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
1、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3、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条件如何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条件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进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等。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 企业并购的关键要素有哪些
成都yyseoer顾问认为企业并购的关键要素有以下方面:
首先要考虑我为什么要做这个并购?
第二个重要因素,就是要看管理团队能不能很好地配合?
第三,就是在并购过程当中要关注文化差异。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也应该学习跨国公司循序渐进的方式:
不控制、主导这个企业,而是先做一个“内部观察者”。
4. 一下企业并购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企业并购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企业并购引起的直接结果是目标企业法人地位的消失或控制权的改变,因而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各种要素进行重新安排,以体现并购方的并购意图、经营思想和战略目标。但这一切不能仅从理想愿望出发,因为企业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并购整合的操作也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实效性原则
整合要以收到实际效果为基本准则,即在资产、财务和人员等要素整合的过程中要坚持效益最大化目标,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都应该保证能获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实际效果,而这些实际效果可以表现为整合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稳定、企业形象的完善和各类要素的充分利用等。这里应避免整合中的华而不实、急功近利的做法。
(三)可操作性原则
并购整合所涉及的程序和步骤应当是在现实条件下可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要的条件或设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创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整合的方式、内容和结果应该充分让公司员工、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知晓、理解并能控制。
(四)系统性原则并购整合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各种要素的整合,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带来整个并购的失败。并购后整合战略要获得成功,关键要帮助公司实现领导团队、公司战略、公司结构、人员、产品、流程和技术八个方面的快速整合。
(五)快速实施原则
并购完成后,并购方要尽快行动实现资源的转移。比如,在资金方面,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需要快速整合;再比如员工的热情,也是有时间价值的,公司领导者如果不能快速很好的利用它,也必然会消失。在并购宣布时,两个组织的员工和各利益主体正期待着改变并做好了准备。然而,当变革没有根据心理预期到来时,他们心中的不确定感就会增加,这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因而必须制定相应的对策实现资源快速转移,尽快让员工感受到并购的价值,为新组织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企业并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5. 公司收购都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收购包括以下类型:
一、根据收购的方式,可以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二、根据收购的范围,可分为横向并购和垂直并购;
三、根据合同标的,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份换购;
四、其他类型。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