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来自于公司的外部。
董事会秘书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的认同,最早起源于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5条及155条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后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章节都确定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并规定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事实上,由于上市公司的规模、领导层的认识、企业文化的不同及董事会秘书本身素质的差异,往往造成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职责时,在承担责任、工作标准、工作职权及相应报酬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有关规定中对董事会秘书有严格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有较明确的职权范围,但对董事会秘书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对如何保证董事会秘书行使其职权,则表述较少,由此造成了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时的不确定性。
从另一个方面考虑,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主要反映在与交易所的联络、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投资者及新闻媒体的联络、董事会内部的管理等方面。是处在公司与外界的交汇点,也是公司与外界矛盾的交汇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处在发展时期,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地建立和健全,由此也造成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中的困惑。而一旦出现问题,董事会秘书首当其中,必然要负有关责任。
第二,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来自于公司内部。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中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而这些公司在完成上市筹集资金之后,很多管理思路及管理办法还没有真正适应证券市场的要求,也就是说改制滞后。
可以想像,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也不会有充分的认同。可能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将公司上市之后的多出来的工作交给董事会秘书去做,但是并没有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方面给予配合。而当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的一些做法提出疑义时,往往得不到理解;另一方面,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寄予较大的期望,由于董事会秘书自身素质等原因造成不胜任董事会秘书工作,而产生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不信任感。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况,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都处于一种被动的尴尬局面。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最终将反映在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受到董事会的解聘等处罚上。
❷ 做董事有什么风险和责任
做董事的风险和责任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在权利方面,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❸ 公司执行董事的责任和风险
法律分析:执行董事的风险为,执行董事的职责相当于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需要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各种重大方案、计划、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责任重大;并且执行董事还可能会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要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❹ 亲戚的上市公司把你纳入了公司的董事会,请问有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遵守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在买卖股票时候必须进行披露。别的方面说不好影响大小,主要看你自己的社会身份如何。如果你是公务员,还是慎重参与,其他职业看你自己的具体情况。
❺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1、职务侵占罪《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贪污罪《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❻ 董事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或职工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法定的常设机关。其主要成员一般由公司的内部成员出任,有时也特邀公司的外部成员参加。董事会受投资者(股东)委托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都应设立三人以上的董事会来主持日常的公司工作。董事会在公司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公司的领导机关,董事会的合理设置、正常运行关系公司的生死存亡。下面就董事会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作一下分析: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务。
三、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以下十项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这十项职权,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是公司章程所不能更改、冲突的,公司章程可以对以上十项职权进行细化,使其便于操作。另外,公司章程可赋予董事会除以上十项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新的公司法将董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制定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有助于体现公司公司股东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公司适应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变化。
董事会会议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的确定是董事会会议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是董事会会议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按决议形式类有书面决议、口头决议;按决议通过的方式分类有举手通过、投票通过、通读无异议通过、传阅签字通过等。不同的公司根据各自公司不同的规模、董事会成员组成情况等可做出有利于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时做出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另外,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让所有出席董事签字,以便供以后查询,并做为董事是否承担责任、免除责任的证据。在这里要注意,董事会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的原则。
五、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虽然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但并不是必备机构。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是可以兼任经理的。
执行董事的职权法律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直接赋予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公司章程在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时,不但要考虑到公司便于运营、发展,同时还要考虑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公司章程中最好规定将一般性公司事务交由执行董事来直接处理,如果涉及到公司和股东的重大利益时,则应由股东会来作决定,比如说公司重大财产的对外担保、公司不动产的处分等等。
❼ 什么是董监高责任险
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
一、综合部分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2011年11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❽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
一帮人拿着滚杠带着口罩,把我的车用拖车拖车二十四小时,然后他们把车放在派出所说说租赁公司拖错车了,他们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❾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刑事责任。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等。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高管们都有可能面临犯罪的风险。
(2)民事责任。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董事会决议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那么参与决议的董事负有赔偿责任。另外,《公司法》还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赋予股东对董事及高管提起赔偿的诉讼权利。
(3)行政责任。由于行政责任一般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很多企业高管容易忽略这项责任。《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责任均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