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上市企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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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上市公司(审判执行)的股权奖励措施是履行国务院关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的几点意见(GF [2004]第3号)和国家委员会关于批准和转交企业央行证监会提出意见的通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GF [2005年第34号),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的标准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
2、2005年9月30日,CSRC通过了上市公司(审判执行)的股权奖励管理措施,并截至2006年1月1日实施。
1、股权奖励需要标准化,声音激励和克制机制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这与上市公司的标准运营和长期发展有关。随着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分裂股权改革的顺利进展,上市公司的激励和克制机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股权激励引起了市场各方的关注。一个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充分动员经理的积极性,并结合股东,公司和管理者个人利益的利益,从而减少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使他们更关注长期发展企业。
2、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一些上市公司在实践中实施了股权激励。然而,由于缺乏关于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则,一些公司倾向于在实施过程中分配,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乏适当规范,而更多的公司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激励机制,因此,发布相关规则促进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并同时标准化股权激励。
3、第1条旨在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提高激励和克制机制,这些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制定法规。
4、第2条这些措施中提到的“股权激励”一词是指由上市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提供的长期激励措施。
5、上市公司通过限制股票,股票期权和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手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适用这些措施的规定。
6、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措施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7、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诚实,值得信赖,勤奋,负责执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维护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8、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一份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这些措施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㈢ 国家对上市公司的安全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安全管理有专门(特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㈣ 现在有关于中国股市相关的法律条例一共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此外还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第12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第5-8号、第10-13号、第15号
可见其层级差别也比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有证监会的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还有证监会的临时通知,如果法律层级仅仅包括法律和法规,甚至包括规章,这些法律远远不能规范公司上市、增发等的操作,因此,还需要及时关注证监会网站的证监会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㈤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于2006-5-8正式实施。
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作废
引自http://www.csrc.gov.cn/n575458/n4239016/n6634558/n9768098/n9768435/9860394.html证监会网站--法律法规
㈥ 关于上市公司义务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法》、
《公司法》等等
㈦ 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