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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去德国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20 16:06:37

① 2022年中国哪些上市公司与德国奔驰签约

滨江集团。辉能科技与奔驰深度合作,且2022年底建厂,奔驰还在董事会中获得一个席位,辉能科技由滨江集团投资,固态电池才是未来的希望,而不是向技术妥协的换电模式。

② 求在德国上市的25家中国企业名单

去投资中国网查阅,上面有所有上市公司信息。

③ 关于中国的企业在外国上市的问题

据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公司合并等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反垄断的迟迟不能出台,目前规范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层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因公司并购而引起的行业过度集中、形成外资行业垄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而且,由于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上的根本不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也无法起到规制并购中垄断问题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商业道德,旨在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诚实信用”问题和由此产生的相应侵权问题。7并购作为市场竞争行为,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原理相去甚远,所以只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为立法原则的反垄断法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规制并购行为的作用。

(二)现行立法的困境

在经济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控制公司合并的规定。1986年由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关于组建和发展公司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公司集团”,表达了我国政府的反垄断意向,但却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在外资并购领域,作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框架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对于外资并购可能引起的垄断问题却是只字未提。目前在适应与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关于规制外资并购中垄断问题的规定在《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规定》中有一条笼统的规定。8另外,《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对外资在华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也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9仅这些规定,尚存在许多漏洞:1、大多数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销售额在其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有的连5%都不到),所以很难用销售额去规制垄断行为;2、这些规定在实施中还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跨国公司很少在中国注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跨国公司的行为没有必要得到我国政府的批准,从而出现了一个悖论;3、《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中的“暂行”,表明我国政府保留了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修订的权力,因此,“不确定”大大增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明确规定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公司的市场的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公司,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成员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反对范围。也就意味着在入世后,对于外来公司凭借先天优势实施违反竞争的购并、独占地位的滥用等垄断行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国内法规定,更遑论对影响我国的国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于我国在运用反垄断立法规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方面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完善

通过我们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存在着效力层次过低、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在并购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环境不透明的情形下,外商尤其是意图在华开展长期战略性并购业务的跨国产业资本,因为缺乏合理的预期,很难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做出长期而确定的判断,这势必会影响其并购热情。入世之后,外资并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立法又存在诸多的不足,所以面对汹涌而来的外资并购,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是解决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问题的最好途径。实际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外商投资政策和立法方面

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我们已到了迫切需要一部规格更高、内容更完善的规制外资并购法律的时候。为了便于实施,保证权威性、约束力,克服现有通知、暂行规定等等效力过低、条文过粗不易执行的弊端,应采取部门规章(或更高规格立法形式)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进行规定。该法规除了对现行立法中的彼此矛盾之处进行清理,对模糊不清的地方做出合理的、权威的解释,还应注意将自愿与效益、平等互利、反垄断等等原则引入到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当中。这些基本原则将成为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既是其所求价值之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体系并指导执法、守法及司法的根本准则。10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制

虽然《指导目录》对于新设投资的规定较多,但是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不应该由于方式不同而适应不同的准入条件。相反,实践中还应根据WTO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的细化目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有些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措施来加强引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外资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等资本纽带的方式规避产业政策,还必须规定,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也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申请并购国企的外资,应当在其申请书中说明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产业政策领域和经营范围等情形,并报送相关材料以备审查。并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允许适应资本控制标准和引入“一致行动人”概念,在外国自然人、法人与其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联合投资于限制性行业时可以累计计算股份,以避免外商规避我国法律对外资在限制性行业的控股比例要求。

2、明确新公司的外资性质

应进一步明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并不等于该公司为内资企业。其一,《通知》中第2条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的规定,实际上也承认了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也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该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二,如果认为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话,那就可能出现同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性质上分属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于法于理都冲突的尴尬局面。

可见,新公司的外资企业性质的明确不但有利于相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基本精神的延续,而且有利于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对该新公司的监管,保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达到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

(二)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在这方面完全没有实践经验,国际上也没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可借鉴,《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只好宁简勿细,给现实中收购者以较大的实践空间。在这期间,立法者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及时制定相应的价格实现细则。其实本质上,公司并购股权的确定作为私法行为,只要符合基本法律的诸如遵守准入行业规定、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国家是不需要专门立法对之进行干预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水平的落后,目前而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转让仍然需要必要的立法调整,以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进行。在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确立鼓励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从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知道,外资并购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上市公司实力提高和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对此行为我们应大力鼓励,监管也是在鼓励的大前提下对于少数外商的不法行为的规制,为净化外资并购环境而进行,在立法上不应人为地设置过多的障碍。

其次,尊重市场规律,逐步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定价原则。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股权定价问题其本质上应该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市场交易行为,更多地应该由市场规律对其进行调节,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增值,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针对目前中外双方在资产估价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应该组织有关的财产评估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股权评估方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价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估价方法,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教授早就指出:“引进外资是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快捷途径。只要中方资产作价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现象’”。

最后,继续坚持公开竞价原则,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管水平。第一,防止通过协议收购规避公开竞价的原则;第二,加快我国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各种公开竞价模式。最后,严格要求并购各方遵守《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缮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采取禁止态度,所以至今为止《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没有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的颁布开启了外资并购的新纪元,也对与外资并购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目前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等新规定的不和谐性,应在以下一些方面进行调整。

1、《公司法》的修缮

(1)补充防止恶意收购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外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采取渐进立场,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增资扩股逐渐达到恶意控股目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着重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第一,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第三,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规范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认股权证的发行,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当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通过增配新股稀释收购者股份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同时选择适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购方法,例如投票权计划、降落伞计划等,为我国上市公司防护恶意收购创造有利条件。至于上述反收购条款使用的决定权应当分情况加以约定:首先,如果是上市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应当交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采用董事会治理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有权采取反并购措施,但要遵守“商业判断准则”,并且是否达到上述准则,由董事会负举证责任。

(2)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由于当前并没有关于外商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达到一定百分比就必须履行强制要约的规定,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维护可借鉴英美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美国判例法中,法官将控制股东对小股东的信托义务应用到公司控制股份的转让上,通过Insuranshare corp. V. Northern Fiscal corp.和 Perlman V. Feldmann 两个著名案例,确立了控制股份转让中控制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11据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对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就要求其在出让其股份时,应当积极的了解外国收购方的经营管理背景、资信状况、收购的目的和动机,以防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恶意收购的发生。

2、《证券法》的修缮

现行的《证券法》中,在面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给我国带来机遇和挑战方面,结合最新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做如下调整以适应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

(1)赋予管理部门的个案审查职能,杜绝投机行为。首先,针对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求、股本结构要求等,实行个案审查制,保证证券市场上跨国并购行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其次,采用动机检测的方法,要求外国并购方明确公开其并购动机、计划和设想。最后,并赋予中国证监会动机检测权和跟踪权,以贯彻吸引国际中长期资本的原则,杜绝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短期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2)完善协议收购规定。由于外资现无法通过直接在我国A股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并购,现阶段的并购大都是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缺乏对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不利于我国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管理的,因此,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细化:第一,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第二,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第三,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

(3)加强立法协调,将对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的监管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结合起来,以保证国家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和协调。

(四)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机制

入世后,我国将面临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所带来的竞争法上的诸多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来看,对外资并购都有严格的实质性规则和程序性要求。除了在反垄断法中有原则规定以外,一些相关的单行法规都有配套规定,形成一整套控制合并的规制。因此,尽管在这些国家也有大量的外资并购行为,但其本国的经济秩序依然保持良好的循环,经济发展也相当稳定。因此,我们建议在加强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时应对外资并购行为尽早立法规制。首先,应在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明确限制可能导致垄断的外资并购,并具体规定审查标准、并购范围以及申请程序等;其次,应设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并购案件。这一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可以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行政管辖的影响,其权威性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在实践中,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机制。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建立反垄断报告制度和听证制度。公司并购的事前反垄断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预防公司利用并购行为达到市场垄断目的的事前规制措施,已被各国所普遍认识,并且已成为了各国反垄断法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主要应包括:报告的受理机关;报告义务人为外国投资者;不同的并购方式规定不同的审批期限。后者主要内容是:外资并购金额、并购项目数或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的,报告受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竞争公司与行业协会也可请求启动听证程序。《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没有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垄断的听证程序。建议规定,如果外资向境内上市公司参股或购买资产,一次性并购金额或一年内累计并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或一年内项目累计超过一定数目;或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的;审批机关有权召集有关部门、机构和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定。如竞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请求,也可以启动上述听证程序。

2、建立域外适应制度。对外国公司参与的并购行为,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规制。如果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参与或实施公司并购的,我国管理机构可根据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并予以规制;当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我国境外参与实施的公司并购行为,涉及到我们通常所说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的域外效力,但由于各国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基本立场以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近年来,伴随着各国经济不断地全球化、国际化,各国对自己以往施行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作相应的调整,在反垄断方面有加强本国立法域外效力的趋势。例如,日本在1998年对其禁止垄断法进行修改时,就引入了“域外适用”的原则。因此,我们主张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免受外界的干扰和破坏,适时加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域外适应。

3、规定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某一公司并购可能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存在一些积极因素,因而对该并购并不会绝对地禁止。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改善市场条件。因改善市场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得到豁免的并购主要包括:(1)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公司取得其他市场上的小公司,或是取得同一市场上一个市场份额非常小的竞争者,或者合并濒临破产的公司;(2)在独占的或者少寡头垄断的市场上,新进入市场的强有力竞争者作为新生力量,可以改善市场竞争状况。2、潜在的市场进入。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必须考虑市场上的潜在的竞争关系。一般认为,国内一些产品较为成熟、技术含量低、生产投入不需过大且不为国家专营或特许经营的行业,外资并购不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3、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整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对某些产生和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进行豁免,这已成为国际通例。在我国,对中小上市公司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财政上、政策上还是法律上对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我国中小上市公司难以长足发展,规模经济水平普遍不高,这在实际上并不利于一个既定市场的充分有效地竞争。对中小上市公司并购予以一定的豁免,可促进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提高竞争力。

④ 与德国工业4.0巨头有合作的a股上市公司

工业4.0概念股活跃龙头:东土科技(300353)、法因数控(002270)、机器人(300024)、新时达(002527)、蓝英装备(300293)、英威腾(002334)
工业4.0概念股相关上市公司汇总:

工业自动化系统集成商上市公司:
东土科技(300353)
2009年开始布局工业互联网,作为工业互联网第一股,未来将通过持续的并购整合完善工业互联网的布局,掌控工业4.0最核心的环节;通过收购拓明科技,公司可以利用其大数据技术完善其工业控制网络数据解决方案能力,有利于公司切入工业控制网络大数据行业应用领域,拓展产业链;通过将工业控制网络软硬件产品及技术与拓明科技领先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相结合,可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产品线,利于双方在工业控制网络大数据挖掘、分析及应用领域共同创新,充分挖掘存量客户需求,开拓新业务及新市场。
法因数控(002270)
公司能设计制造机械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控制系统,更能针对设备所需控制系统,开发相关嵌入式工控软件,主导产品已实现成套化、复合化、柔性化、智能化,制造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机器人(300024)
公司工业机器人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机器人单元产品已进入汽车整车、零部件等工业机器人的主要应用行业。2013年上半年公司自动化成套装备成功应用在汽车整车测试生产线,标志着公司汽车自动化成套装备打破国外技术与市场垄断,进入与外资全面抗衡的阶段。
智云股份(300097)
是国内领先的成套自动化装备方案解决商;
巨轮股份(002031)
公司通过并购德国欧吉索机床,学习德国工业4.0经验,将德国技术进一步融汇进中国制造,着眼大型高效智能装备成套技术,开展以工业机器人、RV减速器、单元控制系统、柔性生产线和智能车间生产调度系统等核心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面向轮胎和机械加工的生产需求,提供包括多种设备的标准化和非标准化集成组线的解决方案。
华昌达(300278)
公司主营业务是智能型自动化装备系统,包括总装自动化生产线、焊装自动化生产线、涂装自动化生产线等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海得控制(002184)
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领域的系统集成业务、产品分销业务和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包括风电变流器,大功率电源,整流回馈装置)
京山轻机(000821)
主营业务包括自动化业务精密业务。自动化业务主要为工业程序自动化提供定制解决方案,包括设计及开发自动化系统、为客户提供生产线所需自动化设备或自动化生产线等。
南京熊猫(600775)
自动化装备产业化项目总投资6.16亿元,建设期24个月,主要投向工业机器人、自动传输装备、自动灌装装备。
软控股份(002073)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轮胎橡胶行业应用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和数字化装备制造,为轮胎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提供全面的机电一体化、自动化、信息化解决方案。
新时达(002527)
晓奥享荣主营汽车智能化柔性焊接生产线,多功能机器人滚边系统,机器人柔性工作单元,机器人及其周边标准系统设备,专用成套设备,柔性传输装置等成套系统等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转让方承诺晓奥享荣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1700万元。晓奥享荣已形成完整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在机器人应用技术、系统设计技术、离线仿真技术、整线模拟技术、远程调试和诊断技术等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上述技术能力也是未来公司在智能制造以及工业4.0业务领域拓展的关键所需。
蓝英装备(300293)
公司主要从事自动控制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依靠在自动控制基础技术、自动控制应用技术、产品设计能力等方面的深厚基础,公司在轮胎、冶金、节能等自动控制应用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国内上述自动控制领域内的知名企业。其中在轮胎自动控制领域,凭借强大的产品设计能力,公司业务已由自动控制解决方案延伸至自动化设备,是我国子午线轮胎成型机主要供应商之一。2014年12月,公司于互动平台披露,工业4.0的核心是智能制造,即工业的自动化及智能化,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产品符合工业4.0概念。

工业自动化设备零部件相关上市公司:
汇川技术(300124)
公司是专门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中高端设备制造商提供控制系统解决方案,主要产品有变频器、伺服、PLC、稀土永磁同步电机、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光伏逆变器等。
英威腾(002334)
公司在工业控制领域的主要产品包括PLC、伺服驱动系统、伺服电机、主轴电机、电主轴、HMI等。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属于控制层面的产品,相当于设备的大脑,对设备的运行起控制作用,伺服驱动和伺服电机分别属于驱动层面和执行层面的产品,伺服驱动接受控制层下达的指令通过伺服电机精确执行。
合康变频(300048)
公司已逐渐形成了包括高、中低压及防爆变频器在内的全系列变频器产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变频器产品线。
锐奇股份(300126)
在上海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锐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自营或对外投资参股、控股、参与新设等方式,开展包括智能工业机器人、传感应用等为代表的,以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为技术方向的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和运营业务,投资经营包括智能机器人及其核心部件、智能传感器与仪器仪表、嵌入式工业控制芯片、高速/高精制造工艺与技术、制造化信息化技术、制造过程安全与安防技术等在内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上海机电(600835)
上海纳博特斯克完成相关工商注册,占51%股权。此举意味着公司开始携手工业机器人核心部件-精密减速机的全球领先者日本纳博,发展精密减速机在中国业务并探索和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机器人市场,为精密减速机及相关产品在中国研发、组装生产、制造及服务打下基础。
东方精工(002611)
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4912万元收购嘉腾机器人20%股权事项完成工商登记。嘉腾机器人主营范围为工业智能机器人及配件制造、恒温恒湿机、电脑测试治具、工装夹具、电子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工业软件、合成石材料及机电设备零配件等。本次收购有助于公司自动化智能物流系统的建设,为客户提供“包装-智能物流”一体化的整体解决方案。
输送仓储自动化:
天奇股份(002009)
公司主要为规模化生产的汽车、家电等行业提供自动化输送及仓储系统。是国内工业智能自动化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最大供应商。
三丰智能(300276)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输送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以技术为依托为客户提供智能输送整体解决方案。
科大智能(300222)
配电自动化系统和用电自动化系统。乾机电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生产智能化综合解决方案的设计、产品研制、系统实施与技术服务的企业,产品包括智能移载系统、智能输送系统、智能装配系统与智能仓储系统等,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能够提供定制化工业生产智能化综合解决方案的企业之一,是我国浮动移载机械手领域的领军企业。
激光装备类上市公司:
大族激光(002008)
国内激光行业龙头,具备年产3000台激光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是国内最大的激光信息标记设备制造企业。
华工科技(000988)
公司主业分为激光装备制造产业板块、光通信及无源器件产业板块、激光全息防伪产品和包装印刷产业板块、敏感电子元器件和传感器技术产业板块以及物联网产业。
亚威股份(002559)
公司是国内中高端金属板材成形机床行业的领先企业+激光装备
智能机床类上市公司:
华中数控(300161)
公司从事数控系统及其装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少数拥有成套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自主配套能力的企业之一。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中、高档数控装置、伺服驱动装置、数控机床及红外热像仪。
沈阳机床(000410)
公司是国内机床行业的龙头企业,产品种类齐全,具备为国家重点项目提供成套装备的能力,其数控机床技术处国内领先地位,已成为世界数控金切机床生产量最大的企业.
秦川机床(000837)
公司主营精密数控机床、塑料机械、精密齿轮件、液压件、液压系统、电梯曳引机及特种齿轮箱;
昆明机床(600806)
公司机床业务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其主导产品镗床(包括卧式镗床、落地镗床、卧式加工中心、坐标镗床)国内规模居第二位,技术水平居第一位,镗床产品大型数控化比率达到50%以上,居国内首位。

⑤ 中国公司为什么选择德国上市

你可以查阅一下德国证券监管的一些政策,我想不外乎几个原因:1、上市容易(对该企业而言,例如A股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啥的);2、监管力度没有那么大(毕竟在国外);3、企业在德国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目标市场在德国,鉴于宣传的作用嘿嘿。等等还有一些

⑥ 中国上市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正在商谈收购德国一家车企,这家中国上市公司是谁

中国上市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商谈收购德国一家车企,这家公中国上市公司是谁?这家公司应该是我们著名的上市公司,比较有名的

⑦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有哪些

1、阿里巴巴。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23日上午,胡润研究院发布《2014胡润百富榜》,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以1500亿元身家成功登顶中国首富。

2、京东。

美国当地时间2014年5月22日,京东在纳斯达克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JD”,开盘报价为21.75美元,较发行价19美元上涨14.47%,市值达到约297亿美元。

3、爱奇艺。

2019年2月22日晚间,爱奇艺交出了在美上市后的首份成绩单,2018财年,爱奇艺实现营收25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2%。受该消息影响,美股开盘后,爱奇艺股价大涨。

4、网络。

北京时间2005年8月5日晚11点40分,中文搜索网络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正式挂牌上市,成为纳市第22只中国概念股。几个小时之后,这个纳市的新面孔便改写了中国股的江湖位次,发行价27美元的网络,上市当天便以66美元高开,并直线上闯至151.21美元,收盘于122.54美元。

5、腾讯音乐。

2018年12月12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简称腾讯音乐)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开盘价为每股13美元,最终报收每股14美元,较发行价上涨7.69%。

⑧ 德国法兰克福创业板上市条件

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Open Market)上市指引
德国创业版上市条件

(一)德交所Open Market标准和条件
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要求,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开设了三种不同的上市板块以
供企业和投资人选择。该三种板块为初级市场,一般市场和高级市场。在法兰克
福交易所上市,一般市场和高级市场对应的是欧盟监管的市场,而初级市场对应
的是公开市场(非官方监管市场),公开市场主要由交易所本身监管。
初级市场(Open Market)不受严格的欧盟证卷法的监管,而是所在交易所自行
监管。因此,企业可以以较低的门槛满足上市融资的要求。 相对其他两个板块
来说,初级市场对企业要求较低,适合成立1年以上拥有高成长高回报的中小企
业。按照简化的初级标准申请上市,不但费用上面节省,同时整个流程也只需3
到 6 个月内完成。另外,企业的管理层还可以在法令要求较松的 Open Market
累积管理上市公司的经验,为将来升板,做大打好良好的基础和充分的准备。
德意志交易所初级标准的交易业务在欧洲范围内占居首位。在2006年上半年里,
该板块每支股票的平均交易额超过伦敦交易所相应中小板块 AIM 的 123%;每支
股票的成交次数比 AIM 几乎高出 10 倍。而泛欧交易所中小板块 Alternext 的平
均交易额只相当于初级标准的四分之一,同时,Alternext的成交次数明显少于
初级标准板块。 在德意志交易所初级标准板块上活跃交易的企业股票涉及很多
具有吸引力的、丰富多样的不同行业,如:属传统行业的金融、媒体和工业,以
及技术、电信、软件/IT 和未来市场(如:可再生能源)。与此相比,伦敦交易
所AIM和泛欧交易所Alternext所涉及的行业要少得多。
想要在初级市场(Open Market)发行股票的企业需要向德国证券监管局提供上
市申请说明书,并且按照板块透明度规定承担企业资料披露的义务。初级市场
(Open Market)的透明度要求是,凡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企业信息必须立刻
通过新闻服务商,如:路透(Reuters)或彭博(Bloomberg)向广大投资人发布。
公司也必须在公司的网站上公布年终结算和报表并提供企业介绍和企业日程。
另外企业还可通过一年一度的分析师研讨会进一步向投资者展示自己。

此外,企业还必须得到一位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认证许可的“上市合作伙伴”的
认可,并作为上市代理申请人向德交所提出并操作上市。该“上市合作伙伴”将
作为企业在上市过程当中的“导师”,陪伴企业走过上市的全过程,为企业提供
专业咨询,服务和相关信息。

以下为德交所3个板块的标准和透明度具体要求

另外对于想要在德上市的中国企业而言,企业还要经过资产结构和企业性质的重
组以达到上市的目的。目前MAKRO Capital 提供的方案为设立美国或者瑞士公
司,经过重组和现金并购使得中国公司成为新成立美国/瑞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新的美国/瑞士公司还需要拥有超过 35 名原始股东。同时该重组需要符合国内法
律要求,如下:
(3)境外间接上市的国内法律要求
中国企业赴境外间接上市,除了要执行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
外,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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