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大股东回购

上市公司大股东回购

发布时间:2022-07-19 18:26:50

上市公司可采取哪些方式回购股份

你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上市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Ⅱ 一家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自己的股票,有什么意义

一、制度规定
证监会于2019年4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对于回购的条件做了规定:
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现实执行
(一)在股价低迷时,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为了这一目的,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实施的,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中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二)在股价低迷时,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也有低价买回股票用于公司内部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公司核心管理层或核心团队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让员工更拼命为公司干活的意图。
(三)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也是现金分红的一种方式。
证监会有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Ⅲ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自己的股票

原因一:提高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回购股份,然后把回购回来的股份进行注销,这样对于现有股东权益是可以提高的,让现有股东的权益提高不少。 比如上市公司总股本是100股,流通在外的股份是50股,还有50股是在大股东手中;某一天上市公司花现金去回购10股回来,然后进行注销10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成90股,这90股是不是权益就会提高呢?这是上市公司要回购股份的原因之一。
原因二:提振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刺激股价的上涨
当上市公司的股价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或者长期出现下跌的情况,如果股票的继续下跌对上市公司会造成较大影响,比如大股东资产缩水,存在股权质押的上市还会爆发股权质押风险等,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股价的走势的回暖,这时候上市公司也会选择回购公司股份,特别是大规模的回购,肯定能够刺激股价的上涨,或者让更多投资者关注到公司的回购的股份的情况,很多投资者选择买入股票后,也能缓解股价走势低迷的情况或者长期下跌的情况。
原因三:回购后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为了调动的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让员工感觉公司的就是自己家的公司,工作并不是仅仅为了公司,而是为自己打工,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后,如果公司的发展的较好后,自己持有的股份的股价会大幅度上涨,公司的收益较好后,每股收益也增加,每年获得分红也会大大增加,但目前公司的总股份就那么多,很大一部分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分散各个投资者手上,还有很大一部分在大股东手中,让大股东把这部分股份这些员工也不太现实,所以上市公司会选择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然后用这部分股份运用员工的股权激励。
原因四: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改变
原本公司的上市的时候很多公司创始人或者实控人为了上市融资,大大稀释了自己的股权,让很大一部分股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特别是上市之后很多公司的会完成一些列的融资行为,比如定增股份和非公开发行等继续稀释了自己股权,融资后帮助公司度过了难关,后期公司的发展的越来越好的情况,由于流通在股份较大, 如果有其他机构等看中公司的发展,会在市场上大量买入公司的股份,当持有股份达到一定规模后或者持股数量远大于实控人的时候,这时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就会丧失,一旦实际控制权发生改变后,公司的后期的发展和重组等,都是其他人说了算了,之前的万科的事件基本上就是这类情况。

Ⅳ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股票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之后我们会看到某一些公司,他会去回购自己的公司的股票,这是为什么呢?下来我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为什么回购

为什么那些公司要去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呢?有可能是因为这个公司现在已经不缺钱了,并且呢,他后面想要去更加的回购自己的股份,这样子在后面分红的时候呢,他们就能够拿到更多的钱。它会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呢,一般情况下就是因为他们公司现在的资金是一个比较充裕的状态,并不会像之前一样很缺钱。

大家看完,记得点赞+加关注+收藏哦。

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

(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Ⅵ 请问大股东增持股票和回购股票有什么区别

目前,在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希望它们在稳定股价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投资者对大股东承诺推迟减持或有条件减持股份持普遍欢迎态度,同时也对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回购股份或增持股份具有殷切期望。
1.大股东承诺锁定解禁股份或承诺不在低位减持股票对股价具有明显的稳定作用截止到7月4日,在A股市场已经有17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承诺将目前已经解禁的股份自愿锁定2到3年,在锁定时间内,大股东不减持所持有股份,或在锁定时间内,大股东不在相对低的价格减持股份,大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一般都在目前股价的2倍以上。目前追加承诺的上市公司有:西飞国际、三一重工、黄山旅游、鼎立股份、伟星股份、中航精机、苏宁电器、有研硅股等。
大股东的追加承诺得到了市场的普遍欢迎,在追加承诺公布以后,每家公司的股票都有出色的表现,根据统计,从公告之日到7月4日期间,17只股票的表现不仅都明显强于大盘,绝大部分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只有合加资源微跌),有的涨幅还相当大,在如此弱的市场中这确实难能可贵的,也说明大股东的追加承诺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股价稳定起到明显作用。
2.市场期待大股东在回购或增持股份方面有所作为追加承诺对维持股价来说只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措施,在二级市场上回购股份或增持股份对大股东来说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行为,也会对市场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在二级市场上回购股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另一种是大股东回购。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当前尚存在制度障碍,因此投资者对大股东回购、增持股份寄予了更大的希望。目前在港股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不少大股东回购的现象,如中国移动、和记黄埔、长江实业、中信泰富均被大股东回购过,在A股市场上,也有一些大股东增持了股份,并且得到了市场的认可,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整体表现比较强。
3.大股东回购或增持可能首先发生在价值被低估,股东或上市公司高管与股价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公司上能够让大股东回购或增持股份的上市公司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股价已经被明显低估,股票的投资价值已经比较明显。这些上市公司一般基本面都比较好,业绩比较理想,也具有一定的成长性,同时,股价不断下跌,造成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价已经接近或者已经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新建一个同样的公司已经没有在市场上购买一个这样的公司更划算,具体表现就是市净率非常低,或者,市净率不是非常低,但公司盈利水平较好,发展前景比较好,动态市盈率低。
第二,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高管与上市公司股价具有明显的利益关系。如,大股东是自然人或变相是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富与股价存在比较大的关系,这些股东会更关心上市公司的股价,因而,也最有可能在二级市场上回购或增持股份来维持股价;还有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有股权激励机制,上市公司的高管的利益和股价存在明显的关系,而他们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又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回购或增持股份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当然,如果上市公司的价值被低估的程度较深,大股东从维持上市公司形象和促进公司发展的角度,即使实际控制人的财富与股价没有明显的关系,大股东也有可能在二级市场回购或增持股份。
我们根据一定条件(有一定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市盈率和市净率都相当低,同时考虑大股东性质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有股权激励等因素)筛选出一些上市公司,认为这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或回购股份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见表二和表三)。
追加解禁承诺上市公司情况统计表
大股东是自然人或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机制而可能进行回购或增持的上市公司统计表
由于股价低估程度较深而可能进行回购的上市公司统计表

Ⅶ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回购是上市公司用现金在二级市场买回流通的股票,是上市公司向市场上传达公司股票被低估的情形,一般回购股票意味着此时上市公司的股价很低、其次意味着上市公司目前有充足的现金流,所以一般来说是利好消息。
股票回购的影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这样会使流通中的股票数量减少,数量减少意味着总股本减少,此时每股收益就会增加,直接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
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提出增持流通股票的意向,这一方面反映了管理层和大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增持和回购有利于向市场传递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
另一方面,增持和回购也是市场内在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的作用。
拓展资料: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拓宽了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
2018年11月23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2] 。
回购意义:
1.对于股东的意义
股票回购后股东得到的资本利得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发放现金股利后股东则需缴纳股息税。在前者低于后者的情况下,股东将得到纳税上的好处。但另一方面,各种因素很可能因股票回购而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否对股东有利难以预料。也就是说,股票回购对股东利益具有不确定的影响。
2.对于公司的意义
进行股票回购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价值:
(1)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目的之一是向市场传递股价被低估的信号。股票回购有着与股票发行相反的作用。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息。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通常是提升了股价,有利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回购以后股票仍被低估,剩余股东也可以从低价回购中获利。
(2)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可以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股票回购,有助于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自由现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层通过股票回购试图使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公司没有把股东的钱浪费在收益不好的投资中。
(3)避免股利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是暂时的或者是不稳定的,没有把握能够长期维持高股利政策时,可以在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发放股利。
(4)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比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虽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两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别是如果是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快速提高负债比率。
(5)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提高了股票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6)调节所有权结构。公司拥有回购的股票(库藏股),可以用来交换被收购或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来满足认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还可以在执行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时使用,避免发行新股而稀释收益。

Ⅷ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股票回购股票是利好消息吗

上市公司要回购股票,是因为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可能因为上市的股票过多出现结构的不稳定。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在他们那是好消息,他们那是什么坏消息。

除了用作以后募集资金也可以用作高层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本身到达一定职位的时候,对公司有一定的贡献公司为了让员工更加努力的给公司工作,让你有主人翁精神。单纯跟你说你是这个公司的主人之一,你应该努力为公司工作你就信了吗?成年人怎么会那么幼稚呢?你真的给他股票了,他觉得我好好为公司工作,我不光能拿到工资,还能拿到股票带来的分红,甚至说享受这个股票价格不能上涨所带来的身价上涨,那我更愿意为公司工作,所以用作股权激励计划也是完全可以的。

Ⅸ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意味着什么

①改善资本结构。股票回购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虽然回购股票会使公司资本减少,但是也会使公司的资本得到有效利用,每股收益会有所增加。
②稳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股价过低无疑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如果股票价格太低,投资者会丧失投资该公司的信心,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都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上市公司对股票进行回购,可以支撑公司的股票价格,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升上市公司的形象,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会随之提升。
1、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2、回购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如果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是为了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这是一种利好,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股价上涨,反之,如果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是为了今后的变相减持,则是一种利空。
3、股票回购注销是什么意思
股票回购注销是指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回购一些股票, 回购之后, 再把它注销, 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其目的如下:
①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 股份回购将导致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减少,从而使收购人可从市场上购买的股份相应减少,降低被收购的风险。
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大大高于公司投入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公司可以用富余的现金流回购部分股份,从而增加每股盈利水平,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减轻公司盈利指标的压力。
③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当上市公司的股价较低,且低于其内在价值时,上市公司会进行回购股票注销的操作,来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维护公司形象。
4、公司可以强制回购股票吗
不能。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有限公司在四种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Ⅹ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代表着什么

最近一段时期,部分上市公司认为其股价被低估,提出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提出增持流通股票的意向,这一方面反映了管理层和大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增持和回购有利于向市场传递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另一方面,增持和回购也是市场内在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的作用。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价值,直接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如果能买到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利润也不少.因为回购股票也起到拉升股价的作用.

阅读全文

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回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新股涨停板开板的前奏 浏览:291
股票的价格是什麽决定的 浏览:41
分时抓涨停电子书 浏览:850
股民告状上市公司 浏览:582
上市公司包括国企吗 浏览:941
股票涨停以后还能不能买 浏览:110
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算上市公司吗 浏览:900
炒股常用哪些指标 浏览:803
新手学炒股书籍下载 浏览:578
炒股高分电影 浏览:779
企业炒股如何入帐 浏览:143
15年炒股亏了多少 浏览:486
有案底的人可以炒股吗 浏览:435
科创板的知识评价答案 浏览:988
分个红还能涨停 浏览:864
炒股的人都有哪些需求 浏览:953
炒股和比特币 浏览:569
博士眼镜股票价格预测 浏览:913
股票复牌首日涨停 浏览:506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时间 浏览: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