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立非营利性组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Ⅱ 如何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设立的目的、管理的角度和运行的方式上,具体标准如下:
(1)设立的目的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
(2)资金的来源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a、政府出资或资助;b、社会的捐赠;c、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项目而收取的费用;d、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e、其他合法收入。
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a、多为出资人直接投资;b、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3)收入的分配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不能用于分配、向外投资或用于投资人的经济回报(对内部职工工资的自主调整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营利性组织自主决定收入的使用方向,可以分配,也可以用于自身发展和向外投资。
(4)税收政策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因其公益性和非营利目的,享有合法的免税地位。营利性组织不能因其性质和宗旨而享受免税政策。
(5)审核认定程序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应由专门的管理部门经过审核认定,确认其非营利性质。营利性组织只要注册登记就可以,不需要专门的营利性质认定。
(6)执行的财政政策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大多(主要是政府举办的)享受政府的财政补助,而营利性组织则不享受。
(7)执行的价格政策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营利性组织的收费价格放开,根据市场情况依法自主决定。
(8)承担任务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承担公益性、政府指定或交办的特定任务。营利性组织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经营服务的项目。
(9)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根据行业不同执行各自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组织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清算后财产归属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清算后财产归其管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支配,用于继续发展该行业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清算后财产归出资人所有。
Ⅲ 企业是否可以建立一个非盈利性组织
很多民间团体、协会就是这样的,由几个企业发动成立,设立4-5级管理架构,会长1名、副会长多名,常务、名誉会长不限,下面就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最普通的就是会员了。每年根据一定规则收取会费......
Ⅳ 非营利性组织要在哪里注册我们这样做是否违法
成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是非企业法人都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法律分析
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非营利领域,实际工作中逐渐确立了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类型。登记管理部门所称的社会团体的含义和范畴已经与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含义和范畴大不相同。因此,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实际进展状况是相适应的。同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层级,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以社会组织的称谓为例,“社会组织”近年来经常被登记管理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经历过由民间组织的称谓演化而来的过程,但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渊源正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非营利法人另外一个核心标准是不进行利润分配,这是“非营利”含义的准确释义,而不能偏差地理解不能取得盈利或利润。而对于进行一定利润分配的社会企业,虽然也可能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服务,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Ⅳ 非营利性机构能上市吗
法律分析:不能上市。因为股票上市,要保证购买股票的股民这个股票是有“成长价值”的。而所谓成长价值是要依赖盈利水平来保证,但是社会组织本身的宗旨就是非营利组织,与股市和股民的期望“背道而驰”,所以是不会允许这样的非盈利组织上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Ⅵ 上市公司可以成立非盈利单位吗
上市公司以盈利为导向和非营利单位不以盈利为导向的冲突,基于此产生上市公司是否能办非营利单位的疑问。在这个前提下我觉得是可以办的。原因是,上市公司是以盈利为导向,那是没错。但是上市公司会做一些没有直接现金流回报的事情会被认为是非营利性的,但是出发点却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比如说捐赠,这东西都不算投资了,直接捐掉就打水漂了,但是上市公司还是会捐。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不捐可能会引起公愤,进而影响正常业务的收入。还有是捐了也是作为市场营销活动来看待,会有媒体曝光再渲染一下。那么同理,捐款的钱拿去做非营利性单位,想要获得的也是非直接的回报而已。如果真的只是出于回报社会,想要拿钱来做纯粹的慈善,不求任何回报,那我觉得这个就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只要股东大会投票通过,那股东自己就认了,少数股东把股票卖了就是了。
Ⅶ 企业想投资成立一个非营利组织,已获批,那么企业的出资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企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行为的会计处理,根据不同情况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出资100万后又收回投资的,也就是并没有真实投资,只是为了达有关部门对开办资金的要求。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非营利组织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二、企业是真实出资,做的是纯公益事业,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执行该制度的机构组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该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机构组织,一般在其制定的章程中均明确了上述3条特征,并且在章程中的清算章节中多表述为以下情形:“清算结束时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监管的监督下捐赠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或上缴政府相关部门”或“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等。
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
二、企业是真实出资,企业享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出资人在发展公共事业的同时更想获得经济上的回报。
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Ⅷ 非营利性机构是什么意思
“非营利”指的是不以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为目的。也就是说,机构经营过程中可以产生利润,可以建立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但是不能随意分配给投资者,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
(8)上市公司设立非营利性组织扩展阅读
非营利性机构与营利性机构有何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非营利性组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
(2)收入的分配不同: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用于分配、向外投资或用于投资人的经济回报(对内部职工工资的自主调整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3)税收政策不同:非营利性组织因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目的,享有合法的免税地位。
(4)执行的价格政策不同:非营利性组织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规定的指导价。
(5)清算后的财产归属不同:非营利性组织清算后财产归其管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支配,用于继续发展该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组织应符合的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Ⅸ 如若成立非盈利性的机构,需要去税务部门登记吗
需要的。首先要到税务部门进行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进行备案,然后税务机关确认该资格,在企业所得税上进行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如下,详情建议你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税。因此,为规范非营利性组织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主要包括: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法规中的“非营利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布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同时,下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不仅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的九项条件,还强调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如发现六种情况,应取消其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上述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如发现需要纳税调整情况,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作出特案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对企业多缴税款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