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举牌承诺增持却反手减持躲过8个跌停 牛散吕小奇这波操作巨亏5亿
一年之内,牛散吕小奇第二次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了!
上交所10月24日发布消息称,南京新百股东吕小奇因违规减持,决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从举牌到减持时间大致估算,吕小奇在南京新百亏损约5亿元,不过却躲过了半个月后南京新百的连续8个跌停,不知牛散心中是喜是悲。
而中国证券报记者查阅发现,5月28日,吕小奇还曾因为短线交易欧浦智网,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承诺增持5亿却近乎“清仓”减持
在一年前的2017年8月,吕小奇举牌南京新百。
2017年8月12日,南京新百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称,吕小奇及其一致行动人林雪映截至2017年8月11日合计持有南京新百5559.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吕小奇持有4386.68万股。同时,吕小奇承诺,预计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5亿元,无任何减持计划。
不足十个月之后的2018年6月8日,吕小奇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称,截至2018年6月7日卖出4841.4万股,卖出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4.35%。上述减持前,吕小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南京新百569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其中吕小奇持有4388.4万股;减持后,吕小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南京新百852.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其中吕小奇持有125.61万股。
南京新百去年8月以来K线图
当初披露的5亿元增持计划,仅增持1.72万股,反手却减持至持股0.77%(852.45万股),已接近“清仓”,可谓“套路满满”。
不过,吕小奇对此解释,南京新百长期停牌是其未能增持的主要原因。至于减持,则是由于近期吕小奇“自身资金安排的需要”。
上交所表示,吕小奇前期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5亿元且不减持公司股份,但此后在尚未完成增持承诺的情况下,大额减持公司股份,严重违反前期承诺且违规减持数量巨大,与投资者预期明显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误导。同时,吕小奇在增持计划期间过半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增持进展情况。故对吕小奇进行公开谴责,此项纪律处分将通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遭遇“滑铁卢”巨亏超五亿元
在吕小奇大额减持的当天,6月7日南京新百跌停开盘,大量抛单被消化后迅速拉升。连砸跌停板这么迅猛的抛售手法都用上,吕小奇这笔交易到底赚钱了吗?
回查公告发现,吕小奇及其一致行动人林雪映是在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买入南京新百5%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图:
按交易均价37.16元/股估算,吕小奇及其一致行动人举牌共耗资20.66亿元。而这还不算二人后续增持的0.12%的股权。
而6月7日吕小奇一口气抛售了4841.4万股,减持套现金额约为14.7亿元,剩余852.45万股股份按照南京新百最新收盘价(24日收盘价为9.27元)计算,价值约为7902万元。如果以此计算,吕小奇此次举牌目前浮亏约为5.17亿元。
不过,6月21日开始,南京新百连续8个跌停。
曾因短线交易被深交所谴责
这并不是吕小奇第一次被交易所谴责。
5月28日,深交所在官网发布了对吕小奇的公开谴责处分公告,原因是吕小奇存在对欧浦智网股票的短线交易行为。
8月29日,欧浦智网发布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吕小奇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公司股票在买入后不足六个月又卖出以及卖出后不足六个月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17年2月,吕小奇在二级市场上第一次举牌欧浦智网,取得公司3300.22万股,占比4.999%。当时吕小奇表示,认可欧浦智网的投资价值,希望通过长期持有获取收益。到了今年1月,吕小奇向欧浦智网发出了筹划要约收购的通知,吕小奇拟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以12.90元/股的价格要约收购欧浦智网5%的股份。
但是仅仅一个月之后,吕小奇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欧浦智网股份就先后3次遭到被动减持,卖出欧浦智网股票合计877.62万股,累计成交金额8696.31万元。
2月2日,吕小奇控制的鸿轩3号、奇益7号被动减持欧浦智网同时,因信托公司误操作又买入了11万股,构成短线交易。
虽然吕小奇也提出了申辩理由,但是深交所认为,鸿轩3号、奇益7号、奇益8号本次减持股票虽为信托公司强制平仓卖出,但根据欧浦智网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吕小奇对下单股票品种、数量、时点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实际控制信托计划的投资行为。因此,对吕小奇的上述申辩理由均不采纳。
上交所披露两项违规事实 公开谴责牛散吕小奇、王俊元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Ⅱ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
将在本文为您介绍最先最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
(1)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均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2)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12个月内大股东增持比例超过2%,还是要先申请豁免,才能增持。
(3)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增持方就必须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相关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括增持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如是集中竞价还是大宗交易)、增持数量和比例等内容。而如果涉及后续增持的,需同时在公告中披露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安排。
(4)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也必须发布公告。在增持计划到期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5)沪深交易所指出,大股东在对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期间不得减持其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而这“不减持承诺”必须在增持计划公告时就列入其中。
(6)上交所还规定,大股东在实施增持计划时,不得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违例者所得预期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7)为遏制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四个时间段内,大股东不得进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若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高管,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交易所将按照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Ⅲ 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布要增持股票后是否一定必须增持,若不增持是否违法
1.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布要增持股票后是否一定必须增持不增持,不违法的。
2.大股东增持,仅指持股30%以上股东继续增持免于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情形: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大股东增持的市场关注度不及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则也不及减持规则那么详细和明确。对于大股东增持,除了《证券法》外,证监会层面的规则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交易所层面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过《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这一专项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公司股价下跌想要增持公司股票时,常常因为对相关规则不熟悉而担心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等。
拓展资料:
为遏制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规定四个时间段内,大股东不得进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若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高管,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交易所将按照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Ⅳ 证监会对大股东增持是怎么规定的政策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规定,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均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但并未规定大股东减持股份会有什么惩罚。
相关政策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12个月内大股东增持比例超过2%,还是要先申请豁免,才能增持。
上交所还规定,大股东在实施增持计划时,不得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违例者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为遏制内幕交易,《指引》规定四个时间段内,大股东不得进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以上规定出自上证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大股东增持就是说大股东自己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仓量,
是对公司长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还有就是管理层增持,这都是对公司未来相当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订单,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大量的潜在订单,因为没有人比公司管理层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大股东增持原因
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规模增持股票,一般选在股市低迷时期,为显示对公司未来业绩有信心,同时提振二级市场股价。
但是在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后,大股东动辄以上亿元现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表面上看显得有些任性。
如果是上市公司发公告说有大股东股票增持股票的情况就是说大股东比较看好公司的股票,增加持股数量。大股东增持对公司股票一般属于实质性利好,一般会带动股价上涨。其原因是:
一、最熟悉公司情况的应属公司大股东,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说明对公司未来发展看好,公司一旦有发展前景,将从基本面上保障公司股票价格上扬。
二、从市场供求看,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扩大了对该股票的需求,求大于供,将在市场层面推动股价上升。不过有时候大股东增持股票短期对股价有一定支撑作用,不过由于增持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市场行情低迷。
我们常常看到所谓大股东增持,基本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利好作用极其有限,甚至会是主力刻意打压股价的契机,绝大多数股票在大股东宣布增持后都走出先扬后抑的走势,对这种股票我认为都没有介入价值,尤其是大盘蓝筹宣布增持,必须在一周内清仓。增持5%的股份和增持0.0005%的股份意义明显不同。股票的好坏,还是看这家公司值不值。
大股东增持就是说大股东自己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仓量。对于股份公司而言,
大股东可以公开购买公司股东。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大股东可以从其他股东中购买股份。
谨慎看待大股东增持 人民网
Ⅳ 上市公司公告拟增持。最终未增持算违规吗
如果承诺增持的期间满了还没有增持,就属于违背承诺,监管机构会处罚的。
上市公司增持股票没兑现是否会罚款,要看上市公司增持股票是否违反了其增持公告。一般来说,主要看三个方面:有无最低增持金额限制、有无价格限制、有无时间限制。
如果没有最低增持金额限制,或者最低增持金额很低,上市公司已经满足了,就不算没兑现;如果有增持价格限制,但是目前价格已经过于其价格限制,也不算没兑现;如还在增持时间限制内,也不算没兑现。
拓展资料
1、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股东违规增持行为新增限制其表决权的规定,具体如下: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Ⅵ 大股东增持需不需要进行公告,还是偷偷增持就可以
应该在增持之日发布公告。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前条所述增持股份行为的,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三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性质,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6)上市公司公布增持计划未实现扩展阅读: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四)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五)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
(六)涉及后续增持的,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仍继续增持的情况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参照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四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拟继续增持比例、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三)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可实施增持的股价范围区间等。后续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后续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四)相关股东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相关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进行增持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账户名称、号码等基本信息。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Ⅶ 信披违规致股票增持行为无效真假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近日,一则宝能系持股万科被判行为无效的新闻引发媒体和网友的大量转载,面对万宝之争止戈的消息,不少人“热切”地留言发表自己对这场战役结果的见解,一时间老话题重登舞台又火了一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于股东权利的限制,我国《证券法》第213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在改正前不得就收购股票行使表决权。理论和实务中,“收购人”含义的认定颇受争议。“收购人”是否必须带有收购目的?还是仅从客观上持股比例超过5%就可认定为“收购人”?
类似的司法案例有*ST新梅原股东诉开南系的举牌信披违规,要求判令开南系不享有股东权利,被上海一中院驳回。
综上,宝能在二级市场的增持行为是完全有效的,涉及到的信披违规,则可能会引发相关行政处罚。有关宝能股东权利的限制,先前“*ST新梅”案生效判决的压力,对于万科诉求的实现是个障碍。
张明君律师,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为多家大型企业、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及艺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