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会不会为规避所得税而隐瞒利润
上市公司都比较正规,一般不会这么做。为了自己的业绩不可能去隐瞒利润。
2. 企业上市前需关注哪些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之前一般要接受审计和信贷方面的调查,被调查出来的历史问题往往需要处理掉,特别要关注这些遗留历史问题的处理是否合乎税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无法实现“干干净净”地上市。在现实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比如,2007年东部某省有数十家企业因为股改遗留下来的股东数目太多、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不当等问题,而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最终影响了上市进程。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可能要涉及股权或者是资产的剥离、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务问题。这些税务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时间的差异,比如说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移如果是价值性的转移,那么要在以后的纳税期进行抵扣。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因为要上市要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点前移的话,对企业的税务压力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点上应该谨慎处理。 在重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律师甚至是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都建议客户采用成本价去转移,其实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比如某民营企业下属有6家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分散在不同的自然人的名下,上市之前必须要把几家公司合并在一起。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相当多的企业在把自然股权装进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采用成本价去转让,这是我国税法所不允许的。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已经专门发文对转让交易实行共同监管,一旦违规将会遭受很严厉的处罚。 还有转让定价的问题。在公司经营业务当中,通过分割业务,从而把利润安排在不同的主体当中去的时候会涉及转让定价。比如一个靠建筑业起家的房地产企业,当面临很重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时,可能会采取把建筑、设计、装修工程分离出去,从而把利润放到建筑公司、设计公司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些安排时,必须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 另外,一些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前,为了规避更多的监管,很多企业会选择搭建一个跨境的公司架构的安排。这些安排因为牵涉跨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利益而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整。因此,这些企业不仅要关注本国的税法,还要关心国际税务问题。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非经营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传统的搭建跨境多层结构来间接规避实际运营主体公司的所得税的方法,在新税法中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约束,最近一两年已有相当多的案例。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多多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企业在上市之前首先应当选择一个资深的财税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以前的税务风险进行清理。然后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就重组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设计最优的公司架构,让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运营效果达到最佳。
3. 论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的开题报告 求高人指点撒。。。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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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在企业怎么样合理合法的规避税收
现在国家的税收条款在不断的完善,国家在不同地区也实行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比如在重庆黔江区,这个少数名族聚居区,就享受着营改增税收全额留存地方的政策,给地方的财政收入给予了保障,也让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着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即使严格的税收监管,也会有税收漏洞。许多企业既依法纳税,也在合法避税。用足国家政策,享受各类优惠,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避税!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合理避税:老总能做什么?
规避税收,现在早就不是一个只适合于私下交流的话题。现在许多企业老板都在交流怎样规避税收,成功的经验大家"群起而效仿"。以下策略是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分析的。而从企业的发展战略角度来看,作为管理决策层,这样的操作更适合于您。
注册到"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家,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需企业在不改变经营地址和经营模式下,注册到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就可以享受到营改增税收总额30%-50%的税收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30%-50%的税收奖励。企业所得税成本高的,还可以注册个人独资公司,享受核定征收,为企业增加运营的成本账。
以上方法,只是部分方法与技巧。在企业界一定还有更多高明的规避税收的方法。但不论如何,都必须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否则就背离了初衷与本意!
5. 税收规避能影响企业现金持有价值吗
研究发现,税收规避不会增加现金持有价值;公司治理机制在税收规避影响现金持有价值中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6. 上市公司税收筹划重点有哪些
1、项目投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都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并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多种多样的。公司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能够享受优惠政策,那么不仅可以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而且对于企业市场竞争力以及增强产业转型的动力,都会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2、并购重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之外,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自身股权、资产及业务等调整的行为被成为并购重组。通常表现为以一定的代价获得其他企业控制权或者资产经营权的行为。需要了解的是: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之一。
3、股权激励。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7. 避税有哪些方法 比如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关注“离岸公司”的避税现象
■ 藏海川
据报载,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中有20多万家与中国有关,因此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实现避税等目的已不再是个别现象。
何谓“离岸公司”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东南沿海某省的统计数据显示按人数统计2002年该省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不是美国,也不是与该省相邻的香港,而是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京群岛。其实近年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所谓的“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离岸公司,简单的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保密性好。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等。
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世界上存在众多可供离岸公司选择的注册地,比如说像上文提到的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加勒比海岛国,此外还有象比利时、香港、澳门等,因此注册离岸公司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在何处注册的问题。由于英属维京群岛在是否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等问题上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因此对中国大陆企业而言,如果该企业没有在海外上市的计划,英属维京群岛不失为是一个理想的注册地。
其实中国国内不少大型上市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离岸公司起到了关键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离岸公司的设立在客观上为这些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方便。本文通过对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来说明离岸公司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可规避税收
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在税务方面该企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前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大量资金。
此外,A公司的某个股东出于种种考虑想要将其在该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时,由于我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该转让无法进行。如果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对于转让所得该股东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视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说A企业自身未必能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如果必须通过外贸企业进行代理的话,企业的经营成本会进一步上升。
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就设立离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东B和股东C共同设立一个离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别由股东B和股东C设立两个不同的离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税收的考虑后一种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一个国际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D和公司E),由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设立过程没有任何问题。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F。现在我们看一下如果该中外合资企业代替内资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首先由于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将该借款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极高的利息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规避税收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货物的最终买方是美国的企业,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可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一家专为实施上述避税目的的公司G,然后先由F公司和G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美国企业。在F公司和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将货物的价格定的极低,从而使F公司的帐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而在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价格卖给美方。由于G公司的设立地英属维京群岛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通过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从而F公司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是如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的,对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南方沿海某省外商投资中出现的所谓怪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应当指出的是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税收策划从更高的道德标准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
8. 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一、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
三、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的运用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据最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六、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
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七、“过桥资金”的引入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
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
八、分期缴纳税款的争取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9. 关于如何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你这个不叫规避税收风险。你这个叫合理滞后纳税。
10. 如何合法规避税收
找园区入驻,享受合理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