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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领导肇事逃逸危机公关

发布时间:2022-09-17 11:03:00

1. 如何判断是不是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是包含两种情况的,一方面由于驾驶人员造成了肇事行为,即造成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立即报警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由于驾驶人员没有选择接受处理而逃逸,则构成了逃逸情况,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追责和处罚。
拓展资料:
构成肇事逃逸是包含两种情况的,一方面由于驾驶人员造成了肇事行为,即造成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立即报警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由于驾驶人员没有选择接受处理而逃逸,则构成了逃逸情况,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追责和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交警中队长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基本简介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后行为(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对于性质的分析从:一“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二“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三“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编辑本段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罚规则在监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专项措施(一)支队成立领导小组和督察办公室,负责指挥、指导和督导全市的专项行动。各办案大队成立行动专案组,开展逃逸事故侦破工作。(二)对各大队上报的未侦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据案件性质,属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队挂牌督办,属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队挂牌督办。(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震慑肇事逃逸者,劝导肇事者投案自首。(四)实行举报悬赏制度,凡举报逃逸案件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22。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书”。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规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制定的法律。仪器。它可以确认事故的时间和地点,这与肇事车辆的责任有关。

3.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简称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第三条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第二章组织第四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组织查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肇事逃逸案件。
地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直接参与肇事逃案件的查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发生的肇事逃逸案件。在发生肇事逃逸案件或接到协查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查缉工作。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辖区情况,研究制定肇事逃逸案件的堵截、查缉预案,做到定岗、定职、定责。第六条治安检查站应当承担堵截、查缉肇事逃逸车辆的任务,必要时经县和县以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临时设置检查卡。临时设置检查卡不得收费、罚款,任务完成后必须立即撤除。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邻省、地区(市)、县的交通干线或肇事逃逸案件较多的道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报案电话号码的提示牌,配置122报警电话,方便过路驾驶员或者群众及时报案。第八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和照明器材及交通、通信工具。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能够与相邻省、地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互联络的通信设备。第三章查缉第十条发现或接到肇事逃逸案件的报告,应当查明现场人员或报案人身份和住址,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和损害后果,做好接报案记录并及时报告领导。第十一条发生肇事逃逸案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线索较清楚的,应当布置堵截和追缉,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勘查肇事逃逸案件现场必须细致、周密,应当首先寻找证人,并根据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印迹,判断肇事的车辆类型、逃逸方向,为堵截和追缉逃逸车辆提供线索。第十三条肇事逃逸案件现场遗留的具有明显特征的证据,必须采用多种手段固定、提取和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等法律文书。第十四条参加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的人民警察,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对查获的肇事者、嫌疑人和逃逸、嫌疑车辆,应当依照《人民警察法》和有关规定,立即进行盘问和检查。第四章协查第十五条协助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查缉肇事逃逸案件,是各地公安机关的职责,必须全力配合。第十六条要求协查肇事逃逸案件的方式是:
(一)发出《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
(二)电话通知紧急协查;
(三)派员前往。第十七条要求协查肇事逃逸案件的办案部门,在协查通报或电话通知中,应当提供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和后果;尽可能提供肇事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颜色、装载、损坏部位等特征。第十八条接到协查通报或电话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布置查缉。第十九条协查的公安机关在堵截中,发现肇事车、肇事者或与协查通报、电话相符的嫌疑车辆、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或滞留措施,收集有关证据。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必须立即讯问,并及时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
案发地公安机关的人员一时难以赶到,又需要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实行必要留置的,应当由协查地公安机关领导批准。第二十条案发地公安机关需要带回肇事车辆、嫌疑车辆的,应当及时派人前往办理有关暂扣手续;如需要协查地公安机关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拘捕、寄押或留置的,案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手续。第二十一条协查的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员,一时难以查明有关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要求协查的公安机关派员甄别。要求协查的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未作出正式答复的,可视协查通报或紧急协查电话自行失效,协查部门对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员登记备案后放行。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对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线索和有功的群众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公开奖励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具体执行奖励的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4. 高洪波宣布辞职,央主持人说高洪波"肇事逃逸"

昨天(11日)晚上,国足在12强第4场0:2客场负于乌兹别克斯坦,4场仅积1分。赛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主教练高洪波对中外记者宣布辞职。11日晚23时许,央视五套主持人和解说员邵圣懿在微博上评论道:“比赛踢成车祸现场,只说一句‘身体原因,要离开国家队帅位’,这就都过去了?这不就是交通肇事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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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肇事逃逸罪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怎么处罚
1、交通肇事逃逸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除此之外可以并处拘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
3、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员,如交通警察;
4、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6.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1.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

1.肇事者知道他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装不知道,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

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多为“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出于其他目的逃跑,比如害怕被受害者亲友及其他围观者殴打。这些人逃离现场后,往往很快通过向领导汇报或报警接受法律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认定的时候就要加以区分,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才能保证不出现冤假错案。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只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但在实践中,大多不局限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考虑。总之要看具体情况。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近日,天津交管局出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无责任而离开现场,报案后未尽到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八种情形,将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无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醉驾、无证驾驶,报案后未尽到现场等待处理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弃车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给伤者或其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逸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

@2019

7. 肇事逃逸算突发事件么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突发事件。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广义上,突发事件可被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第一层的含义是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层的含义是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狭义上,突发事件就是意外地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简言之,就是天灾人祸。前者即自然灾害,后者如恐怖事件、社会冲突、丑闻包括大量谣言等等,专家也称其为“危机”。

根据中国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突发事件是事物内在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过程,是通过一定的契机诱发的,诱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易发现的隐蔽性,它以什么方式出现,在什么时候出现,是人们所无法把握的,这就是说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是难以预测的。

8. 上班期间,领导安排外出,期间行车出了事故,被判肇事逃逸,怎么办

属于工伤的一种形式,但是肇事车辆逃逸了,可以去交警部门提起诉讼。让交管部门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也可以和单位领导沟通,暂时找不到车主,由单位协商处理好,必要时咨询一下专业律师也可以,合理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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