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平台设立为有限合伙企业。保留部分预存股份给未来加盟的人员,应怎么安排不涉及股份支付
按照现在会里的态度,如果价格不公允,无论是老股转让还是新增,都是股份支付。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价格,你预留股份在某个法人主体或自然人主体中,以协议转让的形式给新进的高管,只要表面价格做合适了就行,实际价格和表面价格的差价返还。
⑵ 上市公司在执行《股份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发展历史较短暂,因而相对来说不够成熟,细节上也还不够完善。同时,准则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和制度背景带来的影响,缺乏操作性和适应性。股份支付准则自身的缺陷以及我国目前的各种不成熟条件,很大程度上为利润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
股份支付准则自身的缺陷
1.摊销期被任意延长或者缩短。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企业的股份支付,无论是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都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或者可行权权益情况进行最佳估计,并以此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或者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所取得的服务计入当期相关的成本或者费用,以及资本公积或者相应的负债。换而言之,企业应当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分摊到每一个等待期内,若等待期被延长,则每一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反之则每一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增加。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摊销期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2008年4月,海南海药在其200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将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方法进行了调整,延长了摊销期,因此当期股份支付的费用比原业绩预告金额减少了,进而减少了亏损,达到了利润操纵的目的。
2.行权条件自由化。企业激励对象的可行权条件一般会与企业的业绩相挂钩,但它们之间存不存在关联以及存在的是什么样的关联都极具自由性。
行权条件自由化的典型做法,就是企业将股份支付的可行权条件的标准订得很低,在业绩中也不考虑股权支付成本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伊利集团在2006年4月20日召开的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中通过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议案中的一项行权条件:首期行权时,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而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伊利集团2001年到200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是22.7%、19.8%、40.6%、18.6%、21.5%,很低的期权激励门槛会导致伊利集团的高管可以轻松地获得巨额股份。
3.股份支付授予日及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最佳估计数的随意选择。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中,股份支付费用=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当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很小时,即使等待期的股票价格不断上涨,企业计入当期相关成本或者费用的金额也是很小的。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来选择授予日。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是可以调整的。《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的有所不同的,则应当进行调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则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来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因此,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是可以被操纵的。
4.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选择。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选择,会形成不同的成本和费用。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时,权益工具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时,权益工具按照“行权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同方式的选择给企业带来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当股票价格持续上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会持续增加,这时如果企业选择以权益结算,就能够确认较少的股份支付费用,反之,当股票价格不断下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会持续减少,这时如果企业选择以现金结算,就能够确认较少的股份支付费用。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来选择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从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5.权益工具估值模型的选择。股份支付,无论是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都是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目前来说,对各个国家都是一个难题,对我国更是如此。我国可行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严格来说根本不存在活跃市场,所以,采用何种估值技术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股份支付》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有要求企业对权益工具估值模型进行表外披露。不同的估值模型计算出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自行选择权益工具的估值模型,从而操纵利润。
⑶ 拟上市企业一定要实行股权激励么
看股东意愿和公司具体情况,近两年A股上市的公司大部分在上市前都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但从去年开始,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话,有可能会有成本计入管理费用,影响公司报告期内利润,进而影响上市、估值。因此,即便实施股权激励,也需多方面考虑
⑷ 中国实行股份支付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你要是不怕麻烦的话下载个同花顺,上面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走势
⑸ 请教拟上市国有企业上市前进行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ZJH对股权激励本身没啥意见。但是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要征询国资委意见,并需遵守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如上级人员不能持有下级公司股权等
⑹ 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虚拟股票或业绩股票的股份支付是怎么一回事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这里是授予企业的权益工具,因此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虚拟股票和业绩股票计算的时候并不交付权益工具,而是按照股权的增值情况交付现金,所以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⑺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样计算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4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设办理流程。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实施过程中个别问题予以思考。
一、实施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二、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1、案例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分类统计如下:
2、实施特点
(1)资金来源方面,以自筹资金居多。多种方式并存,指通过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如科力远、安利股份等)、自筹资金和业绩奖励基金(如星宇股份、科达洁能等),其中以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居多。
(2)股票来源方面,以二级市场购买居多。多种方式并存,主要指二级市场购买和股东赠与(如三六五网)或者草案出具时暂未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如龙净环保、科达洁能等)。
(3)上市公司性质方面,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实施方式比较和选择
由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流程较为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暂无采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采取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和控股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上述三种方式综合比较如下:
通过上表比较,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作出以下选择:
(1)如不希望稀释控股股东控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可通过资管计划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资金,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可作为一种现金支付方式,用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运作。如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
(3)如无需募集资金且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情况下,可选择控股股东赠送方式;同时可设置一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达成条件。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两者在参与对象、发行定价、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但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两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农先后、上海家化同时推出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非公开发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关于采取控股股东赠与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
3、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而锁定的股份应不属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获赠股份是否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尚不明确。
4、集团员工是否可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建议集团员工参与上市公司(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团员工可参照阳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阳光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员工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集团员工增持均正在进行中。
5、新三板挂牌企业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律障碍。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中“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发布),“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作进一步的探讨。
⑻ 那家能做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这个你去请教华一世纪他们非常的专业的 !!
⑼ 怎样判断一家上市公司是实施了股份支付计划的公司
(1)股权激励肯定属于一种股权支付,但是股权支付不一定都是股权激励。
(2)截止到目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大概是44家上市公司。准备实施,或者说已经获得批准还尚未实施的有很多。
(3)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很容易看出来,你直接查公司高管的持股情况就可以看出来了。
(4)如果属于已经通过但尚未实施的,在股东名单上是看不到高管名字的,因此要通过查询公司的年报。按规定,年报中必须披露股权激励情况的。你直接搜索“股权激励”就能搜索到相关内容。 或者查询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公告。按规定,股权激励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因此,一定有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⑽ 股权激励大股东以零对价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会有问题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多为通过权益对价换取职工的服务,符合准则特征,股份支付准则是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证监会目前的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东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说明:某企业管理层及PE机构分别各获得公司100万股份,但员工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元,而PE机构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双方之间差价9元。按证监会规定,此时,员工所获股权应按股份支付原则处理,视同公司给予员工900万元的权益奖励(差价9元每股乘以100万股),该900万元直接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扣除,调整到管理费用或资本公积金的会计科目中。
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股份支付行为时,会对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当年实施股份支付后,当年净利润较低或为负数,从而不再附合上市条件。
目前,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价格公允性的确定等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证监会已在几家新上市公司中试点该制度,现正制定股份支付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在近期内公布。
二、股权激励的方式
1、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相关职工,二是职工低价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结合股份支付定义、特征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均属于股份支付。
2、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员工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持有股份,即员工出资,股份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种方式的股份登记在员工名下后,属于员工个人合法资产,其依法独立行使股权权利不受限制,亦可自由将相关股份转让给愿意接手的下家。
二是由获股权激励的员工成立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表各员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份登记在持股公司名下,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公司股权来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此种方式,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持股公司来实施。
3、重点问题——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
根据前述股份支付的规定,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应当公允。由于证监会现正在制定股份支付细则,这一问题尚无定论。
从已有几家试点案例来看,员工入股价不能显失公允(股权激励前未有PE,激励后一年内也不打算引入PE的,定价尽量高于每股净资产),管理层及员工薪酬水平不能显著低于地方及行业平均水平。
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一定要选好时点,在PE机构前进入迅速且要有适当的间隔期间(从目前试点企业案例来看,应间隔一年以上)。
4、未来实现股权价值的方式
直接持股方式时,股权变现较为便利,未来腾达如果上市成功,在证监会规定的股份禁售期满后,员工可直接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如果上市未成功,众多员工可将股份创造转让给愿意收购其股权的下家。
间接持股方式时,股权变现较繁琐,未来如果上市成功,个别员工拟转让股份时,可将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下家,若无下家接手,则可通过持股公司在二级市场空间出售相应股票,然后持股公司以注册资本减资的方式将所获售股款交至相关股东。如上市未成功,员工可将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愿意收购其股权的下家。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包括间接持股情况)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有关股权事宜的特殊约定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