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监会问函上市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未补充的证监会可以对其什么处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⑵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内存在哪些情形的不得评为A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不受本款“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限制);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80%;
(四)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五)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二次以上;
(八)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⑶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哪些违规情况下,会被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1)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金融类企业除外);(2)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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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泰禾集团及相关当事人,该事件对企业经营造成了啥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泰禾及其相关各方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长黄其森、刘向民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泰禾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其森,按照《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公司的刘向民因违规深圳股票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管理准则第十二条——惩戒执行》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⑸ 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严重吗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严重后果一般而言,交易所针对上。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严重后果。一般而言,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共有通报批评、监管关注和公开谴责三种。
法律依据:《税务法》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⑹ 被纪律处分的上市公司对股价是利空还是利好
沪深交易所坚持证监会“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以促规范、稳监管、维权益、防风险为核心目标,以纪律处分为重要抓手,对证券市场各类违规行为及时“亮剑”,强化监管职能,提升监管水平,持续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深交所全年共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215份,较2018年154份增长39.61%。其中,对上市公司及责任人作出决定书197份,对债券类发行人及责任人作出决定书9份,对会员作出决定书9份。
随着处分案件的增多及日益复杂化,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深交所纪律处分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持续做好依法依规监管。2019年,深交所进一步优化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启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的修订工作,在引导上市公司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强化公司治理建设的同时,充实纪律处分监管依据,让纪律处分“有规可循”。
二是对“关键少数”予以精准监管。针对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关键主体主导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件,深交所通过完善责任认定规则,注重区分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突出对违规行为决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避免“一刀切”式监管,持续提升纪律处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是进一步扩大处分主体范围。深交所将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会员等市场主体均依法依规纳入监管范围,并首次对在股票质押业务中违规的9家会员,采取3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处分,防范潜在的质押风险,实现监管的“全方位覆盖”。
四是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仍为监管重点。深交所全年共对112家次上市公司和693人次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较去年分别增长31.76%和13.42%。其中,对39家次上市公司及203人次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以处分促规范,向监管要动力,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五是纪律处分种类更为丰富。除常规的通报批评之外,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暂停交易权限等纪律处分的适用频率有所提高。全年共计对13人次严重违规的董监高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并首次对会员采用暂停交易权限的处分。通过适当运用公开认定等资格罚,提高了市场主体违规成本,强化了纪律处分惩戒力度。
坚持依法依规治市 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投资者行使知情权、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交易所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监管。
2019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在其公告中恶意隐瞒、蹭热点、炒概念,引发了投资者和公共媒体质疑,影响公司股价及成交量,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交易所应及时问责,严肃处理重大事项披露违规案件,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而重组业绩承诺、增持承诺等公开作出的承诺,不仅是承诺人与上市公司间的约定,也是关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效和经营实效的重要环节,往往对投资者的决策和交易产生重要影响。部分当事人在作出业绩承诺或增持计划时,未审慎评估其履行能力,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重组效能监管,交易所应通过纪律处分等督促市场主体诚信行事,处分违反承诺的案件。
年度业绩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2019年部分上市公司在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其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一些公司还存在“业绩变脸”等情况。对此,交易所应严格适用业务规则,对此类案件中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可以说,交易所发出的多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是对市场违规者的警示,也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答卷。2020年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三十而立”之年,监管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夯实自律监管制度基础,优化纪律处分工作程序,提升纪律处分针对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砥砺奋进。
所以说,肯定是利空。
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后果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也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违规披露进行了常规定义和处罚规定。证监会近年来也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真实信息披露的督促。那么哪些内容应该作为披露的信息,哪些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违规的披露行为,哪些主体因此可能产生相应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及相关从业者都应当进一步了解并引起重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⑻ 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有效吗上市公司遭受公开谴责有哪些影响
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有效吗?上市公司遭受公开谴责有哪些影响?
随着深交所发布实施《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至此深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标准全部公布实施,这是深交所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层次自律监管机制、提升自律监管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分为总则、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和附则四章,共十八条。适用范围上与中小板、创业板保持一致,仅适用于对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主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聚焦监管重点,通过梳理近年来的违规示例发现,公司违规主要集中于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违规。《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了上述重点违规行为的公开谴责认定标准;二是量化板块差异,《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在充分借鉴中小板、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板块差异,结合主板公司的规模、特点,明确了部分违规触发标准的绝对金额,并特别增加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认定标准;三是落实退市制度改革,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及其他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导致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或者被暂停上市等违法违规情形纳入公开谴责范畴;四是明确复核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可在收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复核,保证纪律处分的公平公正。
此次《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制定公开透明,坚持开门立规,规则制定期间通过业务专区向深市主板全部上市公司征求了意见。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吸收采纳了其中的合理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着力构建简明、高效、开放的多层次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多渠道提高监管透明度,实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未来深交所将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规则体系,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提高监管法治化水平,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监管和阳光监管职责。
公开谴责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它就已经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实施。10多年来,受到两家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已达数以百计。借助于信息传播的发达,“公开谴责”俨然成为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一个热门词汇。通过检索搜索引擎和相关数据库可以发现,对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关注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反复传播,使其数量之多超过了政治和外交领域的谴责。而对于一种声誉制裁而言,信息的有效传播是关键的一步。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执法机制来看,在证券诉讼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公开谴责作为一个执法机制,发挥了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领域的作用,承担了重要的任务。然而,无论是公众的直觉,还是已有的一些实证研究均表明,公开谴责不具有足够的惩戒效果,也就不能对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预防。
一、公开谴责的作用机制:声誉制裁与声誉损失
为了理解公开谴责的作用机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交易所为何以及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众所周知,证券交易所市场主要买卖金融产品(股票、基金、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产品、衍生品等)。类似其他任何一种市场,为了避免被买卖双方抛弃,市场组织者会竭力避免成为柠檬市场(lemons market),维护自己的商业声誉。因而,即便没有对交易所的行政监管,交易所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也有动力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交易所也并无新意:一是建立质量合格标准,即通过上市和退市制度筛选公司,以控制质量底线;二是敦促其持续性信息披露,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在此基础上,交易所就成为了公司质量的潜在的担保方(非担保法意义上),在声誉上两者是绑定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某些公司会宣传本公司是某某交易所上市公司,有交易所会宣传自己是“蓝筹股市场”。而这种声誉上的绑定,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的必要性。
交易所竞争背景下对自身商业声誉的维护,这一逻辑,对沪深交易所完全适用。实践中,沪深交易所在融资端面临香港市场、美国市场的竞争;在投资端,面临房地产、信托、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市场的全方位挑战,维护市场声誉的压力前所未有。除此以外,在境内市场,沪深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承担了更多的公共责任,还有必要维护自身的公共声誉。这首先是因为,我国交易所具有准公益机构的属性,在上市公司监管领域已经形成了“证监会一派出机构一沪深交易所”三位一体的执法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交易所的重要目标。其次,由于长期以来退市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问题,境内市场没有上市公司的淘汰机制。即便上市公司质量已经严重恶化,交易所也没有能力将其清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隐形的质量担保方,增加了交易所的监管压力。最后,新兴加转轨市场中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市场主体不能归位尽责。其中,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公众公司意识;中介机构的保荐(质量担保)作用常常失灵,表现为屡禁不止的欺诈发行、业绩变脸;理性的投资文化尚未形成,投资者热衷于“炒短、炒小、炒差”,进而形成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这从ST板块与蓝筹板块的平均市盈率比较中很容易看出。
作为市场自律监管组织,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力来源于契约,即通过与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签订《上市协议》和《董事、监事、高管承诺》。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定位,决定其监管权力在于保证公司证券法律以及《上市规则》被遵守,限于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两大方面。但由于信息披露监管在一些情况下是“让坏人说明自己干了坏事”,这就使自律监管延伸至其他经济社会管理领域,如环保、工商、税务、企业社会责任等。
然而,仅有自律管理显然不够,当出现害群之马时,交易所需要有足够的处分手段,不能“除名”至少要能“点名”。这种点名的机制,就是公开谴责。从语义上看,谴责,是指严正申斥,即指对个人、团体、党派、国家等的荒谬言行或错误政策进行严厉责备,带有庄重色彩。对于证券交易所而言,公开谴责是其通过指定媒体或采取其他公开方式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在这个意义上,公开谴责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结果,更是自律管理的保障。
综上,公开谴责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对上市公司负面信息的披露,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声誉损失,达到预防的目的。因而,公开谴责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自律性的声誉机制。
以下,我们对其中的核心要素—声誉制裁、声誉损失及其威慑效果进行介绍。
(一)公开谴责作为声誉制裁
在境外市场,监管机构的声誉制裁,一般认为其是罚金或其他惩罚措施的附带功能,是对前者的补充和强化。在境内市场,公开谴责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声誉,属于声誉罚的一种,不涉及直接经济损失(罚金),也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公司受到公开谴责的信息,将会被计入诚信档案。
对于境内市场,尽管公开谴责的强制性受到质疑,但它仍然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纪律处分中最为严厉的。除了公开谴责以外,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还有通报批评和监管关注。其中,通报批评是将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在全体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监管关注则是以关注函的形式向违规上市公司送达。公开谴责是以公开谴责决定书和新闻稿的方式对全市场发布,措辞也更为严厉。
公开谴责为声誉机制提供信息基础,属于监管中的信息披露工具。信息时代的发展,使得负面事实的发现、揭露和批评变得普遍。在负面信息的揭露方面,新闻媒体和做空者(Short Seller)无疑更为敏感,但由于利益的掺杂,媒体负面报道和市场做空传言在权威性上有严重的缺陷。与此相比,公开谴责具有一定权威性。公开谴责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传导。
1信息的生产,即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失信的事实予以查证、核实。
2信息的发出,即发布公开谴责决定书和公开谴责新闻稿,其正式发布渠道为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次日的三大报。
3信息的扩散,即新闻媒体,包括金融咨询终端(例如wind、同花顺、大智慧等)、财经网站、网络自媒体以及其他纸媒,将信息及时传达广大受众。
4信息的接受,即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潜在的投资者、债券持有人、银行、证券分析师、上市公司商业交易对手、监管者获得上市公司被谴责的信息,了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违规失信行为。
5信息的传导,即信息受众形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层诚信状况不佳的担忧,降低其声誉资产。
6声誉损失的形成。在有效市场中,公开谴责将影响上市公司市值(V),并增加上市公司后续融资的难度,影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职业声誉。
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还将因此去职。
(二)公开谴责产生的声誉损失
商业活动中,声誉反映了合作伙伴在于它从事商业活动时可期获得利益的期望。声誉产生于反复博弈,形成艰难,失去容易,是商业主体应当珍视的宝贵资产。在资本市场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以及公司治理良好,是上市公司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理人市场上,董事、监事、高管的职业声誉,主要体现为对公司事务的忠诚和勤勉。
公开谴责的作用原理,在于以市场自律的方式,为上述声誉资产的形成提供信息基础。从理论上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开谴责产生的声誉损失,会使其商业伙伴拒绝交易,融资成本提高,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的价值。对于董事、监事、高管而言,声誉受损不但显著提高了这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概率,而且还降低了高管变更后继续担任其他职位的机会。
(三)公开谴责的威慑效果
公开谴责本质上是一种制裁机制。与证券侵权诉讼不同,公开谴责的主要作用不在于补偿,而在于对违规者的惩戒,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公开谴责通过违规行为设置后果,从而为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创造在事前放弃违规行为的激励。这就要求,规则覆盖到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违法失信行为,同时执法具有有效性。相较于自然人的违法,从事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RationalCalculator),公开谴责的威慑效果必须足以改变潜在违规者的预期。
因此,保证公开谴责的威慑效果,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足够比例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分;二是违法成本要足够高,即被谴责所遭到的声誉损失必须要大于其从违规行为中的所得。
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覆盖来看,公开谴责主要集中于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两大领域,覆盖了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从执法数量看,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与香港市场大致持平,反映了市场诚信状况的改善。比较各年度的公开谴责数量,可以发现公开谴责数量具有一定周期性,呈现阶段性强化与转常规交替。2010年以来,监管者更倾向于采取公开谴责,体现了从严监管的取向。
三、公开谴责所产生的声誉损失
上市公司受到公开谴责,包含了公司财务数据虚假、公司治理混乱等负面信息。理论上,这些负面信息将产生上市公司的声誉损失,影响上市公司价值(V),并增加上市公司后续融资的难度,影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职业声誉,并在事后对违规行为形成预防。在本部分,我们将从以下几个预设角度进行一个初步的检验。
(一)对公司市值的影响
资本市场对负面信息很敏感。在理性市场的前提下,某种事件的发生会立即影响到证券价格的波动,通过观察事件发生后某段时间内相应证券价格的波动变化就能够衡量该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影响与后果。
此外,公开谴责势必构成了公司估值超预期的风险。是否对这一超预期风险进行了揭示并调减上市公司的投资评级。
(二)对公司融资的影响
无论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也无论其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企业的信用无疑都是资金融出方最为关心的因素。理论上,公开谴责造成企业声誉资产损失,将提高融资难度,增加融资成本。
实践中,出于市场化融资审核及定价机制的不信任,监管部门在实践中采取了管制的方式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受到公开谴责相绑定,即在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根据上述规定,公开谴责将对其作出后一年内上市公司再融资构成“一票否决”的效果。
(三)对董事、监事、高管个人声誉的影响
根据强制力本身的不同,针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公开谴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公开谴责,实践中,这一类型仅对珍惜个人声誉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效果;另一种是在公开谴责的同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这反映了在的监管体制下,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虽然在理论上属于一种声誉制裁,但在实践中具有资格罚的效果。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强化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履职监管,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管理办法》也将董事、监事、高管的声誉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绑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满足“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再犯率—特殊预防的角度
从这个角度看,至少对于特殊预防而言,公开谴责有效性很弱。这些再犯企业具有的一些共性特征,大都资产质量较差。
(五)小结
信息披露工具虽然赢得支持市场化人士的青睐,被认为是各类监管工具中的首选,但其客观上存在强制力不足的缺陷。如果没有有效的市场传导机制,信息披露工具将会面临无效的尴尬境地。实践中,公开谴责的有效性问题体现了上述困境。公开谴责对违规企业产生的声誉损失,虽然无法精确的量化,但从几个角度予以观察可以形成一个大致的判断:公开谴责发出后不会对上市公司市值产生影响;借助再融资监管中绑定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产生影响;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个人声誉产生影响。后两者,借助于与行政许可的绑定,是当前公开谴责的实效所在。但对于某些资产质量较差、对于自身诚信形象不关心的企业,公开谴责很难发挥期待的作用,在实践中就体现为这些企业违规再犯率极高。
公开谴责是市场化执法机制的结果和保障。因此,我们认为,公开谴责制度的完善的方向,应当置于监管体制调整与完善的大背景下予以思考。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公开谴责有效性的症结,在于市场化声誉机制的失灵。因此,有必要对症下药,在保留和强化公开谴责市场纪律处分的本色的基础上,通过植入监管因素,增强其实效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具体而言,公开谴责将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切实增强公开谴责的监管实效。公开谴责的监管实效,在于威慑效果。对此,首先应当将公开谴责继续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挂钩。其次,推动证券分析师对公开谴责风险的披露和评价。在此,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探索建立“三振出局”制度,即对三次公开谴责的公司,取消上市地位。最后,实现公开谴责信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共享。
二是完善公开谴责的实施机制。除了强化威慑效果以外,还有必要完善公开谴责的实施机制,即落实事后的整改。对于公开谴责事项,建立事后的跟踪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完成相应的整改报告。对于拒不整改的情形,交易所应有进一步强化监管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下,相关董事拒不离职的,应当仿照香港市场,赋予交易所停牌的权利。
三是提升公开谴责的法制化水平。明晰公开谴责的监管标准,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实现相关标准的客观化;逐步实现公开谴责的程序、文书的公开化,提高自律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公开谴责的及时性,实现信息的有效传导。
⑼ 深交所怎么处理重大违法情形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深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⑽ 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三家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这分别是哪些公司
根据最新消息,深圳的几家准备上市公司被深圳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预计在6月10号起将会进入到退市整理期交易。
这种上市公司被退市制度是很正常的,这种制度的有效实行能够帮助市场净化环境,使得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机制度,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相当重要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