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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1-20 14:43:53

❶ 未如实披露债权,转让股权犯罪吗

信息披露义务对一般公司来说,要求并不严格,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义务事关众多股东尤其是中心股东的利益,必须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重大信息,对于未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重大诉讼、对外债权债务等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详细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条例华债网查询得到。一般来说,未如实披露债权而转让股权的,可能对股权转让民事行为的效力有影响,但并不构成犯罪。

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要看情况

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会造成哪些危害

会给市场上面的投资者造成错误的引导,如果因此造成亏损,那么投资者是可以起诉该上市公司的。

❹ 请问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须披露

你好复,上市公司需要披制露的信息有: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美股上市公司主动披露财务造假会有什么后果

我们可以用美国近期发生的一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件,看看同样行为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1.在2017年初,对赛拉东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该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存在造假。在审计人员对账册中相关交易提出疑问时,该公司首席运营官William Eric Meek、首席财务官Bobby Lee Peavler均予以否认。尽管如此,赛拉东公司仍然成立了调查委员会,对相关交易和财务数据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在2016年度该公司所拥有的卡车资产大幅折旧贬值的情况下,首席运营官Meek、首席财务官Peavler以及其他负责人为了使得该公司业绩和财务报表更加靓丽抢眼,参与了一系列虚构交易等财务造假行为,包括利用下属公司将已经贬值的卡车以虚高的开票价格出售给经销商、蓄意安排第三方卡车经销商在2016年9月30日财务季度结束前支付2500万元,并在财务季度结束三天后又将该2500万美元归还给该卡车经销商等。
赛拉东公司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等公司高管参与的财务造假行为,触犯了一系列美国法律,其中包括:1)虚构交易伪造财务数据,构成证券欺诈行为,触犯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48条;2)作为上市证券发行人,明知并蓄意伪造财务账册、报表,触犯美国法典第15章第78m(b)(2)(A)及(b)(5)条。对于这两个条款的违反,均可构成刑事责任,例如对前一条款的违反,行为人的每一项违法行为均可被处以刑事罚金,同时自然人还可被处以25年以下监禁;对于后一条款的违反,自然人的每一违法行为可被处以500万美元罚金,并被处以20年以下监禁,法人的每一违法行为则可被处以2500万美元罚金。
2.美股当中有史以来最大的财务造假案非安然公司造假莫属。安然公司在破产之前曾是世界上最大能源、商品和服务公司之一,名列财富500强第7名,还被连续6年评价为“最具创新精神公司”。
在财务造假的信息被披露后,安然公司的股票暴跌,一天之内股价下跌75%,两天后又进一步缩水到不足鼎盛时期的0.3%,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整个美股市场信心受挫,美股跌至新低。
而在美国证监会和司法机构进行调查后,决定给予安然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不仅如此,与安然公司相关的其他机构都受到了灭顶之灾。
安然公司被美国证监会罚款5亿美元,公司股票停止交易,公司破产。包括公司CEO在内的几十人被提起刑事诉讼,而安然公司的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了71.4亿美元的赔偿金。
而帮助安然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则被判处妨碍司法公正,直接宣告破产。包括美洲银行、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等三大投行被判向安然事件的受害者赔偿共计约50亿美元之多。

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❼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陈述,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作出了特别规定。其最大突破在于,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受害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
资料扩展: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❽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影响股票走势吗

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内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容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的法律后果扩展阅读:

股票走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当指数上涨,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上时,表示发行数量少的股票涨幅较大;而当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下,则表示发行数量多的股票涨幅较大。

2、当指数下跌时,假如黄色曲线仍然在白色曲线之上,这表示小盘股的跌幅小于大盘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线反居黄色曲线之上,则说明小盘股的跌幅大于大盘股的跌幅。

❾ 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详细见证券法

❿ 上市公司不批露对外担保是否违反会计法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可能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二)项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0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据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强制性规定,违背了《证券法》维护不特定投资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可能损害广大投资者即第三人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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