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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定价

发布时间:2023-03-15 15:09:07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

法律分析: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 ,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 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免于 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 5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 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公 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 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 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 6 个月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 明文件; ?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 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 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未变 更的说明; ?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 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 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 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 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 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 近 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 (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 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②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公司收购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注册资本问题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内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容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三)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③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流程

(1)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达成股份转让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2)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以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税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④ 要约收购对股价影响

一、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有义务接收所有股东卖出的股票.一旦持股比例超过75%以上,上市公司已不具备上市的基本要求,则上市公司有退市风险.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当收购人所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该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价格是确定的).
二、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但是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
拓展资料:
要约收购对散户的影响
1、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有义务接收所有股东卖出的股票.一旦持股比例超过75%以上,上市公司已不具备上市的基本要求,则上市公司有退市风险.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当收购人所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该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价格是确定的).
2、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但是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

⑤ 外资收购的外资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暂行规定》要求对被收购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防止超低价格转让、利润转移或规避外汇管制。
但根据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需要资产评估。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一是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执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并按期披露会计报表,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为减少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而将经有证券资格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以审代估,转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的审计值来确定。对于外资受让国有股,由于国资委有特别的规定,收购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豁免资产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由于非国有股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以审代估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国有股的转让。所以,对于外资收购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我们认为,应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交易双方通过低价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逃避外汇管制。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外资并购优先考虑公开竞价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有一定实力的并购方以及获得较高的收购价格,而且有利于限制投机性收购。但公开竟价并不是我国规定的外资并购的唯一方式,而只是优先考虑的一种并购方式,并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方式。到目前为止,由于缺乏关于公开竞价操作方式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发生的外资并购案例都是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的。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重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并规定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到目前为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还没有相关的操作规则出台。我们理解,如果通过公开竞价收购上市公司,则将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公开竞价的方式、场所等作出明确的界定,还应对公开竞价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否则,将会影响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并购的顺利实施。

⑥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有何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
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⑦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要求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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