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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如何划转

发布时间:2023-01-10 02:00:58

Ⅰ 分拆上市原股东如何分配股份

分拆上市分配股份有两种模式。只有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分拆上市原股东能获得股份。1.子公司分拆上市后,原本由上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票,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原股东),也即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也可得到子公司股票。2.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票,并不再往下分配给上市公司的股东,而是统一由上市公司持股,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仍维持母子关系。
【拓展资料】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分拆上市顾名思义,将上市公司中具有独立赢利能力和稍加整合就具有上市机制的部分,运作其上市的过程和结果。
分拆上市,细分行业可获取结构性机会:
中信证券认为,分拆上市的受益公司将呈现出较明显的行业分布特征。属于下游消费品领域和科技板块的上市公司受益明显,而上游和中游制造行业公司受益程度相对有限。这是因为消费、科技等相关行业自身存在着更强的创新动力和能力,因此在PE投资方面也具有更高热情,其中医药和TMT类(数字新媒体)上市公司最值得关注。
湘财证券则认为,同方股份、华工科技、浙大网新等高校概念上市公司或将成为分拆上市最受益的板块。因为创业板上市条件之一是要求高成长性和技术创新能力,而许多高校上市公司恰恰具有技术水平高、项目和子公司数量较多、有孵化高科技企业的优势。
在具体公司方面,中信证券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同方股份、复星医药、长城开发、综艺股份等。这些公司旗下均拥有众多子公司,且一些优质子公司在成长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分析师指出,在目前分拆上市概念股大热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于一些已经有参股公司申报创业板IPO的主板公司也可重点关注。

Ⅱ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Ⅲ 上市公司大股东如何转让股份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Ⅳ 如何判断股份无偿划转

1.无偿划转股权,若是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无偿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人同时受让该股权下的股东义务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其他责任,且有证据表明转让人就转让股权部分未实缴出资的,该转让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特征,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2.股权无偿划拨是指国有股无偿划拨,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转移和管理层重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3.股权无偿划转的优点在于:交易成本低,简便易行。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而收购的成本也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及区域产业调整。
拓展资料: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主要通过国有股无偿划转和国有股、法人股有偿转让实现。股权无偿划转是政府(上市公司所有者)通过行政手段将上市“空壳”公司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收购公司的行为。股权无偿划转一般由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股权无偿划转只能是国有股权,股权变更对上市公司持有人没有任何损失。
二、主要特点 股权无偿划转是我国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和政府色彩。股权自由转让的优点是:交易成本低,简单易行。有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收购成本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融资功能和区域产业调整。 政府参与此次重组的动机是理顺管理体制,打破分割。在极端情况下,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会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从而更好地利用“空壳”资源,可以使具有发展前景的大集团和企业替代经济效益低、产业前景黯淡的业绩不佳公司。
三、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只能在国有资产代表之间划转。[1] 目的意义 股权自由转让的目的是通过股权持有人的变更,加强对上市“空壳”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股权无偿划转是M & A在我国产权重组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产权无偿分配给M & A公司是政府的行为。它是一种相对纯粹的政府行为,主要是通过M & A各方的支持,转让业绩不佳的企业,改善企业经营和生存状况,或者建立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股持有人是政府部门的上市公司。

Ⅳ 什么是股权划转

其实就是用来表示资产流动和转移的方法,因为股权通过股份来进行分配,而股份又表现为股票等资金的方式,所以在股权转移的时候,使用划转来表示,也就是股权划转,但是股权划转也分为有偿划转和无偿划转,其中无偿划转指的是国有股无偿划转,目的是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Ⅵ 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怎么划分的

上市公司的股份划分:
一、如果采用增资扩股,则直接稀释原股东的股权比例,融资进来的钱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
二、如果采用转让股权的方式,则谁转让股权就把钱给谁,转让股权所得的钱为转让股权的股东所有,与公司无关。
三、董事长要保证公司的控制权。
(一)可以用更多的钱持有足够多的股权。
(二)可以通过公司架构的设计实现。
(三)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设计实现。第一、第二种方式都不保险,在《公司控制权》的书里有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大股东持股90%也被判没有控制权。第三种方式才是最靠谱的,京东、阿里等都是采用第三种方式,在《公司控制权》的书里有80多个案例。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其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Ⅶ 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有: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Ⅷ 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规定是怎么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程序如下所列;上市 公司股份转让 的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 公司的股东 ,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 原公司股东 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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