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有什么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有什么方式?一、购买企业与购买企业财产虽然企业购并通常被理解为企业的买卖,但在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最终交割的是企业,一种最终交割的是企业资产,收购企业和购买资产不仅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财务、税务,操作程序中亦有很大区别。从法律角度看,所谓购买企业就是将企业或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购买。作为法人,企业或公司不仅拥有一定法人财产,同时也是多种契约的承担者,购买企业不仅是法人财产产权的转让,也是有关契约之权利、责任的转让。购买资产一般只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经营许可、营销网点等。购买财产时,契约的转让要经过认真选择。若收购过程中,法律评价认为该企业在某些合同或契约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或涉及诉讼,买方就应该选择购买财产而不是购买企业。购买财产后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即可有效规避与原公司相关的法律诉讼。从税务角度来看,购买企业与购买资产的主要差别在印花税和所得税上。若购买企业,原则上可享受原来的累计亏损,以之冲减利润,减少现期所得税支出。在我国,所购买企业若保留法人地位,则其累计亏损要用以后多年经营利润抵补,而不能用收购企业的利润抵补,因此,所得税方面的好处不能在现期实现。购买企业和购买资产的印花税在国外按不同税率执行,前者很低,一般为价格的0.5%,后者则高达5%~6%。在我国,两者均为万分之零点五。将来企业或资产的再出售需缴纳增值税,国内外两者之间区别不大。在我国,企业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在产权转让中形成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此外,折旧计提基数的变化会影响税务,因为购买企业是按原企业账面净资产核定计提基数;而购买资产则按成交价格重新核定折旧基数。从流动资产的处置角度看,购买企业通常要包括流动资产,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库存、产成品、原料等。购买资产则不包括流动资产,由于此部分资产与生产过程密不可分,因而通常采取买卖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买方代卖方处理应收库存、收取手续费,或以来料加工方式处理卖方的原料,收取加工费。从总体上看,购买企业通常要涉及很多复杂的财务、税务及法律问题,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费用。购买资产则相对简单。我同现阶段企业并购中,两种购买结构区别较小,许多情况下,买方只看重卖方的部分资产,但却采用了收购企业的方式,如上海第一食品商店收购上海帽厂、上海时装厂;北京东安集团兼并北京手表二厂均是看重目标企业的厂房、厂址。二、购买股份通过购买股份兼并企业是发达商品经济中最常用的方式,买方既可以从股东手中购买股份,亦可通过购买企业新发行的股份来获得股权,但两种购买结构对买方有不同的影响。首先购买股份可以买控股权,也可以全向收购。而购买新股只能买到控股权而不能全向收购。从买方支付的资金情况看,同样是收购控股权,通过购买新股比购买现股东卖出的股份要多花一倍的钱,且日后公司再发新股或股东增股,买方还要相应投入,否则股权将被稀释,可能由此丧失控股权。但购买新股对买方的益处在于投入的资金落在企业,仍由自己控制和使用,而购买原股份,则买方投入的资金落在股东手中。因此,购买原股东手中的股份易为大股东接受,购买新股则比较受小股东和股市的欢迎。在我国存在以所有者划分的股权类别即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各类股份流通的方式不同,价格差异也很大,这使结构设计更加复杂,也更为重要。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至少可选择四种方式:(1)购买国家股;(2)购买法人股;(3)购买社会公众股;(4)几种股份组合。四种方式中第三种方式最困难且支付的成本最高。第一种方式所受行政因素影响最大,购买价格尽管远远低于公众股价格,但通常不会低于公司账面净资产。第二种方式谈判余地最大。谈判余地一方面表现在支付价格上,可能高于亦可能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另一方面,支付方式可以比较灵活,如支付等价可以用现金、股票、股权,亦可用实物资产、土地等;支付时间可即期亦可分期、延期。购买股份模式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吸收兼并(TakeOver)。所谓吸收兼并是指被兼并企业以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买方,原企业以“壳”公司的形式存在并成为买方的股东。在我国,被吸收的企业消失,其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为吸收方的股东,目前,地方政府为充分利用“扩大上市规模,限制企业数量”的上市政策,通常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包装”企业。三、购买部分股份加期权企业在实施购并过程中往往对目标企业某些方面不甚满意,或认为存在若干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购并后的业务整合难以实现,如管理人员的潜质及合作态度、新产品的市场前景、区域性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影响等,特别是对于初次进人某一领域(行业或地区)的公司而言,他们对行业总体供求、市场周期,竞争者情况等缺少判断把握的能力,若贸然接手,可能导致巨大风险。出于稳健的原则,购买部分股权加期权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而设计的购买结构,此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分步收购方案。具体做法是:在与卖方签订购买部分股份协议的同时,订立购买期权的合约(明确数量,价格,有效期,实施条件等)。在西方国家,期权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买方期权,即实施期权的主动权在买方。这种安排对买方十分有利,但很难为卖方接受,除非别无选择或可从期权价格中获得好处。买方期权对买方亦有不利之处,一是它可能要支付较高的代价获得期权;二是如果情况背离其预期,而最终决定不实施期权,那么收购就变成了参股。控制权拿不到,已买股权又退不掉,这已违背了买方的初衷。尽管如此,这种结构安排毕竟使买方避免了更大的风险。与买方期权相对,卖方期权控制实施的主动权在卖方,换言之,卖方要实施期权时,买方只能接受。尽管此种安排对卖方有利,但若买方认为购并可实现更大的利益亦可采用此种购买结构。在并购交易中,当买卖双方实力相当、地位相近时,单纯的买方期权或卖方期权难以达成交易,此时可选用混合结构(PutandCallOption)。此结构下,双方均有权要求实施期权,当实际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约定条件时,通常在期权价格中寻找利益平衡点。四、购买含权债券含权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其性质是发行人在其发行的债券上附加一定的权利,买方可在一定时期享受这种权利。含权债券有两种形式:可转换债和股权性债。所谓可转换债指债券持有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的价格或比例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公司通常是在重大项目建设期或经营调整期,预期将来效益良好或担心未来通货膨胀加剧时,以此防范财务风险。可转换债兼备了债券的相对安全性和股票的投机性。企业通过大量购买一家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来实施并购是一种较为保守的做法。若发行公司朝买方期望发展,买方将决定实施转换,否则便不实施转换,这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卖方必须具有可靠信誉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当买方决定不实施转换时能够安全收回资金,否则只能看作是一种高风险贷款。借用可转换债的设计思想设计出的股权性债是一种在未转换前不支付利息而与股东一样享受分红的权利的债券形式。买者在并购市场上通常看好目标公司近期盈利但对未来前景把握不准时,采用此购买结构。五、利润分享结构利润分享是一种类似“分期付款”的购买结构。由于买卖双方所处地位不同,对企业的现状和未来做出的评价与判断会存在很大差别。买方多持保守态度,卖方则偏于乐观。由此导致买卖双方对企业的价值认定相去甚远。此时宜采用利润分成的购买方式来解决双方的分歧。此种结构安排的内容是,双方首先对基础价格达成共识,并于成交时支付这部分款项,对于使用不同假设条件而产生的分歧部分,采用与实际经营业绩挂钩。分期付款的方式。当然,这部分资金的计算基础要事前界定清楚,一般而言,不宜采取以税后利润作为基数。这是因为购并交易后企业资本结构、资本状况,乃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相应地税后利润也会有很大变动。因此,多采用利税前盈利。若企业达到约定的盈利水平,则卖方可分享其中的一定比例。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支付在税务上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买方若将其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要经过税务当局批准,否则只能以税后利润支付。我国存在一种类似利润分享结构的企业并购方式_“效益补偿式”兼并,其做法是,买方以某一基础价格收购地方国有企业,在承担被收购方债权债务的同时,对地方政府给予被收购企业的投入,按双方约定数额,用被收购企业未来实现的利润逐年偿还,偿完为止。这种方式实质上也不属于“分期付款”的购买结构,而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购买结构,即将政府的支持包含在购买条件之中。六、资本性融资租赁结构所谓资本性融资租赁结构是由银行或其他投资人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然后出资人作为租赁方把资产出让给真正的投资者,投资人作为承租方负责经营,并以租赁费形式偿还租金。就法律意义而言,在租金及残值全部偿还之前,租赁方是资产的所有者;租赁费偿清后,承租方才能成为资产所有者。但事实上,承租方从一开始就是资产的实际拥有者,并拟成为最终所有者,甚至租赁方也清楚地知道这一点。之所以采用租赁结构,一方面可能其不具备一笔支付全部资产价格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即希望从这种结构安排中得到税务方面的好处,因为租赁费于税前支付可计入成本,这相当于税前归还贷款本金,投资人无疑可从中获得很大利益。当然,在国外此种安排一般也须经税务当局批准,此外,这种结构安排亦可用于政府对某些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中。在我国,资本性融资租赁有一种变种形式,即抵押式兼并。其做法是先将企业的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债权人,企业法人资格消失,债务挂账停息;然后由债权人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企业的全部资产组建新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拓新的市场,利用企业收入偿还债务并赎回所有权,这种方式与濒于破产企业在和解整顿期间取得成功相似,所不同的是企业进入和解(重整)期产权不作任何变化。七、承担债务模式我国企业兼并中出现的一种购买结构。其做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情况下,买方以承担目标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该企业资产,卖方全部资产转入买方,法人主体消失。这种购买结构就其本质而言是零价购买企业,其设计的初衷是保障债权人利益,从现实看,这种结构对买方而言可能存在巨大利益差别。若目标企业设立时资本充足,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那么买方以承担债务方式购买所支付的价格可能远远高于企业的真实价值,即使目标企业有某种特殊资源为买方所需,那么它也要考虑是支付很高的代价,还是寻找替代资源。另一种情况下,企业原有资本不足,几乎单纯靠银行贷款发展起来的(此种情况在我国很普遍),在此情况下,企业早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当其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时,企业将陷入破产境地。若按自有成本或市价法评估,企业资产价值可能远远大于其债务额,此时以承担债务方式收购,买方获利很大,这正是此购买结构不科学之处。八、债权转股权模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此种方式的长处在于,既解开了债务链又充实了企业自有资本,增加了管理力量,可能使企业从此走出困境。事实上,由于企业之间债务连锁(三角债)的日益加重,债权转股权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最常见的一种并购方式。特别是下游企业或组装企业无力支付上游企业或供货企业大量货款时,以债权转股权方式收购控制下游企业便成为纵向兼并最便捷的途径,但此方式可能有害于债权人,当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时,以1:l的比例将债权转股权,就会损失很大的一块利益。如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重组就是在亏损额10倍于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债权转成股权时,债权人已损失了大部分本金。由于债权转股权多是迫不得已而选择的并购方式,成交价格以债务为准而非以评估后的企业实际价值为淮,因此买卖双方均可能获利亦可能蒙受损失。承担债务模式和债权转股权模式都属于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企业购买结构,从发展趋势看,它们将逐步让位于更规范、更合乎市场经济要求的购买结构。如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资大于债但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时,先进入和解整顿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后,再由其他企业购买剩余资产,便比较合理了。大小非解禁减持,可以避税。或者如果是整个地产项目转让或者卖股份,在国内,这类项目股东,如果是很早之前拿的土地,此次股权和项目溢价部分所得税高达35%以上,可以我们提前帮助筹划,合理避税业务,综合税率9%左右(全国最低),欢迎介绍大小非减持的股东、投资类公司、地产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包括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等,投资项目股份溢价退出等等,都可以做税务合理筹划,推荐人有奖励。有兴趣了解的朋友发我邮件地址,我发资料给您。避税项目合作流程解释,首先我们是政府的招商中心,可以代表政府洽谈;第二,我们不收企业任何前期费用;第三,企业卖股权纳税,直接按照核定征税,不是交给我们是直接在税务局完税,税务局提供完税证明,利润部分的9.5%,包含所有税收,包括分红时应交的股东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先征后返还的概念。第四,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也搞退税,但是比例比较小,只是退地方留存部分的,和我们相比还是没有竞争力。第五,推荐人合作伙伴,可以提前沟通把客户名称和我们确定,与您签署居间协议,确保你的客户我们一起帮你洽谈沟通透彻,做成功。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选择的并购方向还是比较多样化的,但公司的并购是要多家公司共同协商来确定并购方式的,不同的并购方式给企业所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的肯定都是不一样的。公司整个并购的周期也会比较长,中间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所以在并购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㈡ 如果公司出资收购其他公司,股票有影响么
当然有影响。一般出资收购肯定是被收购的公司具有较好的效益,收购后资产证券化会有较大的增值。所以一般而言股价会上涨,好的资产收购还会引起股价大幅上涨。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
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由此可得,公司出资收购其他公司,对股票是有影响的。
(2)上市公司的股票购并扩展阅读:
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性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
公司收购一旦演化为经济垄断,或者有可能消减市场竞争程度时,国家必然要借助行政手段予以干预和规范,从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购上的一系列特殊规则。该等特殊规则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效果:
(1)证券法的域内效力及规则。依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 5% 以上的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每发生 5% 的增减,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继续购买本公司股票。
(2)证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规则。根据国外反垄断法规则,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并行为,必须在获得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才得以实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旨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规范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规则体系。大股东买卖上市股票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均受到这一规则体系的限制与规范。
㈢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二)协议收购的程序
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数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事项。2、要约公的发布和效力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的不可撤回,指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其中的灵活规定也充分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这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收购要约一经发出,在要约期限里要约收购便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唯一方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条件的,应当变更其企业形式。这里的强制收购,可以视为是对要约期间目标公司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卖出股票的一种补救措施。协议收购是一种善意收购。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购并中,协议收购是最常采用的方式,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协议收购的规定却较为简单。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这是为了确保收购协议的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㈣ 上市公司被收购后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 被收购的公司的股票由被收购方承接,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 管辖 。
㈤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并购,股价波动怎么算
以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股价平均值为家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㈥ 并购的方式有哪些什么是换股并购换股并购的优缺点
并购的方式
企业并购,根据支付手段分有五种类型:现金支付型、换股并购型、零成本收购型、划拨型和债权支付型。
换股是国外比较通行的大公司并购方式,其最大特点在于股权的价值是以对方股权而不是以现金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可以避免大公司并购时巨大的资金压力。
1999年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电子开了我国换股并购的先河,但是外资换股并购在我国至今尚无先例。不过鉴于此种方式的有效性,相信不久之后也可能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原则上开放了换股并购方式,但是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只能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因此,此前收购国有股、法人股不能采用换股并购方式。
换股的关键在于依据双方净资产值、资产质量以及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等因素来确定换股的比例。这往往涉及艰苦的谈判和复杂的计算过程,其结果对双方公司的投资者利益影响巨大。
什么是换股并购
换股并购,即并购公司将目标的股权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视具体情况可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子公司交叉换股等。
增资换股,即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普通股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
库存股换股,即收购公司将其库存的那部分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允许公司有库存股的国家常被运用。
交叉换股,即并购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互相置换股份,达到交叉控股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是为了得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是为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换股并购的优点
(1)对并购方而言,即使其免于即付现金的压力,也不会挤占营运资金,比现金支付成本要小许多。
(2)由于换股交易出让方得到的是股票,所以也只有当其将所持股票变现时才需缴纳所得税,推迟了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确认的时间,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亦可分享并购公司价值增值的好处。
(3)换股并购可以改变并购双方的股权结构。现金支付方式不会改变并购方原有股东在新合并公司的股权结构,而换股并购的主要模式是在并购时增发新股,所以并购双方股东在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重组、优化治理结构;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并购公司原有大股东的地位削弱,甚至会失去原有的控制权。
(4)换股并购可以突破并购规模限制。现金收购通常有“以大吃小”的特征,换股并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并购中资金规模的限制,因此它适用于任何规模的并购。从国际并购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企业并购的交易金额越来越大,企业并购从“大鱼吃小鱼”模式逐渐转变成为规模相当的大型跨国企业之间的横向战略性并购,采用换股并购方式可以大幅度降低并购时的现金压力,可以真正地实现强强联合。
换股并购的缺点
1)对兼并方而言,新增发的股票改变了其原有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权益的“淡化”,其结果甚至可能使原先的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2)股票发行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以及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限制,发行手续繁琐、迟缓,使得竞购对手有时间组织竞购,亦使不愿被并购的目标公司有时间布署反并购措施。
3)换股收购经常会招来风险套利者,套利群体造成的卖压以及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被稀释的预期会招致收购方股价的下滑。
㈦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对股价有什么影响其影响是相对的
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其重要的二个途径:开设子公司和通过收购兼并其它的公司。收购兼并是指指二家或者多个独立的企业,组成一家新的公司,通常是只一家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来达到扩大规模生产的目的。今天就跟大家谈谈,在股市中,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对股价有什么影响。㈧ 上市公司被收购是收购股票吗
在公司运行中会遇到相关的证券常识,比如说上市公司的收购就是最基础的一个证券常识中的一个小小的问题,我们在公司的正常运行或者是说公司的扩大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了解好相关知识,才能让公司健康成长!下面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相关理解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对此概念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收购属于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能将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误认为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能理解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包括收购上市公司上市的“债券”。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为投资者。《证券法》关于收购中的投资者,没有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只能理解为任何投资者均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收购。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境内个人持股比例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使得境内个人不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四,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股权转让行为,而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上市公司本身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即不能成为收购本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
第五,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进行控股或者兼并。所谓控股,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所谓兼并,是指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收购为自己所有,使得上市公司的产权发生变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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