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探析】
【摘 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连接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纽带,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穗燃身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十分必要。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关联方;内部治理
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依据国家或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范的报告格式,通过适当方式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广大投资者完全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的行为。会计信息被“生产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出来之后,以其最后的表现形式——会计报告,经过“检验员”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提供给需求者。在这里,会计报告就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载体。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意义
(1)会计信息披露是股东充分行使他们表决权的必要前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等。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有时股东无法行使其权力。这就要求公司通过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会计信息披露,使股东充分掌握有效信息,从而参与公司决策。(2)会计信息披露是强化董事义务的重要前提。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强化董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分部报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分部报告将公司的总业绩分解为按地区,产品等划分的分部业绩。这样股东及董事就能更容易地判断管理当局是否做出了某项有违于其谨慎责任的不良投资决策。如果仅凭收益表的总利润数据,就很难做出这种判断,因为总利润数据将日常成功的经营活动带来的利润与不良决策造成的损失相互抵消了,结果掩盖了不良决策的潜在危险。(3)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有效发挥的重要条件。信息披露越充分,收购者对并购对象的了解越全面,其愿意支付的收购价格越接近其真实价值,一个有效率的控制权市场就越能得以维护。相反,如果缺乏充分公开的信息披露,股票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评价往往背离其价值,甚至估价扭曲;相应地,选择并购对象时机及价位将成为非常困难的决策,从而极大地抑制控制权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虚假陈述情况严重。虚假陈述是对有关事实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的行为,包括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是指对客观事实加以放大或缩小,改变其本身的状况;捏造事实是指对完全不存在的事实进行无中生有的编造,使人觉得它确有其事的行为。(2)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除了在特定的限制条猜仿虚件下,有正当的商业理由和判断或市场管理部门的许可外,上市公司均须及时披露有关的重大事项。我国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作了严格的时间规定,然而现实情况中很多上市公司却不履行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表明,每年都有许多的公司是在重大事件的公告上故意拖延,玩时间差,助长了大量内幕交易的发生。(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大中露不规范。关联交易的客观存在确实有其积极作用,如在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难以达成交易的,通过关联双方的协同可能很快得以解决,从而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从近几年来的情况看,关联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之一。
三、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为了获得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某些公司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有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虚假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围绕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也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因此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同时,现有的一些有关惩治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过轻过宽,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3)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的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公开还有很多困难,而这时监管力度不足,就很容易形成虚假会计信息。(4)我国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各项法规实施的时间相对较短,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也不是很高,这使得我国的会计法规未能完全发挥作用。而且,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即会计准则的规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5)目前我国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和职业道德的水准并不令人满意,有些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观念,为了追求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置道德良心于不顾,故意或在他人的授意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广大的投资者。
四、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1)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一方面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在规范实务方面存在的缺陷,加以修缮、弥补,并通过管理机构严格执法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加快会计准则的制定,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业务,尽快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提供可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低廉的违规成本助长了信息披露违规者不断违法的动机。一方面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制订出明确的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方法,以堵住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另一方面,应当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者的赔偿责任,确实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要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的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都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因此,建立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对于防止和减少虚假信息披露有着积极作用。(4)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谓内部控制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资产安全,查弊纠错,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可信的财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体系和控制程序。当前,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企业容易出现错误的细节,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将各个环节和细节加以有效的控制。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充分体现它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既要体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也要兼顾经济发展对企业管理工作的要求,发挥内部控制制度应有的作用。(5)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行业素质。做好会计人的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规范、管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本,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具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目前会计准则的规范化、国际化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壮大,应当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奠定好扎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曹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批露的问题及对策[J].集团经济研
究.2007(20)
[2]余四林,周文瑾.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8(11)
[3]巴玉,王中艳,陈淼.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J].企业导报.2010(2)
[4]胡燕,卞燕,李建林.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1(10)
⑵ 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锋袜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银弊激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卜毕披露的行为。那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么呢,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⑶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3)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⑷ 上市公司需要表外进行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需要披露七种信息:
(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1.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准确原则,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3.完整原则,完整是指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4.及时原则,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5.公平原则,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⑸ 上市公司报表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
1、上市披露,对一级市场的招股说明书;对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告书;
2、定期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定期披露方式;
3、临时披露,重要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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