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会跑路吗
你好,上市公司是可以跑路的,
但是能上市的公司都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净资产,跑路就相当于丢弃一切,得不偿失。
B. 如果A股上市公司某天突然破产倒闭了,散户手中的股票该怎么办
A股市场上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在之前都是通过核准制上市成功的,因此这些上市公司具有市场稀缺的上市牌照,当上市公司经营破产时,原公司可以通过重整、合并,或者由其他公司注资等方式重新获得新生。
因此,如果某个A股上市公司破产倒闭了,散户手中的股票也不至于完全无价值,在一些情况下股票价值也有一定机会升高,需要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上市公司破产后的分配程序上市公司在经营失败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需要组建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会接管破产企业并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的清算资产一般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工资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一般来说,当上市公司传出破产的消息时,持有这家公司股票的散户极有可能损失惨重。
投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要立足于看清企业的基础上,确保自己对投资标的有深入的了解,倘若投资者对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率一问三不知,那就有可能踩雷投资到清算破产的企业标的。
综上所述,选择继续持有等待重整、合并成功,或是及时止损清仓离场,取决于投资者自己对企业已发公告和后续计划的判断。踩到清算破产的股票,不要责怪企业和市场,要从自身找问题,下次在分析研究得更全面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C. 上市公司会不会倒闭
上市公司都有可能有破产清算、股票变废纸的风险,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而且在破产退市前,都会有相应的警示,比如在该公司的股票前面加上ST字样,警示股民。所以,买入股票时,要关注该公司的基本面,如果连续亏损的股票,要慎重考虑买入。
D. 上市公司可以倒闭吗
有很多的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经营不善一直在亏钱,这个时候如果已经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了是否还可以进行经营?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对外非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与清算工作无关,该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公司破产后还能不能经营,具体看实际情况而定。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E. 企业倒闭,老板逃跑会有什么后果
1、企业倒闭,老板逃跑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关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5)上市公司倒闭跑路扩展阅读: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
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保部四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通知。为了解决行为人逃匿后相关证据无法获得的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而不匿”的问题,通知规定,人社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F. 有没有上市公司p2p跑路的案例,和暴光跑路的上市公司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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