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的“小溢价”
主要是通过会计手法操作,大致是货款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中计入应收款,在不需要业绩包装的时候可认定为坏账,全额计提,也就是说根本不用还;而那2000万是利润,在营业利润中需要表现出来,涉及到分红等一些问题,这部分资金还是要从关联方转过来的。
『贰』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表现
一定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实现行业结构优化,因此,关联交易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异导致不同形式的利润转移,过分偏离市场价格的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势必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损失。
2.上市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的原因,每到年末,关联交易便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虚增公司的利润。盈余信息是财务报表的重心,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高质量的公司和低质量的“柠檬”,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可能使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差价、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无偿或低于正常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4.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有悖于公平交易原则。一些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展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干扰市场交易秩序。
5.一些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可能利用转移定价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叁』 关联交易一般都怎么处理
关联交易有三点要注意:1、必要性。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采购马路货,就尽量不要采购关联企业的;2、规范性。即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要健全,决策程序要规范,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执行要到位;3、公允性。价格要公允,要能有活跃报价市场的价格最有说服力,或者有较多的类似交易的报价;最不济,也能有比较可靠的评估方法证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只要能充分说明价格的公允,有关联交易也可以的。
『肆』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在哪种情况下属于违规,哪种情况下不属于违规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履行审批披露手续不属于违规,
没有履行审批披露手续属于违规。
『伍』 转移定价存在哪些问题
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在我国,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已成为证券市场上人所瞩目的现象。本文拟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影响和信息披露问题作一简要的探讨。
一、关税方及关联方交易
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中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我国的关联方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于企业集团而言,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个子公司之间都构成了关联方。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来说。关联方之间经常发生的交易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因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关联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既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些上市公司借以进行资金转移或利润包装的主要手段。为此,需要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政策作详细披露。
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
关税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转移定价。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但一般说来,转移定价是一个战略过程,不受市场一般的供求规律影响,而只服从公司战略目标需要。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关联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并非依据理论价格,而有所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甚至与其成本或市价相差甚远。一些企业为了种种目的,关联交易甚至是变相的馈赠。
具体而言,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木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
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为的是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3.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转移定价,可使与其有关联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特别是对外商的红利汇出、股息支付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
6.规避风险。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躲避政治风险。对于国内企业而言,也往往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三、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
一定的关联交易,将可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可实现行业结构优化,因此,关联交易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异导致不同形式的利润转移,过分偏离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势必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人损失。
2.上市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公司质量的高低,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将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有悖于公平交易原则。一些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展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干扰市场交易秩序。
5.一些外资企业可能利用转移定价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最明显的就是外资企业的普遍亏损,而有的外商却在亏损的情况下连续增资。
四、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税务机关往往依据正常交易原则进行调整以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因此,会计上也应对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比较可行的处理方法是,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转移定价的要素。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也是这么做的。我国1997年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当关联方为企业时,企业应披露企业的经济性质、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经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对于定价政策,在《指南》中的解释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例如,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与非关联方价格相一致。如果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也应当披露是如何进行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 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l)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2)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公司与关税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该规定同时规定,监事会应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该说,这些要求还是较为严格的。
试论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披露情况来看,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披露尚存在较多问题:很多公司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协议价格”、“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企业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实际上,正常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计划价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并未明确其与市价的关系,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进行盈余操纵;二是部分企业担心过分的披露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三是目前会计准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还很不完善,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从而将模糊性带入披露中。事实上,转移定价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应侧重披露转移定价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利润操纵,必须加强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的监管。
1.应当在准则或证监会披露规则中对转移定价的披露做出详细而可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成本或者(可比)市价、再售价格、净利润率或毛利率、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对财务报表
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关联交易是否公平的声明。对于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可能导致竞争逆势的信息,在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认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披露豁免。但如果关联交易显失公平且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则不得豁免。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可借鉴香港联交所做法,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并将要发生的交易的详细信息报证交所。
2.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可鼓励投资者对其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3.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通过审计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转移价格,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
『陆』 关联交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联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立法规范 当前,我国用于调整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层级偏低,约束性不强。下一步,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立法工作,规范交易行为,贯彻竞争原则,让一切交易都在市场竞争下进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实现同国际接轨,更好地开展国际经济交往。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法律,还可以达到防止国际税源流失效果。 (二)加强对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审核,完善关联交易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举了三种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我国可以借鉴相关经验,通过列举一些适用我国国情的定价方法,避免适用协议价格等含糊不清的词语,以此来提高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审核的可操作性。对于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裁定关联交易无效,从源头上制止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通过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可降低关联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有利于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果。针对目前财务报告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量小的问题,可通过制定规范,进一步增加相关信息披露量,细化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如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金额、相应比例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等。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调对上市公司财产的保护 可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引入少数股东,增强非关联方股东的力量和发言权。在生产经营中,要引进入全面竞争机制,关联方应与其他竞争者平等竞争,这样才能确保关联交易的有效和公允。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引入证券市场机构者,使他们成为监事会的主要部分,增强他们对大股东的制衡作用。针对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应从改变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扩大独立董事的来源等方面着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其独立性。 (五)强化社会监督,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记录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降低了审计质量,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应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开展事务所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柒』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三个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资金、子公司与子公司之内间的相互借款容、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资金占用费,都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2)关联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上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即为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这个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利息。
『捌』 我的论文题目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问题及规范措施” 研究目的要怎么写呀
首先,关联交易本身其实没有问题,你的论文题目其实不是特别好,题目是本着关联方但凡做关联交易就是要掏空上市公司的眼光看待问题的。关联交易也是交易,与一般交易不同的只是这是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其次,关联交易的问题在于1、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批准;2、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只要符合这两点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是合理合法且应该给与保护的。
再次,关联交易的规范属于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小范畴,规范措施基本只有从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做起,如果论文结论是股东权利制衡,虽然那是结论之一,但那几乎没有现实意义,因为我们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大股东治理。
最后,关联交易只要是在治理结构有效的公司,对上市公司不但无害,反而有益,研究关联交易数据收集较难,深入研究每一个关联交易就更难,我认为在我们国家,每一笔非经常性关联交易都值得研究,很多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串联起来都可以讲一个故事~!
『玖』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