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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停牌锁价

发布时间:2023-07-23 17:26:19

A. 上市公司特殊收购类型的监管有哪些

一、国内并购重组市场发展状况

1、并购新特点
(1)横向并购是产业并购的主流,多元化并购成为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式。在重组类型中,产业并购占比超过半数,其中以横向并购占比最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并购类型全部为产业整合。
(2)行业分布广泛,TMT行业上市公司最为活跃
轻资产公司较多,估值与成长性有关,估值多采用收益法,2013年产业并购中TMT行业标的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最高。
2、核准情况
并购重组委员会2011年审核72家,否决4家;2012年审核86家,否决8家;2013年审核97家,否决7家;2014年1-8月审核96家,否决8家。
3、审核视角
(1)监管理念转向信息披露为中心,弱化实质审核,支持创新;
(2)提高审核效率,公开审核速度,实现阳光审核、高效审核。

二、并购重组监管框架

1、法律体系(审核依据)
基本法律:公司法、证券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收购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自律制度: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级结算业务规则;
审核关注要点、问题与解答:
(1)特定发行对象数量,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2)审核中涉及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要求披露标的资产在立项时是否取得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如需,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
2、宏观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
(2)《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
3、分工协作
证监会外: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其他主管部门
证监会内:办公厅、上市部、交易所、证监局、稽查局等
4、监管事项
(1)不涉及行政许可,但对信息披露监管(事后)
30%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自动豁免的要约收购义务和收购报告书备案、要约收购报告书备案(见证券法修订条款)
(2)行政许可项目(事前)
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分立;
(3)审核流程
A、流程
申请--(补正)—(补正意见)——受理——反馈专题会(每周三)——反馈回复——会前专题会——重组会——会后回复——审结签报——(封卷)核准批文
30天内无法回复反馈,则可申请延期,只能申请2次延期回复;停牌后,4天后上重组委会议,会议结束就公布审核结果,审完一家公布一家;有条件过会的,会后反馈回复的,上市部需将回复发给委员。
B、审核流程之预沟通
沟通程序:交易所启动,先停牌,交易所请示;
沟通事项:重大无先例事项,在交易所披露前,有关问题由交易所与证监会进行预沟通环节,症监护给一个书面答复,交易所再给上市公司进行答复。上市公司不直接与会沟通。
C、审核上重组委员会的情形
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资产同时达到最近一年度资产总额70%以上的;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分立、合并;其他情形。
D、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挂钩制)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因内幕交易被稽查立案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暂停审核。可取消影响的,消除后再受理申请材料,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可消除影响方指上市公司,占总交易金额20%以上的交易对方,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消除影响方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对方的董监高;20%交易金额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F、涉及内幕交易的恢复程序
证监会启动:证监会根据掌握的情况,确认属于可消除方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申请人启动:涉嫌内幕交易主体属于可消除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有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上市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审核的申请。
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5日,并购重组审核因涉嫌内幕交易稽查暂停的项目合计40家次,约占同期审结项目的15%。
5、分道制
先分后合、一票否决、差别审核;2013年8月分道制开始实施,截至2014年5月9日,共有17家次重组申请为审慎审核,约占同期受理重组项目的15%。
分道制审核类型已每周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和审核进度中公示。

三、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1、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适用于《重组办法》
2、《重组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每年并购重组被否的原因均出自该条款。
3、重组流程:初步磋商—停牌——首次董事会——再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申报
4、特殊制度
(1)借壳上市
借壳概念:自控股权变更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前一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借壳条件:等同IPO
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及其比例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执行与其合并原则,即从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日开始累计、承诺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合并计算。
借壳中的经营实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可持续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年以上。若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人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借壳持续督导时间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的规定。
(2)配套融资
配套融资不得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交易总金额是指资产交易价格和配套募集资金合计金额,其中配套募集资金/(资产交易价格+配套募集资金金额)的比例小于25%。
募集配套募集资金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人资格。
锁价发行配套募集资金的,购买资产和募集资金视同一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和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一致,募集资金发行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
询价发行的,购买资产和募集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分别定价,视同两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发行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调减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可以审核并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
但如有新增配套融资,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B. 公司对公司购买示例有哪些

一、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东航、上航两个难兄难弟实在有太多的相似点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流中都分别披星戴帽,而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业务上存在颇多重叠之处,重组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实际中,由于东航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上航属于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这两个属于不同娘家的国有企业最后能够走上重组之路,这与上海对局部利益的放弃和打造一个国际航运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交易结构
1、东航发行股份吸并上航,上航注销法人资格,所有资产和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东航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双方的换股价格均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对接受换股的上海航空股东给予25%的风险溢价作为风险补偿。
3、方案赋予东航和上航的异议股东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包括H股和A股股东,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换股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无风险补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
①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②持续持有股票至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4、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等领导要求东航需要非公发行融资,方案采取换股吸收合并和A+H非公开发行两个项目并行操作,且相互独立,不互为条件,达到“一次停牌、同时锁价”的目标

C. 资产重组停牌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D. 招商地产的股票怎么注入新上市的公司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A股股份以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同时,招商局蛇口拟采用锁价方式定增募集不超过150亿元,通过该配套募资,整体上市的招商局蛇口将引入包括国开金融、鼎晖百孚、华侨城等战投,同时还顺带完成金额达10亿元的员工持股计划。
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招商局蛇口将承继及承接招商地产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招商地产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招商局蛇口的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招商地产股票将继续停牌。
具体来看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招商局蛇口将向招商地产除招商局蛇口及其全资子公司达峰国际、全天域投资、FOXTROTI.TERNATIONAL LIMITED 和 ORIENTURE INVESTMENT LIMITED外的所有参与换股的股东,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发行股票交换该等股东所持有的招商地产股票。
在上述交易中,招商局蛇口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招商地产股票不参与换股、也不行使现金选择权,并且该等股票将在此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予以注销。
方案显示,考虑到招商地产此前曾推出了每10股派现3.2元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以,此次招商地产A股和招商地产B股的换股价格分别为37.78元每股和28.67元每股。
以此为基准,此次吸收合并的招商地产A股换股比例为1:1.6008,即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股招商地产A股股票可以换得1.6008股招商局蛇口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吸收合并的B股换股比例为1:1.2148,即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股招商地产B股股票可以换得1.2148股招商局蛇口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E. 作为上市公司普洛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如采用锁价方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原因。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前述“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答:“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十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与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保持独立性:

1.不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不存在由同一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的情形。

十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申请人应当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露以下业务数据: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值、充值消费比、玩家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围绕游戏公司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同时提供关于拟购买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经过、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明。

十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要求?

答:(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如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在我会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会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2.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我会受理前完成备案程序。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对本次申请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资产管理计划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5.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应当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十五、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十六、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十七、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1.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2.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

3.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4.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5.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6.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答:(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答:1.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3.该条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二十二、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1.对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结果为无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重组委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申请人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2.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类行政许可事项,财务顾问应于取得核准批文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3.财务资料过期的,财务顾问应及时报送更新后的财务资料;封卷时间在前述时间基础上延后,于更新财务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4.财务顾问应在领取核准批文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核对并确认封卷信息。

二十三、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2.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还是以名义股东为准?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谁?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相关权益?

答:《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3.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4.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子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F. 股票的增发价,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确定了(不是预案,是定案。),还能更改吗

非公开发行的一般改不了,除非上市公司重新修改预案重新锁价

G. 科创板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多少

科创板单笔申报数量根据交易方式有所不同,限价申报最低不能少于200股,最高不能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最低不能少于200股,最高不能超过5万股。

为了解决证券交易过程中无法及时交易的问题,深交所引入了市价申报方式。市价申报是按照当时市价进行买卖证券的申报方式,一般有五种市价申报方式,这五种市价申报方式分别是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7)上市公司停牌锁价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

3、单次停牌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4、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H. 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对象的人数限制

我的理解重大重组中,要收购的资产往往是确定的,如果发行股份对象不超过10名,还是会存在一次收不完全的情形。我还是同意锁价发行同样是发行股份<200, 募集资金<10

I. 公司对公司购买示例有哪些

一、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东航、上航两个难兄难弟实在有太多的相似点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流中都分别披星戴帽,而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业务上存在颇多重叠之处,重组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实际中,由于东航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上航宴纤属于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这两个属于不同娘家的国有企业最后能够走上重组之路,这晌罩仿与上海对局部利益的放弃和打造一个国际航运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交易结构
1、东航发行股份吸并上航,上航注销法人资格,所有资产和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东航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双方的换股价格均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对接受换股的上海航空股东给予25%的风险溢价作为风险补偿。
3、方案赋予东航和上航的异议股东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包括H股和A股股东,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换股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无风险补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
①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②持续持有股票至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4、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等领导要求东航需要非公发行融资,方案采取换股吸收合并和A+H非公开发行两个项目并行操作,且相互独立,不互为条件,达到“一次停牌、同闷芹时锁价”的目标
(二)几点关注
1、上航被吸收合并的资产东航由东航通过其设立全资子公司上航有限来接收原上海航空主业资产及债权债务,并重新领域新的行政许可证照。上海有限为东航的全资子公司,这我就不理解了,为何不干脆直接采取控股合并上航的方式,反而绕了一圈却需要重新办理几乎所有的经营许可证照?难道是吸收合并有强制换股的味道但控股合并可能不能干干净净的换股,可能个别股东因这那原因不会办理换股手续?这可能也是某一个全面要约案例中的原因,在那个案例中,有部分股东就是没有接受控股股东发出的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在要约收购取得90%左右的股权后没有办法,只能将公司注销后重新设立一个公司将相关资产装进去。
2、在日常业务中,有几个优先权需要充分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差错,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等。
3、2009年11月4日,发审委审核通过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5亿股A股股票事宜,2009年11月30日,重组委审核通过关于吸收合并事宜。这两次审核独立分开办理。这里有一个问题被有意无意回避了,东航发行股票吸并上航,发行股份的数量已逾十人,构成公开发行A股,这种情形下是否仅由重组委审核而无需发审委审核即可发行?
二、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百联股份
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均为上海国资委下属从事百货超商类业务上市公司,友谊股份由友谊复星和百联集团分别持有20.95%和6.31%的股份,同时发行有B股。百联股份由百联集团持有44.01%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在百货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一)交易结构
1、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
2、友谊股份换股吸并百联股份
3、由海通证券向友谊股份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向百联股份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4、1和2的股份定价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经除息调整后确定
5、1、2为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几点关注:
1、友谊股份同时发行B股,同样B股股东也涉及现金选择权问题,由于政策的限制,持有B股的只能是非居民,境内机构不能持有B股,由海通证券的境外子公司向友谊股份B股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2、原百联集团拟作为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但由于本来百联集团的持股比例已经比较高,应该已经过30%了,如果再因提供现金选择权导致更高的持股比例,而现金选择权的提供导致增持的股份能否豁免要约,《收购管理办法》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改由海通证券单独提供现金选择权,避免审核上的障碍。
3、友谊股份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与东方航空类似,同样由重组委审核通过。
三、上海医药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这个案例个人认为是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中最复杂也是技术含量最高的一个案例,该案例同时涉及到H股上市的上实控股,被吸并方股东通过现金选择权的行使退出上市公司确实为一个很好的创新。
(一)交易结构
1、上海医药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换股价格按照本次重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确定。
2、上海医药向上药集团发行股份,上药集团将其与医药相关的主要经营性资产注入上海医药。
3、上海医药向上海上实发行股份募集资金20.00亿元,并以该等资金向上实控股购买医药资产。上实控股医药资产的评估值即为20.00亿元
4、在上述吸收合并交易环节中,赋予了上海医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的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由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和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5、上实医药的控股股东上实控股(HK)通过行使现金选择权退出医药业务,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和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受让上实控股持有的全部上实医药的股权,股权价值30.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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