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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统计

发布时间:2023-08-29 13:05:20

A.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立案严重吗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立案是很严重的。信披违规指的是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是出现了延迟披露、虚假信息等违规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通过相关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可以获取有关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决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迅大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而涉及收购事项时,往往适用临时报告制度。之所以收购事项中的法定信息要依法披露,是因为它往往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或管理层等的巨大震荡,从而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因此必须依法披露。目前,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目前,涉及收购行为的信息披露主要有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前者亦称“大股东报告义务”,它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动时,即应当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有关情况的义务;而后者既是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它指收购者公辩昌念开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以一确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间内购买占目标携困公司相当大百分比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违规罪的立案标准指的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 如何了解上市公司的处罚与处分记录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等官方网站查询了解上市公司的处罚与处分记录。以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为例,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查找上市公司的处罚与处分信息:“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处罚与处分记录”。此外,投资者也可通过上市公司官网等信息披露的相关渠道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处罚与处分情况。

C. 上市公司违法披露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D.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的统计数据哪里可以查看

具体案例:
证监会官网上,“信息公开”下的行政执法的公告给出了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情况的具体描述及处罚结果

或者在新浪财经上搜索上市公司,选择“重大事项”--》“违规记录”可查询相关公司的违规情况

E.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也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概况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持续向市场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所产生的一个最基本义务。投资者通过阅读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作出投资选择。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和不公平的现象,增强投资者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必须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将面临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处罚。

综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分类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准确性原则要求所披露信息能够准确表达其含义,不得使用广告性、恭维性的语句;完整性原则又可称作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1、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经典案例

(1)欣泰电气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欣泰电器重大遗漏

回查证监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东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18名责任人员),欣泰电器违法事实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最终,证监会对欣泰电器及公司董事长、总会计师等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分别做出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1、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2、典型案例

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份,为内蒙发展的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马雅。马雅和其丈夫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的股权。自2013年10月8日起,马雅和赵伟通过与上海灵狮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授权代表王某钊)签订了投融资服务协议,与王某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行为,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某钊,但是内蒙发展并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

内蒙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内蒙发展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赵伟、马雅作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经典案例

2016年7月21日,深圳证监局出具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函,认为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信息发布不规范,即未按规定健全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机制,导致相关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提前公布。对此,深圳证监局对公司提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梳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公司于7月21日收到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司监管部的监管函,监管函认为根据万科于7月20日披露的《报告》,公司确于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报告》,但是公司于19日向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的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万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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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

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事项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此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有重大影响或者是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等,违反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会被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亩敬基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稿蠢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迅谨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G. 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数据去什么网站查请给个准确的。。不想去一些乱七八糟的网站。。谢谢!

要想数据准确的话,那肯定是去证监会的官网上看了撒,上面有各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然后各个地方证监局的网站上也有哈~~~
也可以搜一下一个叫华股财经的网站,上面的信息还是比较准确的,基本都是从官网上抓过来的~~

H.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后果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也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违规披露进行了常规定义和处罚规定。证监会近年来也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真实信息披露的督促。那么哪些内容应该作为披露的信息,哪些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违规的披露行为,哪些主体因此可能产生相应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及相关从业者都应当进一步了解并引起重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I.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后果

1、违规披露造成损失的,负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
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可能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
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3、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信息披露违规罪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
1、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罪的,一般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则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处罚金,其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什么意思?
信披违规指的是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是出现了延迟披露、虚假信息等违规情况。常见的信披违规有以下这些表现:
1、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而是延迟进行信息披露。这是最常见的信披违规形式,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时进行信息披露,交易所会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处理,以示惩罚。
2、披露的信息出现了前后矛盾。部分上市公司在同一会计年份披露的信息中,前后两次披露的信息出现了不同。上市公司对公众展示的采购信息、供应商、合同等关键数据出现了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情况。
3、上市公司未能履行自己在信息披露中的承诺。虽然公司信誉非常重要,但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还是有些上市公司无法完全兑现自己的承诺。
4、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出现了避重就轻的情况。在某些时候,监管部门会要求上市公司对某个事项进行说明,但是某些上市公司进行公开披露的时候,在说明材料里避重就轻,对关键问题含糊其词。
5、上市公司在发布年度财报之后,又对年度财报进行修订。上市公司进行修订的内容包括了补充遗漏的财务报表、会计师名字、高管持股数额,更改数字单位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J.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探析】

【摘 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连接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纽带,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穗燃身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十分必要。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关联方;内部治理
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依据国家或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范的报告格式,通过适当方式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广大投资者完全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的行为。会计信息被“生产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出来之后,以其最后的表现形式——会计报告,经过“检验员”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提供给需求者。在这里,会计报告就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载体。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意义
(1)会计信息披露是股东充分行使他们表决权的必要前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等。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有时股东无法行使其权力。这就要求公司通过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会计信息披露,使股东充分掌握有效信息,从而参与公司决策。(2)会计信息披露是强化董事义务的重要前提。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强化董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分部报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分部报告将公司的总业绩分解为按地区,产品等划分的分部业绩。这样股东及董事就能更容易地判断管理当局是否做出了某项有违于其谨慎责任的不良投资决策。如果仅凭收益表的总利润数据,就很难做出这种判断,因为总利润数据将日常成功的经营活动带来的利润与不良决策造成的损失相互抵消了,结果掩盖了不良决策的潜在危险。(3)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有效发挥的重要条件。信息披露越充分,收购者对并购对象的了解越全面,其愿意支付的收购价格越接近其真实价值,一个有效率的控制权市场就越能得以维护。相反,如果缺乏充分公开的信息披露,股票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评价往往背离其价值,甚至估价扭曲;相应地,选择并购对象时机及价位将成为非常困难的决策,从而极大地抑制控制权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虚假陈述情况严重。虚假陈述是对有关事实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的行为,包括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是指对客观事实加以放大或缩小,改变其本身的状况;捏造事实是指对完全不存在的事实进行无中生有的编造,使人觉得它确有其事的行为。(2)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除了在特定的限制条猜仿虚件下,有正当的商业理由和判断或市场管理部门的许可外,上市公司均须及时披露有关的重大事项。我国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作了严格的时间规定,然而现实情况中很多上市公司却不履行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表明,每年都有许多的公司是在重大事件的公告上故意拖延,玩时间差,助长了大量内幕交易的发生。(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大中露不规范。关联交易的客观存在确实有其积极作用,如在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难以达成交易的,通过关联双方的协同可能很快得以解决,从而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从近几年来的情况看,关联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之一。
三、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为了获得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某些公司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有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虚假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围绕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也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因此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同时,现有的一些有关惩治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过轻过宽,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3)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的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公开还有很多困难,而这时监管力度不足,就很容易形成虚假会计信息。(4)我国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各项法规实施的时间相对较短,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也不是很高,这使得我国的会计法规未能完全发挥作用。而且,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即会计准则的规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5)目前我国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和职业道德的水准并不令人满意,有些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观念,为了追求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置道德良心于不顾,故意或在他人的授意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广大的投资者。
四、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1)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一方面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在规范实务方面存在的缺陷,加以修缮、弥补,并通过管理机构严格执法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加快会计准则的制定,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业务,尽快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提供可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低廉的违规成本助长了信息披露违规者不断违法的动机。一方面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制订出明确的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方法,以堵住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另一方面,应当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者的赔偿责任,确实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要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的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都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因此,建立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对于防止和减少虚假信息披露有着积极作用。(4)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谓内部控制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资产安全,查弊纠错,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可信的财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体系和控制程序。当前,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企业容易出现错误的细节,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将各个环节和细节加以有效的控制。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充分体现它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既要体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也要兼顾经济发展对企业管理工作的要求,发挥内部控制制度应有的作用。(5)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行业素质。做好会计人的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规范、管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本,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具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目前会计准则的规范化、国际化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壮大,应当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奠定好扎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曹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批露的问题及对策[J].集团经济研
究.2007(20)
[2]余四林,周文瑾.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8(11)
[3]巴玉,王中艳,陈淼.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J].企业导报.2010(2)
[4]胡燕,卞燕,李建林.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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