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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远离监管红线

发布时间:2024-01-31 05:27:17

A. 普洛斯物流招聘跟车员靠谱吗

一、物流就是钱流

按学术术语讲:金融是市场主体利用金融工具将资金从资金盈余方流向资金稀缺方的经济活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总称。而物流指的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金融是高大上的领域,全世界最聪明的人都热衷于搞金融;物流本来是接地气的领域,以前与金融不搭边。但物流信息化牵线搭桥,让物流与金融走到一起了。
板起面孔一本正经的谈物流金融太累,今天老王想通俗的讲讲物流金融,可能不严谨,但会很好玩。
从“玩”的角度,物流就是玩货的,金融就是玩钱的,中间的媒介就是个“币”,有货的“币”才值钱,没货的“币”就虚无缥缈了。
所以,物的流动就是钱的流动,钱的流动也可以是物的流动,货与币分分合合,纷繁复杂,在不断地流动中一定会创造出非常非常多的模式;
在信息化的时代,物的流动和钱的流动都可以转换成数据的流动,通过信息流合二为一,又与信息流同流合污,三流合一,带来了物流与供应链创新,同时物流金融的创新也爆发了。
二、动产融资的进化
如何利用流动的货玩金融?直接搞动产质押和金融放贷就可以啦。
动产也是产,流动的货也是货,如果通过物流的监控,监控好“货”,就可以把流动的货作为抵押,进行动产融资了。
动产融资,二十年多年前就被玩烂了,有“融通仓”模式、“银行公共仓”模式等等。都是指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的一种包含物流服务、仓储服务、融资服务、监管服务、质押物评估服务及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服务的创新业务。
动产质押的核心是如何控制住“货”,那么如何才能控制住货呢?显然,只有拥有了“仓单”的人才拥有控制“货物”在仓储运作中进出的权利。仓单是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更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由于仓单的性质,进一步还可以把仓单质押作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这就把物流金融的动产质押升级为“权利”质押了。此时,仓单已经成为一种有价证券、要式证券、物权证券、文义证券、自付证券了。扯了一大堆名词,其实就是把物流中的可控“货物”证券化了。
更进一步,还可以推进仓单的可流转,实现物流背书的“资产证券”可流转,哪创新的模式,交换的模式,监管的模式,融资的模式是不是还可以进一步大开脑洞,全面创新?
是的,但是老王的一个老朋友任文超先生,中国“物资银行”理论创始人当年跟老王叮嘱:玩金融最重要的是信用,信用建立在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双刃剑,离开了金融安全的红线,都是扯淡,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问题的。
后来,2008年因金融创新带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们物流人玩金融是个重要警示,我们不在乎这个警示,就有了2012年上海钢贸诈骗案爆发,带来了严重的教训。钢贸案共涉及上百起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导致坏账金额高达100亿美元,教训惨重啊!
三、物资银行
物流就是钱流,钱流也是物流,有货就有币。当在供应链中出现货物与资金错配,互相不对位,就会出现优良资产存量闲置,同时活化资本找不到优良资产支撑。即出现:有货没钱,有钱没货,货币分裂。
能不能创新出一种:以订单驱动,以“物”串“物”、以“物”融资等多种手段集成应用,打通供应链,帮助企业将各种形态的存量资产变为可以增值的活化资本呢?
既然活化资本的钱可以在存储与流动中产生利息,实现钱生钱,那么物资能不能也在订单驱动下,在物流过程中也实现增值,相当于把货物进入物流的过程变成货物存入物资银行的过程,通过物流与供应链运作过程创造“利息”呢?
基于上述理念,原上海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任文超先生创立了“物资银行”理论,并做了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多成功案例。
物资银行目的就是通过“订单、信息、资本”为基础,以“物的融通”为支撑,不必借用货币中介,实现商品交换,并实现“物”在流动中的增值,产生利息。这就不仅仅是仓单可以融资了,订单在巧妙运作下也可以融资和创造利润了。
物资银行的解决方案需要根据每个供应链特点专门设计,非常复杂,专业性非常强,一般人看不到,本文就不展开论述了。
总之,只要你知道货物就有价值,价值等价货币这个原则,在信息技术与智能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供应链越复杂,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的基础上,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创新空间就越大!!
四、REITs(此节内容很重要)
既然物流作业对象:动产可以金融化,那么物流行业的不动产就更容易金融化,因为金融领域最容易运作的就是不动产抵押。
物流的不动产如何金融化?这方面普洛斯是走在创新前列的,是最具领先理念和意识的著名企业。
物流不动产主要是仓储设施,以仓储设施为基础的物流园区,投资建设需要大笔资金,是典型的重资产运营模式。如何让重资产变轻,如何盘活物流业仓储设施重资产,引入金融运作,实现物流地产企业的快速扩张和全球铺网?
具体做法就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理念,借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模式,通过引入物流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实现物流地产金融化运作、轻资产运营和快速的发展。
案例:普洛斯是全球最大的物流地产REIT公司(Prologis,Inc. 纽交所上市公司,代码“PLD”)。在四大洲22个国家,拥有总面积5574万平方米的3200处物流设施、实际控制433亿美元资产、高达146亿美元的市值估价。
如今的普洛斯公司,是从20年前偏居美国西南一隅的小房地产公司,借助于REITs,逐步成长为全球最大的物流地产公司的。自从1994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始终占据工业物流REITs领域的第一名。
普洛斯一开始也是重资产运营,在1999年普洛斯面对资金压力,才正式启动基金管理模式,发起了第一支私募基金:普洛斯欧洲基金,募集了10亿欧元用于收购自己手中的成熟物业。收购之后,普洛斯不再直接持有这些物业,但通过与基金公司签订管理协议,仍然负责物业的长期运营并收取适当管理费用,同时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和一般合伙人,获取业绩提成。正式开始了物流地产金融化运作模式。为了配合基金模式,普洛斯在原有的物业开发和物业管理两大核心部门之外,又新增设了基金管理部门,使之形成一个物业与资金的闭合循环。
具体做法是:
1、物业开发部负责物流地产项目开发与建设,当项目建设完工,通常物业出租达到60%左右,物业开发部将项目移交物业管理部门;
2、物业管理部门进一步招租和完善服务,使物业出租率进一步提升到90%左右、租金回报7%以上,进入稳定运营状态。此时,基金管理部门就将稳定运营状态的成熟物业置入旗下管理的基金。
3、由于收益有稳定回报,底层有物流地产支撑,募集基金收购普洛斯成熟的物流地产项目是很容易。在募集的机构基金中,普洛斯公司往往在基金中也持股20%-30%左右。
4、置入基金的过程相当于完成了一次销售,资金迅速回笼到普洛斯开发部门进行新项目开发,从而形成良性的物流地产金融运作的一个循环。
这一做法加速了物流地产公司资金的周转速度,解决了由于长期持有物业产生的资金沉淀对发展的桎梏。在基金模式的作用下,普洛斯进入了高周转、高回报、高杠杆的轻资产运营,实现了“三高”下的轻盈扩张。
普洛斯通过物流金融运作,采用地产基金模式,物业管理、基金管理和物业开发三个部门的资产占比变为67%、23%和10%,公司的整体周转率也由此增至0.238倍,如果再进一步采取完全的轻资产模式,将普洛斯物业管理部门自持成熟物业全部置入基金,哪物流地产行业就能达到的最快资金转速了。
但是老王说过,金融最重要的是风险控制,否则也会出问题。这方面普洛斯也有过教训。哪就是2008年金融风暴之前,正处于高峰期的普洛斯处于置入通道中的物业规模累积达到基金投资规模的70%。金融海啸来袭,物业管理部门的招租过程受阻,新基金的募集也陷入困境,资产置入通道被堵,数十亿美元资产无法完成周转,资产负担加重的同时,债券融资又遭遇流动性危机,许多债务难以续借,致使普洛斯遭遇现金流危机。2009年普洛斯被迫转让了中国区业务,这就是普洛斯中国公司独立的原因。
2020年8月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文件,大力推动中国基础设施REITs金融创新,并把仓储物流列为第一个优先支持的项目,这给中国物流地产金融化带来了巨大发展机遇。
这么大的好事,你还等什么?
五、车连通卡
前面讲了,物流不动产设施:仓储地产可以金融化,那么物流移动的设施设备呢?卡车是不是也可以金融化?
当然,围绕卡车等移动的设施设备,进行金融化运作更容易,也更立竿见影!
假设某大型物流企业或大集团物流部门,有稳定的庞大货源,稳定的货运需求,每年需要1万辆以上的货车车队。那就很简单的可以将卡车车队的卡车资源盘活,引入金融运作手段,赚取额外利润了。
具体做法:一万辆车,批量订购,统一标识对企业很重要吧。基于这一点,公司采取统一采购在分销模式,对于干支线运输的大卡车,跟车企进行批量订购谈判,假设每辆车可以优惠3万元,再把这些卡车通过承包线路方式卖给司机,再加价2万元,一辆卡车赚5万元,一万辆卡车一转手5亿利润就到手了。
如果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卖给司机呢,哪有相当于变相放贷了,贷款利息设置10个点,如果同时附加稳定的货运业务,司机也很容易接受,就又能多赚一笔了吧。要知道中国消费信贷最高合法利息前几年都是25%的年利率呢。企业这种变相放贷的收益又有多少呢?应该不小了。
通过这种金融创新运作,不仅仅获得额外利润,还可以把自己重资产车队轻资产化,减少管控成本,推动公司发展。
当然,围绕车辆的金融运作绝不仅仅如此,我一再强调,物流处处皆金融,掌握了我前面所得基本原则,物流金融化创新俯首即是。
如:园区快速支付优惠:集成电子现金功能,额度自由选择,可实现园区食宿、停车、物业、维修、购物等小额快速支付,享受优惠。全国高速通行优惠:与ETC绑定,高速公路便利通行并享受折扣优惠。具备ETC专用设备的可走不停车通道自动写卡、扣费。卡车加油优惠:绑定车队加油卡功能,享受加油优惠。车辆保险购买优惠:享受交强险、车辆险、货物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优惠折扣,可按季度承保和缴纳保费。还可以开拓代收货款、维修服务、信息服务、缴纳罚款等服务优惠和各种增值服务
目前,按照保有量20%计算,就将有300多万辆货运车辆,按照每辆车每年的维修、保养、加油、保险等消费测算,每辆车保守估计也在几十万以上,消费市场空间有近10000亿空间。这是一个庞大的集群客户,只要在团购折扣优惠幅度中提取其中的1%,也有百亿元利润空间。通过客户集群与各家服务供应商一一谈判,获得折扣优惠,也可以为司机节省大量费用,为物流业降本增效。
围绕卡车可整合的消费很多,可创新的服务也很多,如:代收货款,卡车零部件供应、融资租赁、信用卡透支、供应链融资等等。发展空间极为广阔。就仅仅发放信用卡,银行发几百万信用卡的成本也是惊人的,联合银行既可以为银行节省成本,也可以为运营者创造利润。
六、保理很赚钱
有老友,过去从事货运积累了几家大客户,有稳定货源,手下有一帮兄弟长期从事货运,也信得过。老朋友后来不在第一线搞货运了,手里也攒了一点钱。于是老友就利用过去关系,从老客户哪里接活,委托给小兄弟负责运输。由于客户借款有账期,老友就用自己资金做垫付,当然垫付运费需要打一点折扣啦,比如10%-20%。
这样,手下小兄弟有了活,也能当时结算货款不拖期,很高兴,有点折扣也很愿意。而货主账期到了,老友结完款,颠覆的资金就获得了10-20%利息。这样垫付的款一年循环几次,利润比搞运输强多了。
按学术的说法,这就是在做类似金融保理的运作了。由此说明,物流货运领域,物流保理的金融化运作空间非常的大!
据相关资料,我们所熟悉的UPS公司,在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First International),将其改造成为UPS金融公司。由UPS金融公司推出包括开具信用证、兑付出口票据等国际性产品和服务业务。
利用金融保理理念,UPS作为中间商在沃尔玛和东南亚数以万计的中小出口商之间斡旋,在两周内把货款先打给出口商,前提条件是揽下其出口清关、货运等业务和得到一笔可观的手续费,而拥有银行的UPS再和沃尔玛在美国再进行一对一的结算。这种类似于保理金融运作模式,利润空间也很大啊。
中国快递企业有没有开展类似的业务呢?
七、网点、面单也金融
中国快递加盟模式已经引起全球广泛关注。这个模式早期完全是市场所迫,总部因为没钱投资,只好由各地加盟商共同投资来完成整个网络的建设。但没想到的是,当初是不得已而为之模式,在物流金融理念加持下,在不断的质疑声中,却走出了一条康庄大道,创造了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式商业模式”。
快递加盟模式金融理念的核心就是把加盟网点经营权金融化,作为加盟商的私有财产,通过巧妙的机制设计,实现了经营权可交易、可炒作、可转换,把经营权证券化了。
具体做法就是:网点投资人进入某区域,投资快递加盟网点,当这个区域网点的业务起来后,就会有更多的“投资人”愿意入场购买该地区经营权了,此时投资人可以继续持有经营权,不想干了也可以把经营权转让,获得投资收益。
与传统的连锁加盟不同,快递网点加盟,加盟商首先要“买地盘”,地盘经营权神圣不可侵犯,根据地盘快递区域及业务流量大小,加盟商承担相应义务与权力。这样,就把地盘经营权做成了虚拟的上市公司,整个快递网络相当于证券市场,经营权转让逐步形成了规范严谨的流程,相对共识的的定价,在按照类似证券市场的规则维护与引导下,慢慢就形成了中国快递加盟独特的模式。
快递网络“证券市场”很多故事大概这样演绎:某某花了200万买了一个区的经营权,过了1年500万卖了;接盘的人投了500万,又分成了三块更小的经营权,后来,一共1500万卖掉了…
这种“炒地盘”的行为,在快递网络形成初期,可吸引更多资本和经营人才加入,对中国快递业高速扩张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至于风险,哪个证券市场不都是“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快递经营权市场过去几十年的总体表现如果有指数的话,应该不会比真正证券市场逊色。
网络加盟权可以证券化,那么,快递面单又如何与金融挂上钩的呢?
从金融角度看,快递“面单”虽然表现的是一张纸,但贴在快件上,就相当于一个有价证券,快递公司的经营利润,基本上就等于面单销售额。
因为“面单”只相当于快递企业品牌使用费,运营成本由加盟商承担,快递公司几乎没有运营成本需要支付,原来纸质0.08元的印刷成本随着电子面单的推广也下降了。
甚至快递公司的其他经营成本还可以按照成本加成模式转嫁给加盟商,所以只要保持快递单量,网络加盟模式的快递公司还是能够实现较高的经营利润。
快递“面单”除了基于交易凭证产生了金融属性,由于本身与商业流转,货物属性,收发件人,乃至流量流向的众多有价值信息的积累,还在持续产生更多的“类金融”的衍生价值。加盟商经营权转让定价,与面单关联;加盟商预交罚款保证金,与面单关联;………
加盟模式的快递公司的主角是成千上万的“老板”,总部定位是一个生态系统的管理者,每一个网点都有基于自身的最优解,并与其他组织进行不断的“谈判”,形成了一种动态稳定并持续优化的状态。
但是,这个生态持续优化需要快递业务单量持续增长,需要快递企业为加盟商留下哪怕微弱的盈利空间。如果快递公司或快递公司上游电商企业,拼命压榨快递企业与加盟商,不断降低面单包裹单价,甚至快递公司挖空心思通过罚款等手段压榨加盟商,一旦快递业务量不再增长,加盟经营权不再增值;同时快递包裹单价不断下降,加盟商出现亏损,此时这个生态系统也会轰然倒塌。
八、项目合同也可融资
物流金融无缝不入,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在物流装备与物流工程项目领域,目前经常出现供应商面对巨大市场需求,却苦于自身资本金有限,为防止资金链断裂,往往忍痛割爱,放弃大量的市场订单,丧失快速做大的机会。
因为物流工程技术项目都有项目施工周期,在项目没有验收结算前,供应商需要大量垫款资金,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费、项目施工费和员工劳务费。在目前中国物流工程项目领域,甲方占据话语权,往往很不规范,常常以种种理由拖延验收,实现延期付款。
也有一些企业,由于自身优势往往拥有庞大的闲置资金,或者可以拿到利息较低的大量资金,如果这些企业熟悉物流项目运作规则,就可以参与到项目合同融资中来了。
物流技术装备供应商可以把基本完工的项目合同作为抵押,向资金闲置企业贷款融资。资金限制企业以项目合同作为抵押进行放贷,拿到贷款资金的物流装备企业就可以迅速投入下一个工程,实现了资金快速周转,提升了公司接单能力。而资金拥有方,通过质押供应商合同进行放贷,也获取远高于银行利率的资金收益。
结束语
仓单、订单、合同单、面单,单单皆金融;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钱物皆信息;仓库、车辆、设备、经营权、货运资源,处处可融资;物流金融已经在物流领域无孔不入,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如果从事物流的你没有点金融思维,就LOW了,别人可以借助金融手段对你降维打击,你可能还一脸懵懂。
关于物流金融,本文没有板起一本正经面孔,尽量回避专业名词,不涉具体运作,不按论文模式行文,尽量的通俗易懂,尽量的贴近地面,尽量的面面俱到,虽蜻蜓点水,但希望抛砖引玉。
至于举一反三,推动你企业物流金融创新;深入细致,设计你企业金融运作模式;则全看读者自己的努力了。

B. 房企应付账款超3.5万亿 成为躲避“三道红线”利器

证券时报记者 罗曼

6月29日,三棵树(603737,股吧)一则公告称,本应于今年3月3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出现逾期,并涉及两家上市房企,其中一家逾期票据金额5137.06万元,另一家逾期票据金额148.44万元。随后逾期金额较大的一家房企向证券时报记者回应,逾期票据已于今年6月初兑付。

本是一则不起眼的公告,却再次撕开了房企通过商票变相融资的口子。三棵树的公告中有一个细节,公告称以龙头房企为主的一线地产商使用票据支付比例提升,从而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余额持续增长。

由于票据支付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体现为公司的无息债务,因此房企通过支付票据不仅能替代融资,同时在“三道红线”监管下,还能降低红线(净负债率指标以及现金短债比指标)。于是,一大批房企纷纷通过增加应付账款及票据方式调节负债结构,并扩大对上游供应商的资金占用。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上市房企的有息债务(包含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增速同比为24.09%,到2021年一季度,这一增速已降至2.5%,有息债务增速呈现明显下滑趋势。然而,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却在大规模增加,截至2020年末,上市房企的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规模增至约3.54万亿元。房企“隐形债务”规模的大幅增加导致房企总负债规模不降反升,甚至是房企的偿债能力可能被高估。

房企应付账款及票据金额的快速上升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有消息称央行等监管部门已经出手,将试点房企的商票数据纳入监控范围,要求房企将商票数据随“三道红线”监测数据每月上报。

证券时报记者就上述消息向央行相关部门求证,但对方称不作回应。在行业整体偏紧的外部环境下,应付款“隐形债务”的偿还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流动性,并考验房企的偿债能力和项目的周转能力。

房企利用票据变相融资

自2018年以来,面对房地产市场波动和政策持续调控,尤其是2020年8月20日监管下发的“三道红线”政策,房企纷纷开始调整债务结构,优化杠杆指标。

证券时报记者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房企商票承兑规模约3667亿元,同比增长36.2%,房企商票承兑规模大幅上升。

某地产商上游供应商告诉记者,“目前近60%房企都使用商票进行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等,40%房企不用商票主要因为企业资质太差、流通性低,市场不认。商票支付贯穿整个房地产产业链,包括招标、开发建设、采购、设计、销售等环节。”

今年以来,陷入商票到期未兑付风波的房企为数不少,华夏幸福(600340,股吧)、阳光城(000671,股吧)、实地地产、中梁控股、荣盛发展(002146,股吧)等地产商均出现过商票未能按期兑付的情况。

“房企商票推后几个月支付实际上在行业里很正常,只是没有爆出来。比如我们跟宝能地产合作,有些项目早已经完工,但是款可能在1年甚至2年后支付,不过最终都是会付。有些工程款需要我们自己垫付,虽然利润被压得很低,结款周期也很长,但是没有办法,还是要合作的。”地产建筑材料商老吴告诉记者。

三棵树公告中一个细节更是透露出龙头房企在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中通常占据主导地位。公告称,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增长较大部分来源于工程墙面漆业务收入增长,而公司应收票据结算基本来自工程墙面漆及装饰施工业务。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与工程地产相关收入具备一定匹配性,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地产工程类客户收入不断增加,且以中国恒大为主的一线地产商使用票据支付比例提升。

相比于银行借贷、发行债券,房企依赖票据其实就是一种“赊账”行为,通过挤占上游供应商资金,缓解自身资金周转压力,实为变相融资。越强势的房企在与供应商合作中,越容易实现延期付款。

但对于商票而言,票据持有人考虑到长期合作,通常不会在公开渠道发声。当房企资金链紧张,商票的兑付优先级相比金融类机构要低很多,即债权人的权利并没有完全得到保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商票持票人超过2~3个月未收到款也较正常,房企结款时普遍存在拖延。

据记者统计,目前市场仍有大量地产企业采用商票结算,包含万科、绿地、保利地产(600048,股吧)、碧桂园、融创在内的多达60家上市房企。商票为何如此受欢迎?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向记者分析,相比于银行贷款、发债、信托及资管等融资渠道,商票的优势就在于流程简单且便捷,无须备案、抵押、中介机构尽职审查等繁杂程序,且资金用途灵活。其次,商票是一种非常好的“赊账”方式,因为商票不占用其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不计入有息负债,成为降低房企净负债率以及现金短债比的一个重要方式。第三,房地产融资政策趋向收紧,从需求端到供给端,银行借款、债券、非标等融资渠道持续收窄,票据便成为各大地产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因此,携规模优势,在上下游产业链掌握话语权的头部房企,应付票据金额近年来迅速走高。上海票据交易所数据显示,2020年TOP19房企总体商票承兑余额达到3355.74亿元,较2019年增长36.59%,占全国商票承兑总量的9.27%。

“三道红线”压顶 房企大腾挪

2020年8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三道红线”政策,具体为红线一: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红线二:净负债率大于100%。红线三: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根据“三道红线”触线情况不同,试点房地产企业被分为“红、橙、黄、绿”四档。

以有息负债规模为融资管理操作目标,分档设定为有息负债规模增速阈值,每降低一档,上限增加5%,即如果“三线”均超出阈值为“红色档”,有息负债规模以2019年6月底为上限,不得增加;“二线”超出阈值为“橙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5%;“一线”超出阈值为“黄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0%;“三线”均未超出阈值为“绿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5%。

“三道红线”的具体算法为: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总负债-预收)/(总资产-预收)。红线2:净负债率=(有息负债-货币资金)/合并权益。红线3:现金短债比=货币资金/短期有息债务。

以此可看出,为避免踩线,房企完全有动力调整债务结构,手段之一就是将有息负债挪入应付账款及票据、其他应付款等无息负债科目,进而减少表内有息负债。简单理解,就是扩大分子,减小分母,从而降低显性负债率指标。因此,越来越多房企通过增加应付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实现加杠杆经营。

标普信评房地产分析师刘晓亮对记者表示,“若监管把房企商票纳入‘三道红线’监管范围,我相信对某些企业的指标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在融资环境趋紧和疫情尚未结束背景下,房企倾向于用财务手段调整债务结构是应对外部不确定性的一种自然反应,这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也是为了给自己找到更好的融资渠道。”

较为典型的是某龙头房企,有息负债去年在最高时曾达8700亿元,今年上半年已降至5700多亿元,短短一年大幅下降近3000亿元,从而完成今年“6月底前有息负债降到5字头,至少实现一条红线变绿”的目标。该房企6月30日称,净负债率已降至100%以下,实现一条红线变绿。

然而,该房企的应付账款及票据近年来大幅度增加,占整个上市房企应付账款及票据规模比例达17.5%,尤其是其应付票据成为房企规模之最,总负债规模在2020年度接近2万亿元。

Wind房地产开发统计口径数据显示,2018年度上市房企有息债务规模合计7.4万亿元,同比增长17.5%;2019年度有息债务规模合计8.2万亿元,同比增长10.8%;2020年度有息债务规模合计8.6万亿元,同比增长4.8%。若从单季度数据看,2018年一季度上市房企有息债务规模同比增长24.09%,到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2.5%。同一报告期内,上市房企的营业收入明显上涨, 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高达112.25%。

数据显示,在营业收入规模大幅增长的同时,上市房企的有息债务规模虽然仍在上涨,但增速已明显放缓。同时,房企应付账款及票据规模呈现大比例上升趋势。

记者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度上市房企应付账款及票据规模合计为2.1万亿元,2019年为2.82万亿元,2020年度这一规模已达3.54万亿元,同比增速达25.5%。其中恒大最高,达到6217.15亿元,同比增长14.1%;其次是碧桂园,达到3893.84亿元,同比增长18.25%;万科达到2962.92亿元,同比增长10.5%。

在应付账款及票据规模大幅增加之下,房企总负债规模不降反升。自2018年至2020年度,房企总负债规模分别为19万亿元、22.2万亿元、24.8万亿元。

从另一角度看,记者统计境内上市100家房地产样本企业,2020年度存货周转率中值为0.32,较2019年的0.3略有提升。但同期样本企业的少数股东权益、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中值分别同比增加54.6%、20.4%和21.6%。作为对照,样本房企总资产中值2020年同比仅增长10.2%。

上述数据意味着,样本房企整体经营效率提升有限,但通过大幅扩大自身少数股东权益规模,提升了表外项目占比,从而改善并表范围内的财务杠杆。

“尽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受‘三道红线’监管要求的影响纷纷降低表内财务杠杆,以减少自身触及红线的数量,但是行业整体杠杆改善情况有限。从企业数量上看,100家样本房企中65%的企业存在较为明显的财务运作迹象,这表明采用财务方式降低表内杠杆已经成为行业通行的做法。”刘晓亮表示。

警惕房企流动性指标恶化

如上所述,房企通过财务方式降低表内杠杆,进而改善“三道红线”核心指标达到监管要求。Wind数据显示,上市房企的净负债率均值的确有所下降。2020年度上市房企净负债率均值为70.5%,2019年为93.14%,下降较为明显。但扣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均值却有所上升,从2019年的51.59%上升至53.19%。

对此,刘晓亮分析,债务腾挪可能会让房企的偿债能力被高估,应付款“隐形债务”的偿还也会影响到企业流动性,考验房企的偿债能力和项目周转能力。

值得警惕的是,100家样本房企现金短债比均值出现恶化,从2019年的2.33倍下降到去年的1.18倍。现金短债比的恶化意味着行业流动性压力有所提升,流通性压力较大的房企同时也面临经营和再融资压力。

具体来看,42%的企业2020年末现金短债比较2019年下降,其中有25家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表明这些企业的流动性压力逐渐加大且流动性风险较高。比如泰禾集团(000732,股吧),2019年度现金短债比为0.24倍,2020年度这一比值下降到0.1倍,华夏幸福现金短债比从2019年的0.63倍下降至2020年末的0.28倍。

此外,这些企业还表现出存货周转率较低和净负债率较高的特征。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表示,存货周转率较低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房企销售回款减慢,在严控有息负债规模增长的同时,销售回款却不能弥补有息负债增速下降,一旦有息负债增速与销售回款增速同时下降,部分房企面临资金断裂的风险较大。

刘晓亮称,若房企融资环境持续偏紧,流动性风险将成为引发房企信用事件的重要触发因素。

房企今年信用债

到期偿还压力较大

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房企融资渠道就成了监管层重点调控对象。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以来,非标融资持续收紧,房企融资进一步受限。2019年监管打击“前融”,同时进一步规范地产债、地产美元债发行。2020年以来,尽管境内地产债、境外地产美元债出现发行高峰,但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却始终没有出现实质性放松,同时,金交所等非标融资渠道被明令禁止,进一步限制了部分房企的资金来源。

用数据体现更为直观。记者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度房企境内发债规模为8700亿元,发行只数929只,净融资额达7985亿元。然而,自2020年8月至今年7月15日,房企已经连续10个月净融资为负值。今年以来,房企境内信用债净融资为-2907亿元。

境外债方面,2016年以来房企海外发债规模不断上升,2019年规模达800亿元美元(折合人民币5200亿元)高峰。同年7月9日,发改委发布778号文(文件全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管理改革的通知》),房地产企业发行境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叠加疫情冲击影响,2020年房企海外发债规模明显缩减至643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地产美元债净增量为72亿美元,较2020年一季度和2019年一季度分别大幅下降65%和72%,今年以来房企海外发债有5个月净融资额为负,累计净融资-55.46亿美元。

更难的是,房企还将在今年迎来偿债高峰期,流动资金紧张可想而知。

Wind数据显示,2021年房企境内信用债总偿还量(包含了到期偿还量、提前兑付量、回售量)规模创历史新高。截至7月15日,房企境内信用债到期偿还量已经达到6467.37亿元,相比2020年增加1265亿元。全年总偿还量规模约为7217亿元,相比2020年增加814亿元,涉及到期债券826只,到期偿还压力较大。

这仅是境内信用债到期规模,2021年同样也是房企海外债到期高峰期。数据显示,截至7月15日,海外债到期规模达到367美元(约人民币2496亿元),全年到期规模达到583亿美元(约人民币3797亿元),涉及207只债券。即,今年到期的境内外债券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10924亿元。

在偿债压力叠加严控有息负债增速的背景下,房地产金融风险不容小觑。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中央高层多次强调“房住不炒”、“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手段”的背景下,房企高杠杆经营将难以持续。

C.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入密集期 证监会将强化监管防乌龙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入密集期,对于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现存在真实性、规范性、透明性等问题重拳出击,严格规范——

证监会将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3月18日,上市公司三夫户外发布更正公告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误将单位万元按照元填写数据,导致错误,将原来高管的薪水“下调”了一万倍。无独有偶,上市公司菲利华董事长吴学民的年薪竟然“被上涨”至110亿元,公司董监高总薪酬合计“被涨”至698亿元。

类似的年报披露乌龙事件每年都会发生。随着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入密集期,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各方更多将目光聚焦在年报披露的真实性、规范性、透明性等方面。2018年的年报披露有哪些特点?如何做好年报信息披露监管?

几类问题值得关注

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断规范,但仍有三类潜在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上市公司年报中可能的虚构业务。例如,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变造甚至伪造产权证书和重要经营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极少数涉嫌无视监管红线、挑战法律底线的恶性案件亟待加强监管。二是年报中涉及的商誉减值以及“业绩洗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三是在年报中涉及的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等行为值得关注。

对于这些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今年的年报监管中,首要任务是聚焦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严厉查处财务数据造假、信息披露失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比如,上市公司存在不适用的情形,要关注其原因及合理性。一方面,将重点打击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变造甚至伪造产权证书和重要经营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将依法严惩无视监管红线、挑战法律底线的恶性案件。另一方面,今年年报监管重点还要加强商誉减值监管,强化对应计提不计提、“业绩洗澡”多计提商誉减值问题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有节奏地合规、合理计提商誉减值,避免集中计提商誉减值引发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商誉相关问题上,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时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在此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特定商誉减值迹象的影响,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在将商誉账面价值合理分摊的基础上作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了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监管瞄准三个领域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对10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上市公司实行了立案调查。今年的年报监管还将有哪些重点领域?

日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证监会系统在年报监管中,将坚持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把重点放到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风险隐患,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上。具体来看,在监管中主要瞄准三大重点领域。一是“打假”,聚焦信息披露真实性;二是“固本”,严打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三是“强基”,关注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系统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从严从快”“露头就打”。

部分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将从决策合规性、披露及时性等角度,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比如,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要督促相关主体披露有关情况并尽快解决。同时,监管层还将强化并购重组持续监管,尤其是后续实施和业绩承诺履行等事项监管。强化标的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监管,重点关注收购标的业绩未达标或精准达标公司的业绩真实性,是否存在利润调节行为。对于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关注相关补偿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已采取的督促措施等。对于拒不履行补偿义务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完善制度呵护市场

A股历史上曾有2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分别是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强制退市。

不久前,证监会还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年报监管将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对于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重点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披露情况。比如,上市公司实际状况与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差异情况,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股份回购的公司治理机制安排等。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管层变更频繁,公司规范运作基础较差,公司内部存在缺陷等,也会在年报监管中重点关注。

对于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监管层将及时介入、及时纠正。年报披露后,各地证监局将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坚决启动立案稽查程序,不得以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交易所方面,将在年报披露后及时开展年报审核,加大问询力度,直奔主题、切中要害,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表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将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落实到能提前得到未公开信息的对象。证券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长期经营业绩不佳、业绩不稳公司的信息披露,将打击内幕交易的重点放在信息披露一致性方面,强化外部力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同时,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成本,完善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各项配套基础性制度。

D.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企业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记者 计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设置了10项情形给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明确划出红线。
此次《通知》所指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某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通知》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保险资金采取“明股实债”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现象并不鲜现,由此产生的隐形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这一政策无疑强化了资金监管的渗透性。
“一方面,当前房地产行业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业已经不多,未上市企业相对而言风险本身比较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一些高风险性资产,特别是房地产业作出明确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险资本对于房地产投资的进一步从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提到。
张波认为,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保险资金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费,其带有公共属性,同时其资金成本也非常低,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导致保费受损,因此保险资金财务投资此前多集中于养老金、债权性质的债券,给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此次,划定负面清单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可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业由于低估值高收益等特点一直受到险资青睐。据克而瑞地产研究公布的报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过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东中有险资的身影。其中,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TOP50强房企数量相对较多,特别是中国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园、旭辉控股、中国金茂、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
报告显示,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理念不改,险资进入房地产行业,主要集中在股权、债权类投资,资金不会直接流向房市。在险资权益性资产入房方面,一方面随着保费的近几年爆发式增长,险资需要寻找给其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成长性强的产业则会得到青睐,同时险资青睐业绩稳健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以获取长期分红和股价成长。
张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对投资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规定目前是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加剧险资向上市房企靠拢。但值得关注的是,已上市房企并不代表着自身当下的财务风险水平就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不排除对上市房企的资金监管,可能会通过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升级。

E. 股权众筹有风险吗能说详细点吗

一.法律风险:
困扰之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腾讯众创空间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第二大困扰是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终会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二.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风险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风险与收益,是投资活动中相伴相生的产物,只要参与了投资,就必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这属于基本的商业常识。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带着这类风险。
1.公司持续亏损。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当然,有人指出既然选择成为公司股东就要和公司共进退,只想着盈利分红而不愿承担公司亏损属于“耍流氓”。必须要指出的是,出于法律的安排,股东确实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请求分配利润,法律当然不能承诺每一笔投资必然有回报。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资者加入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此种风险对于作出投资决定的与否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这一类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换言之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的。试想,如果目标公司运营顺利实现盈利,而控制人没有分红意愿,小股东又如何能保证收益呢?在现实中,长期不分红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当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东退出的机制安排,但这是一种救济手段,不仅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且也耗时费神,与当初的投资设想已相去甚远。
3.股东退出机制不畅。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比较顺畅,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只须卖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一是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受限于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其他条件,转让股权时须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谓之强流动性,而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最为现实的困难就是谁购买股东欲转让的股权,导致股权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折价转让。当然,股东亦可选择法律保留的股东退出机制,此前文已述,不赘。
以上这些风险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并非众筹所特有的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公司——股东”关系当中的,毋庸讳言我国在该领域上的表现并不能让人满意。而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更为尴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资者是以新增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不似传统闭合的有限公司一样股东之间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资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并承担信息公开、接受审计等义务。换言之,参加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既没有基于社会人情关系的自力救济,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全面保护,这使得本来欠缺保护的投资者权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1.公司估值不易确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时,各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的股权,股权比例清晰,一般不会存在争议。然而在公司成立后面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占公司股权多大比例,这并非是一个容易确定的问题。举例说之,比如某公司发布融资需求100万元,出让股权比例10%,按此计算可知公司估值为1000万元。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新增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问题,这是涉及股东权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中,一般投资方实力较强,也具备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作出正确评估,进而确定股权比例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其条件更为严格,由专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是必需条件,同时评估公司还要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总的来说,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资者是很难获取有关公司资产、经营、负债等信息,故而进行融资新增股东时,必须要对公司资产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以确定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比例,这是保护投资者理念的必然体现。
在目前所看到的众筹融资中,融资额几十、上百甚至几百万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占股权比例往往不会很高。通过检索,笔者甚至发现一家注册资金10万元的公司,刚成立不久即发布融资需求30万元,出让股权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万元。微信公众号股票研究院通过检索未找到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知融资方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证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合理性。在此种情况下,融资金额已经超出注册金额或公司资产但出让股权只占很小比例,这违背了公平原则,甚至可能会出现公司大股东“花别人钱、办自己事”的情况。
2.众筹平台如何管理融资款项。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平台,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汇集到平台并且沉淀下来,平台实际上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划拨相应的款项,如融资成功把相应的融资款划拨到目标公司,融资失败把认缴款退回给相应的投资者等等,这都有赖于平台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继出现的P2P借贷平台关闭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为中介的融资活动,平台本身也是极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虽然目前尚未有众筹平台出现类似事件,但风险不容忽视。
3.融资结束后没有监管。从法理来讲,上市公司因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而具备公众属性,为公众利益考虑故而需接受监管部门之严格监管,承担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从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适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及监管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融资中介的平台对融资公司进行后续监管也于法无据。在现实中,众筹平台真要对公司进行监管也恐非易事,受制于成本、专业、资质等因素。公司融资后,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大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公开或接受监管,甚至投资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营业,这样的“股东”连基本的信息都无从知晓,更遑论投资收益。投资者可曾想过如果公司融资后短时间内宣布破产,自己的投资又有何保障?
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后的投资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监督,但是鉴于众筹面向公众融资的开放属性,此种监督力度相比而言实属偏弱,不足全面保护投资者。归根到底,这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律未明确众筹的法律地位及监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监管、第三方监管还是由公司主动公开信息,已有的法律技术都堪当其责。但问题在于,在相应法律出台以前,已经完成的众筹融资项目无不暴露在此风险中,如何将此风险控制,实乃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划。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1.持股方式。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模式。
这种利用法律技术设计出来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义的,但选择制度的合理与否更要看该制度的宗旨与其适用环境的目标是否相一致。合伙企业是区别于公司法人的一类组织体,以合伙人彼此信任为基础,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强调的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换言之合伙企业得以存在发展最大的基础在于合伙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高度信任,离开这个基础合伙企业将变得脆弱且充满变数。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对内缺少信任基础、对外难以主张权利的合伙企业,实难料想其生命力。
当然,有人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忠实履行义务,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种主张乃是建立在全体合伙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状态,稍有商业经验的就知道全体合伙人、全体股东意思一致的局面几乎不可能出现。从权利义务角度来说,有权利不行使和权利被剥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综上,有限合伙人的地位成为了投资者主张其股东权利的最大的障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无法主张股东权利,对于投资者而言股权众筹也将失去意义。
设计该模式的原意虽不可考,但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有限合伙形式在近年来频频被运用到融资领域中,比如地产项目的信托计划、定向借贷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笔者猜测,或许众筹业界是从其中得到启发并引入到股权众筹中,一方面可以解决《公司法》关于股东数量的规定,另一方面保证新增股东不至于过于分散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但股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而股东一旦出资则资金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只享有利润分配的请求权,这本身就是股东权利的具体表现之一,而有限合伙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资者主张股东权利。这正是有限合伙之于股权众筹最大的悖论。
2.领投“陷阱”。在融资需要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份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这样的操作思路与P2P借贷相类似,以领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资经验、工作经历、个人资产等等)为项目进行“信用增级”,以加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资信不高的问题,推进融资顺利完成。
在金融领域,信用增级是在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风险和提高偿付能力。反观在众筹中领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也没有提高偿付能力,实际上对项目的资信无实质性提高。也许领投人更多的是一种宣示功能,向投资者展示该公司在某个领域被认可的程度。但必须要指出,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个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撑实体中的风险管理需求。部分众筹平台要求领投人对融资方进行担保,但从已有P2P经验来看,这种担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在美国一部描述华尔街的电影里一位投机者这样表述:“道德风险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钱,但却不用为此负责。”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然而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领投人行为并无太多的约束条件,相反其得到的现实利益却是量化可见的。如果说在地产项目信托计划和P2P借贷领投人所获融资方的“报酬”还处于暗处的话,那么一些众筹网站明确建议融资方给予领投人的股份回报则把此种利益公开化、固定化。虽然说没有法律禁止这类行为,但领投人优先实现或多获得的利益,某种程度上说是来源于其他投资者,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甚至融资方和领投人恶意串通,那投资者风险将会迅速放大,后果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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