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② 董事通过合伙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每年的股份转让是否受25%的限制
1、《公司法》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证券法》 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如何计算?
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③ 间接转让股份是什么意思
指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将属于某人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某债权人,或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等情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作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或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或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的行为。
一、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图、二、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工作程序及报送材料
第一步:国有股东履行内部程序,国有股东制订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进行内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第二步:国资监管机构(单位)和/或本级人民政府预审批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或省级或以上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对国有股东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履行评估核准手续,由国有股东的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国有股东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如国有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还须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④ 间接持股和直接持股有什么区别
直接持股意味着表决权,而间接持股意味着只有决策权或执行权。
直接持股,是指直接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间接持股,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即作为有限合伙人来持股。股东对企业有所有权,所有权会体现为表决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大多数同股同权的背景下,所有权就代表着表决权。表决权大到一定程度,比如超过50%,就意味着对企业有控制权,控制权可以影响经营权和监督权,而经营权常常分解成决策权和执行权。思维能力强的人给予决策权,行为能力强的人给予执行权,这两类人往往是股权激励的对象;在这里一定要区分决策权和表决权,有决策权的人常常在董事会、但未必直接持股;有表决权的人可能不在董事会,却可能是直接持股的股东。
为企业带来内部的比较优势,往往是技术专家;将比较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往往是联合创始人;将竞争优势转化成产品的卖点,往往是合伙人;因此直接持股的人除了创始人,往往是联创、技术专家,在少部分的情况下、合伙人也可能直接持股;离开这些人,企业难以生存,他们是企业存在的基础。简单来说,若企业离开了某个人生存不下去,那就让他直接持股。而除了这些人之外的其他人,为了简化股东会的表决流程,常常让他们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
【拓展资料】
持有一定股份。当持有股份达到30%,持股可以称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东还可以称为相对控股,当持股超过50%,持股可以称为绝对控股。
判断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通过上市公司的报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简单,只有国家股和流通股,则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
2.通过公开信息制度,股市每天都公布当日涨跌幅超过7%的个股的成交信息,主要是前五个成交金额最大的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和成交金额数,如果某股出现放量上涨,则公布的大都是集中购买者。如果放量下跌,则公布大都是集中抛售者。
3.通过盘口和盘面来看,盘面是指K线图和成交量柱状图,盘口是指即时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仓有两种:低吸建仓和拉高建仓。低吸建仓每日成交量低,盘面上看不出,但可从盘口的外盘大于内盘看出。拉高建仓导致放量上涨,可从盘面上看出,庄家出货时,股价往往萎靡不振,或形态刚好就又跌下来,一般是下跌时都有量,可明显看出。
4.如果某只股票在一两周内突然放量上行,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则大多是庄家拉高建仓,对新股来说,如果上市首日换手率超过70%或第一周成交量超过100%,则一般都有新庄入驻。
5.如果某只股票长时间低位徘徊,成交量不断放大,或间断性放量,而且底部被不断抬高,则可判断庄家已逐步将筹码在低位收集。应注意的是,徘徊的时间越长越好,这说明庄家将来可赢利的筹码越多,其志在长远。
⑤ 间接持股股票
间接持股的股票有很多呀,像他们一些的死公司持有对方的公司,这就属于间接的持有了
⑥ 间接持股算是股东吗
举个例子:李先生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票。那么李先生就是对B公司间接持股,但是李先生不是B公司的股东,A公司才是B公司的股东(法人股东)。
⑦ 什么叫间接持股,间接持股
你们公司出钱另开个公司发行内部股份是可以的,属于绝对控股的,你们持有新公司的股份没有问题。
你的3个问题解答:
(1)这不是间接持股,是股份托管(你的股份由专门公司管理);
(2)既然是投资就有风险的(经营亏损方面),但不大,就算不能上市股份还在,也能内部分红扩股,但由于上市的机遇大而且收益非凡,所以值得搏一搏的,你担心09年后低密你的股票可能缩水是多余的,上市发行的股票都是原始股的十几、几十倍,只要能上市就没有问题。
(3)你入股后只能做股东,公司经营的好的利润空间就很大(分红和配送股份),就算成功上市了按规定你持有的股份也有36个月的限售期(从上市是计算的),这段时间你不能卖出股份(公司也不会给你的),但你可以内部转让的。
我们002207准油股份刚完成上市(我持有原始股已经8年才等到啊),所以情况比较清楚,现告诉你参考吧。
⑧ 股票的间接持有模式有哪些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⑨ 间接持有股份是什么意思
您好,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⑩ "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全文如下
http://www.jingjixue.com/wmnewshtml/4/2003-09-21/20030921233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