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三个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资金、子公司与子公司之内间的相互借款容、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资金占用费,都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2)关联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上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即为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这个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利息。
❷ 关联方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吗
一、关联方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吗
1、属于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可参见上市公司年报,年报中关联交易需披露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关联交易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着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❸ 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是否有最高额度上限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额、贷款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连续十二个月对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或向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对财务公司的资质、相关关联存贷的必要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
❹ 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定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❺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规定
一、正面回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二、分析
关联企业之间最常见的一种业务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占用资金等,部分企业的做法是相对规范的,会约定利息并开发票,但是更多的情况是不收取利息和资金占用费的。
三、关联企业借款增值税如何交纳?
1、关联企业借款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按照贷款服务业税率6%缴纳增值税;
2、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或者未约定利息。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或者未约定利息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❻ 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是否有最高额度上限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额、贷款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连续十二个月对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或向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对财务公司的资质、相关关联存贷的必要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
❼ 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定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