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问一下,上市公司有无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影响的比较研究,如何做实证分析
美国《财富》杂志的数据表明,20世纪末,在美国排名千位的公司中,有90%对管理人员实行了股权激励。在中国,我们从黄光裕和陈晓的国美企业战略博弈中,也看到了股权激励的身影。股权激励成为企业的创富机器,它就像一副充满诱惑力的“金手铐”,铐住企业核心人才,达到老板与员工同心协力的效果,共同做大企业的“蛋糕”,实现了双赢。
一元年薪,照样能创造财富神话。美国苹果公司史蒂夫•乔布斯就是“一元CEO”,但他手中握有企业的股权期权,他的薪酬更多地取决于手中股权的价值。因此,他更卖力地工作,让“苹果”重新“红”起来,企业发展的同时,他也成为亿万富豪。适时地引进股权激励,极大激发职业经理人的工作激情,加快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步伐。企业运用股权激励这一“创富机器”,造就很多现实版的财富神话。
成功推行股权激励,关键之处在于能够产生财散人聚的积极效用,规避财散人散的悲剧发生。我从总结大量股权激励咨询项目的基础上,认为企业必须勇闯三关,让员工拼命跟你干事业。
第一关:意识决定未来。企业常常面临这种潜在危险,那就是高管带着工作团队集体跳槽,这对企业的打击可想而知。所以,企业要打破传统激励模式思维障碍,尽快了解9D股权激励这种激励工具,思考如何引入这一工具,防微杜渐。
第二关:思路决定出路。有卓越的思路才能让企业更好地突破发展瓶颈,外部专家的介入也能够让企业少走弯路。因为在我们的培训课程上,能够现场掌握股权激励的核心工具,现场生成自身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关:应用决定成败。也许你的企业在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希望能让一帮老功臣分享公司的成果。但你对导入股权激励机制,还存在很多疑惑。这时,你就有必要借助外部的资深顾问团全程进驻,结合企业实际设计股权激励制度,并指导应用。
有人才有可能,我们要用明天的利润激励今天的员工,用社会的财富激励自己的员工。适时地导入股权激励这一“创富机器”,你就有可能把你的企业建设成中国一流,世界一流!
② 如何分析股权激励的影响
股权激励的方法有很多,现在主要采用的是业绩股票法和股票期权法。
业绩股票法: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股票期权法: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
1.对投资者产生心理暗示,认为行权价是合理股价或预期股价,通过索罗斯所说的反身性,形成反馈环,投资者的心理暗示会影响市场,使价格朝向行权价靠近。
2.如果行权价可以达到,但有一定压力,高管可能会在行权日临近时通过消息面或者会计手段促使股价靠近目标价格。
3.从心理上来说,给投资者展现出公司高层对公司的信心,一般属于利好消息。
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用分析》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我比较熟悉
开题模板呢,发过来
几号交呢?
④ 我最近在写题目为:某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方式及效果的研究,需要知道哪些信息,资料呢,该怎么分析呢
高管分红情况
高管离职和在职情况
高管变动情况
建议从一些信息集成软件中找,比如“风”!
⑤ 股权激励对于股民有怎么样的好处我们老师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股民的要求及公司的分红理念的影响
没有什么好处
⑥ 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作用,需要分析年度报告里的哪些数据
股权激励方案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从财务角度分析:主要是行权目标的业绩触发区,例如,根据行权要求做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及同行业平均指标等。
2、从方案本身去考虑其对未来业绩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问题,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采用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限制性股票,另一种是股票期权。限制股票从来源上分,又有两种:一种是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设定认购价格。这样增发新股如果定价不合理,可能对原来股东权益有稀释效应。另外一种,是激励基金,一般是从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量里提取一定比例做为激励基金,到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分配给持股对象。
⑦ 近年哪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看一下万科,做到比较早,效果也不错
⑧ 实施股权激励的好处有哪些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
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
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