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PE同时持有两家拟上市公司5%~10%股份,且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市障碍
从法规层面,限制的是发行人与持股5%以上股东的同业竞争,而对于财务投资人投资同类上市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未明确规定。但是这种同业的投资对被投企业来讲是有利益冲突的。所以理解是证监会考虑这个问题还是会个案分析,看这种持股同类企业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程度。 查看原帖>>
❷ 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资产重组
如果是有证据证明是“一致行动人”,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与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由此判断,如无证据,甲乙一定为一致行动人,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资产重组。
❸ 一个人可不可以做两家不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中国内地的上市公司不可以 根据 主板及创业板首次上市管理办法 之 人员独立性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以前曾经有两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是一人的情况,因为当时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但现在监管机构对“独立性”有严格的要求,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前任命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担任总经理,肯定会被发审委否决。但兼任董事是有可能的,因为董事不需要像总经理那样全职工作。
在国外,兼任两家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事情不少见,兼任CEO的事则很少听说,乔布斯算是个例外,曾兼任苹果和Pixar的CEO。Carlos Ghosn的情况更为特殊,雷诺是法国上市公司,日产是日本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