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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议

发布时间:2022-01-19 12:32:44

上市公司应建立怎样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降低风险

这个话题说来可多了,建议让公司找一家会计事务所之类的做一下顾问。

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③ 如何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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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新《证券法》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器”。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质量制约着资本的形成效率和运营效果,决定了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体现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全面促进实体经济安全。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础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其一,更加强调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对于发行上市及持续监管环节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明确了充分、及时、简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

其二,扩充义务人范围和具体披露事项。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做出公开承诺的主体,都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增加和细化了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完善了定期报告制度,扩大了董监高信息披露保证责任范围。

其三,建立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将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纳入规范范围,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外,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一致性等要求。

其四,确立公开承诺披露制度。为了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遵守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其五,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披露规范。新增持股达到5%后每变动1%应当披露和违规增持股份限制表决权的规定,在权益变动披露报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和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两项内容,对收购要约变更作出限制性规定,取消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行政许可,延长收购人的股份持有期限。

新《证券法》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上交所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战,在遵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实五部委通知和证监会规定,做出适应性的监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

其一,优化科创板审核工作。放宽审核时限,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正常推进受理和审核,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通过审核系统在线办理业务咨询并简化咨询流程,响应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其二,优化发行承销服务。及时调整待发行与发行中企业发行日程,鼓励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拟通过线上直录播方式举办上市仪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其三,优化信披监管和服务。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限售股份上市、债券付息兑回等相关公告及业务梳理,对相关业务事项作了衔接安排。针对受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难以正常开展,导致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的情况,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确实因疫情影响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司,允许延期披露,原则上应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同时,落实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

其四,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排摸。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了解未能复工复产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的复工难、物流不畅、资金流等压力,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方案。同时,严密关注二级市场波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濒临退市公司的风险因素予以重点关注,对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类型化问题进行密切跟踪,对股票质押等可能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风险进行排查。

⑤ 自愿信息披露的完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在一定程度上,一个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程度可以用来衡量该国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对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展示公司未来价值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1.大力发展股票期权制度,培育经理人市场 当管理层的报酬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挂钩时,管理层就有主动披露公司信息的动机。所以,发展股票期权制度不仅能够建立适当的经营者激励机制,而且也有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信息量。同时,公司控制权竞争能够对公司经理人员产生外在压力,一个强大的经理人市场有助于公司管理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其管理才能,弱化“委托一代理”的矛盾。在信息披露层面还可以使他们多关注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自愿披露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引导股价走向正确的方向。
2.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变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局面,可以将众多小股东的资本集中起来,形成强大的投资实力,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管理层更多地披露信息。
3. 证券监管部门应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 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场合以及自愿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情况,并明确划分和界定上市公司编报预测性财务信息责任和注册会计师代编和审核责任,并建立预测性财务信息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品质。
4.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 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是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对公司内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后作出的全方位评价意见,以警示普通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作为市场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会计专业知识,他们对公司盈利预测信息出具的评价意见实际上为投资者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担保”。证券交易所可以定期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披露检查结果。
5.积极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积极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目的既是为了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联系,同时也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新闻报道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一条重要渠道,新闻界主动与上市公司接触可以披露出更多有用的信息。目前证监会指定的一些网站正在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可以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状况考虑进去。

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大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准确性原则。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工位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设计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3)完整性原则。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4)及时性原则。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5)公平性原则。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⑦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关于招投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并与收购的规定,证监会制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

⑧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求一篇200字左右的简答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问题探讨:1、关于审批制和核准制。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甚至若干年后向 “注册制”的转换,这不仅是立法完善的问题,同时也需市场观念的强化;这不仅是一个书面词语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要以实际行动切实配合。2、关于证监会权力的问题。刚成立时相比,证监会的权力实际上已有了相当大的扩张,而且随其权威的逐步树立,官僚主义之风开始抬头:就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调查处罚而言,并没有规定完善的调查程序和处罚程序,也没有给与违规者、被处罚者陈述、辩解、申诉、上诉的充分机会,这对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是相当不利的。3、 关于会计信息的问题。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性中介机构,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4、 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交易所通过信息传输系统传送给信息公司迅速进行信息披露。它的实现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报与其信息生效并得以向公众公布这几个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大大缩短,信息传播更加及时,利用公开信息获利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大大降低5、 关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易于落实,而对中小投资者赔偿的民事责任却落实不了。当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最终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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