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初始成本的计量问题
一般认为没有重大影响,分为二种情况:
一种情况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以投资支付现金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种是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又根据企业的目的分为:指定是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时前者的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者计入所有者权益。
㈡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问题
这样的做法是为了防止企业为了达到某此特定的目的与自己近控股的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而达到调节利润或其他特定目的.
㈢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这样有什么好处
投资腾讯众创空间企业能够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就是投资按投资成本进行计价的方法,该项投资的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不改变,维持取得时的成本,不去关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
在现行准则颁布之前用权益法核算,从理论上为什么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保证其企业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可持续投资,现行准则颁布时2007年要求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
例如有家公司在香港有子公司,母公司这边用权益法核算。原先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就跟着调整,导致留存收益增大。但是因为现行准则要求在2007年进行调整,原先转入的利润要冲回来,导致净利润有巨大的亏损。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则原先账面上就没有来自子公司的利润。
从实务上成本法是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时不存在的,即使用权益法下最终是消除的。
权益法指的是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
至于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权益法好,还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理论上应该用权益法,控制体现了真正的权益,只是对方的资产、负债全部的体现出来了,资产减负债体现的是真正的权益。就是因为控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最终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所以才采用简单的成本法进行核算,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
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主要因为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很少,同时又无公允,调整则无意义。为了简化起见,用成本法。
㈣ 收到上市公司分红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权益法),分红金额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部分是否应冲减投资成本
如果投资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按解释4号,分红不再区分投资前还是投资后,全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要按CAS8资产减值,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㈤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2007年盈利: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0(500*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2008年亏损: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20(2000*21%)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20
甲公司应收A公司长期应收款30万元无任何清偿计划,甲公司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2009年盈利: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60(800*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60
㈥ 上市公司股票为什么不能从成本法转成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即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无疑符合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一个条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但是对于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㈦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成本核算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初始投资成本=10000+120=10120
甲公司应享有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0000*40%=12000
2。初始投资成本<甲公司应享有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120<12000, 两者之间的差额1880,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A公司)作出的让步,甲公司对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0 120
营业外收入 1 880
所以,甲公司增加了营业外收入,不是减少.
其实,简单理解,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
因为商誉不可辨认,可辨认净资产=净资产-商誉
A公司价值为30000万元,甲公司取得40%应当支付12000,但是只支付10120,少支付了1880,相当于赚了1880,作为增加收益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㈧ 上市公司股票为什么不能从成本法转成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即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无疑符合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一个条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但是对于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㈨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价变动如何做会计处理
非企业合抄并方式取得的股袭权,取得时按支付的价款确认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000w
贷:银行存款 500000w
权益法核算下,资产负债表日按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000*20%
贷:投资收益 400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