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一般情况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专照公司章属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拓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⑵ 担保余额在财务报表中叫什么
担保公司在保余额。
担保余额就是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中扣除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以外的余额。 担保余额就是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中扣除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以外的余额。实际上,担保余额就是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如,某担保公司1-9月在保金额为5000万,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为2000万,那么9月份的担保余额就是3000万。
作为担保机构,审查会计报表不同于审计,审核时间短,一般仅有两三天,不可能对企业的所有账目进行详细审核。通过审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希望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只有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通过重点分析,就能够比较容易发现企业存在的潜在重大风险点,为我们的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拓展资料:以下是对一些重要科目的具体核实方法:
(1) 主营业务收入:这是担保业务中的关键,能不能担保,担保多大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报表上该项科目的金额应该通过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合同、水电费单据、出库单、发票等进行佐证,只有主营业务稳定,收入可靠且有持续性发展的企业才是我们的主要客户群。
(2) 应收账款:对中小企业来说,应收账款的影响远远大于一般企业。对于应收账款,我们不仅要关注总量,还要关注期限结构、对象结构、大额客户和是否有关联方往来等情况。关注应收账款的增长程度与销售的增长程度的比较,如果前者远远高于后者,就应该有职业敏感性,可能存在虚增资产的嫌疑。
(3) 存货:对中小企业来说,往往存货加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一半左右,因此对该科目也要加以核实,防止企业虚增资产。在现场调查时,需检查仓库,估算其价值是否与报表反映相符,在总量上分析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构上各类存货能否保证供产销环节顺利进行,增量上看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质量上看产品是否适销对路。
(4) 短期借款:该科目需查询贷款记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对外担保明细结合从人民银行调出来的企业征信报告和实际控制人个人征信报告对比分析)进行核实,同时结合财务费用开支情况侧证企业负债情况是否真实。如果推算企业的财务费用与短期借款的比例不合理,比例过高,则可能存在隐性负债(看下是否涉及民间借贷及所涉及民间借贷规模)。
(5) 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是否基本相符。如果不相符,可以要求查看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是否存在。同时还需要了解银行存款中有没有保证金存款,是否存在使用限制。
(6) 其他应收款:当金额较大或者突然增加/减少时,需要做分析,了解是否存在股东、关联企业占用企业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对外部企业拆出资金等情况。
(7) 其他应付款:主要了解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等
⑶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一般情况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⑷ 担保余额啥意思
担保余额是指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中,扣除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以外的余额。而担保总额是指担保公司为各主合同的标的额所提供的担保的总计的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⑸ 担保余额和担保责任余额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余额和担保责任余额的区别:含义不同,是指不同。
一、含义不同:担保余额,表示还能担保的金额,可以理解成净资产;担保余责,表示还需要承担责任的金额,可以理解成负债。
二、实质不同:担保责任余额其实质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尚未终结的债权余额,通常用作计算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为单个给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规制基数。
规定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