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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发布时间:2021-03-12 10:22:08

❶ 国内上市公司中哪些在近年出过财务丑闻

典型案例有四川长虹(2003年、 2004年)。上市公司滥用会计估计按需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是对大量运用专业判断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销。(1)那些连续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资目标的上市公司经常计提不足,即使在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双高”的情况下,仍以低比率进行坏账估计和存货跌价估计。(2)那些业绩较好但不稳定的上市公司,则在“盈利上升时,多计提减值准备;盈利下滑时,再将减值准备冲回”,用以平滑各年间利润。(3)那些亏损、处於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对於资产减值准备平时该提不提或极少计提,“需要”时就一次提个够,采用“休克疗法”和“亏出盈利的空间”,通常是在第一年亏损后,第二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第二年巨亏,第三年又以各种理由转回大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造成财务报表在第三年扭亏为盈的假像,以避免退市;或者选择某一年超大额计提,在其后的几年中再缓缓冲回,以此制造业绩小幅稳定攀升的财务报告。值得庆幸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冲回作了严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事后即使价值出现回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利用这些减值准备项目调节利润的空间已大大缩小。新准则此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对原八项减值准备中的除上述专案外的其他专案未做规定,且对资产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作不间断的评估,只要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於其帐面价值”为标准,仍留给了某些上市公司按需确认减值损失的空间,仍需引起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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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何管理好资金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应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大力加强成本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主要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成本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存贷的控制和成本的控制。存贷的控制主要包括存贷数量、计价及保管的控制。现代财务管理着眼於事前和事中的成本预测、计划和控制,这样可以有效地将成本控制在一定水平内,保证成本费用最低,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增强成本管理意识企业不但要提高经营管理各部
门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还要注重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识。要把企业的成本与企业各管理部门和员工的经济责任及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变“要我管”为
“我要管”变“被动管”为“主动管”,如能达到这样的效果,那麽就极大地调动了全体人员管理成本的自觉性。

2、改变成本管理的方法企业要改变过去传统的成本管理方法,变单纯核算型管理为综合控制型管理,确立符合现代制度要求的成本管理方法。要积极推行“成本控制法”,实行目标成本责任管理。即按照“制造
成本法”的核算原则,对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工资等直接消耗和制造费用等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消耗,实行定额控制;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间接消耗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消耗,实行指标或者比例控制。并完善成本预测、成本核算、成本考
核、成本决策和成本分析等管理方法。做到事前成本有预测,事中成本有考核,事後成本有分析。

3、完善成本管理手段企业要建立以企业财务部门为轴心的综合管理、统一核算、成本总控制的成本控制中心。它对以上企业目标总成本为落实目标,向企业领导层提供目标成本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决策意见。

(二)强化企业资金管理目前,不少企业一方面资金紧张,一方面资金占用较多,运营效率较低。因此,企业要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


1、加强筹资管理企业要树立筹资主体观念,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对预期筹资方式,筹资渠道和筹资结构,根据实行情况,选择一个最佳的决策方案。另
外,企业筹资要重点用於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合理调控筹集资金的配置和使用,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效益和盈利水平。

2、加强
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於企业的投资规模以及最佳的投资流向和合理流量。企业要优化内部资金结构。
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的调控职能,认真搞好企业内部资金合理配置,优化企业资产占用结构和产品生产结构,保证企业资金的合理占用和有效使用。


3、加强资金管理企业应在活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一是实行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集中核算、集中调控,加强资金的预期管理,企业要根据
年度生产规划和目标,核定企业内部所属单位为完成计划期生产经营任务所需的资金要求量,各单位要明确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承担的责任,使其主动精打细算,
控制支出和节省消耗,降低资金的占用。通过事前的资金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二是搞好企业内部存量资金应用。企业一方面要防止产品积压,积极
回笼资金,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另一方面要眼睛向内,挖掘现有资金的潜力,较好地运用现有的存量资金,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资金的占用等,达到提高资金的利用
率;三是落实资金回收责任制,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

❸ 非上市公司直接将资金借给关联公司并收取利息是否合法

从我国目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总局的通知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间的借贷是予以承认的,并依法征收相应的税收,只是关联企业之间在从事相互借贷行为时,应当注意对于借贷利息的约定,一般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从而对双方的借贷利息等进行调整,这就涉及补税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它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解读此条文,应指企业以借贷、融资为营业业务的情况受到禁止,但并非完全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此,该规定也与前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无抵触。
但也有认为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立法精神来看,融资业务应属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专属之业务,一般企业不得为之。因此,第六十一条后段明文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不论该借贷融资业务是否为该企业之主要营业业务,或者只是因营业所需而偶一发生的借贷,均不得为之。因此,企业间的借贷是不允许的,对因借贷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如利息,均将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对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构成非法金融活动。如果企业“不务正业”,改为专事或主要从事资金融通活动,则其宗旨和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改变,其任何借贷行为原则上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其基本营业未变,只是偶尔有几笔“非金融机构”借贷,则原则上可视为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必要行为。在法律上对公司和企业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作较为宽松的规定和解释,这是世界性趋势,是市场经济及其法治的要求使然,我国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和工商登记管理中也体现了这个趋势。在这个前提下,再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分析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即该行为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或认可,以及如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或认可,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还要考虑相对人是否知情、有无恶意等。
借款利率不能高过银行的贷款利率~ 这是确定的!

❹ 银行能为准备上市的公司(ipo)做什么在整个上市的过程中和上市后。 公司上市后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有什么规

主要是作为直接投资者,起作用的主要是银行的投行部!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保荐机构主要负责的工作

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❺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❻ 创业板在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创业板除了像主板一样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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