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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证券局调研科创板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18 21:17:11

科创板2021年拟上市公司名单

以下是上市公司:
1.和辉光电688538.SH。
2.天能股份688819.SH。
3.铁建重工688425.SH。
4.电气风电688660.SH。
5.中望软件688083.SH。
6.生益电子688183.SH。
7.之江生物688317.SH。
8.奥泰生物688606.SH。
9.极米科技688696.SH。
10.百克生物688276.SH。
和辉光电是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显示器及模块的系统集成、生产、设计、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显示器组件及电子元件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等。

(1)贵州证券局调研科创板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科创板()设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其特点是并不限制首次公开募股的定价,亦允许企业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❷ 科创板有哪些投资机会

“科创板”无疑是当前资本市场的最大热点之一,当前市场中对于“科创板”的投资机会主要集中在未上市公司未来的上市机会(包括新三板公司、独角兽公司等等),这些更多的都是一级市场的投资机会,对于多数投资者而言可能是可望而不可及。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在现有二级市场中寻找“科创板”的主题投资机会。

投资主线一:创投、券商,科创企业孵化器
创投机构、园区类标的,以及为科创企业提供金融融资服务的券商是科创板主题中最直接受益的。科创板的推出对创投机构无疑是重大利好,一方面科创板可以拓展创投机构前期项目的退出渠道和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创投机构今后的进一步融资。特别是在2018年以来股市调整估值整体下降、募集资金困难退出渠道受阻的背景下。
券商也是科创板主题投资中逻辑非常顺的一个板块。一方面券商作为科创企业的金融孵化器,科创板的推出有利于券商一级市场的投行业务。更重要的是,科创板推出后将会活跃市场交易,这对券商形成直接利好。另外我们想特别指出的是当前的宏观经济背景对于券商板块的积极意义,这个经济背景就是目前我们处在一轮显著的“利率下行周期”之中。
投资主线二:“长期股权投资”下的潜在科创项目
科创板主题投资中的第二条投资主线,我们认为是重点关注那些有大量“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可能蕴含大量未来有望在科创板上市的潜在项目。
投资主线三:高科技行业映射标的
根据上海证券报的报道,科创板重点鼓励五大领域企业上市,五大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技术服务。这五大领域高科技企业科创板的上市,将有望活跃市场,同时映射到相应行业既有上市公司的市场热度。我们想重点强调的是,在当前市场整体估值处在历史底部的大背景下,增加股票供给、降低市场估值,这在短期内并非主要矛盾。科创板推出对市场更重要的意义是提升市场“活跃度”,提振市场“人气”。

❸ 科创板和对主板市退市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 )情形会被退市。

退市情形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

关于退市情形的详细规则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退市

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120 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二) 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三) 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 3 亿元;(四) 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 400 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证券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指标。

3、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一) 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二) 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三) 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四) 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五) 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4、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改正;(二)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82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披露;(三) 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 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 1 个月内仍未解决;(五)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七)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认定。

5、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❹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一、立法背景
建立科创板再融资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科创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资,进一步畅通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循环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服务功能,提升股权融资比重,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设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基本发行条件,支持优质科创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资,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二是严格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公开透明,明确市场预期。三是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优化注册程序,最大限度压缩审核注册期限,设置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融资便捷性。四是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压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有效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市场秩序。二、主要内容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再融资品种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适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品种为股票、可转债、存托凭证,并为新的证券品种预留空间。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明确对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二)明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一是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会计基础规范等;消极条件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经济犯罪、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形。
二是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仅规定消极条件。主要包括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符合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且未纠正等情形。
三是规定发行可转债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等。同时,发行可转债还需满足相应的发行股票的条件。
四是规范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应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环保法规要求。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此外,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明确了具体决议事项内容。二是最大限度压缩审核和注册期限。交易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三是对于“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交易所在二个工作日内受理,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证监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四)提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三是针对科创板公司特点,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内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充分揭示有关风险。四是根据《证券法》修订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证券发行申请注册后、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开公司募集文件供公众查阅。
(五)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
一是规定配股中拟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二是规定增发定价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三是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可以自行销售。
(六)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可以对交易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二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对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较长时间不予受理证券发行相关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市场禁入等措施。
此外,《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还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和红筹企业再融资的规则适用,并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❺ 科创板重组审核规则正式落地,有哪些亮点道科创怎么看

科创企业够不到科创板的门槛?通过重组并购“曲线登场”或许是条新捷径。

8月2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的起草工作,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表示,《重组审核规则》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进行制度创新,着力构建高效、透明、可预期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机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而在《重组审核规则》落地后,科创板企业重组并购的计划可以“安排”起来了。

审核问询防止“忽悠式”重组

作为科创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并购重组的制度设计在科创板市场上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上交所介绍称,并购重组是科创公司持续提升质量、增强研发实力、保持商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科创板要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经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对于重组并购而言,此前资本市场“讲故事”、“画大饼”的套路令不少投资者心生反感,“忽悠式”、“跟风式”重组更是是有发生。而在科创板的市场上,在“问出一个好公司”之后,也要“问明一次好重组”。

就重组条件而言,《重组审核规则》显示,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条件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价格适用《重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即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从严把握重组上市标准和程序,重组上市资产需要符合科创板定位,上市条件更加严格,与发行上市审核执行统一的审核标准,并需要通过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

在审核方式和内容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核问询的方式,对并购重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是否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以及本次交易是否必要、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等事项。

以协同效应为例,《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科创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为协同效应,具体包括:

(一)增加定价权;

(二)降低成本;

(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

(四)加速产品迭代;

(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

(六)获得税收优惠;

(七)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上交所介绍称,重组审核问询过程,既是帮助科创公司向投资者讲清说明重组方案的过程,也是从信息披露角度督促科创公司和相关方修正完善重组方案,震慑财务造假和利益输送,防范“忽悠式”“跟风式”重组等行为的过程。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核问询及回复,可以充分发挥审核问询的监督矫正功能,将重组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置于市场监督之下,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阳光审核”程序可预期

从审核程序上来看,科创企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被限定为45天,公司回复总时限两个月。在审核时间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科创企业重组并购的时间更可预期,整体形成时间更短、预期更明确的审核制度安排。科创公司符合规定的重组方案,有望于1个月左右完成审核及注册程序。

《重组审核规则》中显示,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部门对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交所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审核联席会议由上交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和科创公司重组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限定为45天,科创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审核中止等特殊情形的时间从中扣除。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另外,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在符合“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任一条件之时,上交所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将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上交所表示,在现有基础上,科创板并购重组进一步推进“阳光审核”,更加强调审核标准、程序的可预期性。一是规定重组审核时限,提高审核的可预期性;二是细化明确重组信息披露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审核标准更加公开。三是向市场全程公开受理、审核问询、审核联席会议等审核进度,审核过程更加透明。

据悉,《重组审核规则》充分吸收了现有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小额快速”等有益经验,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上交所介绍称,结合科创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对于合规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的重组交易,以及符合“小额快速”标准的重组交易,将减少审核问询或直接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不过,“阳光审核”、“简化审核”并不意味着对审核过程有所放松。注册制下,并购重组审核工作更加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重组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上交所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将开展必要的核查、检查;重组相关方及有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的,依法报告证监会查处。

上交所指出,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并购重组质量,并对不当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监管,形成监管震慑。

另外,电子化审核将在科创板重组并购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据上交所介绍,目前上交所正在加紧开发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该系统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后,重组审核将实现全程电子化审核问询、回复、沟通咨询等事项,全部通过该系统在线上完成,更加便利科创公司和相关方提交审核材料、回复审核问询、了解审核进度或进行审核沟通。

更加强调信息披露

在注册制下的重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制度取向将更加明确。

在《重组审核规则》中,规则明确要求: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来看,《重组审核规则》分别对科创公司等重组参与方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定,并明确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从重组合规性、标的资产科创定位及协同效应、交易必要性、定价合理性、业绩承诺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并揭示风险。

科创企业资产重组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哪些必要信息?具体而言,需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标的资产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二)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

(三)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

(四)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

此外,与此前科创板中要求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具备“可读性”、“易于理解”一致,《重组审核规则》中也指出,相应信息披露内容除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上交所介绍称,加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要坚持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展开问询,督促科创公司、重组交易对方、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重组参与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根据并购重组业务特点和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科创公司和相关方重点披露重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购资产是否具有协同效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业绩补偿是否可行、交易设计是否损害科创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充分提示重组交易的潜在风险。

中介机构责任需压严压实

在科创企业上市过程中,保荐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一同为科创企业保驾护航。而在重组并购的舞台上,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将进一步提升。

《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科创公司关于重组事项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强化重组业绩承诺督导,督导职责需要履行至业绩承诺全部完成,持续督导期为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此前,在部分科创板企业申报过程中,曾有保荐券商篡改申报文件数据等行为,为此遭遇来自监管部门的谴责批评乃至监管函。而对于重组并购而言,中介机构责任更需压严压实。

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尽职调查、报告和披露以及持续督导职责的,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七)1年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中证协统计的2019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今年上半年共有39家券商开展并获得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其中仅中信建投、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4家净收入超过1亿元,业务资源仍向头部券商倾斜。

上交所表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基础,需要在重组审核中贯彻落实。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需要明确履职要求,建立与之匹配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前端尽职调查职责,要求申报时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另一方面,聚焦资产整合、有效控制、会计处理、合规运作、业绩补偿等并购重组实施中的多发、频发问题,从信息披露角度,充实细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要求和惩戒机制,将持续督导责任落到实处。

❻ 目前申请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截止2019年4月2日,科创板还没有上市公司,2019年3月27日和28日上交所分别受理内8家和2家企业上市申容请;3月29日,受理9家企业。加上首批受理的9家企业,上交所已共计受理了28家企业的上市申请,受理速度明显加快。距离正式登陆科创板还有一段距离,但科创板影子股早已闻风而动,成为不少资金追逐的热点,尤其是首批受理企业的影子股。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原网络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提供面向大众的个人消费信贷服务,打造创新消费信贷模式。有钱花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手机端点击下方马上测额,最高可借额度20万

创业板和科创板,对上市公司来说有什么区别

1.上市的标的和上市的门槛不同,科创板更像是美股的纳斯达克指数

科创板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且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及科技型、创新型特征中小和初创型企业,从服务对象上可以看出,上市的门槛肯定要比其它板块低。当然也是为了留住如腾讯、阿里、京东、网络之流的大企业在A股上市,让国内的股民能享受到科技创新企业成长的红利。说句不客气的话,如果这几家大企业在A股的话,现在沪指最少也要在四五千点,权重在那摆着。

上市公司

短期来看,科创板的设立,分流了创业板的资源,对创业板来说是利空。但从长期来看,科创板的设立相当于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对初创企业形成更有力的支持,不排除将来再孵化出几个如BAT一样的超级企业。在制度上也有更接近世界股市,那些海外市场的科技巨头有可能直接通过科创版回归国内。让国内经济和股民享受到科技企业的成长红利。

❽ 交易所如何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监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事项的,上交所可以实施事前审核。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交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科创板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或上交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❾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时,由谁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呢

法律分析: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制试点下,上交所负责科创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进行注册。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本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❿ 科创板什么时候上市

2018年11月5日。抄

科创板是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7月22日,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 8月8日,第二批科创板公司挂牌上市。




(10)贵州证券局调研科创板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将对标上交所科创板,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技术服务等五大产业领域,突出R&D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研发体系和研发团队实力等“硬科技”指标,

推动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企业”挂牌发展,通过挂牌培育、孵化,为上交所科创板输送上市资源。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程钢在会上说,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将打造成为全省科创企业展示平台、社会资本汇聚平台、科技金融融合平台和创新发展试验平台。同时,努力畅通科创企业直接融资和转板上市通道,无缝对接上交所科创板,提升安徽省创新资本形成能力,推动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科创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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