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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于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12 19:16:22

1.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我认为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 进行信息披露,因为我们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有效市场假说有以下三种形态:一、弱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弱式 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 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 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二、半 强式有效市场假说: 该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 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 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 出反应。如果半强式有效假说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 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三、强式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假说 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 部未公开的信息。 在强式有效市场中, 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 即使基金和有内幕消息者也一样。目前世界范围的市场来看,美国以及其他金融 系统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市场可以说是处于半强势有效的状态, 我国应当说是处于 一个弱式的状态。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证, 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 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 计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 序发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原因,有利于建立有效的 应对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 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 关法律、 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 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经理层自愿主动提 供有关公司财务和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 强制性披露 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 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 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 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 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 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关 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权转让或资产 置换,剥离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集团公司牺牲自己的优质资产低价让与上市 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财务实力;利用托管方式,上市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或者由 集团公司分摊亏损,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利的会计信 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和范围存 在局限性。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不充分;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预测信息不准确。
从总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 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享受了免费待遇,而且任何人掌握多 少会计信息都不会减少其他人了解该信息的可能性,即会计信息的公共性。正因 为如此, 会计信息使用者单位的使用会计信息行为无法通过支付价格或承担费用 的方式补偿给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上市公司管理当局, 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产生的 影响称为会计信息的外部性。 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中自 觉或不觉地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节约信息披露成本,从而使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 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第二、由于会计信息的外部性,使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不 愿提供某些信息, 这就形成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信息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则处于会计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而导致投资者证 券交易的,逆向选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这往往是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披 露误导投资者信息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虽然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本身具有公 共性,但是由于不同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同,导致投资者之间拥有信息的 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较多信息的投资者便相对获得一些超额预期回报, 其结果是损害了拥有较少信息的投资者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一些大股 东利用一些超前信息(如未及时披露的信息) 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会 计准则的局限性。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缺陷令出多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弱化, 甚至纵容违法违规操作。第五,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困扰。第六,证券监管力 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总之——决定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主要因素,并非 来自于市场的约束,而是来自于政府监管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制度因素, 而制度、法规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以及中介机构的较差的独立性使得公司 受利益驱动降低信息披露质量,甚至违规。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也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在古典经济学 家看来,只要给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 “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就会自动调节 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达到最大福利,政府只担当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明晰产权以 及监督合约履行等手段保证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事实上, 当经济患上顽疾, 市场出现某种程度的失灵时,人们总习惯寻求政府的庇护;当政府管制过严,制 度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灵时,人们又反过来期望市场自由的回归。历史的教训告诉 我们,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自由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或政府。苏联自 20 世纪 20 年代开始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一跃成为世界工业强国,但单纯依靠政 府又直接导致了苏联的经济崩溃和国家解体; 而推崇自由并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 国家却有着别样的遭遇,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评价政 府在经济中的作用, 凯恩斯经济思想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历史清楚地告诉我们, 市场和政府均不可或缺,两者的有机配合才能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 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政府对经济的作用。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 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政府行 为。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 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
目前对于虽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已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理论界 其实存在争论,除了是/否管制两大主张之外,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适度管制理 论,适度管制要求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程度,但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则必 须具备规定的质量条件,这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但并无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 可依照需要自主披露信息,这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适度管制实际上是自愿性信 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机接合, 是两者在实现资本市场目标过程中的均衡。 随着投资者专业素养的整体提高, 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量将呈自然减少 的趋势, 从而降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操作空间; 与此同时, 由于受成本的制约, 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存在一个上限,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不能超出上市 公司的承担能力。无论我们是将会计信息披露视为一种技术资源,还是将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视为一种制度资源,都必然会限定资本市场的最大产出,单纯的制 度安排徒劳无益,这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仅靠会计管制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效率与公正的, 政府 应对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实质性 审查制度对利用公开资本市场筹资的渠道加以限制, 而不能视信息披露制度为唯 一的法宝。中国目前的证券管理制度,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实行所谓产业政策,在 交易市场上给予国有股、法人股以特殊照顾,以及证券法规对国有企业的各种优 惠政策,都充分表明我国离实质性审查制度的要求还很远,上市公司体质的先天 不良单靠会计管制的后天弥补是无济于事的。

2. 上市公司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数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以及行业会计规定,以货币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
(2)非数量性信息。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变化说明、会计政策的使用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等等。
(3)期后事项信息。这主要包括:直接影响以后时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连续性严重影响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以及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等。
(4)公司分部业务的信息。它们是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跨地区经营的业务发展,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聚合。如果仅仅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这些数量性的数据,很难准确揭示公司这部分业务的经营、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对外报表中公布这部分数据,以及数据的口径、揭示的原则、管理的要求等众多重要信息。
(5)其它有关信息。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除了公布上述占主要地位的财务、会计信息之外,还应披露相关的:公司概况、组织状况说明、股东持股情况、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重要事项揭示、公司发展规划以及资金投向、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意见等信息。

3. 近日贵州茅台收到上交所监管函,上交所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实就是一个提供正确交易的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我们国家的正确交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场所,我们国家的正确之所以能够获得很好的流通,就是因为有上海江县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支撑,才能够获得一个很好的流通的。

一、不以盈利为目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实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获得正常的运转,而且也为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政策的帮助。

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当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的改革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实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来说是有政策性的作用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过程当中,其实是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管辖地,毕竟涉及到的都是一些大资金的交易,所以每一笔资金都会得到监管的,而且每一笔资金都是非常安全的。

4.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的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的主要职能:
1、 舆情研究
舆情研究系列报告:舆情中心将围绕着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热点舆情问题,进行舆情传播规律、舆情事件分析、舆情与资本市场发展等定期专项研究,并向社会发布。
舆情管理案例库:舆情中心组建了涵盖媒体、金融和产业背景的专业分析师团队,持续对资本市场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跟踪研究,总结成舆情管理案例库,可供资本市场主体和研究机构使用。
舆情调查:对资本市场重要舆情热点,舆情中心将通过组织网上、网下舆情倾向问卷调查,形成舆情热点调查统计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网络声誉排行榜:舆情中心将根据舆情研究的成果,定期发布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网络声誉的排行榜,推动资本市场主体重视舆情管理工作,提高舆情管理水平。
舆情管理培训:舆情中心将联合有关学术机构,不定期组织面向企业高管和公关部门负责人的舆情管理研讨和培训。
2、舆情报道
舆情频道和专版:舆情中心负责编辑证券时报网舆情频道和证券时报舆情专版,通过舆情中心团队及外部顾问专家、特约观察员的共同协力,对资本市场的热点舆情事件进行及时分析和报道。
《网络舆情》内参:舆情中心亦参与人民日报社主管人民网主办的具有国家出版刊号的《网络舆情》(企业版)内参的供稿工作。《网络舆情》是主要面向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内参刊物,是领导干部“读网”的重要参考。
3、舆情服务
舆情中心可为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舆情监测、分析和顾问服务。
包括:
舆情监测系统:根据客户需要定制开发专属的舆情信息系统,可通过网络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实时呈现与客户相关的媒体及网络信息。
舆情监测定期报告:依照客户需求,以每日、每周等为周期,对与客户舆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报告;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则及时报告。
专项舆情监测:在客户IPO、增发等重大事项实施期间展开针对性更强的专项监测。
舆情管理顾问:为客户在舆情应对、主动传播等方面提供全面的顾问和解决方案。

5.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5)上市公司对于信息中心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集体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财务报告既具有私有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之前,财务报告是企业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后,财务报告就成了公共信息产品。由于信息披露后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会抑制企业信息披露程度,导致信息供给不足,而考虑到市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上市公司将倾向于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稳定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股价。这些现象会引起市场失灵,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本文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从证券市场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标是:

一是信息披露应该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信息披露者向市场披露了有用的信息而筹集到了必要的资本(股票或借入资金),并因此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那么可以认为信息披露已达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的目的,即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最优增长、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其他有益目标。

二是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这一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市场披露了有用的信息,投资者在权衡不同证券价格所反映的风险和报酬的基础上,做出购买、持有、转让的决策,并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这样既分散了风险,同时也将筹集到必要的资本,进而获得丰厚的利润。

7.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将自己的信息面向社会大众进行公开,让群众能够掌握公司的具体信息,根据需要进行投资。我国对此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8. idc数据中心龙头上市公司

2021年IDC龙头上市公司有:
1、宝信软件:2013年中期云计算项目全方位推进,开始对外提供服务,将形成宝信的云计算业务模式;公司积极探索IDC项目运营模式,有望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
2、光环新网:2019年4月9日公告,公司与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于近日签署《深化互联网数据中心及云网融合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进一步深化开展长期、全面、深入的合作,以拓展IDC、云网融合服务为目标,共同打造绿色、智能、高标准IDC,提供安全灵活、稳定可靠的云网融合服务,实现共同发展达成战略合作的意向。IDC概念股其他的还有: 佳力图、易事特、中恒电气、奇安信、科泰电源、海兰信等。
高鸿股份:从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来看,最高为2018年的3396万元。 公司的大数据业务主要包括在智能客服行业的大数据处理,以及IDC托管业务、大数据分析服务、大数据解决方案销售等。
浙数文化:从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来看,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为3.42%,最高为2020年的5.116亿元。双方将在定制化数据中心产品、数据增值服务私有云等专业IDC服务领域开展深度合作,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布局云数据中心,建立基于高标准IDC基础设施建立的生态平台。
鹏博士:从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来看,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为-48.52%,最高为2018年的3.807亿元。 公司以开发的EasyCDN网络加速软件和技术为基础,以全国分布式IDC资源为依托,为客户提供IDC服务,是中国目前主要的依托CDN技术的IDC服务商之一。
南兴股份:从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来看,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为26.14%,最高为2020年的2.603亿元。 拥有IDC、ISP、SP、ICP、云服务、VPN、CDN、固定网传输、CNNIC的牌照和计算机等保三级、ISO9001、ISO27001、ITSS的资质。
科华数据:从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来看,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为124.77%,最高为2020年的3.819亿元。 加之受益于IDC市场拉动,UPS行业增长较快,尤其是高端电源需求增长更加明显。数据由南方财富网提供,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本文相关数据仅供参考, 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操作环境:华硕Windows10,IE浏览器8.0中文电脑版v8.0

9. 中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何具体要求

你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其他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向本所咨询。
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须作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现在社会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的话,他们在进行一个运营过程当中的话,可能会面临着很多的事项,比如说拥有这样的一种信息披露的义务等等,这就意味着他必须要在市场上面对于很多的人员来进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这样才能保持一个透明的状态。

10. 上市公司通常有哪些部门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是上市公司对接投资者、公众的窗口,也是资本运作的枢纽部门。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在名称上可能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证券投资部,而有的时候挂在董事会办公室这个部门之下,而有的时候一家公司的证券部和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职能可能是完全重合的。

证券部的核心职能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信息披露: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运营信息需要遵循规则较大程度向公众开放,就此,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上市公司总体有益的信息披露,是证券部最常规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三会会议、定期报告、资本运作事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2、推动和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规性对于上市公司很重要,不单是信息披露,还包括公司的资本运作中内容到程序上的规范,也包括公司业务的规范。上市公司从未上市走向上市的过程中,必定经历了印证其盈利能力和实现规范运作这两件事情,证券部通常对于规范运作的意识是刻在脑海中的,同时,证券部一般要具备法律(还包括财务、金融、商业)方面的知识,也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部门之一,故而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对于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推动。

3、投资者关系管理:这里既包括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也包括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关系管理,事实上当前后者更为重要。如何和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康而良好的关系,是证券事务部的重要课题,也需要小心谨慎加以拿捏分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交织的,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也是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管理的方式包括正式、非正式的沟通,比如包括诸如路演、反向路演、策略会之类的公开沟通活动,以及吃吃喝喝联谊聚会等非正式的活动;还包括个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树立品牌、口碑,做好安排,发展个人关系等各种方式。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证券部非常重要的工作。

4、市值管理:市值管理是一项很综合的工作,其实涵盖了前面三方面的内容——市值管理可以说是证券部的战略目标性工作。这里的市值管理的概念是实在的,而非仅仅是简单的炒作与不那么简单的合谋。
首先从最正当而主要的目的上说,市值管理最显著的作用是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提升公司获取各种显性、隐性的资源的能力,促进公司通过资本手段实现经营能力的提升。对于股东而言,这也是使其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市值管理的手段包括了上市公司所有的资本运作事项,包括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分红、发行债券、回购股票、股权激励、投资并购,等等;也包括了主动信息披露和公关;还包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资本法律结构进行设计规划等等。
而在资本运作事项的时候,证券部通常是核心驱动和协调部门,需要把握各事项的关键节点,进行法律、财务、金融、商业上的论证,规划相关结构,设计并执行相应的方案。

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是资本运作的支点;以这个支点用好资本市场的杠杆,使公司做到单单凭借实体经营做不到的事情,就是证券部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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