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收购证明函
法律分析: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㈡ 论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程序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关于收购协议内容的协商和谈判的注意事项,参见本书关于非上市企业并购的兼并协议部分内容。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
所以,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如,在转让股份为外资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为金融类公司,那么还必须获得中国人们银行总行的批准。如果出让的股份为非国有性质,那么股份持有人即为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东的同意即可。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同时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4)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与要约收购一样,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定的。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始于1845年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公开以及招股章程所载内容披露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在购买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有关信息,然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英国公司法中的公开制度被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目前已被各国接纳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体现为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消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收购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方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收购协议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各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以贯彻的基本前提。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9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这一点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必须做的以下几点:
1)收购人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的次日,应当就转让协议事宜以及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名称做出公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
2)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收购人应当同时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4)收购人还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关于要约收购中收购人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的规定,在协议收购中,收购人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目标公司的公告义务
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收购所持意见及理由进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虽然收购实际上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交易,与目标公司的董事无关,但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控制权转移的后果则往往意味公司经营者的更换和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目标公司原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都至关紧要。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经营公司的权力促成收购或采取各种措施来挫败收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目标公司股东在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之际,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态度,往往是一项重要的参考。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开其对收购所持的意见和理由,这是防止董事会成员谋取私利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
目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附上理由;意见书中必须注明董事会是否与收购者就此次协议收购或行使目标公司表决权事项达成任何合意或谅解等情况;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应此次收购而计划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另外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是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应当将核查报告、解决方案与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如果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事宜的策划乃至确定,与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间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违反法律义务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后,进入协议履行阶段。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拟转让的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规定履行收购协议。
当事人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股份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予以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的,应当做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做出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2)证券交易所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的,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当日,将不予确认的决定通知转让双方和被收购公司,并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出让人应当在获悉不予确认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受让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受让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该部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
三、协议收购的特别情况
上述五个阶段即为一般协议收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其中可能还包括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所谓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在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那么收购方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1.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小股东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从公平的角度说,小股东有权享有将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所以,要求持股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东,以合理价格作出全面收购要约,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从1999年开始,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仅与收购成本上升有关,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限制强化所致。前些年,便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未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9.95%的股份。
但是如果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额达不到百分之三十,则无法掌握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失去意义;然而,如果达到百分之三十并且想继续收购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就不可避免进入强制要约收购程序,那么对于收购方来说即使抛开要约收购程序的高额成本不说,仅仅是收购剩余那些必须收购的股份,也是极为沉重的财务负担。这样一来,很可能会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绊脚石。
基于鼓励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搞活市场的角度出发,2002年9月12日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第49条、第51规定,收购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三)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㈢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有哪些怎么操作
1、收购上市公司分为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2、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即被公开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价格购入所欲收购的股票,在达到法定比例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3、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须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的转让股权的协议。
㈣ 怎么写收购的公告
公司收购公告有效得写法: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写明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购时间、收购价格、收购变更登记、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可依法生效。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㈤ 顾问协议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顾问协议书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拟收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对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从而实现借壳上市(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3、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综合类券商暨保荐机构,为从事财务顾问、证券发行、承销及代理证券交易的专业机构;乙方长期从事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及证券承销(保荐)业务,具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为确保甲方本次收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目标公司:指甲方拟收购股份的上市公司。
4、项目人员:指乙方为甲方本次收购现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财务顾问工作内容
1、乙方作为甲方本次收购财务顾问的工作内容为:
1)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协助甲方寻找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
3)协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草拟本次收购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并出具研究报告;
4)组织本次收购工作小组;
5)编制甲方本次收购的工作时间表;
6)协助甲方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7)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本次收购的相关工作;
8)协助甲方制作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
9)协助甲方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确保本次收购的顺利进行;
10)协助甲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1)为本次收购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必要时)。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反映甲方真实情况的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依法成立并依法从事所属业务的法律文件;
2)甲方的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甲方资产情况及有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4)甲方负债情况和或有负债情况;
5)甲方拟购买、出售或置换的相关资产负债情况;
6)甲方参与或可能参与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在乙方根据本协议对甲方、甲方的分支机构或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并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文件。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请求,提供有关协作。
4、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
5、甲方应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为甲方本次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指派有经验的项目人员和团队,直接负责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工作。
3、根据本次收购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财务顾问工作。
第五条费用及其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RMB)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
2、为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乙方根据本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即:
1)前期咨询、考察及方案讨论阶段,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2)上市公司收购和资产重组实质性开展后,甲方应于签订有关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框架协议、意向协议等),并取得经甲方确认的正式尽职调查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3)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订,且相关备案文件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4)甲方应于完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目标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5)甲方签订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部分的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3、汇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帐户:
第六条声明和承诺
1、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承销商资格审查,有资格担任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和主承销商。
2)乙方已通过证监会的保荐机构资格审查,有权担任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在内的保荐机构。
3)在本次收购期间,以及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二年内,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项业务中的一切内容及有关业务资料。
2、甲方兹向乙方作下述声明和承诺:
1)甲方为本次收购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
2)甲方应确保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本次收购计划的唯一的财务顾问地位。
3)在本次收购期间,以及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二年内,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关于本次收购的有关资料和方案。
4)甲方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促使目标公司聘请乙方担任本次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协议另行签订),以及首次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可转债)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
3、由于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仍然存在,不因本次收购完成而受影响。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甲方违反其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除应继续支付该笔款项外,还应按其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的费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项规定不影响乙方行使其在第7。2款规定的权利,但当乙方依第7。2款所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开支超出本项规定的违约金额时,违约金应成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补偿的一部分)。
2、乙方的责任
在重组和收购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3、补偿: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所作声明、承诺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从而致使对方遭受任何直接损失或任何开支,违约方将向对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偿。
2)如因不可抗力或本项目终止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向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可不予退回,但无须承担财务顾问费余款。
第八条协议解释
1、本协议对任何序号下的段或正文中的条的援引系指本协议中相应序号下的段或条下相应的分段或款。
2、本协议中的小标题为方便阅读而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小标题作影响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在任何时候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某一方面无效、非法、不可强制执行或不能履行,并不因此而影响或损害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强制执行力和可履行性。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4、本协议仅采用中文,中文文本为本协议之唯一有效文本。
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甲方:
乙方:中小企业法律创业法律服务律师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双方方就聘请创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团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
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将企业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团联系。
第五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的课题研究,为课题研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服务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条违约条款
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律师: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实际出资人):,身份证号:
住电话:
乙方(实际出资人):身份证号:
住电话:
丙方(实际出资人):身份证号:
住电话:
丁方(名义出资人):,身份证号:
住电话:
xx公司(全名)工商登记股东为丙方和丁方,出资比例为分别为40%和60%,丁方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确认丁方是公司的名义出资人,甲方、乙方、丙方为实际出资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3%、27%。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协达成本协议:
一、甲、乙、丙方的权利
1、丁方名义出资壹仟捌佰万元,占公司60%的股权,其中壹仟贰佰万元,占公司40%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为甲方;其中陆佰万元,占公司20%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为乙方。(济南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拟出资协议书)
2、丙方工商登记出资壹仟贰佰万元,占公司40%的股权,其中玖佰玖拾万元,占公司33%的股权,为丙方实际出资;其中贰佰壹拾万元,占公司7%的股权,是名义出资,实际出资人为乙方。
3、甲、乙、丙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的权利,(济南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拟出资协议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丁方不享有公司任何股东的权利。
4、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丁方把所持甲方实际出资的公司股权登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丁方应无条件配合。
5、乙方有权随时要求丙方、丁方把所持乙方实际出资的公司股权登记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丙方、丁方应无条件配合。
6、丁方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并有权随时更换法定代表人,丁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乙、丙方的义务
1、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济南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拟出资协议书)
2、甲方行使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权利、乙方行使本协议第一条第5项权利时,应当提前10天通知对方。
3、甲乙丙方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0天通知丁方。
三、丁方的权利
1、无需对公司出资,对公司不承担任何股东义务。
2、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经营的任何责任。
四、丁方的义务
1、有义务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不随意对外披露公司名义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未经公司授权丁方不得代表公司从事任何事务。
3、由于公司的需要(国家行政管理或者民事事务上),须有法定代表人处理的事务,丁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济南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拟出资协议书。
4、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不得将所持股权及收益进行转让、质押或其他任何负担行为。
5、由于乙方个人债务,造成所持名义股权被查封、冻结、拍卖、转让的,乙方有义务赔偿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五、 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月日
甲方(聘任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因经营需要获取相关投资信息,以促进投资业务的拓展,乙方在投资咨询服务和投资项目信息获取上有丰富的背景资源。
故甲方有意委托乙方担任其投资顾问,负责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物色符合要求的投资标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
1、1 提供投资建议,投资参考、理财规划建议等;
1、2 为甲方介绍投资项目信息、寻找合适的投资标的;
1、3 投资方案的设计;
1、4 推荐并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1、5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6 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以借款、投资等合法方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1、7 其他:
第二条 投资要求
投资方资金收益在年利率_____%到年利率_____%之间,具体由借贷双方商议,以甲方与融资方最终签署的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 委托期限共_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投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3、2 委托期限内没有完成投资目标或者仍需要投资顾问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4、2 配合乙方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协助;
4、3 应对乙方推荐项目或合作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配合乙方与融资方谈判、签约,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4、4 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投资决策,其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5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目标融资方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4、6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费用和报酬。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
5、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方案、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甲方的`利益;
5、3积极为甲方物色投资项目和合作方。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委托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的相关情况;
5、4 安排甲方与融资方见面、谈判;
5、5 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5、6 乙方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5、7 乙方作为甲方与融资方之间的桥梁,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借款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进甲方与融资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直至交易的最终达成与履行。
第六条 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乙方促成甲方与有融资意向的融资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在 日内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 %作为乙方融资顾问报酬。
乙方的报酬涉及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
6、2 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顾问活动花费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为____元。
6、3 除本条规定的顾问报酬和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6、4 如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或费用的,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____%的违约金。
6、5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6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_____元。
7、2 如因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或缺乏时效而造成投资失败,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投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报酬。
7、3 若因乙方不尽职,造成甲方损失的,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可单独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不可跨越条款
8、1甲方不得单独越过乙方直接与乙方物色并向甲方推荐的融资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投融资协议。
8、2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融资方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的报酬,并可要求甲方按照报酬的_____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十条 双方承诺
10、1 甲乙双方保证所提供的数据、材料和陈述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非误导性的,同时没有遗漏或隐瞒任何重要信息,并确认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工作时将依赖对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材料和陈述)及细节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不须独立核实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
融资方联系确认函
甲方:
乙方:
现甲方和乙方介绍的
______公司就投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为乙方推荐的融资方(含与融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融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融资方洽谈交易而不付投资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及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
本融资方联系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律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㈥ 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书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我整理的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书(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签署本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领域
1.1 共同合作出任拟到海外上市的公司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凡是乙方在境内外承揽到的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到海外上市的企业或其它资本运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合作,共同担任该等企业或项目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为企业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资金融通、资产重组、上市策划、创业投资、协助股票承销等业务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1.2 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其它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券商、中介机构、优秀民营企业接触和合作的机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与境外大型券商、外商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接触和合作的机会,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接受外资的委托投资国内的证券市场或接受国内资金的委托投资海外的证券市场;组织境内外资本参与国内优秀企业或项目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或风险投资等等。
1.3 在内地或海外共同举办项目融资交流会。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 向甲方推介中国境内的拟海外上市项目,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就选中的项目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项目推介数据。
2.2 与境内拟海外上市的有关公司进行接洽与前期谈判。
2.3 安排甲方及其相关其它合作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进行正式谈判。
2.4 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公关服务或咨询。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 甲方承诺,与乙方在中国境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提供乙方为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文件。
3.2 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项目进行协助,制定计划,安排承销商及其它专业团体,跟进法律相关文件。
3.3 甲方承诺及时为乙方提供海外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甲方希望乙方提供的材料所遵循的文件格式。
3.4 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相关财务顾问工作。
第四条收益分配比 例
4.1 对于甲方接受的乙方推介之项目,乙方向项目方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参与分配;双方收益分配仅限对于甲方从乙方推介之项目方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4.2 双方收益分配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量的大小的不同,事先在工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企业文件、项目数据、技术秘密、调查方案、投资方案、生产信息、财务数据、商业秘密、谈判内容、相关协议等均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上述内容泄漏给协议以外的第三方。
5.2 甲乙双方有义务要求其参加项目工作的职员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终止
6.1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于签署后即行生效。合同有效期三年。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以上二方单称时为“本协议一方”,合称时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甲方拟对 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各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位于 ;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 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在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总投资超过预计 万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
第三条 各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依据甲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各方出资应在 年 月 日或项目完成前支付全部出资。
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一方确认,并将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各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利润分配期限
各方同意在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甲方后30天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双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2、各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是指,将其已投入的出资额予以返还(具体内容各方协商)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丙方: (身份证号: )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早教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以注册成立的 为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发展儿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甲方任公司监事、乙方为法定代表人,丙方任早教中心主任。首个项目为(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 项目发展规划
项目的发展方向是,
第三条 合作出资比例及分工
1.第二阶段(20xx.12~20xx.6 双中心运作):第二中心选址市中心区域,计划投入建设资金270万元,与第一中心合并管理经营,两家中心预计投资总额约500万元。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人民币22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45%;乙方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40%;丙方出资人民币7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5%;若丙方不愿追加投资,将由甲乙双方商定新的投资方式。总投资超过预计500万元的,各方投资人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此阶段投资中的其它事项与主协议相同。
2. 第三阶段:(20xx.3~20xx.3创立自有品牌):在总结之前两家中心经营的基础上,启动自有品牌的发展。由集团主导引入国际品牌,在原有团队基础上进行重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品牌运作。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甲方占股应不少于51%,乙方占股应不少于20%,其余29%股份分配及投资规划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第三阶段投资的其它相关事项,均不参照主协议约定,由甲乙双方另行规划。
第二条 合作出资比例
1.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人民币86.2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7.5%;乙方出资人民币86.2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7.5%,丙方出资人民币57.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5%;
2.总投资超过预计230万元的,甲乙丙三方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
3.甲乙丙三方应按项目进度、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确保项目实施。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一方确认,将资金交由专人管理或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各方资金注入时间详见附件二《项目资金安排时间表》。
第三条 事务执行及分工
共同投资人应当充分运用各自资源推动项目发展,为中心经营贡献力量。经协商一致同意,各方在该项目中的分工如下:
1. 乙方为项目事务总执行人,制订项目规划,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合作合同、装修合同、买卖合同等;
2.甲方不参与具体经营,主要为项目的发展提供经营指导;为项目发展提供社会资源等支持;参与决策重大事项。
3.丙方协助乙方处理项目的各类日常事务,为中心日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丙方经授权对外签订该早教中心项目相关合同的权益归全体投资人共同所有,所产生的亏损及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人员由甲方派驻,负责管理投资资金,处理日常的财务事务。中心财务制度的拟定、修改须经由全体投资人一致通过,项目所有费用支付须经投资事务总执行人签字后支出;
5.共同投资人分工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及履行作为投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6.各方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7.乙方执行该中心相关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权益及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及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8. 乙方、丙方对外签订合同、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共同投资人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
9.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10.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该项目的股份;
(2)更换事务执行人。
11. 共同投资人确定每 (月、星期、半月)或三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在会议上乙方、丙方有义务向共同投资人报告投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投资人有权对乙方执行事务的行为提出异议。
12.乙方、丙方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列入投资成本费用。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经营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剩余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每年分配一次。
2.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收益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
3. 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共同投资人有义务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经共同投资人协商同意,也可吸收其他投资人注入资金。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向守约方承担其应出资额每日5%的经营损失。任一方出资延期超过2个月致使无法经营,或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违约方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其应出资额(按预计投资额核算)20%的违约金。
4.因亏损追加投资、引进投资人不能实现的,经协商一致按《公司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折价转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共同投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对项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共同投资人应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共同投资人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当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共同投资物业所在地法院处理。
甲方(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____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___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____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本合作依法组成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间合作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至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本合作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____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____%、乙方____%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____%、乙方____%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____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____年结算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____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____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四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作人有违反本合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作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鉴于:甲方拟对_____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投资项目具体情况__________项目,位于___________。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_____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在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总投资超过预计_____万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
第三条:合作双方责任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双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依据甲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双方出资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出资。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一方确认,并将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利润分配期限双方同意在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甲方后______天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双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
第六条:事务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委托甲方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
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乙方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双方,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双方一致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七条:投资的转让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2、任何一方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任何一方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任何一方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各执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㈦ 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_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_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