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长春昨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针对《条例》的书面征求意见已基本结束,接下去就是针对反馈意见集中进行条例修改,至于《条例》出台时间要看内容成熟到什么程度。
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昨日,在上述研讨会上,与会的学者们对于《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辩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出台《条例》很紧迫,与社会利益关切最大的,最需要监管。
江平认为,我们在《公司法》层面强调的是自治一面,而在《条例》上强调管制一面,如何科学界定自治和管制的这个度很重要,不能非此即彼。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目前《条例》可操作性还不够,建议彻底告别“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尽量将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已经看准、能够看准的法律关系作出清晰严谨全面的界定。
他举例说,《条例》第15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差额的累计投票选举制度。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第96条授权证监会责令该上市公司改正,给予公司和高管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
刘俊海认为,倘若上市公司接受罚款以后仍然拒不改正,并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否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依然语焉不详。
此外,对于是否要加强严格监管的问题,不同人士看法也不尽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美国在安然事件后加强监管,到美国上市的成本骤然增加,对全球上市公司的吸引力降低。在国际视野下,中国资本市场一定会走出去,也一定会把上市公司请进来。
“还有,一个公司可能同时在五个地方上市,如果你监管特别严格,是否公平?”徐明建议,当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多样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表示,我们的监管理念是把美国非常态的一些东西作为一些常态理念来考虑了。目前《条例》中对关联交易、累计投票制度等规定不太适合上市公司的方式。
刘长春也表示,最初,我们对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是较为正面地去看待理解它,现在随着美国监管力度的加大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识到对监管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去综合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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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如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们资本市场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事件,对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中明确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这就要求企业及时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与实际运作。把公司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流,对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改善市场投融资环境、推动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培育以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产生重要作用,从而达到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支持,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能有效推进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以及网络投票,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高度透明的公司运作自然会比暗箱操作更加规范, 对于投资者来说,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将增强他们长期持股的信心,有利于扩大他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力。
《意见》加大实施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机制,能强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避上市公司通过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滞后产生内幕交易。对于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场的支持力度,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
③ 加强网络监管的措施
法律分析:推进“依法管网”,筑牢一体化监管法治基础。继续对现行工商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对不适应网络经营特点的规定及时建议立法机关清理修订,依据行业发展需求填补法律空白,破除政策法规壁垒。面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开展网络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④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入密集期 证监会将强化监管防乌龙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入密集期,对于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现存在真实性、规范性、透明性等问题重拳出击,严格规范——
证监会将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3月18日,上市公司三夫户外发布更正公告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误将单位万元按照元填写数据,导致错误,将原来高管的薪水“下调”了一万倍。无独有偶,上市公司菲利华董事长吴学民的年薪竟然“被上涨”至110亿元,公司董监高总薪酬合计“被涨”至698亿元。
类似的年报披露乌龙事件每年都会发生。随着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入密集期,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各方更多将目光聚焦在年报披露的真实性、规范性、透明性等方面。2018年的年报披露有哪些特点?如何做好年报信息披露监管?
几类问题值得关注
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断规范,但仍有三类潜在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上市公司年报中可能的虚构业务。例如,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变造甚至伪造产权证书和重要经营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极少数涉嫌无视监管红线、挑战法律底线的恶性案件亟待加强监管。二是年报中涉及的商誉减值以及“业绩洗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三是在年报中涉及的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等行为值得关注。
对于这些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今年的年报监管中,首要任务是聚焦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严厉查处财务数据造假、信息披露失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比如,上市公司存在不适用的情形,要关注其原因及合理性。一方面,将重点打击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变造甚至伪造产权证书和重要经营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将依法严惩无视监管红线、挑战法律底线的恶性案件。另一方面,今年年报监管重点还要加强商誉减值监管,强化对应计提不计提、“业绩洗澡”多计提商誉减值问题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有节奏地合规、合理计提商誉减值,避免集中计提商誉减值引发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商誉相关问题上,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时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在此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特定商誉减值迹象的影响,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在将商誉账面价值合理分摊的基础上作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了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监管瞄准三个领域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对10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上市公司实行了立案调查。今年的年报监管还将有哪些重点领域?
日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证监会系统在年报监管中,将坚持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把重点放到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风险隐患,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上。具体来看,在监管中主要瞄准三大重点领域。一是“打假”,聚焦信息披露真实性;二是“固本”,严打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三是“强基”,关注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系统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从严从快”“露头就打”。
部分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将从决策合规性、披露及时性等角度,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比如,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要督促相关主体披露有关情况并尽快解决。同时,监管层还将强化并购重组持续监管,尤其是后续实施和业绩承诺履行等事项监管。强化标的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监管,重点关注收购标的业绩未达标或精准达标公司的业绩真实性,是否存在利润调节行为。对于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关注相关补偿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已采取的督促措施等。对于拒不履行补偿义务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完善制度呵护市场
A股历史上曾有2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分别是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强制退市。
不久前,证监会还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年报监管将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对于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重点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披露情况。比如,上市公司实际状况与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差异情况,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股份回购的公司治理机制安排等。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管层变更频繁,公司规范运作基础较差,公司内部存在缺陷等,也会在年报监管中重点关注。
对于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监管层将及时介入、及时纠正。年报披露后,各地证监局将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坚决启动立案稽查程序,不得以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交易所方面,将在年报披露后及时开展年报审核,加大问询力度,直奔主题、切中要害,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表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将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落实到能提前得到未公开信息的对象。证券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长期经营业绩不佳、业绩不稳公司的信息披露,将打击内幕交易的重点放在信息披露一致性方面,强化外部力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同时,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成本,完善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各项配套基础性制度。
⑤ 可转债交易迎来强监管,哪些措施值得关注
为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兰日旭建议,一方面要持续加强可转债市场制度化建设,夯实制度基础,保障债券市场平稳运行秩序,避免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波动幅度异常、损坏投资者权益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强化可转债市场规则与债券市场规则的衔接,形成统一的制度标准,化解各种不适应性问题,让可转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落到实处。
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在完善短线交易监管方面做了哪些最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根据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的披露规定,要求董监高、大股东及其“近亲属”,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第3.8.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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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全面、公开、公平的制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免受欺诈和非法操纵。操纵市场:证券市场操纵市场,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诱使或促使投资者作出证券投资决策,扰乱证券秩序的行为。市场不明真相。欺诈:欺骗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拓展资料:
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
2、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批准公司上市时存在走访和审计不实的嫌疑,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推荐人未履行审计责任。在二级市场,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抬高股价、操纵股市,部分投资机构利用纸媒网络,披露虚假信息误导市场。
3、规范治理的途径和手段:一是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让投资者获取真实的上市公司信息,改变和扭转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二是提高上市公司上市质量,保荐机构应承担审计责任; 3 规范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四是创新监管方式手段,解决新问题要有新思路;五、个人投资机构、私募机构违规操作抬高股价、操纵股市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必要时,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证券发行审批制度。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策权的归属。目前,我国对证券发行实行审批制。审批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时,不仅应当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并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还应当要求发行人提交有关发行证券的申请。申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5、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旨在通过完全公开、公平的制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免受欺诈和非法操纵。所有国家都要求以强制性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价值判断,防止信息滥用,监督经营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发行信息和证券上市信息的披露。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披露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证券发行上市推荐制度。除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外,证券监管部门还将推出持续信用监管和“冷处理”监管措施。
⑧ 新《证券法》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器”。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质量制约着资本的形成效率和运营效果,决定了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体现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全面促进实体经济安全。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础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其一,更加强调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对于发行上市及持续监管环节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明确了充分、及时、简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
其二,扩充义务人范围和具体披露事项。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做出公开承诺的主体,都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增加和细化了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完善了定期报告制度,扩大了董监高信息披露保证责任范围。
其三,建立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将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纳入规范范围,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外,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一致性等要求。
其四,确立公开承诺披露制度。为了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遵守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其五,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披露规范。新增持股达到5%后每变动1%应当披露和违规增持股份限制表决权的规定,在权益变动披露报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和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两项内容,对收购要约变更作出限制性规定,取消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行政许可,延长收购人的股份持有期限。
新《证券法》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上交所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战,在遵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实五部委通知和证监会规定,做出适应性的监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
其一,优化科创板审核工作。放宽审核时限,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正常推进受理和审核,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通过审核系统在线办理业务咨询并简化咨询流程,响应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其二,优化发行承销服务。及时调整待发行与发行中企业发行日程,鼓励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拟通过线上直录播方式举办上市仪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其三,优化信披监管和服务。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限售股份上市、债券付息兑回等相关公告及业务梳理,对相关业务事项作了衔接安排。针对受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难以正常开展,导致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的情况,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确实因疫情影响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司,允许延期披露,原则上应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同时,落实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
其四,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排摸。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了解未能复工复产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的复工难、物流不畅、资金流等压力,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方案。同时,严密关注二级市场波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濒临退市公司的风险因素予以重点关注,对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类型化问题进行密切跟踪,对股票质押等可能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风险进行排查。
⑨ 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深圳公开发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资讯公开及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一切重大交易和变更,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深圳上市公司的监管。第四条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第二章公开说明书的确认,第四章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股份交易、第五章收购与合并、第六章重大变更、第七章内部控制和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第五条主管机关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处理深圳上市公司日常性监管事务,负责本办法上市公告书和第三章财务和业绩报告的审查、第四章必须披露交易、关联人士交易、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第二章公开说明书第六条公开说明书是指股份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它包括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时的上市公告书、对原有股东供股时的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公开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说明。第七条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准则是,申请发行或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必须作充分的公开,以便投资者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未来前景及该股票所拥有的权益有全面清晰的了解与评价。内容必须陈述准确、清楚、真实、全面,不得有任何含糊、虚假和遗漏,更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成份。第八条招股说明书的内容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处,还应详细地说明公司的资本形成过程,产品的种类、生产过程、销售情况,经营业绩,物业设备及拥有的权益,主要利益关系人,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效益分析,风险因素。第九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同时还应在报刊上刊载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书、财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重大合约及法律诉讼事项。第十条上市公告书除符合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
(2)股份发行情况和股权结构;
(3)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有关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及持股状况;
(5)持股1%以上的股东所拥有的权益;
(6)招股后资金运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测报告;
(7)社会公众随时查询公司资料的联络人及联络地点、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
(8)其它重要事项。
如果上市时间离公开发行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上市公告书中可免公开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第十一条供股说明书参照招股说明书编制。重大事项公开说明书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应条款规定编制。第十二条公开说明书必须经主管机关确认,并在主管机关无任何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后方可刊登于指定报刊。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公开说明书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刊载时应发表重要提示:主管机关并不保证本公开说明书内容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对由此引起的各种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申请公司的发起人、董事会成员必须对公开说明书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共同及个别责任。第十四条股票发行的承销商在承销期间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进行调查,并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重要责任。第十五条为发行股票提供签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公证机构及其他当事人必须按章依法办事,履行职责,并对公开说明书的内容负有连带责任。第十六条申请公司在获准发行与上市期间的所有宣传资料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其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为其产品和业务作推销广告。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公开说明书须报送主管机关审查定稿。主管机关应在接到正式文稿后三周内作出答复,否则视同认可。上市公告书须报送交易所审查,最后由主管机关认可。已定稿的公开说明书必须在刊登前三天分别送主管机关、交易所四份备案。招股说明书、供股说明书送两份给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⑩ 浅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作用
1.1有利于维护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与中小投资者相关,也与代表着国家利益的大股东相关。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企业制定出合理的改革,对企业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运作,可以起到主导作用。
1.2有利于促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股票市场的运营中,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靠的财务报告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的支柱。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支配作用。保证上市公司的标准化操作,必须加强外部监督管理和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外部监督和管理非常重要,但只扮演着外部监督的角色,只有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规范其操作,才可以促进资木市场的成熟,使市场规范的发展更加规范。通过对于内部控制和内
部审计的理解,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研
究和探索,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分不开的。
2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2.1公司监管结构不健全
①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的过度集中、国有股份的内部人员控制严重。
②责任淡化,对独立董事和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很难实现监管责任。
③董事会和监事会缺乏权威性,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④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从表面上看,我们的监督和评价存在先天不足和后天体制不完善两大问题。中国的资木市场相对落后,相关体制改革滞后,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产生缺陷。其次,审计领域审计职能的狭窄和过于单一,不合理的内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素质和道德素养不高等,是后天发展不完善的表现。
2.2上市公司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由于上市公司缺乏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理解,对于怎样弥补内部控制缺陷的问题引起了许多上市公司的热论。由于内部控制人员对控制理论知识的缺乏,没有准确认识内部控制的目标、内容和原理机制,导致其干扰了内部控制环境,导致出现风险控制机制薄弱、监管不力等问题。
事实上,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管体制,特别是对监管部「l缺乏约束力,很多规章制度被忽视,缺乏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和实施内部控制体制。风险管理意识差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使市场竞争激烈,我国上市公司正面临着战略调整和结构周期性调整的双重压力。上市公司有着强大的规模,充足的资木率,虽不像中小企业会因为资金短缺和毁灭性的金融风险而受到发展限制,但由于风险管理方面的不足,这样的大型机构可能也会面临新的危机。
2.3上市公司缺乏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缺乏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一部分,而且内部控制的审计在整个内部控制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审计不能充分施展其功效,最主要的原因是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
首先,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粘附现象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很难做内部审计。
其次,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
再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许多会计人员兼任审计职责,审计时不能很好地运用相关的`知识。
最后,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力度不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实施期间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只有少数上市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和董事会,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全面的在上市公司内部实施,内部控制在很多上市公司只流于形式。
2.4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评审技术的掌握不够
在审计实践中,我国内部控制评价的使用并不乐观。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价过低。因为每个组织管理水平有限,内部控制系统并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控制的审计评价技术掌握不充分的原因,使科学和标准化的内部控制评价没有得到应有的审计。国家的审计模式仍然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分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即使是发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审计,也经常关注和评价会计控制,忽略了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工作、
3如何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
3.1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处于稳定状态的中国上市公司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近年来,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和蔓延,中国上市公司遇到了史无前例的困难和挑战,随之对风险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上市公司需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风险预测,降低企业风险。此外,中国的上市公司也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的企业的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提高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预测水平。
3.2改善企业的内部监督
必须有效地改善内部监督,改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为了保证内部监管的独立,应该多目标决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各自功能,通过外部监督系统,引入完全外部监事或独立董事,加强监督职能。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内部审计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所以公司需要增加高度重视内部培训,在第一时间组织结构,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其次是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的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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