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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圈钱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1-03-20 02:09:06

『壹』 上市圈钱是什么意思

市圈钱,实际上这涉及到上市机制的问题。如果A公司上市,发行一亿股,而A公司本身资产为一亿,那么每股发行价应该为1元。但是实际上,发行价往往高于1元,暂定为2元。那么公司通过上市,就把本来一亿的资本变成了两亿。多出来的那一亿,就是股票投资者在一级市场上给公司注入的资金。这就是上市圈钱。即通过发行股票,取得额外的营业资金。

『贰』 “圈钱”是什么意思

  1. 上市公司发股票最主要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募集资金,这个就是圈钱。

  2. 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叁』 如何理解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圈钱

股价无论怎样暴跌,都无法伤害到公司的经营主体,但是,股价暴涨却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那就是增发与配股。
股票首次发行时,发行价通常都是很低的,而股票的面值是1元,所以只要发行价高于1元,公司就能立即获利大量的现金。

增发或配股的价格是根据市价确定的,之所以人们喜欢称上市公司的融资是圈钱行为,就是因为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拼命的高价发行、高价增发或配股。高价发行,投资者可以不买,但高价增发或配股,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却根本无法阻止这种强行的再圈钱。

『肆』 上市公司怎样从股票圈钱

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愈演愈烈

自从ipo恢复以来,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股票愈演愈烈。我看了以下,在主板市场上,除了四川成渝之外,新股发行价好像没有市赢率低于30倍的上市公司,其中,中国建筑、光大证券、奥飞动漫、太阳电缆、湘鄂情的发行价收益率均超过50倍。

至于刚刚露面的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更是高得离谱,鼎汉技术的发行价收益率竟然高达82.22倍。对于ipo的高溢价发行,市场上警觉之声不绝于耳。可是,也听到这样一种声音,认为高溢价是市场的选择。不错,高溢价是市场给出的,但一定要搞清楚是什么样的市场给出的。现在的中国证券市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竞争性市场,在市场选择某一上市公司之前,"有关部门"先要选择上市公司。

如果真的任由市场给予ipo定价,也好,干脆就来一个彻底的市场化。只要符合条件,任何一家企业,想上市就上市,想什么时候上市就什么时候上市,企业千军万马杀进股票市场融资。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高溢价,我看,ipo恐怕很难溢价,甚至想平价发行都困难,能够以较低折价将股票发行出去就谢天谢地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当然希望ipo价格越高越好。超额募集多少资金,都有"后备项目"承接。实在没有后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总可以了吧。流动资金多了,还怕用不掉吗?不让豪华装修,多发些工资总可以吧。事实上,溢价发行ipo本来未可厚非,但过度溢价却有问题了。想一想,次贷危机之所以拖垮美国经济,并不是美国的金融资产存在了泡沫成份,泡沫本身就是金融业的特征,但泡沫膨胀无边却害了美国经济。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一样,也不能够任由ipo过度高溢价。

现在,中国的ipo过度溢价发行。作为二级市场,只能够以更高价格承接。如果出现暴跌,要二级市场投资者"买者自负",而一级市场发行者却旱涝保收。即使最后跌破发行价,与上市公司无关,反正钱已经进入上市公司的口袋了,是吐不出来的。道理恨简单,ipo高溢价发行就如同一个人的钱被"要"走很多。至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的利益就如同这个人的左右口袋一样,无论哪个口袋多,哪个口袋少,总之是这个人的钱少了。

话又说回来了,果真让中国证券市场买卖双方随时随地进进出出,也就真成了经济学上的完全竞争市场了。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教科书上给予的是零利润假设。所以说,通过行政审批进行"壳资源"的优化配置,适度ipo控制发行节奏也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一旦"背上这重重的壳",就应当"一步一步往上爬",将壳资源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回报投资者,而不应当过分利用壳资源算计投资者的口袋。

既然在遴选上市公司方面做不到完全市场化,我看,在决定ipo发行价方面,的确要看市场的脸色,但也不能够完全由市场说了算,规定一个市赢率的停板也是必要的。在并不完全市场化的证券市场上,在投资者只能够在有限范围内选择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至少不能够放任ipo定价在证券市场上完全"被选择"。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要发行一亿股股票,1.00
的每股收益率,采用
20
倍的发行价,就可以得到
20亿的募集资金;而如果采用
30倍
的发行价,就可以得到
30亿
的募集资金;以此类推。

『伍』 都说“上市圈钱”,请教什么意思,为什么这样讲

上市本是因为企业缺资金,融资用于企业发展。
但是不少企业上市都是为了大小股东套现,中饱私囊,并且经常是不合理的高价发行,所以被戏称“上市圈钱”。

『陆』 为什么说股票上市就是圈钱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达到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当的融资行为并非坏事。

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搞腐败也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这些行为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

有的采用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

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者和银行来承担所有损失。

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类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由于这种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行为更接近于诈骗。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者也在逐步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现代圈钱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专业化趋势。

(6)上市公司圈钱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柒』 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圈钱”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无违法行为。动机也并非私利。
一上市就套现之类,很少的。
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捌』 为什么大公司圈钱了,大家就要挨宰呢圈钱是什么意思啊

什么是圈钱?圈钱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表现多种多样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达到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当的融资行为并非坏事。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搞腐败也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质经济中,这些行为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有的采用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者和银行来承担所有损失。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类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由于这种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行为更接近于诈骗。
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者也在逐步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目前圈钱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趋势。
多方合力助长圈钱行为
从政策背景上看,早期圈钱行为出现的一个重要动因是为国有企业解困。20世纪90年代,为了解决一批国有企业困境,管理层将它们推向资本市场。虽然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当时国企预算软约束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进,再加上我国传统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国企“圈钱饥渴症”集中爆发,出现了一大批混水摸鱼的企业。它们以国有企业改制为借口,从资本市场上大肆圈钱,从而拉开了企业圈钱的序幕。
从投机心理上讲,投资者的投机心理让圈钱者有机可乘。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谨慎投资,保持冷静,那么,被企业成功圈钱的几率要低很多。可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人们的市场认识也不像西方成熟市场那么理性,在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结构之下,市场基本以短线操作为主,人们并不十分关心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是否值得投资),而总是试图在短期内进行投机。可以说,求富心切的二级市场氛围助长了上市公司圈钱行为。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上分析,违法成本低,是圈钱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20多家涉嫌用造假手段圈钱的上市公司总共才向近300名投资者赔付了约500万元赔偿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赔付额仅25万元。近一半案件均处于受理不开庭或开庭不判决状态。如受理不开庭的有银广夏案,此案涉及原告80多名,诉讼标的1.75亿元,但法院在受理后除一例(一个原告)判决外,其他案件均未开庭。还有人数最多的东方电子案,涉及原告六七千人,诉讼标的额约4亿~5亿元,该案部分已经过证据交换,但始终没有正式开庭。类似的还有涉及80多位原告,诉讼标的600多万元的生态农业,同样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至于开庭不判决的,则有济南轻骑案及郑百文案。
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犯罪整体惩罚水平较低。在罪名上,一些严重的圈钱行为并没有合适的罪名来惩罚,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对罪名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不能随意地定罪和量刑。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隐性的圈钱行为很容易被放纵。在刑罚上,我国经济犯罪很少规定死刑,规定无期徒刑的也不多。我国单罪最高有期徒刑只有十五年,数罪并罚也不能超过二十年,很多严重经济犯罪只能轻判,例如此前的周正毅与唐万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判处的刑期都不超过三年,而实际上他们的圈钱行为给市场所带来的损失都高达数亿,甚至是上百亿元。
从公司内部治理层面观察,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导致公司经营代理问题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圈钱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我国很多企业是国有企业,加上内部风险控制不严,就容易出现公司经理不是以公司真实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往往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环境下,一部分企业决策者出于某种个人目的进行圈钱,或者协助他人圈钱,他们通过圈钱活动掌握大量的经济、社会资源,对个人今后的发展益处多多。
圈钱危害不只限于市场本身
圈钱的影响决不局限于侵害了投资者利益,更重要的是,它的存在使得我国资本市场逐步丧失发展空间。
圈钱行为会降低市场资源的质量,损害市场根基。众所周知,优质的上市公司,是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所在。而不论是何种圈钱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上市公司质量,使其可投资性下降,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的发展速度。圈钱会助长投机行为,圈钱行为容易给市场带来泡沫,为投机行为的实施创造一定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市场稳定。最重要的是,圈钱行为将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抑制他们的投资冲动,最终影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圈钱行为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危害正日益明显。自2004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变革,2006年底,管理层更是提出了做大资本市场,帮助我国实现“大国崛起”的战略目标。可以预见,未来世界的国家竞争,将不再是比拼船坚炮利,更多的是在资本市场这个竞技场中进行博弈。在这个层面上,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就等同于国家的竞争力。换句话说,圈钱行为的危害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内影响,更多的将影响到中国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是真正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在基金净值高企的时候,基金公司也在想方设法圈钱:基金分拆与基金克隆将出笼了。
基金分拆:“忽悠”投资者
所谓基金分拆,是指将一份基金变为两份,就像上市公司送股一样。
其实,无论是10送2还是10送10,都不过是一场数字游戏,因为投资者的资产并没有任何变化,份数增多的同时,单位金额同比例下降。因此,这只是一群自以为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忽悠"投资者的道具,投资者不可能因为基金公司进行基金分拆而多赚一分钱。净值降下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有"惧高症"的基金投资者吸引入场,如同商场里的"买一送一"的促销行为。
基金克隆:违背基金法
如果分拆是为了促销,这到没有什么,但基金复制则与现有法规严重冲突。基金复制,又称基金克隆,是指基金公司发行一只与其现有基金完全一样的新基金,产品设计与老基金一样,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也不用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该"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上述规定是为了避免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产品同质化,是防止基金公司向投资者圈钱的重要措施。但实际上早已形同虚设,一些老公司的基金产品已有八九只甚至十多只之多,"高增"、"积极"、"成长"都占全了,只要换一个亮丽的名字,就能轻而易举地"新瓶装旧酒",搞得投资者没法区分这些基金到底有何区别。
现在提出基金克隆就更是有恃无恐了,连遮掩都不要了,连基金的名字都懒得取了,直接复制就可以了,并且现在想将其合法化,条文化。
据悉,基金分拆与基金克隆是由某大基金公司在2004年提出的,如今幽魂不散,趁股市转暖又钻出来了,可谓只要想得到就能做得到。

『玖』 上市公司“圈钱”是怎么回事

这种说法不正确,一部分企业上市动机不纯,不是所有企业都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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