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市值管理
第一部分:市值管理方法论
我们认为市值管理核心理念有三点:
第一点是帮助上市公司树立产融互动和创造EVA的经营理念。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的老板,他们更多的思维是在供研产销上面,但如何把产融进行有效的互动,如何把EVA创造而不是利润作为公司的经营理念,很多公司实际上是缺乏这个思维的。
第二个是帮助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的经营体系,它是一套很完整的经营体系;
第三是在市值波动中进行价值实现,增加股东财富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增长。
这三个理念是我们认为是市值管理最核心的三个理念。
2. 朱武祥: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市值管理
作者:朱武祥 由于现实中的投资者价值取向多样化,控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价值取向并不那么一致,不存在笼统的股东价值最大化。上市公司实施价值管理,需要建立基于企业长期真实价值最大化的分析模型,不断优化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提高经营效率和资本收益,强大核心业务,分拆贬低资本价值的业务。同时,还需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明确业务发展战略、价值取向来淘汰那些与自己的经营和价值理念不一致的外部股东。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上市公司股权进入全流通时代。不少上市公司开始重视市值管理。人们认为,控股股东和外部社会公众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上市公司应该致力于股东价值最大化。 但实际上,公司价值有内在真实价值和基于公司股价计算的价值之分。现实中的投资者价值取向多样化,例如,社会公众股东至少可以分为短期交易投机型、长期投机交易型和长期价值投资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样多样化。股票市场对信息反应的有效性并不等于对公司真实价值的有效性。股票市场短期定价往往偏离公司真实价值。股价不仅反映公司内在价值,更反映短期投机因素。特别是在乐观预期的市场上,公司真实价值在股价中的比重很小,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能力和真实价值与股价短期表现并不一致。因此,控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价值取向并不那么一致,不存在笼统的股东价值最大化。 实践中,上市公司可以采用三种价值管理策略: (1)不迎合股票市场短期投机股东或分析家对公司不切实际的乐观或悲观评价,不在意股票市场对公司股票短期价格冷淡甚至负面反应,坚持以企业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真实资本价值最大化的原则来配置资本,制定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投融资战略和价值分配策略。 (2)完全迎合股票市场短期投机交易偏好,制定业务发展策略、红利政策和股票市场政策。这样的公司资本配置行为往往投机和短期化,可能引起投机的股票市场短期积极反应,但也容易导致主业竞争地位衰落。A股市场以往有不少上市公司主动迎合股票市场短期投机交易偏好,采取高转增或送股的股利政策,资本配置行为投机和短期化,虽然引起A股市场短期积极反应,但主业日益衰落。 全流通的美国股票市场的经验表明,股票分析家往往给公司设定比较乐观的增长预期,并且迫使公司管理者努力实现分析家的预期。因此,尽管公司实现了比较好的增长,但如果低于分析家的乐观预期,公司股票价格仍然下跌。如果公司管理者迫于股票市场分析家对公司未来增长的乐观预期(公司基本上不可能实现)的压力,采取的战略、投资等资本配置行为非常危险,将损害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3)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真实价值增长,制定业务战略和资本市场战略,相机博弈迎合股票市场。如果控股股东认为公司股价被高估,可以利用投资者的过度热情增发股票,支持公司业务战略;利用高估的股票作为支付手段,兼并收购;分拆被股票市场高估的业务单元。如果控股股东认为公司股票价格被股票市场不合理地低估,可以回购股票,甚至退市。 上市公司实施价值管理,需要建立基于企业长期真实价值最大化的分析模型,动态持续分析竞争格局演变和资本市场融资约束条件下的企业投资价值走势,连接、评价和指导业务战略、投融资、兼并收购、重组和经营行为。不断优化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提高经营效率和资本收益,强大核心业务,分拆贬低资本价值的业务。 实施价值管理还需要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处理投资者关系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吸引和建立一个认同自身经营哲学和价值理念的志同道合的股东群。对于坚持长期真实价值最大化的上市公司来说,需要向股票市场明确传达公司价值取向信号,以便外部投资者合理评价和选择,吸引和筛选出与控股股东价值取向一致的社会公众股东,同时,使那些怀着短期预期或不现实预期的股东离开。 欧美很多上市公司通过明确业务发展战略、价值取向来淘汰那些与自己的经营和价值理念不一致的外部股东。例如,微软上市以来,一直不派发现金红利,高速成长吸引了偏好资本收益的增长型股东群;而一些传统产业或公用事业公司,则通过稳定成长和高现金股利政策,吸引了一批养老基金等偏好稳定的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巴菲特曾指出,“我们不希望公司股票交易频繁,我们的目标是吸引长期投资者。我们努力通过我们的政策、业绩和交流,吸引那些了解我们的运作,并且能像我们(控股股东)那样衡量投资价值的股东。”“我们坚持这样做,可以不断使那些怀着短期或不现实预期的股东感到乏味而不进入或者离开。公司股票价格就可以始终以与企业内在价值相关的价格交易。” 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形成多种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结构,以及加快证券发行市场化;同时,逐步丰富企业融资产品,增强上市公司的融资选择空间和企业融资市场的有效性。 (作者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公司金融教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3. 企业上市会面临哪些风险-股城经验
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上市也称IPO(initialpublicofferings),是指公司首次在公开市场挂牌交易。在中国内地来说就是通过向上交所,深交所申请,把公司的股票在这两个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其他知名的交易所包括香港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和纽约交易所以及伦敦交易所等。虽然说企业上市好处很多,但是风险也不少,那企业上市会面临哪些风险呢?
1、花费巨大。最重要的是企业为达到上市条件进行的企业重组的成本,具体包括企业资产债务重组的成本、雇佣职业经理人的成本、为了满足企业业绩要求而增加的前期财务成本、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成本。还有企业为了上市,还要花费各种各样的中介费用。为了获得更好的发行价格,所花费的路演等费用。
2、敏感问题会曝光。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监管机构要求上市企业对企业的重大信息进行定期或临时的披露,这些信息包括重要的财富数据、重大交易、股本变化、赢利和预算等。这样一来,一些不便公布的敏感商业信息也不得不公开,而这些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可能也会给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由此可见,敏感信息的纰漏确实会成为企业拒绝上市的理由。
3、削弱控制权。企业上市,实质上就是将企业的股权卖给投资人以获得他们的资本投入,这可能使原始股东持股比例出现或多或少的下降,导致其对企业的控制地位从单纯控制或绝对控制转化为相对控制,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原始股东的控制权会被夺走。随着控制权市场的发展,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对企业虎视眈眈的收购方就可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获得企业的股份,从而与原控股东争夺控制权,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万科和宝能股权争夺战。
4、严管之下提高了企业成本。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官方出台了《企业被捕控制指引》,内容涉及企业总体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条例,这些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起复杂的公司治理机构,构建规范的内部审计架构和审计委员会,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成立这些规范化的机构,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5、股价波动。为了维持股价,企业不得不采用各种手段维持业绩,这种压力很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股价波动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运营决策,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媒体和投资者的口味,有时候会做出错误的运营决策,结果往往会配了夫人折了兵。
以上就是企业上市会面临哪些风险的介绍。简单而言,上市就是将公司的所有权分成若干份,放在公开市场上流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如果看好公司的发展,就会买入该公司的股票,为此公司可以募集到资本金。同时公司上市有利有弊。
4.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内容及对策
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6年,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是委托人即政府垄断了企业近乎全部的剩余权利的奢望,也没有创造剩余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国有企业势必会长期处于了低效率运行状态。由此不难看出,让渡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必然会对经营者积极性产生激励,进而有利于改变过去权力集中与外部化的状况,使企业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针对传统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者缺乏自主权和低效率运行的弊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文件,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1979年4 月中央工作会议做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决定,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管理体制改革文件,并在四川省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根据中央政策,政府向企业让渡了生产自主权、原料选购权、劳动用工权和产品销售权等十四项经营权。经营权的让渡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者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明显提高。
许多文章在回顾放权让利这一阶段的时候,认为这是一种浅层次的、带有权宜之计的改革。但,正是由于这一过渡性制度的安排,才使得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79年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比1978年增长了10.1%,高于1957—1978年的平均增长率。国家财政收支也从1978年的财政赤字10.17亿元转为1979年的财政盈余135.41亿元。 职工实际工资比上年增长了7.5%。 经营权层面的改革取得成功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放权让利是以中央政府的利益让度作为切入点,受益者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种利益主体。在各利益主体均获可得收益下的改革,不仅推动起来阻力小,且还会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有利于调动各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第二,经营权层面的改革是在原国有经济体制内进行的改革,是不改变原有的所有权框架,而只在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利益调整。这种调整并不涉及“姓公姓私”或“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问题,因而来自社会意识和传统观念方面的阻力较小,改革能够被全社会所接受。第三,放权让利虽然表现为中央政府利益的部分损失,但于经济总量增加,中央政府收益的绝对量也是增加的;同时,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又会带来其他社会成员收入的改善。因此,以放权让利为内容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是一种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受益的帕雷托改进。
第二阶段:1987—1992年,国有企业改革从经营权向所有权层面的过渡。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经营权向所有权层面过渡,但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深层改革上,同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思路和对改革制度的两种不同选择。
一种思路是将国企改革仍然限制在原有财产关系之内,而进一步推进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与这种认识相对应的制度选择就是企业承包制。中央政府决策部门倾向于这种改革思路和改革方案,于是从1987到1992年,国有企业经历了两轮承包制改革。
承包制推行伊始,确实调动起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国有经济的发展。1987和1988年我国工业增长速度分别为14.1%和20.7%。企业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1987年比1986年增长8.0%,1988年比1987 年增长18.2%,亏损面也逐年下降,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在推行承包制期间,却出现了企业增效、经济增长、国家财政收入反而下降的状况。在推行承包制的第一年即1987年,伴随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却出现了低增长,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86年的20.8%,骤降为18.4%,一年下降2.4个百分点,1988年又急剧降到15.8%,比1987年又下降2.6个百分点。
承包制带来的结果招致了全国各界强烈的批评和反对。一种普遍的批评认为,在经过了放权让利之后,国家财政已无力继续让利。而承包制又向企业做了更大幅度的让利,致使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还有一种分析认为,承包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仍然是软的。企业只负盈、不负亏。这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而且还造成了企业承包者的行为短期化和“机会主义行为”(刘世锦,1993)。
承包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利弊分析现在仍需要认真讨论后再下结论,但有一个认识是能够形成共识的,那就是如果不进行深层的财产关系的变革,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为就很容易出现短期化,且国家对经营者的监督很困难。在承包制度中,国家和企业处在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关系中,政府与企业一对一的谈判成本很高,且无法对承包合同的细节逐一地加以规定。所以,企业承包者可凭借充分的剩余控制权合法或不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而出现行为的短期化和机会主义也就不足为怪了。
与承包制的改革主张不同,国内理论界的一些学者专家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所有权层面改革的主张,与这种主张相对应的制度选择就是股份制。股份制改革是国有企业在所有权层面改革的一个重要推进。其根本目的是要改变由国家垄断的企业财产制度,使国有企业内部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优化国有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为实施对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
国有企业股份制的试点开始于1986年,但大都在国有中小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影响面并不广泛,主要问题在于非国有的财产主体介入不足,“找不到能够合作的非国有主体”是一种普遍的反映。在多元化主体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股份制试点往往在企业内部职工中展开。由于企业内部职工筹资能力的局限,股份制改革自然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而且由于当时股份制不够规范,很多试点企业的职工股份演变成为一种内部借贷,最后以还款了之。在这期间,由于承包制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及股份制的发育不足,致使国企改革一度处在摇摆和徘徊之中。改革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阶段:1992—2002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1994年以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在国有企业中展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要通过产权结构的改造,使国有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在现代企业产权结构的制约下,政府不能再直接地控制和经营国有企业。它的意愿只能在国有企业清算和转让时依据终极所有权来实施和表达。当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代理人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参与国有企业重大事宜的决策,但这个决策也是受所有者出资额和所持股份数额限制的。因此,在现代企业组织框架中,从发展上看,政府的意志是递减的,而股东的意愿则可得到组织和制度的保证。而且在现代公司中,权利、责任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并受出资额和所持股份制约。决策只能是董事会成员讨论后通过表决做出,这就可以避免长官意志和个人意志的独断专行,从而为科学决策的实现提供组织基础。但国有企业所有权层面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难点仍然在于多元的,尤其是非国有财产主体供给不足。而当前存在的“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是妨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的关键所在。
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存的问题
首先是建立产权结构多元化遇到的困难。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结构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产权结构往往会带来如下后果。(1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于缺乏多元股东的产权结构,形式上的公司组织仍然只不过是原国有企业的翻牌,董事会基本上是国有企业的原班人马。在“翻牌公司”里,传统国有企业的诸多弊病依然存在,当然也就难于实现权责分明和科学管理。(2)在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 董事会一般仍由政府官员组成,董事长往往由党委书记担任,而总经理的任命也要通过组织部门认可。这种官员和企业家不分的格局,往往使公司的负责人在政绩目标和企业目标之间彷徨,难于摆脱行政的干预,也很难做出真正科学的决策。(3)在各类国有公司中, 国有股东都是国有出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因此仍然存在真正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假如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发生矛盾,则国有公司很难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必然会面临较大的代理风险。
公司产权结构的缺陷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在一般的股份公司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往往是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职业经理人,经理人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如何激励和监督经理人的问题则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则由于产权结构的缺陷而显得更为复杂。首先是国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一般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而不是所有权人本身,因此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说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就成为一个首要的难点。比如,最近在资本市场上连续披露出来的上市公司以虚假盈利信息欺骗股民的问题,就是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和行为短期化的一种表现。第二是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在控制权的配置上,一般是董事会的权利大于经理人。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企业中,董事长兼负决策和经营管理权于一身;在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的企业中,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往往又会受到董事长的制约。因此不论怎样,很难形成合理的权力分配。此外,国有公司中的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统一由政府委派,因此实际上往往形同虚设,甚至可能成为与董事会“串谋”的伙伴。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中,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往往被原来企业中的“三驾马车”分摊,党委书记担任董事长,厂长担任总经理,而工会主席则担任监事会主席。设想的制衡格局很容易被内部控制格局所替代。说到底,许多国有公司出现的问题都源于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所致。
其次是传统观念和陈旧的意识形态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阻碍问题。传统的观念和陈旧的意识形态对国有企业的阻碍主要表现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让渡的认识上。早在80年代中期,中国就开始了对国有小型企业进行出售和拍卖的尝试。但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的产权让渡仍然处在举步维艰的状态。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重要的障碍是来自于传统的观念和陈旧的意识形态。第一个观念障碍是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坐失的关系问题。保护国有资产的基本方式应该是运动,而不应该不动;不动的国有资产无法实现保值和增值,实际上就意味着损失。在运动的过程中,国有资产也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流失。只要流动的收益大于流失的收益,流动就是必要的。因为害怕流失而不敢流动,结果反而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坐失。坐失的损失同样是不可估量的。第二个观念障碍是只转让亏损企业,不转让盈利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政策只允许转让一些微利亏损的国有企业产权。而对于盈利的企业,一是政策没有表示允许,二是即使政策允许也不会被转让。因为政府还指望它为其创造收益。在这种条件下,国有企业没有抓住市场需求较强、企业价格较高的出售时机。而当市场需求降低,企业又出现大面积亏损的时候,想出售也卖不出去了。与上述主流的政策导向相反,一些省政府抓住十四大以后经济高涨,外企、私企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需求上升时机,及时地将较好的国有企业出售变现。一方面,将国有企业转变为独立的经济主体,政府减轻了负担;另一方面又卖了个好价钱,实现了国有经济的保值增值。第三个观念障碍,是一种“唯评估论”。国有资产在市场的转让中,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评估价格往往是资产供给方的一种预期价格,或者叫做供给参考价。它必须在市场上与资产的需求方洽谈,方能达成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实现交易。搞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市场规则,在一个规范的市场中。交易价格是公平而且合理的。把评估价格作为衡量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显然是不恰当的。市场价格是受供求规律影响的。在当前国有资产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格局中,经济越是不景气,国有资产越是亏损,企业的价值就会越低,市场价格也会越低。这是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
三、所有权结构改革深化的对策选择
继续深化所有权结构的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现存问题的主要课题。但要完成这一步骤仍需要采取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安排,以期通过依赖性路径取得报酬递增的结果,并藉此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1、继续降低进入国有企业的门槛。 国家所有权结构的根本改变要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进入。因此,继续降低国有企业的进入门槛应是一个可行的对策。一些人可能会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已经跌到底线,几乎无利可图,因而无人会问津。但其实问题不在于外部进入者,而在于人们的观念。最近发生的东方资产经营公司以500万元盘活6000 万元不良银行资产的案例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国有经济的决策层所给出的政策制度,是影响进入者数量的决定性因素。当然,对于不同的投资环境以及优质快捷的服务是较之税收优惠更为重要的条件;对于国内民间资本来说,价格和税收的减让还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企业内部的经营者和职工来说,则可以以干股和期股等形式将其逐渐培养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也不失为可供选择的途径。降低国有企业的进入门槛是为了实现国有企业股权的多元化,而股权的多元化除了融资的目的外,更主要的是通过股权的结构多元化来解决国有企业的责任主体、科学决策和风险分担等一系列制度性和机制性问题。
2、健全和深化国有企业的退出制度。 目前在国有企业退出问题上,需要有一定的观念突破和制度创新。首先是退出的范围的领域。按照一般的认识,在公共物品生产领域,如国防设施、邮电、铁路、道路桥梁等;特殊产品生产领域,如稀有金属的开采及冶炼,造币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高科技等,还需要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形式来予以控制,以保证国民经济整体的有效运作。除此之外的大多数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都应该在竞争中自由进出。在现实的运作中,一些曾经被认为关系国计民生而必须国家垄断的领域已发生了改变。在通讯、道路桥梁等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在基础产业如钢铁、石油探采等,都已开始有国外投资者进入。实践证明,国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有效控制,应主要以政策引导为主,并不一定由国家直接经营国有企业。一个有效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可能会产生比直接经营国有企业更大的效果。其次是国有企业退出的战略步骤选择。传统的思路往往是等到国有企业不行了才想到退出,而“靓女”是舍不得“先嫁”出去的。这种等苹果烂了才想到处理的思维方式,只会使国有企业处于一个被动的不可把握的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一般是由政府决策进行投资和扩张的,而相对较高的赋税又使国有企业发展的后劲不足。在这种两头做不了主的情况下,企业既无法实施自己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战略,又无法决定自己的退出战略。此外还有国有企业职工的职业转换的下岗安置问题。由于国有企业一般都是处于传统的大工业领域,吸纳国有企业职工的数量多,工人专业化分工细,对于大工业的依赖性强。一旦下岗,转换职业的能力较弱,安置起来也困难更大。当前,一些资源型企业面临着资源枯竭、企业衰落的特定阶段。有的城市和城市中的人口都依赖煤炭资源生存,而一旦资源枯竭,整个城市的产业和人口都会面临生存危机。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在国有企业的退出过程中更要注重策略的选择。应在企业或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中包含对企业或产业生命周期的预测,及预防衰退,强化竞争能力的战略安排,包括退出时的资金储备。
3、建立相对稳定的国有财产代理人队伍。 在董事会对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很大而同时董事会又由非所有权人代理的国有公司中,董事会和经理人同样处在被激励和监督的地位上。这会使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安排增加了难度。其中,对国有财产代理人稳定性的激励尤为必要。一个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能够使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长期保持一致,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还有可能把优秀的经营者培育成为国有企业的新股东。我国自九十年代开始引进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激励手段——年薪制和期股期权激励的思路,对于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的扩大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但相对于我国不够完善的资本市场来说,这些激励手段的推行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实践过程。当前由于国有企业退休制度带来的制约,使一些颇有成就的经营者往往会在临退休的前夕产生“壮志未酬”的心理失衡,进而产生将个人对企业的贡献转化为各种个人现期收益的灰色倾向。如果改变一下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任期制度,就可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换取经营者的专心努力工作,这对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国有财产代理人队伍是很有利的。这是一种低成本的激励制度。同时,通过期股或期权可以使一些优秀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转变成为企业新的重要股东,从而又可使他的经营才华更主动地倾注于企业的成长,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稳定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不仅是国有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改革的需要,而且也是国有企业永续发展的需要。世界上的大企业能够经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拥有一批坚定不移的经营者股东。对此我们还应提高认识,并选择针对性的对策。
国有企业的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改革的政策措施之外,政府的宽松环境,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国际的和平环境等都必须要配套进行。为此,我们必须抓住加入WTO的有利时机, 全方位地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创造更好的条件。
5. 这次十八大对创业的改革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中对创业问题的改革要求如下:
一、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当前,党和国家把促进就业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如何实现就业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是我们国家,社会以及个人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创业带动就业 提高创业能力
二、报告中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三、报告中提到,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条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党的眼光是睿智的。党不仅重视创造就业和创造创业的机会,同时也非常的重视保障就业和创业者的权利,只有完善和保障就业者的利益才能够实现更好的就业,只有完善和保障创业者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创业现象花开大地一片红的情景,而就业和创业又是紧密相连的,就业形式好了证明就业机会多了,就业机会多了证明创业的多了,创业的多了就能够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
四、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关心青年就是关心民族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支持青年创业就是支持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
五、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只有创业才有发展。
6. 在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中,短期行权和远期行权对公司的发展分别有什么影响呢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7.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道德风险与资本结构选择
中国期刊网 和 人大论坛 有很多这方面的资料,你可以查一查
这里给你列一篇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道德风险与资本结构选择
一、股权融资中的道德风险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引起的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股权治理功能弱化、债务约束软化、经营者报酬激励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经营者存在如下道德风险:
1、经营者的努力水平降低。这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中的突出表现是经营者“重股轻债”,所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经营者忽视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从而造成资本使用效率低。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经营效绩有明显下降趋势,1992~2002年各年的净资产效益率分别为14.28%、14.68%、13.15%、10.78%、9.59%、9.69%、7.45%、8.23%、7.63%、5.35%和5.65%.这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努力水平的下降。
2、经营者投资行为不足。随着物资资本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人力资本专用性的日益增强,作为物资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通过组合投资、出售股权等方式回避其投资风险,而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则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与股东相比,经营者更加偏好风险厌恶,从而在投资决策中选择抵风险投资项目,放弃对股东有利的高风险投资项目。从股东来看,这就是投资不足问题。它是一种非效率的投资,将使企业价值降低。这一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资本中的具体表现是:将股权融资的资金不按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而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存放银行获得利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理财、投资非商业竞争性项目等保守投资项目。这不仅损害了股东利益,而且也减少了公司价值。
3、经营者过度投资。詹林和麦克林认为,当经营者的持股比例较低时,经营者为了获得由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金钱和非金钱收入,就会在投资决策中选择并非有利于股东的扩大企业规模的投资项目。从股东来看,这就是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一样,它也是一种非效率的投资,将使公司价值降低。这一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资本的使用中表现尤为突出。如一些上市公司将股权融资的资金投资于效益较低的新项目,盲目扩大企业规模;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盲目地将股权融资的资金投资于不熟悉、与主业毫不相关的产业,甚至是非朝阳产业。从投资结果来看,这些投资行为均属于过度投资行为。
4、经营者偏好多留利的股利政策。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整的情况下,经营者在治理结构不完整的情况下,经营者为了营造自己的“小王国”,获得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资金,在制定股利政策时总是偏好少发现金股利,保留更多的现金流量,以获得由企业规模扩大所带来的金钱和非金钱收入。
5、经营者行为短期化。即经营者只考虑在任期间的公司经营业绩,而不考虑退位后的公司发展,甚至牺牲公司长远利益以换取任何期间利润的暂时增长。
二、抑制股权融资道德风险的资本结构选择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要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就必须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对其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资本契约理论认为,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是抑制经营者道德风险行为的一种契约安排。具体而言:
1、 将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权益化。即通过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和业绩股份等股权激励方式,把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股权等激励方式,把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股权化,使之成为公司资本结构的组成部分,使之带来的收益成为经营者的长期风险收入。这种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在美国公司中被普遍采用。实践证明: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能够使经营者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激励经营者为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而作长期投入。
2、完善债务约束机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约束机制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按照市场原则,塑造银企关系,使之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2)完善退市与破产的法规体系及实施环境,充分发挥退市与破产机制的作用,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3)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一个监管统一、评估机构独立、供需平衡、竞争公平的信用评估市场;(4)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戳穿公司的面纱”机制,即在企业股东和当事者(经营者、关联企业等)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欺诈手段转移财产,造成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他们的财产进行追索,使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调整股权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二是国有股东身份不明确;三是股权高度集中;四是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显然,具有这些特点的股权结构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改革和完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还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1)解决国有股减持与上市流通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对国有股减持与上市流通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有明确的目标:第二,明确立法;第三,要有实施国有股减持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第四,确定国有股减持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第五,确定国有股减持的转让价格及受让方;第六,明确国有股减持所获资金的用途。(2)在明晰现有投资主体身份和产权的基础上,发展外商投资者、民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主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和产权制衡机制。(3)发展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与“员工持股计划”相比,建立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能够把职工作为股东的利益与作为雇员的利益相分离,使职工以股东身份独立于经营者,参与公司所有权分配或公司治理时采取集体行动。可见,发展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既有助于强化对职工的激励,又有助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