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内的个人投资者持有某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有规定吗例如百分之五或10%的
你所述的问题基本上在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一起来看一下《证券法》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当你持股比例达到30%时,还要触发要约收购。看一下证券法第88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达一定程度将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资格而退市,这种情况罕见,就不说了。
这种规模投资已经触及上市控制权问题,如果没有方案不建议贸然实施。
⑵ 为什么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非要持对方51%的股份
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
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
绝对控股
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相对控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⑶ 公司上市前我有百分之五的股份,发行5000万股后,要怎么计算我总股份的比例呢举例子说明。谢谢
现有的股份比例=原有总股本*5%/(5000 0000+原有总股本),如果原有总股本1个亿,那么代入数据就可以算出现有股份比例=1 0000 0000*5%/(5000 0000+1 0000 0000)=0.05/1.5=3.33%,也就是说你占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被稀释了。
⑷ 如果个人想买上市公司百分之五的股票怎么做才不犯法
通过合法渠道购买都不会违法的,
你可以通过股市也就是二级市场去收购,也可以去和公司的持股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去联络购买
⑸ 占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可以参与股东大会,你可以提出议案,说白了你有话语权。至于义务,和你开个小店一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呀。
⑹ 我买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51的股份,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是一亿我的分红是不是五千一百万
二楼提到的净利润不能直接拿来分配是对的,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以及一般公积金后,转入待分配利润账户,每年分红多少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实施的,具体金额可能高于、等于和少于该年的净利润。
但是二楼说大股东不存在自己给自己分红是不对的,红利是针对所有股东的,同样的股份就享有同样的收益权,占股多的人多得红利,占股少的少得。现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除了卖出自己的股票以外,也就是利用这种方式获得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
所以你如果有一个公司的51%的股份,你将获得该公司分红的51%。
⑺ 请问一个人要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百分之多少的股份才能拥有它的控制权
投票权 股份。 弄清楚这2个关键词
如果要达到控制 那么
1 你是大股东 也就是拥有股份最多的那个人/机构
2 即使你股份很少 假设只有10% 但是 一句话顶三句话 这就是投票权。也可以控制
⑻ 个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有限制
你所述的问题基本上在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一起来看一下《证券法》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当你持股比例达到30%时,还要触发要约收购。看一下证券法第88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达一定程度将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资格而退市,这种情况罕见,就不说了。 这种规模投资已经触及上市控制权问题,如果没有方案不建议贸然实施。
⑼ 通过协议持有了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如果他要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怎么处理呢
问:通过协议持有了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如果他要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怎么处理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购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主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该”办法“同时又规定了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种兼并形式。
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条规定与前面的那条规定相比,虽然用词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上一致。因此,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所指的”兼并“实际上被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律人格,另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并不丧失法律人格,只不过投资主体发行了变更。兼并一种实际上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而后一种又可以区分为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和没有取得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本质是一种收购行为,如果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且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