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审计独立性论文怎么写
摘要】履行程序却没能完成审计的受托责任,原因在于审计师仍然存在着独立性缺失问题。独立性的缺失应该从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入手,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应有的道德标准进而保证审计质量,以此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 审计程序;审计责任;审计独立性;制度建设
履行审计程序是为了完成审计的受托责任,正是因为受托责任的存在才需要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与形式上的独立性。只有审计师具备超然的独立性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并在报告时揭露舞弊,也就完成了审计的受托责任,实现程序与责任统一。然而,纵观国内外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揭露大多数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看来比较外行的新闻媒体或其他的报表分析者。为什么注册会计师既有专业胜任能力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能发现问题,从而没有尽到审计责任呢?是什么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呢?本文从程序与责任的角度就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委托制度、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计程序与审计责任
在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时,我们总是看到在报告开头时的表述:“致某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的某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某年度的利润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到: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组而成,股东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股东;这里的责任是指审计责任;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是为了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包括接受委托、尽职调查、内控及风险评估、分析和符合性测试等。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审计的程序与受托责任是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因此,审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然而,从世界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对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安达信在2001年拒绝为科龙出具审计意见,认为科龙存在资产不确定的情况。而德勤对科龙2002年的年报则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2003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4年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科龙电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5年证监会开始调查,基本认定德勤对科龙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这些问题意味着德勤审计师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后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公布了对科龙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德勤没有发现科龙数十亿的非正常现金往来,恐怕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执业操守问题。有专家认为德勤在担任格林柯尔和科龙的审计机构时存在不尽责的问题。因此,有理由认为德勤履行了审计程序,而没有尽到审计责任。 德勤在2002年、2003年、2004年向科龙收取的年度审计费分别为350万港元、420万港元、550万港元,合计高达 1320万港元。”如此高额的一笔审计费用却没能查出科龙存在的重大财务问题,确实让业内人士感到意外,因此,利益让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存在着审计意见购买,导致审计师虽然能够发现重大舞弊,但不一定披露或部分披露或粉饰披露的谨慎选择行为,正像德勤在2004年为科龙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样,实质上是有意无意地对风险做出了粉饰。所以,审计师能否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舞弊由审计师的业务能力决定,审计师发现重大舞弊后是否报告出来则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决定。
根据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但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由于在确认公允性方面,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更多的职业判断,而审计准则则很难对职业判断的程度进行具体的说明。所以,朱德峰表示:“职业判断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应有的职业关注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底线。”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是为了完成审计责任,审计责任实质上是受托责任。简言之,程序是形式,实质是责任,受托责任是审计产生的制度基础。审计开始是所有者聘请审计人员核对财产账目有没有错误和舞弊;注册会计师接受所有者委托,清查账目,出具审计意见,向所有者负责,审计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所有者的利益,只要所有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任务,就可以从所有者那里得到报酬。在这种委托关系下,注册会计师的报酬取决于所有者的满意程度,从而使得审计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利益依赖关系,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受经营者的利益威胁,从而使其无法干预审计人员的工作;如果审计人员和经营者共同舞弊,就可能面临被所有者解雇的风险。这种业务委托模式使得审计服务的市场需求和供给之间可以形成良性循环,自然形成独立性高、审计质量高的审计。
二、审计责任与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审计是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西方关于审计质量最经典的解释是“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客户违约行为和披露该违约行为的联合概率,其中前者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后者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DeAngelo(1981)Watts & Zimmerman
(1983)也认为,对审计师服务的需求取决于人们对其报告违约行为概率的评价,而审计师报告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以发生违约行为为前提)取决于:审计师发现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审计师对已经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概率。前者取决于审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在审计过程中的实际投入,后者取决于审计师相对于客户的独立性。因此,长期以来,审计独立性问题受到学术界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成为独立审计的一个永恒话题。
审计责任实质上是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起源于财产权,财产权所有者将财产使用权托给代理人,代理人就承担了受托责任。即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受托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所有者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义务;受托人在完成受托任务以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经过托付人同意后,受托责任才能解除(杨时展,审计的基本概念,1990)。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出现,导致了股东、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因财务资本控制权转移而形成了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其委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责任提供报告,来揭示受托财产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量。又由于计量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是会计方法的特殊性,使得这些会计报告或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受到怀疑,因此,从制度安排上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以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对经营者提供的会计报告进行专业独立判断。
三、独立性缺失的治理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在众多方面打上政府的烙印,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解困筹集资金,而不是有效配置资源。证券交易市场是由政府出面组织筹备,新股上市长期采用“额度管理,计划控制”,使得上市指标成为一个稀缺资源;新股发行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规定市盈率乘以每股盈余和增发配股的盈利门槛限制等。这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的是如何满足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而不是市场自发的需求;相应地,审计制度的引入,也并不是市场需求,而是政府模仿国际管理的一个附带产物(刘峰等,2002)。那些寻求上市或是已上市公司追求的是如何满足监管要求以达到在股市圈钱的目的,高质量的审计可能会暴露其本身真实的业绩状况,影响到这些公司的利益。因此审计市场总体上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审计。由此可见,在证券市场上审计师独立性只是一种形式,实质上只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陪衬。
通过德勤对科龙的审计和2007年年报审计更换注册会计师的现状来看,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履行审计程序而没有尽到审计责任,上市公司掌握着审计师的改聘权,上市公司实现了审计意见的购买,降低了审计质量,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效率。
第一,既然审计师的独立性是由于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引起的,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应由股东进行而不是由管理层负责,所以,应该从内部治理机制入手,继续推行股权分置改革,明晰产权,让财产的所有者切实行使对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权,鼓励公司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聘任注册会计师,并且由董事会向注册会计师付费,以此来遏制管理层对审计意见的购买行为,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保持独立性的条件下,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执业关注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才能使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报告舞弊,以提高审计质量,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第二,财务舞弊和欺诈的原因是存在着舞弊和欺诈的机会,
舞弊与欺诈机会的存在和产生归根到底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建立符合股东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独立审计委员会,来保证股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防范和发现财务欺诈。并且,审计师在履行审计责任的同时要检查其内控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由此也可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第三,必须从外部治理机制入手,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包括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变更的原因、时间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进行描述,以此来减少上市公司通过审计意见购买来改善审计意见;同时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财务信息披露责任的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执行体系。
第四,许多国家都对明显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进
行了限制,2003年的SEC对非审计服务做了如下限制:一是确定注册会计师不能提供不是注册会计师自然优势的管理咨询服务,而对于是注册会计师有优势的非审计服务并不绝对禁止,由审计委员会评估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增大,非审计服务也必然越来越多,如果不合理地规范非审计服务,必然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我们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合理限制非审计服务,实行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适当分离,限制对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同时,建立对非审计服务相关方面的披露制度,合理引导非审计服务的发展。
总之,注册会计师履行审计程序就是为了完成审计的受托责任,完成受托责任或报告责任审计师就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保持独立性就需要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强制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以有效遏制审计意见购买。注册会计师应恪守专业和独立的职业形象,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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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eangelo,L.E. auditor independent,low balling,and disclosure regulation,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81.03.
㈡ 什么是审计委员会具体有什么运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中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有关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在公司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独立审计等方面,执行控制和监督的职能。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2、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执行;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6、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2)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研究扩展阅读:
审计委员会作用
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这种模式使得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委员会在职能上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通过对内部审计的组织章程、预算与人事、工作计划、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提高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切实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2、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部的外部审计事务,这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问题可以直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有利于重大事项的及时解决和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与管理当局的意见不一致或发生冲突,其独立性受到威胁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并寻求保护,可以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鉴证作用。
3、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外部审计部门的沟通,整合内外部审计的审计资源,可以独立、公正、有效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向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
㈢ 怎样提高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
请看下文找法网审计法编辑的解答。 一、外部因素的对策 (一)组建审计委员会,规范审计委托模式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主要是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等职责,并作为审计人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纽带,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范围、直接交换审计意见及讨论重大审计问题,以减少经营者对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缓解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压力、提高审计独立性方面将会发挥巨大作用。 (二)完善审计市场,规范市场竞争机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必然会由政府选择走向市场选择。同时,政府和有关方面也可以通过颁布法规或制定一些标准,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这在我国事务所规模普遍很小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各项措施,促使事务所保持独立,这对于事务所以后的蓬勃发展,是很有必要的。第一,政府应给证券审计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控制和运转平台,如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开展行政性检查监督的有效途径,强化行业监督的权威性;第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必要时提升到刑事制裁的高度;第三,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和公司治理准则,加大证监会的核实和监管力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审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步伐,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在刑事上和民事上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出具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从而造成犯罪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员,应当严惩不贷。只有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才能将法律条文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体现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使受害的中小投资者可向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员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使造假的会计师为其造假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 二、内部因素的对策 针对以上影响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内部因素,有以下对策来保证和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一)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我国应大力推进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转变。采取合伙制,合伙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关,更有压力和动力加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更能抵御来自公司经营者的不当意志。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修养 面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注册会计师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素质修养。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业务技术和规范管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不少缺乏职业道德的现象。如对干预和压力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原则,违心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这都需要通过强化职业道德约束加以解决和规范,使其不受利益诱惑,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努力学习法律、技术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大力推进与国际审计的接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成功经验,引进更加合理的、科学的、先进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人员深入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规范非审计业务,提高审计独立性 尽管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有影响,但不能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因为这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选择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审计业务加以规范。如在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设立两大独立部门,在不同部门的注册会计师分别从是审计业务与验资等非审计业务,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内的审计部门做审计业务,而由专门的咨询与服务部门做非审计服务。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得非审计收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
㈣ 浅议如何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完善上市公司审计聘用制度和审计收费制度
1. 实施审计轮换制----淡化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关系
实施审计轮换制可避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 性;有效防止审计质量下降;有利于锻炼注册会计师队伍。
2. 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状,为了改善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以由审计委员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委托聘约工作,主要目的在于 减少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干扰。 在上市公司设立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来决 定注册会计师的聘任 、审计费用的数额等重要事项,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审计委员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审计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独立于管理当局的程度。所以,应当建立规范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强化审计委员的独立性。
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机制
明确政府和协会的职能分工,合理界定政府、行业协会在行业监管中的职能划分;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政府干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
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机构应加强研究,界定相关模糊不清的概念,推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期形成健康有序的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此外,我国对于违规审计单位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过于注重行政、刑事制裁,而忽略民事赔偿责任,缺乏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救济,也缺乏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审计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使那些不诚信的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面前选择了欺诈,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很有必要尽快地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
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咨询服务业务
事务所发展审计服务业务的同时,应充分考虑非审计服务业务与审计业务存在的潜在冲突,当非审计服务的收入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应当考虑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非审计服务的类型、比重等相关信息。企业也应当披露此类信息,来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及非审计服务时是否恰当,是否能够保持应有的职业性和谨慎性。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防范机制,以此保证审计质量 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机制,制约所有者和经营者出于经营目的,干预注册会计师发表的独立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有良好的内部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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