股又迎多重利好 哪些股票货真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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