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同学会有什么规定
针对党员现在还能不能参加一些“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
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
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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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法规室近日解答: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党员连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都不能参加了吗。犹记得前不久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后,不少人困惑不解,甚至不无情绪。其实这是误读。按照中纪委法规室的阐释,不是所有的党员都不能参加“三会”,界定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也就是说,你是普通党员,就没问题。
同时,也不是什么样的“三会”都不能参加,如果“三会”登记注册,是正规的“三会”就无妨。当然,即便是参加正规“三会”也不能违规。不能违什么规?根据2002年下发的相关《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当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
中央出台这些规定,目的很简单,就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通过“结盟”,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现实中,确有一些官员以同学、老乡、战友之名,拉帮结派,蝇营狗苟。
新华社今年年初点名“山西帮”就是一例,报道称:“山西官场地震”成为2014年中纪委反腐的热词,多名主政山西的官员与在外地从政的山西籍官员的落马,被解读为“山西帮”。
古人说得好,“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无论同学还是同乡,同门还是同宗,只要以利相交,而不是以道相交;只要只讲哥们义气,不讲党性原则,就不可能长远。
古代有个例子是,明朝官员胡广和解缙,以利相交,两人“生同里、长同学、仕同官”,本已商定好胡广的女儿嫁给解缙的儿子,可当解缙因罪入狱后,胡广却不顾女儿反对撕毁婚约,可谓背信弃义。
别再将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庸俗化,别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了政治生态。四处攀缘,或者搞封建家臣那一套,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⑵ 同学聚会中为何很少看到公务员同学的身影
说到同学之间的友情,在校园时期非常的纯真,一旦参加了工作大家各自有工作家庭,平时难得见面。为了大家同学一场,所以一般都会有同学聚会。发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一些公务员同学似乎从未参加过班级聚会。也许有些朋友认为工作太忙了?事实上,我们认为原因不止一个。
看了以上三个原因,大家都理解为什么这些公务员同学不去参加聚会了吧!他们也有他们的苦衷,我们也表示理解,这也很现实。团聚最好有一个轻松的气氛,否则就没有意义了。
⑶ 人到中年以后,应该积极参加同学聚会还是应该远离呢
同学情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种难以割舍和难以忘怀的情感,有人把同学情跟战友情放在一起评论,认为这两种情感都是一种特殊而又深刻的革命友谊。尤其是在毕业很多年后,再遇到当年的老同学,回想起当初青涩懵懂的少年校园时光时,更是让人无比的怀念和感慨万分。因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有着进行同学聚会的习惯,将毕业后各奔东西的亲爱的同学们聚在一起,唠唠近来的状况,回忆往昔的时光。这看上去似乎是一件十分美好的事情,但是却不应该被提倡。人到中年,请远离“同学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