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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3-04-16 19:33:47

❶ 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

可适当增加独立董事席位,公司规模和行业特点一般来说,公司的规模越大,经营管理越复杂,对具有不同行业背景和经验的独立董事的需求就越大,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也就越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枃的重要基础,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股杈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初,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而提出的。股东希望通过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外部化,引入外部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权越分散股东对增加外部董事以加强对经理层监督的需求就越强烈,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也就越强,国外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❷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❸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7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❹ 为什么要关注上市公司独立性

其中大量关联交易、对大股东严重依赖、对其他公司业务的重大依赖等都是造成独立性缺失的重要原因。要关注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原因是大量关联交易、对大股东严重依赖、对其他公司业务的重大依赖等都是造成独立性缺失的重要原因。股份公司要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

❺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的条件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❻ ipo上市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的要求

1、申请在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公司或者企业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三千万。若埋游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要求其两年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
2、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发行后股本不得低于五千万股,创业板上市要求发行后股本不低于三千万股。
3、公司或者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直接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等。
4、必须是股份公司才能申请上市,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
若想成功上市,必须满足这些IPO申请条件,公司上市之后对其资金募集及各方面影响力有质的提升,所稿山以在IPO申请的道路上键液中队伍已经相当长。

❼ 请问“上市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信息系统联网”请说出明确规定。

原则上,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1、上市公司需满足经营独立性的要求,其中包括财务独立的严格条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信息系统联网,有财务系统不独立,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控和影响的重大嫌疑。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信息系统联网,会使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优先、提前获得上市公司的核心财务信息,这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相背离。

在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中,有以下规定(深交所也有类似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❽ 上市公司三独立五分开原则的具体内容

“三独立”就是股份公司要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
"五分开"是指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❾ 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政策通道终于打开!哪些公司符合七大分拆上市条件

终于,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政策通道打开了!

8月23日下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为A股境内分拆上市明确了标准和流程,开出七大分拆上市条件。而且,为更好让科技创新企业和资本市场对接,这套规则并非仅为分拆到科创板上市铺路,而是适用于所有境内分拆上市。

不过,根据记者初步测算,按照分拆上市划出的硬指标,再结合上市公司治理情况、风险事项等因素,同时符合分拆条件、分拆所属子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不到百家,占A股市场公司家数2%至3%。

“近期市场关于分拆期待值很高,但其实真正符合条件的并不多,尤其监管明确表达了对炒作分拆概念、忽悠式分拆从严监管的态度,投资者需要理性看待,认真辨别。”有市场人士向记者表示。

助力创新填补制度空白

《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其规定的“分拆”指的是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IPO或者重组上市。《若干规定》正式填补了境内分拆上市的制度空白。

“尽管在实践中已有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A股上市,但是从未有过真正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虽然此前有过上市公司“孵化”子公司A股上市的先例,但前提都是牺牲控制权,将子公司变为参股公司。如申请科创板上市的特宝生物,原为通化东宝所控制,但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改制前夕放弃了控制权。

境内分拆最近的一次政策松动还是在2010年,当时监管层曾探讨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但亦只是停留在业界传言层面并未有明确政策发布。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监管对境内分拆一直没有放开政策,可能基于多重考虑。例如,早期IPO排队企业多,再增加供给并无必要。

又如,允许“大A套小A”,两家公司的公众股东利益如何平衡?是否存在过度证券化?监管是否有足够手段应对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同业不当竞争、关联交易或者占资行为?

另外,在当时“以壳为贵”的炒作氛围下,鼓励分拆是否会催化更强烈的养壳造壳意愿?

因此,当今年1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并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时,暌违市场长达9年的分拆二字重现,市场的盼望是热切的。

“因为让科技创新企业同资本市场对接的任务更为紧要迫切。”有分析人士指出。

该人士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加速转型,其孵化培育新业务的动机强烈。一些拥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公司可能需要上市公司持续或大量地资金投入,可能会降低母公司经营绩效。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将这部分业务分拆出来,子公司得以拓宽融资渠道,而母公司股东也可获得更大回报。

此外,分拆上市还能够赋予子公司的管理者成为新上市公司的股东机会,更好激发其创造力和主观性。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激发PE/VC等创投机构的投资热情,引导资金流向科技创新型企业。

因此,试点并未仅限于“分拆至科创板上市”,而是打通了A股分拆至全板块上市的关节并且做好衔接安排,这体现了政策对科技创新的高度支持和包容。

根据规定,分拆之后的企业的路径其实同目前IPO流程完全相同。例如,分拆后选择IPO的,应遵循发行上市、保荐、承销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如果选择重组上市,则需要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

“种子选手”仅2%至3%

冰封多年的分拆即将“解冻”,早有上市公司闻风而动。前期已有约10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明确了所属子公司考虑“分拆上市”。

这些公司或为PE孵化类公司,或为多产业平台,也有母子公司从事相似业务的一类。

但是,对比明确公布的分拆条件可见,真正能够“跃龙门”的还是极少数,无论是业绩硬实力还是独立性、规范运作等软实力,既要符合分拆条件,又要满足A股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并不多,并不是想拆就拆。

财务硬指标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亿元”要求。

同时,分拆出的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比重也有限制,简言之,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同时,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存在风险违规事项的公司显然是“此路不通”。《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为了防止过度证券化,《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上市公司不得分拆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上市。

根据记者初步测算,在满足硬性财务条件基础上(以公司年报披露的重要子公司为范围),若剔除母子公司业务重合的公司,金融类公司等,两市真正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百家左右,占上市公司整体比重2%至3%,对应所属上市公司数量不到200家。

除了以上这些硬指标,还有一些“软实力”指标也会被重点考量。条件的第七条对信息路披露划出重点:需要充分说明分拆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等等。

此外,为了防止利益输送,《若干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管及其关联人员持有的所属子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分拆前总股本的10%。

严防炒壳阻断套利

除了用门槛高杜绝炒作式分拆,《若干规定》还通过严格信息披露、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方式,构建起了分拆上市的基本运行程序和框架。

例如,在程序性方面,为保障股东权益,要求上市公司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提示风险。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需同时满足两个“2/3”: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出席会议的全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而且,监管明确表态,分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披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忽悠式”分拆、借分拆概念炒作等行为将会加大打击力度。

证监会亦明确,将和证券交易所高度重视市场关切问题,抓住分拆行为的信息披露、分拆后发行上市或重组上市申请、分拆后母子公司日常监管三个环节,加强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严防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调节利润,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监管对分拆的鼓励和约束,传递的话语很清晰。分拆并不是目的,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分拆是不是更有利于公司发展,是不是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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