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一、《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十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
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B. 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流程
法律分析: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C. 上市公司重整流程
1、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2、初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3、反馈专题租做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 4、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顷型扰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雀旦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 5、审核专题会。 6、并购重组委会议。 7、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D. 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何种材料
还应提交上市公司重组可行性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稳定计划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组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员工安置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及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财务会计报告、员工安置计划、员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