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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认定

发布时间:2023-01-11 08:54:25

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法律分析: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②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
一致行动人: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人; 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③ 一致行动人什么意思

一、一致行动人什么意思
1、一致行动人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人。
2、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是怎么运行的
一致行动人协议运行方式如下:
1、是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增强公司的控制权,或者是增加某些股东的发言权;
2、是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这个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哪些人参与一致行动人,那么就直接写进去;
3、是该部分股东持股的数额;
4、是一致行动的内容,一般包含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等等;
5、是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的解决方式,一般是以某个股东为主要的领导人,如果大家破坏规则就会被。罚款,或者是被要求无条件的转让一部分的股权出来。

④ 投资者怎么判定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⑤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⑥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法律分析: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协定、合同、默契、安排、关系或其他方式;

(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标公司的投票权或表决权;

(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积极地进行合作,或者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

(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⑦ 什么情形下是一致行动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股份或资金上的联系是最常见的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法里,一致行动人不一定是指人也可以是指组织机构,所以一致行动人指代的就是一个或者几个的法人。

⑧ 为什么要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⑨ 如何界定“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 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 共同扩大 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 。

** 共同扩大 的含义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是只有在
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时才会造成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和构成一致行动,在 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时,会造成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 减少**,不构成一致行动。

第二种观点是 “共同扩大” 是指影响力,而非具体的表决权数量的增加,因此 共同扩大 影响力既包括表决权数量的增加也包括表决权数量的减少。

第三种观点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存在一个隐藏的法律漏洞,当时没有考虑到减持的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有关规定, 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为其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第(九)项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与持有该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的;
第(十)项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的;
鉴于自然人与其亲属的关系比第(九)项提及的“自然人所投资的企业与该自然人的近亲属”的关系更为直接也更为密切;同时,自然人股东与其近亲属的关系和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类似,由此也可以推定,自然人与其亲属属于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因此, 自然人与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定行动人。

实务中,控股股东为了巩固其控制权或者对抗敌意收购等原因,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在在其控制权稳固后,上述一致行动人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那么上述做法是否可行和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74条规定,可以得出,控股股东为了巩固其控制权或者对抗敌意收购 等原因 ,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 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应该为 12 个 月 (从一致行动协议 签订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其他投资者既不能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也不能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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