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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收购上市公司独董

发布时间:2022-09-03 04:23:59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

法律分析:(1)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1/2以上的比例;

(2)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但管理层收购中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超过1/2。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②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如何产生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 香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后多久发出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和效果
第一、香港上市的时间可控性很高。这主要受益于香港上市有一套明确规范的程序,加之监管机构独立透明、廉洁高效,专业机构质素高,公司一般在6-12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上市的过程。上市时间可控意味着企业可以更好地把握上市时机。我们曾帮一家国内著名的零售连锁企业物美股份2003年在香港上市,整个上市过程用了7个月左右的时间,赶在2004年12月11日中国零售业全面对外资开放之前,为公司筹集了一大笔资金,用以发展网络,以抵抗外资零售业的冲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物美股份是北京地区最大的连锁超市之一。
第二、在估值方面,香港市场对内地金融、新能源、消费品行业的接受程度较高,估值基本接近,甚至出现很多香港估值高于内地A股估值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新能源等行业板块。最近有多家先A后H股上市的成功案例(例如:农业银行)以及多家A股上市公司(包括:金风科技、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宣布进行H股增发的现象,更从侧面说明香港在估值水平总体上并不比内地股市差。
第三、对于一些拥有品牌和国际业务的公司,香港上市能给予公司一个借助上市过程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宣传和推广公司业务的机会。第四、香港的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媒体公众都对上市公司的企业管制和内部控制有较高的要求,这会促使上市公司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使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长期获益。
上市后的各项便利
第一、香港上市后的再融资非常便利,通常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不需要额外的行政审批。
第二、在香港可以使用的融资手段极为众多,包括:配售、供股、可转债、认股证、高息债、杠杆融资等等。其实在香港资本市场,除个别年份以外,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的规模都超过了首次公开发行的规模,这突显了再融资的便利,也为优秀企业和像渣打银行这样融资产品全面的国际性银行提供了广阔的业务空间。
第三、控股股东禁售期仅为6个月,相比A股的3年禁售期要短得多。
第四、兼并收购的便利。香港上市公司运用股票作为并购工具的作法比较普遍,并且是市场化运作,无需行政审批。如果利用香港上市公司的平台进行国际并购,其便利性也优于涉及跨境审批的A股公司平台。
第五、香港上市公司得到来自于国际机构投资者和分析员广泛和资深的研究覆盖。通过与国际投行和国际投资者的密切交往,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国际化的视野。
所以香港成为中国公司上市最多的海外市场,群英荟萃,中国的行业龙头很多是在香港上市的。中资股票在香港的地位举足轻重,以2009年度为例,中资企业占了香港股票交易总额的72%,市值占了58%,新股集资占了83%。渣打2009年度完成的香港上市案例全部是来自中国大陆的企业。香港股票市场也就此成为国际资金投资中国股票的最主要场所。

④ 香港借壳上市要注意哪些问题

1、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
2004年4月前,香港对买壳后资产注入的监管宽松,之后相关上市规则大幅收紧,规定买方在成为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后的24个月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标高于壳公司的收益、市值、资产、盈利、股本等五个测试指标中任何一条的100%,则该交易构成非常重大交易,该注入可能要以IPO申请的标准来审批。
2、收购股权比例太小存在风险。
绿专资本:对大股东股权的收购价比一般流通股增加了壳价和控股权溢价,全面收购价往往远超过二级市场股价。有的买家为了避免以高于市场价向小股东展开全面收购,降低整体收购成本,而选择只收购壳公司30%以下的股权。有的则在取得接近30%的股权后,通过代理人继续持有超过30%部分的股权份额。若买家意图通过这种曲线方式进行全面收购,以降低成本并避开公司被作为新上市处理的限制,那么需要注意,此举违反股东应如实披露权益的条例,一旦被证明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3、尽量获得清洗豁免。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新股东如持有股权超过30%,可能被要求向全体股东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并证明买方拥有收购所需资金。
4、尽量避免被认为是现金公司而停牌。
香港上市公司要保持上市地位,就不能是纯现金公司(只有现金没有业务),因此,假如收购对象的业务基本停顿,除非买家能协助壳公司在短时间内开展新业务,否则可能面对无法复牌的风险。
5、注重原有资产清理的复杂程度。
绿专资本:壳中业务的资产构成决定收购方在买壳后进行清理的难度和成本,一般在容易处理的资产中排名第一的是现金和有价证券,因其具备高流通性、有公开的交易市场和价格;排名第二的是土地和房地产,它们在持有期间极少需要管理,且价值不容易迅速减少;第三是不需要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资金回收周期短的贸易、软件和服务业务;第四是固定资产需求较少的加工业和轻工业;第五是带工厂和设备的工业类上市公司。买家应该尽量避免业务需要持续关注和精良管理的壳,涉及庞大生产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和产品周转期长的壳公司最难清理,该类资产套现困难,原大股东赎回也会因须动用大量现金而无法实施。
6、交易期越短越好。
股份交易与资产退出和注入的整个交易期越短,买壳的成功率越高。
7、做好审慎调查。
买方可买有业务的壳,也可买业务已萎缩的壳。买有业务的壳,危险在于公司过去的经营中可能有潜在负债、不良资产或者法律纠纷,因此,买方应从法律、财务、股东和业务等方面进行足够的审慎调查,否则会自咽苦果。

⑤ 请问谁知道内地和香港关于借壳上市的规定比较

香港买壳上市规则

由于香港与内地市场存在差异,在香港买壳亦有不少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2004年4月前,香港对买壳后资产注入的监管宽松,之后相关上市规则大幅收紧,规定买方在成为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后的24个月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标高于壳公司的收益、市值、资产、盈利、股本等五个测试指标中任何一条的100%,则该交易构成非常重大交易,该注入可能要以IPO申请的标准来审批。这等于资产注入胎死腹中,许多国内企业家在买壳后才知道这最重要的一条,结果两年内无法完成资产注入,被迫把壳丢空24个月,这种案例不在少数。华宝国际(00336.HK)实际控制人朱林瑶2004年4月16日通过旗下BVI公司Mogul完成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力特后,即为了避免资产注入被当作新上市处理而等待了漫长的24个月,到2006年6月方把华宝上海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详见本刊2008年5月号文章《朱林瑶:低调的产业与资本双面手》)。净资产值、销售额和市值较大的上市公司允许注入的资产规模大,不易被当作新上市处理,但其缺点在于买家需动用的现金量非常大,尤其是在方案涉及全面收购之时。当然,也有一些技巧可以回避这一限制(案例一)。
收购股权比例太小存在风险。通常,对大股东股权的收购价比一般流通股增加了壳价和控股权溢价,全面收购价往往远超过二级市场股价。有的买家为了避免以高于市场价向小股东展开全面收购,降低整体收购成本,而选择只收购壳公司30%以下的股权。有的则在取得接近30%的股权后,通过代理人继续持有超过30%部分的股权份额。若买家意图通过这种曲线方式进行全面收购,以降低成本并避开公司被作为新上市处理的限制,那么需要注意,此举违反股东应如实披露权益的条例,一旦被证明可能面临刑事指控。而且,香港证监会会关注原上市公司大股东处置余下股份的安排(如售予其他独立第三者) ,不会令买方对这些剩余股份行使控制权。过去证监会曾多次因不满意余下股份接手人士的独立性而拖延或不确认买方“无须提出全面收购”的要求。这一做法不仅不合法,日后也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挑战。按照上市规定,大股东注入资产时自己无权投票,其最后命运会由小股东控制,如果原来的股东分散或者其他股东的投票权接近,不满的小股东可跳出来反对资产注入(案例二)。

尽量获得清洗豁免。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新股东如持有股权超过30%,可能被要求向全体股东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并证明买方拥有收购所需资金。最近香港股市畅旺,壳价水涨船高,已达1.8-2.4亿港元,买壳加上实施全面收购须动用的资金至少需要3亿港元,要减少收购所动用的现金,就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全面收购豁免(又称“清洗豁免”)。证监会对清洗豁免审批有严格的要求,除非证明如果没有买家的资金注入,壳公司可能面临清盘,否则不会轻易批准。
尽量避免被认为是现金公司而停牌。香港上市公司要保持上市地位,就不能是纯现金公司(只有现金没有业务),因此,假如收购对象的业务基本停顿,除非买家能协助壳公司在短时间内开展新业务,否则可能面对无法复牌的风险。在港上市的三元集团就因为壳公司已没有业务,新股东买壳后提出复牌建议不获港交所同意,最终被判摘牌而导致买方巨大损失。三元后来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要求推翻港交所的判决并获胜,但其后又被上诉庭推翻高院的裁决,目前看来已经无力回天。
注重原有资产清理的复杂程度。壳中业务的资产构成决定收购方在买壳后进行清理的难度和成本,一般在容易处理的资产中排名第一的是现金和有价证券,因其具备高流通性、有公开的交易市场和价格;排名第二的是土地和房地产,它们在持有期间极少需要管理,且价值不容易迅速减少;第三是不需要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资金回收周期短的贸易、软件和服务业务;第四是固定资产需求较少的加工业和轻工业;第五是带工厂和设备的工业类上市公司。买家应该尽量避免业务需要持续关注和精良管理的壳,涉及庞大生产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和产品周转期长的壳公司最难清理,该类资产套现困难,原大股东赎回也会因须动用大量现金而无法实施。而且,拥有大量经营性资产的壳如果资产置换耗时长,其业务和资产就存在贬值风险,且这些业务的管理需要专业技能,容易令外行的买方挠头。
交易期越短越好。股份交易与资产退出和注入的整个交易期越短,买壳的成功率越高。一方面,市场气氛和经济形势千变万化,任何因素都会影响价格和双方完成交易的决心,光汇就是通过在下跌趋势中拖延时间而获得超过1亿元的价格折让。而且,新旧股东在交易完成前有一段“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处时期,这一时期,如果董事会上两股力量互相牵制的话,可能导致双方的矛盾和火拼。为避免潜在争执,理想的做法是在新股东进入的同时把原有股东需要取回的资产剥离。 需周详地协调新旧资产更替。由于香港上市规则对原有资产的出售速度有所限制,部分壳中的资产难以在两年内售出,这使如何协调买方新注入资产与壳中原有资产的方案设计提出了较高的难度。
做好审慎调查。买方可买有业务的壳,也可买业务已萎缩的壳。买有业务的壳,危险在于公司过去的经营中可能有潜在负债、不良资产或者法律纠纷,因此,买方应从法律、财务、股东和业务等方面进行足够的审慎调查,否则会自咽苦果。香港上市的百灵达集团(02326.HK)就是因为国内买家放弃了做仔细的谨慎调查和让卖方出资产质量承诺,在金融危机来临时,其下属的百灵达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持续亏损、资不抵债,在2008年10月20日停业,并引致当地政府部门干预,虽未连累上市公司清盘,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股东价值,公司至今仍然停牌。
买壳是很多民营企业建立资本平台、进入资本市场的开始,而不是最终的目的。上市壳如不能发挥在较高股价上再融资的能力,这一平台亦失去意义。因此,企业买壳前应作全面的准备,包括考量公司内不同项目的价值和投资安排、融资计划、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价格、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选择壳公司时亦需考虑将来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注入时间及规模等。
在收购过程中,必须掌握的原则按照重要性排列则包括:速度快,即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完成买壳交易,否则不仅成本增加,也延误后续资本运作;合法合规,交易中不要留下后遗症,特别要避免对未来产生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未来能控制自己的命运,买壳后,要使壳公司具备足够的二级市场操作自由度,对二级市场和股东结构的了解是关键。有买壳计划的企业可以先对自身条件进行评估,如果具备相关的要素并遵从上述原则,加上有精于企业运作和资本运作顾问的协助,买壳可以使股东财富倍增、企业跃上新台阶。

⑥ 香港公司收购条件

简单。首先你收购的是甚麽公司?香港的私人公司大约分两类: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的收购只需相方说好条件、价钱,之後到商业登记处办转名手续及通知税务局即可。如果想有些保障可花钱到律师行开立买卖合约并请律师见证交易。
有限公司则要看是否上市公司。如果是,就需符合证监会的收购条例,及由专业人仕负责进行。
如果不是,就简单得多。只需相方说好条件、价钱,得到对方全部股东同意。之後找会计师审查公司帐目,及找律司制定买卖合约。交易完成後到商业登记处办转名及通知税务局即可。

⑦ 请问独立董事拿工资吗比如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出任中国工商银行的独立董事。

一年给一次顾问费,其实就是变向的年薪。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有二:

1.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

2.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泊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及特点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1、资格上的独立性。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

二、独立董事的职责概述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⑧ 想知道独董是什么意思呢

独董就是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官方解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目前,A股的独董多由高校教授、会计人士、律师、行业专家等担任,部分人员还同时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的特征

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1、资格上的独立性。

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⑨ 记者可不可兼职做独董

2012年 7月 3日晚,融创中国发布的一份更换董事的简短公告受到一些媒体人的关注,这份公告透露21世纪经济报道地产新闻总监袁一泓将出任融创中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年薪30万。
7月 4日,财新传媒高级记者赵何娟在新浪微博上发出质疑。她说“这是严重违背行业伦理,有职业利益冲突的吧……以后任何公司要收买媒体人岂不都能有光明正大途径了?”
赵何娟本人可能没想到,这条百余字的微博,引发了一场有关新闻专业伦理的大讨论,参加者从传媒业到地产界、公关界、法学界,从业界人士到学界专家,持续时间将近一个星期,7月 7日,袁一泓本人发表声明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赢得争论双方一致肯定和尊敬。
回顾这场争论,中间虽也夹杂着一些愤激之语乃至攻讦、谩骂,但是,过滤掉这些杂质,我们看到争论双方就基本价值达成一致,当事人袁一泓先生做出了富有道德勇气的抉择。整个过程,不但没有官方出面,甚至都没有媒体机构出面,一批媒体人经过公开讨论,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靠自己的力量自主地进行了一次行业道德建设,显示了可贵的行业自治能力。因此,记录梳理这一次微博讨论的方方面面,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记者担任独董是否存在角色冲突?
这是本次争议的核心问题,赵何娟明确提出记者出任独董,与记者的职业身份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有违行业伦理,但是,袁一泓本人及 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许多同仁,还有其他的一些人士提出了一些不同观点:
(一)袁一泓及许多人士强调,香港H股独立董事与国内A股董事不同。比如 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版总监兼北京新闻中心总监的李振华认为,记者身份与公司独董完全不存在角色冲突。他在微博中写道:“独董本身就是代表独立第三方,为小股东争取利益,为什么不能记者担任?为何只能律师,教授,社会贤达担任 ?”而袁一泓说,“我请教过知名大律师,对于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独董是否属于通常所说的兼职行为,值得商量,有待规定制定者来解释。因为香港上市公司的独董,被赋予了社会监督者的角色。”他还强调:“我看了他们的独董手册,这个角色与媒体人的监督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重合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并不以为做媒体与做独董,是不兼容的。”
(二)袁一泓本人以及主张不存在身份冲突的人还强调,《21世纪经济报道》内部采编数百人,有完整的采编监督机制,非一言堂,个人无法左右整体报道倾向。也就是说,即使袁一泓因担任融创中国独立董事,也没有机会利用媒体与该公司进行利益勾兑。
而质疑一方不能认同这种说法。质疑发起者赵何娟直接强调:“我只知道,两方都是明确支付你薪水的,而一方是另一方可能的监督对象,尤其是对新闻媒体,这当然是职业利益冲突。至于会不会输送利益都应该回避。否则这可真成一条暗箱操作有偿报道光明正大的通道了。”
财新传媒副主编凌华薇在微博中说:“应厘清的是,独董首先是董事会的成员,而董事会是公司的大脑,应以公司利益至上,甚至优先于股东利益;独立董事的设计虽包含了对小股东的受托责任,却不能和董事的首要职责相悖。独董身份与媒体职能确存利益冲突。”
三联生活周刊副主编李鸿谷认为,独董所获信息与记者报道义务的角色之间是存在冲突的。本质上讲,独董与记者都是信息“变现”以求生存;分别是,信息的购买者——公司与公众是不同的,也是冲突的。因而两种角色合一,难免分裂,并且利益冲突。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律师也认为记者兼任独立董事不妥:记者的职责是记录和披露,独董也是董事,职责是为公司服务,兼有代言小股东利益,抗衡和监督大股东,防止侵犯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律师和会计师均可任独董,但记者不宜。
而一位叫 @silverella网友说:独董的职责不仅仅是开个董事会,还要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助其发展。那么,当你以独董身份提前获悉上市公司某重大事件时,肩负新闻敏感和报道责任的记者身份又如何自处?不报道,有违记者天性;报道,可能有损或有益于上市公司。分明陷自己于两难。
中山大学传媒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张志安博士是最关注本次论争的学界专家之一。他提出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请财经媒体高管来担任独立董事? 他呼吁 21世纪经济报道的部分同仁,更需要追问和反思的是这个问题:上市公司是来邀请记者监督和制约大股东吗,还是希望建立密切友好的关系、以淡化和屏蔽负面报道?邀请的是新闻总监,不会影响手下记者编辑的报道吗?
二、我们怎么样面对有瑕疵的行业管理规定?
本次争论过程中,质疑一方如赵何娟等援引新闻出版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而袁一泓本人一方面强调,在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代表独立第三方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一种“兼职”取酬,另一方面,他们强调新闻出版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本身有瑕疵,许多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拿这样一部有严重瑕疵的管理规定来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及袁一泓,是一种选择性执法行为。
在这一点上,365地产家居网无锡公司内容总监李汇丰是袁一泓先生最坚定的支持者,他认为批评袁一泓的人形同抱残守缺,不思变革。他在微博中写道:“支持袁老师!某些学者自己不拥抱变革,与时俱进,反而如宋明理学一般:用所谓的道德杀人、贬人、搞人,阻碍行业创新与发展。新闻体制扭曲的前提和背景却未见他们提出和声讨。真是可笑之极。”他还进一步强调:“请问,当年改革开放之初,如果都是遵守既有规定的人,会有今天的成绩吗?民营经济是按规定发展出来的?包产到户是按规定做到的?个体户是按规定才有的?社会的推动就是不断质疑、挑战、改变恶法的过程。探讨规定的合理性,是做判断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参加讨论的许多人对这种观点不以为然,网友 @Coolwant说那个规定被一些媒体人认为是恶法、恶规。但它目前的作用是约束媒体从业人员,另外在没有新的解释性文件出来前,按理应该认定那香港公司是经济组织,认为融创中国任独董不属于在经济组织兼职的行为是说不过去的。这位网友还说,“规定不合理可提出异议,但需遵守”。
另一位网友 @lesnar2010也强调:“不能因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规定有异议就随意违反,不然我干任何事都可以以此为由了。虽然证券行业并未限制独董的职业,但在本行业规章有此限制时当然要以本行业的规定为准。”
一些人士在质疑袁一泓担任独董的合理性的时候,援引并介绍了国外及港台地区的相关规定,如《美国财经编辑记者行为守则》中有规定,“避免利益冲突出现,切勿滥用媒体权力,必须成为我们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要谨守的原则。”路透社数据新闻产品助理马金馨提供的路透社《商业行为与道德规范》中,也有明确的规定:“除非得到 Thomson Reuters 董事会企业治理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任何员工均不得担任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这些规则也说明,记者不宜担任上市公司独董,这是国际媒体行业的通行规则,版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草案)或许有许多未完善之处,但就这一规定,应该说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一些人把这一规定称之为恶法、恶规,似乎稍嫌过份。
三、什么人才有资格进行道德批评?
论争一开始,袁一泓先生在 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许多同事都一致赞扬袁一泓先生人品很好,网友 @苹果皮儿啃苹果说:“熟悉袁一泓老师的人都了解袁老师一向行得正站得直,谦和而有风骨。融创选择他,看重的恰恰是他的独立性,以及对行业的洞察与判断力!”袁一泓先生本人也在回答网友问题时说:“我身边利用媒体身份谋取利益的太多太多了,而且安全隐蔽,我何至于要公开地用什么独董的身份来谋取利益?”袁一泓也多次为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宏斌澄清,强调孙宏斌委任他做独董,决不是收买媒体人。袁一泓说,“孙宏斌想利用媒体做什么也太容易了,犯不着用这种世人皆知的方式吧”。
与此同时,袁一泓及其同事向这次论争的发起者财新传媒记者赵何娟本人及她所在媒体财新传媒、财新传媒的一些高层管理者如胡舒立、王烁等人提出了许多质疑。这些反向质疑集中表达一个意见,即中国的媒体包括赵何娟本人所在财新传媒在专业伦理及制度建设上都是有严重缺陷的,赵何娟本人及财新高管本人专业操守也都不无可议之处,因此,赵何娟质疑袁一泓是不公平的,赵没有资格对别人的专业操守提出质疑。袁一泓本人在宣布辞去独董职务后于 7月 9日发表一篇长微博,集中表达了上述意见。
在笔者看来,正如财新新世纪周刊副主编高昱说的:“此事之所以值得讨论,并非质疑袁一泓本人德行,而是作为制度和新闻伦理必须规范。 ”而且还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这个社会上公正的实现,无论是公正的审判还是公正的报道,都不能片面地依靠从业者的个人品德来保证,而是需要完善的制度建设。
而笔者一贯强调,媒体之间基于竞争而形成的相互监督是提升媒体行业整体伦理水平的可靠保证。袁一泓先生及 21世纪经济报道的诸位同仁完全可以向财新传媒及其高管提出质疑,但有两点:第一,质疑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不能捕风捉影;第二,对方的不足,不能成为把自己不当行为合法化的理由,也不能因为对方存在不足,就认为对方没有资格批评自己。
现香港《南华早报》网络新闻编辑王丰,曾在胡舒立任主编的《财经》杂志工作过,他也关注并参与这次争论,他的一条微博,我认为是持平之论,用作本文的结尾:“1.错了就错了,辞了是让人尊敬的举动,但狡辩不好。 2.在由其他机构赞助自己记者编辑出国培训、报道的问题上,财新的确有必要反省一下。我在财经工作的时候沾了不少这样的光,在职业道德上是有不当之处的。3.人和机构都没有完美的,但并非只有完人才有权力批评监督别人。否则我们都可以闭嘴都可以转行了。”

⑩ 论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1.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结构的产物,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功能、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它于90年代以来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发达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独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与引用,这其中包括我国。所谓独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中非公司股东单位派出的、并与公司(管理层)无经济利益与亲属关系的独立社会人士,”⑴他们往往由企业家、银行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员等组成。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最早开始探索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兖州煤业、中国联通、中国石油等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有些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高达50%(如内蒙古包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据统计,2001年8月中国正式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之前,已有201家A股公司的董事会引入了独立董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⑵由上观之,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只在上市公司实践尚未被普及推广,但已呈方兴未艾之势。而与此相应的立法则稍显滞后,但从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选择性条款“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强制性条款“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足以体现出中国有关证券监管层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鲜明立场和观点。然而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应否被引入的理论争辩不但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以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为代表的积极肯定者有之⑶,以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为代表的全盘否定者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学者们在没有统一公司立法的情况下,对这一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甚至大相径庭。
制度移植话题是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法学讨论的焦点之一。“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一种制度的移植。”而制度移植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需考虑植入环境是否有利于本土化的条件之生成、之实现。换言之,中国有无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否有必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是否难逃“南橘北枳”的命运……这些均需要在法理上作进一步的分析。总体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引入,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逻辑进路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问题和困惑,更加迫切呼唤法律制度的创新和理论的跟进。
2. 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和利益选择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于此,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发挥。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完善,进一步防止“内部人控制”,从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较之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对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的监督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独立董事制度的这一优越性具体表现在:由于独立董事在财产、人格、利益和运作上都具有独立性,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较公正和独立地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客观的评价;由于独立董事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席或主要成员,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由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独立董事进行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一些重大决策中具有否决权,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证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证经营;由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因而在董事会的内部制衡与股东大会的财产制衡和证监会的社会制衡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进而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立体的和交叉的制衡体系,如在解除不称职的高级经理、建立“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机制、限制对股东不利的公司收购等方面,保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纵深推进。在采取诸如减持国有股、严格公司审计制度、对扭亏无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强化证券监管杜绝或限制以圈钱为目的的增资扩股等措施外,加强公司监督机制建设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此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商业环境中,具备专业特长的独立董事是公司决策的“外脑”资源,因为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他们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战略、投资、项目计划等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知识、新技能和新经验,协助管理层改善经营,发挥其智囊团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此外,独立董事的加盟还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程度,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其结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全部交给经理层,然而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足够成熟的企业家阶层和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许多企业尤其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培养和专业的训练,对经营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固然要靠提高经理层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但独立董事们的顾问和参谋作用也不可小视,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有着更多的现实意义。
再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宏观经济水平。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它通过对公司内部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公司业绩得以保障、竞争力随之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而提高,从而使资本市场健康运作,国家的金融体制更加扎实、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加坚强,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资本是衡量一个公司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资本的前提下,融资渠道对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则至关重要,而融资渠道是否畅通无阻又取决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和发展潜力。在我国目前存在严重信用危机的证券市场上,独立董事的加盟能极大改善公司声誉,推进经营活动,因为他们能搭建起公司经营层与外部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之间的对话、互动桥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从而提高公司价值,这对众目睽睽之下的公众公司而言,无疑是个无价之宝。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已不仅有助于公司顺畅融资,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现阶段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的发展。
最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尤其在美国上市的我国企业来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国际标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一环。
正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国普遍采纳,也掀起了一场风靡全球的运动,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专家及政客、媒体聚焦的热点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以及投资者的追捧点;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东窗事发和国内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锋芒所向之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之所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是因为我们对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和所有制度一样,独立董事制度在拥有优越性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3. 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克拉克在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的同时,更多地分析了它的缺陷,指出它并非完美的控制力量。而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其对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外,对于国有股权虚置,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以及经理层缺乏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问题,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公司治理这一系统工程的完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所以就要求我们对独立董事和监事各自的权责加以严格的界定,否则极易导致权力的重叠和职责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而我国目前又没有这方面的统一立法,自然会有许多问题产生,这也是许多人对独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
最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存在障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除了受到时间(独立董事们身兼数职,很少有时间详细了解公司及市场的经济状况)、信息不对称、预算拨款、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外,还受制于这样一些因素:一是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等均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东任命,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业务素质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践中,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除了“车马费”外分文不取,调动独立董事为公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仅由良心提供是不够的;同时对独立董事因为过错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道义上的责任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三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因素。在我国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的社会环境下,荣誉感并不足以使独立董事产生对上市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为公司尽责;在我国人际关系浓厚的文化氛围下,许多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事务中碍于情面而难以坚持自己的立场,“董事会议的社交氛围崇尚友善和互助,对内部执行人员的批准不肯支持,采取敌对态度,或者提出并追问敏锐的问题都是不友好的。” ⑸
以上所说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有的是其固有的缺陷,无法改变;有的是在引入过程中遭遇“水土不服”或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这是可以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来逐步解决的。
4.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由上可知,独立董事制度既不是完美无缺,也不是一无是处,我们既不能因其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而“盲目跟进”,也不能因其在国内一些不成功的例子而“全线撤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到底如何,不能抽象地空谈,需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环境、条件来予分析。“经验研究表明,仅仅改变公司治理机制本身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还要看独立董事制度自身是否完善,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是否具备以及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条件和与此相关的互动、实现机制如何。”⑹美国著名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英格尔斯曾指出,“没有人的心理、观念、素质的现代化,引进再先进的技术设备在传统人那里也是一堆废纸”。⑺
独立董事制度是地道的舶来品,在我国欲成功地推行还有赖于其运作的相关条件和制度的完善,基于以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使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至少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第一,正确处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监控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关系。首先,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公司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前者属于公司权力枢纽机关董事会之组成部分,其出任人员多来源于有社会名望或技术专长、管理经验的“精英阶层”;而后者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任职资格范围更为宽泛,而且往往有群众基础及职工参与,因而使公司的权力更趋民主化。其次,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同的监督内容和性质。前者主要是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进行监督,而后者的监督重心应放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和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和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等方面。最后,要区别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不同的监督特点。前者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和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后者具有事后监督、外部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的特点。在对二者有了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还要使二者的合力最大化,使它们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健全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相关制度。首先,建立科学的、适合国情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其中包括要以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原则,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之规定;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要明确董事会次级委员会的组成,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其次,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其中包括声誉激励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最后,建立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包括对其最低工作时间、兼职、任期等的要求和违法后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综上,笔者对独立董事制度坚持“有限肯定说”立场,我们应当尽快在公司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确认,但不能夸大其作用;我们应当使这一制度本土化,而不是全盘照抄。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利弊两方面的辨证分析,可以看出,它在我国从制度设计到发挥作用,如何趋利弊害、扬长避短,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目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远未实现,它的许多优势因为种种原因还未显露出来,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会日渐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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