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挂牌公司及实控人等被纳入“老赖”名单
8月20日晚,天开园林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表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超过140家新三板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数失信行为与欠款纠纷有关,部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借款逾期是主因
梳理公告发现,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除了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也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董事及高管。其中,借款逾期是主要失信行为。
颍元股份8月17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亦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梁亦才被法院判令在2018年5月8日前向李涛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其利息。截至公告披露日,梁亦才尚余本金及利息90万元待归还。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挂牌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关主体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挂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都将受限制;挂牌公司董监高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
艾瑞德近日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舵海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支付补偿款的和解协议,被桐城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被出具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之前,汪舵海在交通出行、住宿、购买不动产、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多方面都将受到限制。
多家公司经营困难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挂牌公司中,ST企业占据相当大比重。这些公司持续经营以及内部管理方面存在各类问题。
以ST卓仕为例,公司8月7日公告,子公司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被责令立即支付400余万元标的金额及执行费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向东为该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刘向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梳理发现,刘向东此次已是年内第二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ST卓仕7月20日发布的公告,公司及刘向东涉及9起租赁纠纷及1起付款纠纷。由于未履行法院判令支付相应租金及利息义务,ST卓仕、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刘向东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卓仕物流”变更为“ST卓仕”。其主办券商中国银河证券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指出公司期后有大量到期债务,包括金融机构借款、货款、融资租赁款,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来源:中国证券报
㈡ 上市公司被警告是否属重大失信行为
应该是,一般都有关重大消息提前透露和发布不及时不准确的嫌疑。
㈢ 2021年第一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这么做都能起到哪些作用
其实并不是从2021年开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曝光这种事情,从2020年的时候就有了这些相关的曝光。比如说在各区域的这种官方的法院,还有就是一些抖音平台啊之类的,。都开始出现了这种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一个曝光,其实这样做的话也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一方面的话就是可以让那些执行人员看到自己的名单被曝光。
他就会想办法去把这笔钱赶紧还上,那一方面的话的话也是处理了案件的一个进行,另外一方面的话也是让他引起这方面的重视。就是在欠银行钱的时候可以沟通,但是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不然的话一旦被法院强制的认为,是被执行人员失信的时候,就非常麻烦。
㈣ 首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包含多少人
6月1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披露,证监会近日公布第一批31名资本市场“老赖”名单公示。
常德鹏表示,第一批特定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发布,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新举措,是对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者敲响的一记警钟。名单共包含31人,其中5人被列入“不履行公开承诺主体”,26人被列入“不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通过铁路和民航部门的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使得资本市场“老赖”无处遁形。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严肃对待并严格履行公开承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及时缴纳罚没款,这是其应负的法律义务。今后,证监会将按规定例行按月报送名单信息,持续依法惩戒资本市场“老赖”行为,不断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大力夯实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础。
来源:新浪
㈤ 失信惩戒备忘录出台了吗
9月6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法制日报社举行。李曙光教授等与会专家呼吁早日出台个人破产法,或将个人破产制度写入企业破产法中。
宽容失败有利于推动“双创”
“老赖”一词正在被泛用。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不执行法院判决就是“老赖”。实则不然。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不能被称为“老赖”。“老赖”特指有财产但拒绝执行或逃避执行的人。
徐阳光介绍,最高院曾经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有过定义,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由此可见,“老赖”的核心特征是“有钱不还”。联合惩戒针对的是这部分人,而不针对无偿还能力的人。
对于确实无偿还能力的人,应允许其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保护程序,重整个人债务或者豁免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予回应。2017年6月15日,最高院在对“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的答复”中称,“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启动和推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创业失败者来讲,是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会是重大利好。
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出台 , 失信者或无东山再起可能,但还是要区分开“老赖”和“无力偿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