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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6 01:38:00

『壹』 近三年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及分析

手段一:非经常损益操纵:“卖子求生”的中报预增王

在所有会计调节手段中,使用非经常损益操纵利润无疑是最容易,也最常被企业使用的手法。

通过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大额政府补贴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四种手法,上市公司们可以在短期内调整账面利润,以避免业绩变脸或满足再融资、保壳等目的。

4月28日,青海明胶在一季报中称半年报公司净利润将达到3700万元,较去年同期的25.38万元增长145倍,由此被冠上“预增王”名号。而公司股价也由8.98元一度拉升至10.29元,12个交易日内涨幅达到14.58%。

但业绩暴增背后,除去年同期实现的净利润基数较小外,公司上半年3700万增利更并非来自主营产品贡献,而是通过变卖子公司股权。

事实上,青海明胶一季度业绩惨淡,在营业收入实现1.92亿元之下,净利润却亏损638.80万元。

此外,青海明胶此前更已多次使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业绩。自2009年亏损1742.09万元后,2010年,公司凭借4292.02万元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922.29万元的政府补贴实现扭亏,以55.42万元的净利润侥幸逃离了被ST的厄运。

2月11日,青海明胶公告称,拟以9000万元将子公司禾正制药的股权转让给重庆风投,而该笔股权转让产生的净利润为4700万—4900万元。正是该笔近5000万元的投资收益最终使公司力挽狂澜。

但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根据公司去年年报中列举的9家子公司财务状况,在仅能实现盈利的3家中,四川禾正实现的营业利润最高,为660.97万元。

那么,青海明胶为何在业绩如此惨淡之时,将最具盈利能力的子公司转让套现?

“出售股权应该是提高业绩,为再融资铺路。”一位行业研究员向记者指出,“一季度已经亏损600多万,若半年报继续亏损,公司拟推行的再融资方案或将遇阻。”

5月23日,正当股价因中报业绩爆发而多日连阳时,青海明胶戛然停盘。5月31日,公司抛出4亿元定向增发方案,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6000万股,用于收购、增资宏升肠衣,并建设年产4亿米胶原蛋白肠衣生产线技改项目。

但公司的苦心并未受到认同,其精心打造的再融资方案一经推出即遭到二级市场投资者反对。5月31日,青海明胶一开盘就被一个15.98万手的大卖单封住跌停。在其后的几个交易日中,公司股价更多次跌破8.84元的增发价。

“尽管开辟肠衣公司打造了新的收入来源和利润增长点,但是短期难以对业绩提升产生明显作用。”上述分析师对上述收购计划如此点评。

业绩是可以调出来的:会计调节“锦囊”详解

记者通过调查更发现,公司卖子铺路再融资背后,或存在溢价收购,利益输送之嫌。

收购报告显示,宏升肠衣成立于2006年9月,注册资本为5549万元,由天津水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水星创投”)、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东科技”)以及陈维义等43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持股拥有。

其中,海东科技是青海明胶持股比例70%的控股子公司,此外,青海明胶更有三位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担任宏升肠衣的高管,所以宏升肠衣和青海明胶构成关联关系。此外,公司并未披露43名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

根据预案,青海明胶将以18620万元的预估值收购宏升肠衣98%的股权,收购完成后还要以19000万元对宏升肠衣进行增资,建设年产4亿米胶原蛋白肠衣生产线技改项目。

但斥资4亿元投资下的宏升肠衣,却是一家资质较差的亏损企业,截至2010年底,宏升肠衣的净资产只有4318万元,而在营业收入实现3078万元的情况下,净利润更亏损200万元。

按照净资产来计算,宏升肠衣98%净资产的价格应该为4231万元,而青海明胶以18620万元交易,实际溢价约340%。

更令人疑惑的是,对于如此高溢价的原因,青海明胶却在预案中只字未提。

手段二:收入确认的调控 白酒行业利润调控弹簧

除最常见的非经常性损益调节手段外,利用预收账款进行盈余管理则是白酒企业公开的秘密。

其中,最为知名案例莫过于,在行业景气度较高的2010年,贵州茅台高管收紧预收账款,故意延迟业绩释放。

自2009年起,贵州茅台昔日迅猛的成长性已开始一去不复返,2010年,更直接迎来了成长神话的破裂。

2010年,贵州茅台三个季度的盈利增长均低于市场预期。其中,2010年一季报净利润同比增长仅为4%,半年报净利润则同比增长11.09%,到了三季报,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则仅为10.22%。

但仔细查看公司报表,利用预收账款人为控制业绩释放的现象十分明显。以贵州茅台2010年三季度报表为例,截至9月末,公司的预收账款高达32.62亿元,同比增加20亿元,比2010年中期增加13亿元。

而相对应的是,贵州茅台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3.28亿元,同比增长19.47%,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1.74亿元,如果将该部分预收账款释放业绩,那么贵州茅台的真实业绩并不至于连续低于市场预期。

“这两年赶上白酒行业的高度景气,受益于产品价格提升,各白酒厂商的销量都较为迅猛。”一位北京地区私募人士直言,“在这种情况下,一线白酒公司业绩好坏跟公司高管的经营理念就存在了极大关系。”

与上述案例相对的,则是三线白酒企业古井贡酒的业绩爆发。

古井贡酒可谓2010年以来,白酒行业的一匹黑马。继2010年全年净利润增长123.71%之后,今年上半年公司更实现净利润约2.68亿元,同比增长约150%。

亮丽业绩报表背后,除产品结构调增和数次调价导致毛利率增高外,古井贡酒对于预收账款的充分释放也对业绩增利作出较大贡献。

以古井贡酒2010年三季度报表为例,截至9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预收账款,分别高达3.55亿元、5.34亿元,而截至12月末,上述两项预收账款数额则大幅度减少至9149.14万元和3亿元,说明公司在四季度将预收账款充分确认进收入。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白酒企业的盈余管理或者调节利润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会计收入确认与费用计提过程中含有诸多主观判断,其中存在一定的运作空间;另一方面,出于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有时保持业绩的相对稳定也是经营必要。

手段三:虚增收入 绿大地消失的采购大户

实际上,相比前述两种可以公开讨论的会计调控手法,更多的调节手段因触及法律层面,仅能潜伏水下,暗箱操作。

2007年10月31日,绿大地二次过会闯关成功。但不为人知的是,幸运通过的绿大地此时就已背负上了一条虚增收入、粉饰报表的原罪。

上市前,绿大地盈利主要依靠绿化苗木销售。根据招股书,2004年—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公司的重要销售客户分别有昆明鑫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景园艺”)、昆明润林园艺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园艺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间园艺有限公司(下称“自由空间园艺”)、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绿园艺有限公司(下称“天绿园艺”)等一大批昆明企业以及部分成都、北京企业。

这些公司的大额采购,更直接为公司业绩增厚做出重要贡献。2004、2005、2006、2007年上半年报告期内,公司对重要销售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分别为8504万元、6849万元、5281万元、3495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2%、43.56%、27.83%、26.33%。

然而,绿大地上市后不久,这些大客户就集体出现销售退回举动。绿大地2010年接受监管层调查中承认,2008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万元,并由此追溯调减2008年2348万元营业收入和1153万元净利润;而2009年苗木销售退回金额更高达1.58亿元,这直接引致该公司当年巨亏1.51亿元。

上述事实表明,绿大地或存在与大客户联手,在上市前签订大额订单确认收益,但上市后又退回销售进行虚增交易之嫌。

而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也对2008、2009两年的销售回退出具保留意见,认为“受审计手段的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绿大地部分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判定”。

事实上,这些采购大户之间的确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

其中,鑫景园艺是公司2007年上半年苗木采购第一大户,当期采购苗木的金额为755万元,占同期绿大地营业收入的5.69%。

值得注意的是,鑫景园艺持股10%的自然人股东晁晓林,又同时担任昆明晓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晓林园艺”)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80%股权。而晓林园艺则在2007年上半年向绿大地购买超过300万元的苗木。

而另外两家来自成都的苗木采购大户贝叶园艺和万朵园艺,也存在相关联的迹象。

两家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同一天成立,且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注册经营范围也惊人一致的为:“种植、销售、租赁、养护花卉苗木;花卉苗木的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凭资质证经营)”。

此外,上述采购大户更相继在绿大地上市后“功成身退”。

曾在2005年向绿大地采购了价值1152万元苗木的第四大客户——北京都丰培花卉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于2006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率先“蒸发人间”。

两年后的2008年4月15日,天绿园艺也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贝叶园艺和万朵园艺则在2008年6月5日一道注销了工商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3月17日绿大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前后,仍有两家绿大地曾经的采购大户神秘注销工商登记。

2010年2月3日,昔日第一大客户鑫景园艺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委派相关人员到昆明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

一个多月后的3月18日,自由空间园艺亦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并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

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锒铛入狱。

2011年3月21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绿大地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虚增收入的手法最常通过关联交易来完成。”上述审计人士表示,“像绿大地一样,一些IPO公司通过会计手段人为调节利润,做出业绩高成长假象满足发审委要求,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新股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迅速。”

记者了解到,目前发审委对拟冲刺创业板公司的独立性和财务会计问题颇为看重。如果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重大非必要且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或者市场销售依赖等情形,将被发审委认为在独立性上有重大缺陷。

而在2010年未通过审核的25家创业板公司中,有4家公司因报告期内会计核算不规范和会计处理不合理被否,占未通过企业数量的16%。

业绩是可以调出来的:会计调节“锦囊”详解

相比绿大地,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洛阳北玻”)的上市之路则更一波三折。

但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均以虚假增收利润或刻意隐瞒负债的方式保证了IPO过会的通过率。

早在一年前的2010年3月19日,由第一创业证券保驾护航的洛阳北玻就已经过会。但却因存在未了的侵权官司和巨额赔付而被迫中止上市之路。

2011年5月30日,雪藏整整一年的洛阳北玻,二次上会(会后事项审核)获得发审委通过。

尽管过会成功,但公司轻描淡写避开的1亿元侵权索赔,实际上已成为其头顶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此前洛阳北玻止步上市,缘于悬而未解的英国和加拿大两项专利侵权事件。

2004年10月13日, Tamglass以其在欧洲的0261611号有关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技术遭到侵犯为由,在英国高等法院对洛阳北玻提起诉讼。2006年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构成侵权,要求原告应在收到二被告提供的“声明”(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4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要求其诉讼费用25万英镑。

2011年3月10日,洛阳北玻子公司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联邦法院寄送的诉讼案件判决书,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对Tamglass起诉Horizon Glass & Mirro 公司和上海北玻侵犯其在加拿大的专利号为1308257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的方法及器材”和2146628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工作站”的专利权案件做出缺席判决。

法院认为,上海北玻的侵权事实成立,特此发出禁止令,禁止其以任何方式出售侵权设备到加拿大;此外,上海北玻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将由法院首席书记确定。

记者从投行人士处了解到,公司首发申请过会后,若因特殊原因而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行,应该向监管部门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书做相应修改。

而监管层则要对公司过会后突发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作出判断,若该事件发生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员工等方面均没有较大影响,则不需要提交二次上会重新审核。

“洛阳北玻二次上会,说明英国和加拿大两项侵权事件及其审判结果已经对公司未来上市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上述投行人士表示。

而为了保证二次上会通过,洛阳北玻先是在最新申报稿上表示,上述两境外专利案对公司最大的影响就是不能在Tamglass 公司持有的相关专利有效期内,向英国和加拿大销售所谓的侵权设备。

不过,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向英国和加拿大销售的设备只有2台,仅占钢化设备销售数量的0.24%。因此即使失去这两个市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此外,在上述三项专利有效期中,已有两项专利已经于2007年9月和2009年10月到期失效,而加拿大2146628号专利的有效期则截止于2015年4月7日。

此外,对两项或有负债的计提上,洛阳北玻认为,在英国专利案中,因其销售该台设备未盈利,原告无法向法院举证公司销售设备对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未选择赔偿方式,也没有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公司可能承受的损失主要为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和利息。

而在加拿大专利案中,法院并未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公司比照英国专利案认为,其利用涉案技术生产出口到加拿大的设备只有一台,承担的最高损失也仅为该台设备的全部盈利,赔偿最高不超过18万美元;此外,原告支付的律师费预计也不会高于英国专利案的25万英镑。

由于中国与英国、加拿大未签署任何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国际条约、互惠待遇。因此英国、加拿***院不能通过司法协助到中国执行其判决。

由此,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对两境外专利案可能带来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800万元。

但记者注意到,洛阳北玻此次计算的赔偿金额与Tamglass 公司此前在加拿大专利上申请的索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2010年5月,Tamglass公司曾正式致函洛阳北玻,要求其履行英国高等法院***官庭有关专利侵权诉的判决,并在收到函件十五天内支付全部索赔,数额共计1004.4万英镑。

若按照1英镑兑人民币中间价10.3871元的最新汇率计算,该笔赔偿额约合人民币1.04亿元。

这意味着,仅这一笔赔偿金额,就是公司计提800万元赔偿负责的13倍,相当于公司2010年净利润9678.49万元的1.07倍。

“洛阳北玻在申报稿上故意忽略巨额赔偿金一事,应该是出于过会风险的考虑。”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其上会能否通过的关键在于,监管层对侵权官司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程度的判断。若计提负债的数额不大,则从侧面反映侵权官司对公司整体影响较小,增加过会成功率。”

手段五:资产减值调节 *ST秦岭的保壳之术

有人为上市“千谎百计”,有人为避免退市绞尽脑汁。

6月2日晚,*ST秦岭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6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陕西证监局在2010年年报现场检查中,发现*ST秦岭在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方面存在三处问题。

一是*ST秦岭2009年以前采用分类折旧法计提折旧,未能及时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等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剔除,未将已提减值准备金额剔除。

二是*ST秦岭部分固定资产未按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最后,对于购入的非全新固定资产,*ST秦岭未考虑该资产已使用时间、成新率等情况重新估计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会计估计依据不足。

因此,上述问题导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错误。经初步测算,2010年因少提折旧约401万元,多计当期利润约401万元。

由此,*ST秦岭凭借对减少计提资产减值的手段,冲高了当期利润。而若将时间推至稍早前的2010年,就可完整窥得公司调节当期利润的用意。

2010年下半年以来,冀东水泥开始进行对*ST秦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筹备将其在陕西省的水泥资产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秦岭水泥,并承诺拟注入的资产在2010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亿元。但该方案其后却因条件不成熟而中止。

由此,在重组未有实质性进展之时,保护珍贵的壳资源避免退市,则成为*ST秦岭首要任务。而上述会计调节手法可理解做公司为扭亏业绩,刻意减少对资产减值的计提,冲高业绩。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年报披露过去2个多月后,陕西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将公司财务调节的手法公之于世。

当谎言被揭穿后,公司的摘帽去星之旅或因此遇阻。

今年3月22日,*ST秦岭称董事会同意向上交所提交撤销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然而至今已过去4个月时间,该事件仍未有实质性进展。

颇为可惜的是,年报显示,因债务重组顺利,*ST秦岭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300多万元,已达到去星摘帽的条件,即使冲回多计的401万元当期利润,公司2010年净利润仍然为正。

手段六:费用调节+存货操纵 攀钢钒钛的金蝉脱壳

同样为了避免退市而大施财务调控之术的还有攀钢钒钛。

2011年4月25日至4月29日,“攀钢系”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攀钢AGP1”、“攀钢AGP2”及“攀钢AGP3”)进入行权期。如果这些选择权全部被行权,不仅大股东鞍钢集团将需付出约245亿元的巨额资金,攀钢钒钛还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而不久前的3月4日,攀钢钒钛交出了一份颇为亮眼的年报。其中,营业收入实现432.47亿元,同比增长12.37%,而净利润由2009年亏损16.36亿元,大幅逆转为盈利10.62亿元。

而在年报扭亏,成功摘帽重组成功预期较大的影响下,股价也从2010年11月初的约9元/股,一路飙升至2011年4月的14元/股左右,大大高于其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对于在钢铁行业整体产能过剩、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取得净利润大幅扭亏,攀钢钒钛解释为“进一步优化炉料结构,生铁成本控制成效较好;有效进行品种结构调整,降低了原燃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此外狠抓降本增效,营业成本增速低于同行业水平。”

但上海交大安泰经管学院会计系副教授陈欣却认为,公司2009至2010年度报表显示的大翻身,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公司为了避免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而进行跨年度利润转移和其它盈余管理的结果。

他指出,攀钢钒钛报表中以下几点可能存在盈余管理行为:

一是管理费用。

2010年公司管理费用为32.19亿元,较2009年同期的40.59亿元下降8.40亿元,下降幅度为20%,而减少的管理费用约为公司2010年税前利润的77%。

攀钢钒钛在年报中将管理费大幅下降的解释为,“内退人员预计负债减少及公司采取措施压缩费用开支”。

蹊跷的是,针对上述“压缩费用开支”之说,最能够表现公司压缩费用开支的项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办公费”与2009年相比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分别增加14%、27%和12%。

事实上,在管理费用一栏中,减少最多的项目是“修理费”(10.21亿元)和“其他”(4.50亿元),分别较2009年下降约33%和36%。其下降金额为5.08亿元和2.58亿元,占2010年税前利润的46.6%和23.7%。

同时,修理费2010年占当年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比例为3.36%,也较2009年的5.14%有大幅下降。

陈欣认为,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3%的情况下,与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相关紧密的修理费用却下降了33%,这种反常的财务现象看起来有些不符合逻辑。一种可能是攀钢钒钛将一部分主要修理提前在2009年进行,这样2010年的修理费用就可以大幅降低,从而提高2010年的利润。假设2010年公司的修理费占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应有比例为2009、2010年的均值4.25%,则修理费会增加2.71亿元。

“更糟糕的可能性是由于攀钢钒钛有意推迟许多正常的修理,或者是将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推迟到2011年确认。”陈欣指出。

二是资产减值准备。

2010年,公司在坏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计提比例均出现大幅下降,且远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水平。

2010年公司的坏账计提为0.14亿元,仅占当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与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之和(31.84亿)的0.45%,相比2009年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4.42%大幅下降。

对比同行业公司可以发现,2010年行业龙头宝钢股份和四川本地钢铁龙头重庆钢铁的上述比例分别为2.13%和1.96%。

而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方面,2010年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96亿元,占其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9.73%,较2009年8.78%的比例虽然有所增长,但仍然明显低于鞍钢和宝钢的计提比例。

其中,鞍钢股份2010年和2009年的比例分别是12.22%和11.61%,宝钢股份的比例分别是11.06和11.31%。

陈欣认为,攀钢钒钛2010年大幅度降低的资产减值计提,已存在以财务调节的手段,增加利润之嫌。

三存货跌价准备。

2010年,攀钢钒钛的存货跌价计提为0.60亿元,仅占当年存货账面余额(95.50亿元)的0.62%,相比2009年公司的2.03%大幅下降。

但同行业鞍钢股份和重庆钢铁上述比例分别为9.45%和7.39%,而行业龙头宝钢股份也有2.21%。

不仅如此,攀钢钒钛还对2009年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了0.23亿元的转回。

“这些数据显示攀钢钒钛有利用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嫌疑。假设2010年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为鞍钢股份、重庆钢铁和宝钢股份的平均值的6.35%,则存货跌价计提费用会增加5.47亿元。保守来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哪怕是达到公司2009年的水平或宝钢股份2010年的水平,也应该在2%左右,假设正常无转回,则存货跌价计提费用会增加1.3亿元。”陈欣指出。

而基于上述种种财务调控对年报的粉饰,攀钢钒钛巧妙上演了一出金蝉脱壳大戏。

由于此前攀钢钒钛已经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年报公布后不到1个月就成功摘星脱帽,由*ST钒钛变身为攀钢钒钛。

受此影响,公司股价不断走高,顺利摆脱了被投资者大幅行权的危机。

『贰』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叁』 近三年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案例

你可以到上交所的网站查看那些处罚案例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credibility/condemn/
公开谴责的都是比较严重的。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credibility/condemn/index_old.shtml#

『肆』 委托代理问题 案例

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合同也有效。
本人愚见,若有正确答案,请劳驾发站内信,谢了 !

『伍』 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案例

得首先搞清楚B的权限,如果只是一般管理没有处分权,那么B的行为则是越权代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B来承担。你说正本提单仍在A公司处,由此可以看出B对那批货物是没有处分权的。

『陆』 代理法案例分析

甲公委托乙公司购买水泥是否签订委托合同或委托手续,相关材料上是否写明购买水泥的价格限制?该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乙公司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确实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且乙公司代理的事务在委托范围内,乙公司与水泥厂买卖合同的义务应由甲公司实际承担。

『柒』 求近3年来的上市公司信息失真舞弊案例

案例一:闽福发(000547) 闽福发年收入只有2~3个亿元(实际上真正的收入估计连个亿元都没有达到),但近几年货币资金一直保持较高余额,甚至超过了年收入额,而且闽福发的货币资金很有意思,除了2002年有“其他货币资金3550万元”外,其余基本都是银行存款,而这些银行存款都是没有受限的。而实际上,闽福发大股东的股权早就被司法冻结或质押,闽福发截至2005年半年报,资产总额11.08亿元,股东权益.4.60亿元,资产负债表58.48%,而这只是账面数,如果扣除大量的泡沫、虚假资产,笔者怀疑闽福发早已资不抵债,在此背景下,竟然还有2个亿甚至3个亿元无受限的银行存款,只能断定这些银行存款实为虚构或早已受限。 2 案例明天系 与德隆系齐名的明天系最近也传出资金链绷紧的传闻,明天系实际控制人是肖建华,其核心企业是明天控股,据该公司网站介绍: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是以IT行业为龙头,基础工业为后盾,产品开发和资本运作为两翼的大型高科技企业集团。现有20多个高科技控股公司,其中六家为大型上市公司。与明天系有染的公认的上市公司有华资实业(600191.SH)、明天科技(600091.SH)、宝商集团(000796.SZ)、爱使股份(600652.SH)、西水股份(600291.SH)。 2005年半年报披露,明天科技9.29亿元现金,华资实业5.60亿元现金,爱使股份10.30亿元现金,而三家公司总资产分别为29.37亿元、23.12亿元、32.22亿元,众所周知,明天系掌门人是资本运作起家,如今旗下上市公司有如此巨额现金令人生疑,尽管煤炭投资收益明显,但却不足以支撑整个系的现金需求,而肖建华等资本运作高手对现金需求是非常旺盛的,因为这几年熊市使大多数的同类资金链断裂,在这种背景下,明天系居然手握25亿现金岂不令人生疑,在这巨额现金的背后怀疑又是一家家的金花股份(金花股份最近承认虚构巨额现金、隐瞒巨额账外借款)。 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明天科技2005年第三季报显示其货币资金余额增加至16.79亿元,据该公司三季报称“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1亿元,但查遍所有的公开信息,不能知道这笔巨额资金的来龙去脉,明天科技称货币资金是公司在建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和必要的生产流动资金,而明天科技截止第三季度共实现收入5.11亿元,资金负债率尽管不高,但也有55%,欠银行贷款14多亿元(包括应付票据3亿元),海吉氯碱项目一期总投资也只有17亿元,明天科技为何要一次性准备如此巨额的现金呢?实际上,半年报并没有海吉氯碱项目,资金余额也高达9.29亿元,因此,我们怀疑这笔巨额现金涉嫌虚构或早已设定质押。 案例三:悦达投资(600805) 悦达投资2004年报现金余额11.88亿元,其中有外埠定期存款5.27亿元——人们不竟发出疑问:好端端跑大老远去存什么定期存款?且该存款无质押等情况。 截止2004年底,该公司资产总额61.87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1.88亿元,资产负债率63%,银行贷款31.66亿元(包括应付票据5.07亿元),2004年该公司实现收入11.88亿元,实现净利3982万元,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分别6.13亿元、-1.40亿元及-0.04亿元。2004年现金净增加4.69亿元。 2004年报披露: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悦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净额(悦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扣除公司及子公司占用悦达集团及其子公司资金)合计为22,629.00万元。其中:本年累计增加138,246.84万元,本年累计减少144,899.44万元,全年平均占用净额48,809.61万元。 2005年半年报显示,货币资金余额减至9.22亿元,经营性现金净流出4.64亿元。货币资金中有5.25亿元是其他货币资金,附注称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中为办理承兑汇票抵押存款金额51910.50万元、信用保证金存款659.44万元、外埠定期存款3.24万元。而2004年报中11.88亿元中有9.37亿元是其他货币资金,附注称: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中为办理承兑汇票抵押存款金额26429.50万元、信用保证金存款2639.19万元、外埠定期存款52700.00万元。 至此,可以百分之百肯定悦达投资外埠定期存款5.27亿元实为虚构或已设定质押,造假目的是掩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违规行为

『捌』 表见代理的案例

2007年5月,谢某之子尤某携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到杭州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出售其母亲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窑背巷6号2单元室的房屋,挂牌价为58万元。高某从网上得知该信息后欲购买该房屋。2007年5月29日晚上7时左右,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带高某夫妇到窑背巷6号2单元室实地查看,当时由谢某本人进行接待。当晚,高某打电话给房产公司表示愿意购买此房屋,希望与房东进一步协商房价问题,于是房产公司通知尤某到房产公司协商此事,双方确定总房款为57.5万元。房产公司打电话联系谢某本人到公司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谢某称时间太晚了(当时已经是晚上10时左右),其年纪大了不便出门,先由他儿子代签协议。于是房产公司、高某及尤某共同签订了《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57.5万元,房款的支付方式为贷款组合;高某为表示对房产公司居间提供房屋的购买诚意,支付购买该房的意向金20000元交由房产公司先行代为保管,同时高某授权房产公司如谢某同意高某提出的购买条件,则由房产公司代高某将该意向金作为购买该房的定金支付给谢某;谢某同意定金暂交房产公司保管,待谢某与高某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后由房产公司将定金按三方约定的方式处理;在谢某签订本协议后,谢某方未能依约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则谢某应向高某赔偿等同于双倍定金数额的损失;买卖双方基于以上条件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到房产公司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代理人尤某(330106195909180)全权代表产权人谢某的全部意见。该协议签定后,高某分别于2007年5月29日、30日支付了20000元意向金。协议签定后谢某多次要求与高某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但均被谢某拒绝。之后,高某得知谢某已将该房屋以6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于是委托我所律师向杭州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返还20000元定金并按协议约定支付40000元违约金。
【双方争议焦点】
高某认为由谢某之子尤某签订的《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谢某违返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谢某辩称其子未经其授权与高某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高某无权要求其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律师代理意见】
一、尤某系受被告即其母亲的委托出售位于窑背巷6号2单元室的房屋,尤某是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告。
原告与尤某夫妇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前,由中介公司业务员胡某带领,原告曾到窑背巷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与被告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当原告表示购买意向,想与被告进一步协商时,被告非常明确地说:具体情况与他儿子即尤某讲。而且该房屋是由其儿媳孙某到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当天看完房屋后,原告决定购买该房屋后,也是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到孙某,然后其夫妇过来与原告协商具体购房条件,而且这中间尤某夫妇还回家取三证即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便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被告并没有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被告授权其儿子出售房屋的意愿是非常明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因此,代理人认为,尤某夫妇并没有私自出售房屋,而是基于其母亲的委托出售房屋,并与原告签订协议。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未授予其儿子代理权,那么尤某夫妇的行为也已经构成表见代理直接对被告产生效力,不需要被告追认。
《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认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尤某夫妇有代理权的。
1、尤某与被告的特殊关系,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一种事实上虽然无代理权,而表面上是以使他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一种行为。代理人与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联系,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依据。如果无权代理人与本人间具有一定特殊利益关系时,将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尤某与被告谢某系母子关系,而且我们在这里也不能忽视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即父母的家财由儿子来继承,尤某在与原告签订协议过程中也非常明确地说道:我妈妈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一切由我作主。也正是基于尤某与被告的这种特殊关系,原告才会与尤某签订协议。
2、被告未对其儿子和儿媳出售其房屋的行为表示反对,并且还让原告与其儿子讲,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某有代理权。
3、尤良海在与原告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过程中,还回其母亲家取来三证,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良海有代理权。
4、原告是通过我国知名的房屋中介公司购买房屋。经过实地查看,确认当事人身份,确认三证等规范操作程序后,双方才签订协议。原告没有理由去怀疑尤良海的代理权。
另外,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我们可以来对比一下《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一个是57.5万元,一个是61.8万元。被告以及儿子尤某夫妇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现在又反过来主张尤某没有代理权,系私自出售其房屋,违背最起码诚实信用原则。
三、原告支付的10000元定金应由谁来返还,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代理人认为根据《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20000元的定金以及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约定:原告支付20000元意向金,当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购买条件后该意向金作为购买该房的定金支付给被告,并由中介公司代收代管。协议经原告以及被告代理人签字,说明双方已经对购买条件协商一致,因此意向金就是购房定金,虽然中介公司出具的票据上写着为意向金,但双方协议明确该意向金在双方对购买条件达成一致后,即转为定金,因此该意向金就是定金。而且由于中介公司对此20000元定金仅是代收代管,真正是收款主体是被告,因此应当由被告向原告返还20000元定金。另外,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应当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赔偿等同于双倍定金数额的损失,即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鉴于目前杭州房地产市场火热的局面,原告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4万元,这从被告先后两次出售该房屋的4.3万元的差价也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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