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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掏空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20 11:01:06

㈠ A股四招掏空术并购最隐秘 董事信托责任缺失难辞其咎

大股东集体遭遇资金危机下,不少人将手伸向了上市公司,掏空行为触目惊心。

1月15日,ST中南(002445.SZ)发布独立董事胡晓明的辞职报告,而公司正处在大股东违规占用巨额资金、为大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漩涡中,公司被拖入危险境地。

此外,ST冠福(002102.SZ)、高升控股(000971.SZ)、新潮能源(600777.SH)等多家上市公司亦处在被大股东掏空的难解局,部分上市公司因此堕入退市边缘。

长久以来,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担保、投资、资金往来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掏空、侵占,但上市公司其他未直接参与违规行为的董事,最终一般仅以信息披露把关不严罚款几万元了事。

业内人士认为,掏空行为折射的是董事信托责任的缺位。董事信托责任的不到位,导致我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直处在“形似而神不至”的状态。大部分董事都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只要大股东或上市公司主要领导决定的事项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就举手赞成,不会花时间去深究该决策事项对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策很难保证质量。

而由于董事信托责任的观念没有普及,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上市公司董事信托责任一直没有有效落实。业内人士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董事信托责任不到位的违规案件,让董事信托责任早日在中国证券市场落地生根。

四招掏空术

上市公司在有些人眼中是“唐僧肉”,动不动就会有大股东将手伸向它,尤其是在大股东自己也遭遇资金危机之时。近两年,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愈演愈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一年,近20家上市公司遭遇着大股东的掏空、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被肆意侵蚀。

从掏空的手法看,主要有违规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并购等。比如*ST天业(600807.SH)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9.87亿元、ST中南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9.96亿元。

存在违规占用的上市公司,一般都存在违规担保。比如*ST天业、ST中南、*ST工新(600701.SH)、ST冠福、高升控股(000971.SZ)等多家上市公司均同时存在违规占用和违规担保。

“违规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关联交易这三种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比较常见且由来已久,相对操作简单、直接,调查也比较容易。相比之下,通过高溢价并购尤其是隐秘的关联收购则更难被发现,调查取证也比较难,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几亿、十几亿的都有,这对上市公司会造成致命伤害。”1月15日,上海某中型券商并购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比如*ST保千(600074.SH)原董事长庄敏涉嫌以对外投资收购资产为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事发前对外投资、收购多达20起,合计投资额38亿元,把*ST保千拖到退市边缘。

更高级别的是海外收购。新潮能源近期被交易所频发问询函,其中一件被问询的事件是2015年底斥资2亿元收购的北美蓝鲸被计提1.8亿元商誉减值,最终被实施注销。这也意味着,收购的北美蓝鲸再也没有了下文, 2亿元的收购就像在美国打了个水漂。

“近几年来,很多上市公司因并购项目失败而大幅计提商誉减值,一次性商誉减值就抵得上公司过去十几年的利润之和,中小股东和绝大部分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却投诉无门。监管部门除了下发几张监管关注函以外,只能任其股价上蹿下跳。”1月15日,长城证券并购部总经理尹中余指出。

其进一步指出,“尤其是在大股东有强烈减持套现诉求的情况下,对该并购项目两三年以后的长期盈利能力往往采取选择性忽略,因为只要上市公司短期业绩表现好(或存在市场追捧的热点概念),大股东就可以趁机高价减持自己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依然仅从材料的齐备性、程序的合规性等角度进行决策,中小股东必然难逃被洗劫的命运,这时候的上市公司会沦为少数人公开诈骗和掠夺的工具。”

董事信托责任缺位

无论是违规担保、违规占用还是一些动机不良的并购,都与董事的勤勉尽责脱不了干系。

但当上市公司被揭出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占用、不良收购等重大违规问题时,很多董事、独立董事均表示“不知情”,有些干脆辞职走人。

比如事发后,新潮能源、ST中南、ST保千等均发生了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集体辞职事件。但在当初的违规事件中,他们是否勤勉尽责了?

“这些违规事件,国内上市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没有有效确立,导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长期处于‘形似而神不至’状态,董事会很难摆脱‘橡皮图章’的形象,看似完备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现代企业制度很有可能沦为少数人巧取豪夺的护身符。”尹中余指出。

董事信托责任包括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需要董事们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像处理本人事务一样尽心尽职,在专业判断方面需要体现与本人阅历、学识相称的专业素质,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优先考虑公司利益等,这也是董事与股东代表的最大区别。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国内的董事几无因信托责任不到位承担赔偿的先例,因此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被很好利用,也就发挥不到最有效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独立董事简直成了“花瓶”的代名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往往会缄默不语。

董事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激活?《公司法》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只可以代表自己起诉,不可以作为其他股东的代表提起诉讼。实际操作中,这种类型的案件往往会以证监会处罚决定为受理前提。另外一个关键是,股东需要举证证明董事、高管有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而且股东利益因此行为受到损害,以及损害额如何计算。”1月15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捍东指出。

有证监会处罚决定,或其它诸如法院判决,相对而言,举证证明董事高管违法或违反章程行为的事实就较容易。但是,股东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以及损害额的确定仍较难,而个人散户的损害额计算往往就更难,因此,散户起诉这类案件较少;除非是大的股东,譬如排名一、二、三的股东,但是,往往因起诉金额较高,诉讼费也会很高,就造成了起诉顾虑。

因此,尹中余建议,第一,应当高度重视董事信托责任的理论研究,让董事信托责任的概念在中国的行政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早日普及,同时加强董事信托责任范围的界定、董事信托责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路径等方面的研究;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董事信托责任不到位的违规案件,让董事信托责任早日在中国证券市场落地生根;第三,各级法院应该直接受理上市公司股东对于董事信托责任的诉讼,而不是以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为前提;第四,董事责任保险可以部分地转嫁董事信托责任所引发的赔偿,为落实董事信托责任提供支撑,从而合力改善公司治理。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㈡ 大股东违法无偿占有上市公司款项,是严重违法行为吗

引言

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给资本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和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而近年来在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中有近10%被大股东占有,在披露的2010上市公司年报中大股东欠款超过一亿元的上市公司达12家,有3家公司的大股东欠款额甚至达到了应收账款总额的50%以上。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各上市公司也相继出台了管理办法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得以彻底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仍然很严重。

一、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方式

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方式一方面是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占用资金,这是经营性资金占用;另一方面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表现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其代偿债务及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资金,而且这两种资金占用方式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往往共存。

二、大股东能够占用资金的条件和原因分析

大股东能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既有股权结构、内部控制等内部方面的原因,又有法制环境、监管不利、处罚不严等外部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股独大”,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为其占用资金提供了可能,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是由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的。这就造成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一方面使其在决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使其与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频繁的资金往来为其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2.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
大股东占资情况严重的上市公司往往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公司缺乏内部监察管理机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责任,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也没能在定期检查与大股东资金往来情况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公司在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规范关联方交易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上执行不力,内控的缺陷为大股东占资提供了机会。

3.外部监管力度不够。
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工商、税务等均对大股东实施监管,但其监管的目标并不统一,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及不一致的监管目标使得对大股东监管制度缺乏有效性[1]。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监管不严;政府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不健全,惩罚力度不够;社会公众、投资者了解信息不全;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诉讼制度实施力度不够。

4.法制不完善,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廉。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大股东或控制人占用或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做出直接的、专门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制法规不完善,缺乏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处罚条款,对违法和违规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存在缺陷的制度背景下,大股东占款带来的巨大的非法利益对应的是相当低的违规成本,使得某些大股东存在监管博弈的心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危害

大股东及关联方抽走的资金通常存在金额大、长期拖欠现象,而且还款时通常采用转让股权、债权、实物资产及其他非现金方式抵债等情况。但是这部分资金却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形式反映在公司资产里,这严重削弱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使企业的资本结构恶化,影响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会计信息失真,报表利润被误读,增大投资风险。
大股东占资会影响上市公司利润的数量和质量。从数量上来说,上市公司每年都必须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作为资产减值损失直接减少“营业利润”金额,这部分资金通常是长期占用、归还期限未定的应收款项,且容易由于回收不力等原因产生大额的坏账,因此需要计提较大数额的坏账准备影响利润,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具有较大的蚕食性。从质量上来说,上市公司为了掩盖公司盈利能力被弱化的情况可能会粉饰业绩和报表,一方面财务报表中的利润中可能包含巨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大量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存在对坏账的计提不足的情况,两方面都会导致报表中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下降,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实际利润质量。同时,这种处理也导致对大股东的某些关联交易会计监管不能有效实施,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掩盖了上市公司的许多不合法交易,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2.大股东的资金占用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
大股东占资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和现金流量比率等均以流动负债为分母。一方面大股东占用资金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流动资产缺乏,另一方面如果占用资金对应的是银行短期借款,就会造成这些指标值下降,即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降低。如果对应的是长期借款或募集的股本就会影响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权益乘数和现金流量债务比等,导致财务风险增大。而且由于相对应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并不是优质的盈利资产,不会产生现金流,大股东在还款时存在还款期限较长、以劣质资产抵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公司不良资产比例上升,缺乏充足的现金来偿还到期债务,
现金链条断裂引发信用危机和财务危机。

3.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
上市公司大额资金被占用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降低经营效率,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都会产生严重影响。大股东占资,通常会表现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下降,即公司的营运能力下降。同时大股东占资由于对净利润存在上述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作用,会影响公司的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和权益净利率,降低其盈利能力。从短期来讲可能会导致公司连续亏损,造成公司被迫退市,从长期来讲,可能会使公司资不抵债而最终走向破产。

4.大股东占用资金对中小股东的危害。
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全体股东按股份享有的法人财产,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侵害了中小股东的财产权。大股东享有控制权会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以占用资金等方式从上市公司手中转移资产和利润,从而“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往往通过其控股地位利用上市公司资源为集团牟利,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2]。

四、对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主要有以下措施:

1.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大股东肆意占用资金的重要条件是“一股独大”,所以要分散股权,优化股权结构。根据实证分析,前十大股东中第二至第十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控股股东的资金偿还越快[3]。上市公司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运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可以通过改进股东大会决议制度,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次,通过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增强董事会的制衡功能,并且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控制作用;最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2.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法治不完善是导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得不到根本遏制的根源,因此,必须完善立法,以法律约束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对于违规占用资金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威慑作用和惩治作用。同时,资产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对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加强监管,对关联交易进行监控。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审计作为独立的外部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与管理当局的代理冲突,起到有效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作用[5]。如果大股东利用种种隐蔽手法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能够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中被发现并且通过审计报告体现出来,就能积极地揭露和防范其占资行为,促进大股东还款,保护股东权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揭露财务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根治会计信息失灵及会计信息造假问题。(

㈢ 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认为它同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有相同之处,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方来亏颤讲是一种增资扩融,对于购买方来讲是一种股权投资。

定向增发有着很大的投资机会,定向增发发行价较二级市场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反过来会助力上市公司股价,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募产品参与到定向增发中来,希望能从中掘金。定销局败向腊尘增发投资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私募热衷定向增发。

拓展资料:



定向增发流程

1、董事会对定增进行决议,发行方案公告:

主要内容:(一)发行的目的;(二)发行对象范围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法;(四)发行股份数量;(五)公司除息除权、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情况;(六)本次股票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七)募集资金用途;(八)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九)本次股票发行前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2、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会议决议: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基本一致。

3、发行期开始,公告股票发行认购程序:

公告主要内容:(一)普通投资者认购及配售原则;(二)外部投资者认购程序;(三)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

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公告主要内容:(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二)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四) 发行对象情况。

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㈣ 定向增发股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有多少时间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到拿到证监会的批文还可能有一段时间的。收到增发批文后,要在6个月内实施增发,否则失效。供参考

㈤ 如果某公司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定向增发股票,是否合法

定向增发股票,对发行价格是有规定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不会出现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
定向增发股票是指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的股票。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固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主要流程:
一、公司有大体思路,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这个时候是停牌发布公告,表现为利好,股价大涨。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四、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五、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利好出尽,偏向主力出货,股价不涨小跌或者大跌。这个时候确定定增价格,)
六、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七、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㈥ 公司及外界证监会通过什么手段阻止大股东掏空小股东行为

通过建立贷款信息沟通查询机制等手段。
由银行监管部门对公司担保和资金划转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实现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工商部门严格把好工商企业登记的准入关,对于年检中发现的没有实质业务的空壳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予以重点关注。尽快实现全国工商企业登记信息的共享,以满足各监管部门查询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信息的需要。
公安部门在打击证券犯罪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与中国证监会联手,对证监会在稽查程序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早介入,弥补证监会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安全,追捕携款外逃者,追回被转移资金,减少投资者,上市公司的损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㈦ 上市公司在关联方存有大额款项有何影响

1、关联交易金额过大的话,要引起注意了。要关注以下方面: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什么不选择市场上的独立第三方合作,而偏要选择关联方呢);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交易的内容;是否对关联方形成了依赖,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是否能保持。
2、如果该关联方是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那这就涉及到“踩红线”的问题了。如果上市公司将大额款项存在控股股东处或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那这就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了,存在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资金,将上市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占上市公司便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这是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红线,这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㈧ 掏空上市公司的五种手段是什么

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主要有以下几种掏空方式:

1、大股东虚假出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设立或增资配股中,大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所认缴的资本或现金,但实际上实物资产或现金的产权并未交割至上市公司户头,而仍然保留在原来大股东的企业中。大股东虚假出资后,并没有对上市公司投入资产或者现金,但是却通过串通有关部门出具假出资证明,拥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

2、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掏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49家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占用金额327亿元。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占用的有87家,金额合计193亿元;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占用的为62家,金额合计135亿元。存在资金占用的149家上市公司中“ST公司”有60家,占用额合计137亿元

2)利用关联购销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购销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主要方式有: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材料或转让资产、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价对外销售。

3)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借款或者进行信用担保。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于2005年12月对G太极的专项检查发现,G太极曾为控股股东太极集团有限公司3.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万家乐A在2002年至2005年间为大股东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1.64亿元的借款担保。猴王股份自上市之后就成了猴王集团的融资窗口,猴王集团可以直接以猴王股份的名义进行贷款,而且一贷就是3个亿,猴王股份的房屋、建筑物全部被猴王集团拿去抵押,而且猴王集团还占压猴王股份近8个亿资金。

3、利用重组进行掏空。并购重组本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一种手段,应该说我国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并购重组是很正常的。然而,随着近几年来上市公司重组密度不断增大,虚假重组甚至恶意重组也开始大行其道。一些重组方不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当做己任,而是利用资产重组来达到牟取暴利

4、操纵上市公司业绩获得再融资资格从而进行掏空。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的配股或者增发要求,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孙铮和王跃堂(2000)的研究结果表明,其操纵盈亏的动机直接源于监管部门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和摘牌政策。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经营能力,中小股民损失惨重,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投机风气盛行,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㈨ 证监会定向增发新规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2020年证券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80%;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募集资金使用应满足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除了这些规定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
应答时间:2021-01-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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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2018年11月前定向增发时间间隔小于18个月的公司是怎么通过证监会审核的有大佬给提供个解释么

这个基本上你无法买到。你如果钱多的话可以找原始股东协议转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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