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要何资质
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等条件。
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章程;办公场所;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成立审计事务所,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应当遵照以下主要程序办理: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审计机关审查批准。经过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始得营业。
(1)上市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等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通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审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为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对不利于社会审计正常执业的问题,应当与有关方面协调解决。
3、审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草拟、制定或审批有关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的规章、规则。
2. 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什么审计要求
这个内容就多了,可以看看内部审计准则和萨-奥法案等内容.
3. 上市公司年报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有审计上市公司资质的事务所,并且对所出具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买个会计师事务所,相信有高等审计资质的基本是买不来的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5.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需要满足的条件(资格)是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才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执业。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有关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如下: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四)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六)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根据证监会2014年3月10日晚间公布2014年第13号公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40家。
6. 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在新公司法有规定的!证券法有规定
7. 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20号文
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
深圳各上市公司:
2008年11月,我局召开“深圳上市公司2008年治理规范工作会议”,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制度。我局在监管中注意到,部分公司制定的制度要求不明确,难以起到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作用,个别公司的制度内容与证监会相关规定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按照我局监管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选聘制度应明确规定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要求、选聘的决策程序,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要求应当内容具体、要求明确、便于操作,并充分考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各公司应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20号)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中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的职责,包括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的调查和审议,对执业质量的事后评价等。
二、尚未建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公司,应立即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建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公司,应对照上述要求对本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内容进行自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建立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工作均应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已按照上述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有关制度;未建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或选聘制度需要修订的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十日内向我局报送制定或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正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履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决策程序,认真调查、审议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局将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七日
呵呵 你也可以咨询一下深圳市瑞博会计事务所,电话 83037010
8. 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
1、必须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市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06年5月18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我知道拟上市公司是必须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