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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

发布时间:2023-05-02 10:05:37

A. 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政策是什么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按本通液脊行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条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闹哗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野拦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B. 如何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以根据实际的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进行选择。

C. 固定资产折旧2021新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

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庆漏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金额的标准既有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有财税政策的要求。

当然实操当中,许多公司为了图省事誉孙儿,会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到的2000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

明确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后,我们再来看下5000元和500万元的标准,这两个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都是出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

1、会计处理要遵循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税务处理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会计和税法是两回事儿。

2、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也是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这部分的差异,具体是通过纳税调整方式来处理的。

3、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能搜禅反应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比如当税法允许500万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真的把税法标准作为企业核算标准,就真的不符合经营实质了,这样的会计信息是严重失真的。

4、税法允许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也可以不选择加速折旧。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来说,选择加速折旧,会进一步扩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导致将来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要多交企业所得说。

5、加速折旧的政策不代表你会少交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先扣除,还是分期扣除,总的折旧金额是不改变的。无非是让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的初期不至于既承担购置设备的资金压力,又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

6、加速折旧的政策造成的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D.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浅析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浅析

会计政策的选择受制于一定时期企业面临的会计环境。联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实际情况,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

一、影响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

(一)负债因素

债权人往往运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来监督债务合同,以节约代理成本,限制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债务合同中一般有要求企业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表明变现能力或偿债能力的条款。而管理当局会选择对其有利的会计政策来完成上述会计数据指标。即使企业没有债务合同,为了争取商业信用和获得信贷资金,企业管理当局仍有可能采用有利于收益增加的会计政策。

(二)管理报酬因素

多数企业都选用会计收益作为管理当局业绩考评指标,由此计算其报酬。这样,经理用其所能行使的会计政策选择权,通过会计应计制,将一些费用资本化或减少预提费用,使企业出现较高的会计收益,从而提高自己的薪金收入。经理市场竞争机制也使管理当局越来越重视其经营业绩,并选择能提高会计收益的会计政策。

(三)政府因素

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时,要考虑政府的可能反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利润为基础,由于不同的会计方法影响到所得税,公司管理人员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然考虑到该方法对税负的影响。二是政府的关注。某些巨额的盈利会受到政府的特别重视,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利于企业的限制性政策。企业管理当局为避免政府利用会计数据来限制企业行为,往往会采取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

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粉饰报表

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粉饰报表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质量下降,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和企业的信誉,破坏市场秩序。如企业随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潜亏挂账;利用会计期间假设及应计制,通过操纵,把可能在以后期间发生的应计项目的坏账损失提前确认,使利润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转移;滥用利息资本化等。

2.会计人员缺乏会计政策选择意识

我国当前的具体会计准则有一个较明显的特点,即某些经济业务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后,再进行会计选择,然后利用选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尽管我国接连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给企业以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但大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还没有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意识,即使是有,部分企业也没有真正理性地选择会计政策。

3.政策选择的透明度不高、披露不充分

某些企业在年报中未披露它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个人,因而也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包括签订的金额巨大的多笔合同及与关联方之间明显低于市价的交易,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等关联方交易;为降低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通过虚假转让股份的手法,将对由其控制的多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上千万元调入“其他应收款”等,而对外披露自行调整后的持股比例。

(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存在缺陷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给会计政策选择留下的弹性空间过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存在滞后性;对会计政策选择的披露要求不严等。

2.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理人在自身利益驱动下,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经营行为,甚至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人为操纵利润来夸大自己的政绩。

3.法制不健全

首先,外部监管不力。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有三大板块:财政部会计司、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论上讲,这三方应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协同作业。其次,对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准则》和《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控制舞弊行为相关的法律之间不协调,防范舞弊行为的规定相对比较杂乱。最后,由于证监会对企业盈余操纵行为的处理力度很小,再者由于我国市场投资者主要由大量散户构成,他们对于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只有微弱的识别能力甚至基本上没有识别能力,所以,市场惩罚机制根本就无从谈起。

三、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改进方式

(一)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原则

1.合法合规与独立性相结合原则

从企业的所有权来看,会计政策选择是一种剩余控制权的表现,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必须在选择剩余权范围内,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企业不可能超出权力范围选择会计政策。

2.从企业总体目标出发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以财务报告的形式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集团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同时反映企业管理者经营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

3.一致性原则

从会计实践看,各国的'会计规范一般都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已经选定的会计政策。我国现行准则对该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相一致。

4.适应性原则

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经营活动的特点、理财环境、所处行业及企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等相适应。

5.稳健性原则

它指明了企业管理当局在选择会计选择时需要进行判断、选择时所应采取的态度。会计政策应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持合理态度,以提高企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及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披露的会计政策要能如实地反映交易及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披露,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7.充分披露原则

企业会计政策特别是重要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改变了财务报告的编报基础,对会计信息影响巨大,所以,企业要做到充分披露,即客观公允地披露外部利害关系集团需要的但不至于使其产生误解的信息。

(二) 确立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程序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将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程序设计如下:

第一步,会计交易或事项的分析。公司会计人员应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确立会计交易或事项。不同的企业,由于其经营过程或生产工艺过程的不同,导致其会计核算对象不完全相同。

第二步,对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找出各个会计交易或事项所有可选择的会计政策。

第三步,会计政策的比较。现代企业要通过会计政策来实现的目标是一个由一些子目标组成的目标体系或目标结构,其赖以实现的方法也就具有层次、结构的特征;另一方面,单个方法的作用总是有一定的范围,而且还可能存在不同方法的影响结果呈反向运行的情况。

第四步,会计政策的确定。即最终决定将要实行的会计政策,它或是对某一具体会计政策或政策组合作出具有法律后果和制度意义的决定,或是在方法集或政策组合集中最终决定所要实行的方法或组合,并使之具有法律后果和制度意义。

第五步,监督会计政策的执行。是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督促,并对执行中偏离目标的行为加以纠正。

(三)完善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

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鼓励企业参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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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有哪些呢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加速折旧,一种是正常提取折旧。
⒈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5类:
⑴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⑵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简蔽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⑶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最短折旧2
年);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3年);⑸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2
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
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⒉正常提取折旧的扣除:
⑴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2)按国家统一清产核资部署,重估增值部分,所提折旧允许扣除。
(3)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①土地;②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如衡的固定资产;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⑨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用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固定资产预计有效使用年限。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拦橡州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F. 企业应当如何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磨缓宽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哪凯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3、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的计算公式如瞎亮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寿命-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1)/2×100% 或者: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额。

G.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乎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圆弯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岁腔裂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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